国企员工的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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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八条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
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
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九条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十条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
第十一条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全勤奖50%,达5次者扣发100%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应扣发当月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
每月累计3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一次处分;
无故旷工达一个星期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
第十三条职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
副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批准,各部门经理出差由主管领导批准,高层管理人员出差须报经总裁或董事长批准,工作紧急无法向总裁或董事长请假时,须在董事长秘书室备案,到达出差地后应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
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劳动工资部备案。
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再补发全勤奖,不予报销出差费用;
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当月全勤者,获得全勤奖金200元。
员工出勤记录表
月份:
班别:
页次:
编
号姓名类别123456789101112131415合计
1正常加班
2正常加班
3正常加班
4正常加班
5正常加班
6正常加班
7正常加班
8正常加班
注:
本表视各单位人数多少可合并若干页使用。
如有非经常性事务,需员工本人办理或参加的,如迁居、开家长会等,各单位可考虑到工作安排及员工的需要酌情处理,不计算假期。
第六条因工作需要,积累工时工休,一般应在当月补休;
如确因工作一时不能安排补休的,经部门经理同意可适当推迟,可保留至当年底;
员工调动工作,原则上不能将积累的工作延至新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因工作需要,员工加班或无法安排休息的人员,须经部门经理批准或人
事部核准,以补发加班费的形式予以补偿。
补偿办法:
(岗位工资+技能工资)255天15加班天数;
法定假日加班费按(岗位+技能)2552加班天数计算。
休假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休假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并按规定逐级审批,报人事部批准;
室主任一级由部门经理安排休假,部门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休假。
第九条员工申请休假须在一个星期前填写《有薪假期申请表》或《无薪假期申请表》,送交人事部审批。
未接到休假通知单不得擅自休假,否则当旷工处理;
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事前托人或电话告假,如事前未提出请假,事后补交病假单等一律无效。
第十条婚假:
员工申请结婚,须在本公司办理结婚手续,并以领取结婚证为准。
婚假假期3天,晚婚假10天(晚婚条件:
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
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在途往返时间给路程假。
第十一条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假期3天。
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
外给予路程假。
第十二条产假、计划生育假:
1女工产假按下列标准核给:
假期内容假期天数说明产假90天难产或双胞胎加14天晚育假15天年满24周岁生育为晚育独生子女假35天凭独生子女证享有
2临时工产假56天;
临时工产假期间发给60%的工资;
3妇女如遇实际困难,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岗位+技能工资)75%发给,并据此比例计发房补,其他补贴照发;
4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手术后7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2)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日;
(3)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日;
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日;
(4)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
,休息15天;
3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
(5)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
第十三条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核给予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办理。
病假3天内不扣工资,4天以上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30天计扣工资;
3长期病休人员,从病休时起,1年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或153个工作日),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
累计办法:
每月以24日为截止日期往前推12个月,凡在这12个月内病休累计达6个月(或153个工作日)时,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
4凡领取疾病救济费者,如病愈需要复工时,经医生证明,先行试复工2个月。
在试工期,又患病累计休息15天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病假)工资,发给疾病救济费。
试复工期满,连续工作2个月以上者,若再次患病,休息时间可重新累计计算。
第十四条事假:
员工如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给。
请事假员工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30天计扣工资。
第十五条探亲假:
1员工结婚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
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假,每4年一次,假期为20天;
4员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以供养关系为主);
5大专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以及新招合同工人,在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满1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
外单位调进公司的员工要满半年才能享受探亲假;
6员工配偶已离婚或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员工待遇处理;
员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按未婚员工探亲假处理;
7员工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核准;
8员工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
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而致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具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9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3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一年1次探亲假;
10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经人事部批准,可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废。
路程假只给1次,往返路费只报销1次。
第十六条年假:
1休假范围及条件:
凡参加工作(不含借调人员、临时工和劳务工)满5年以上
的员工均实行休假规定,如下表:
参加工作时间
满5年不满10年满10年不满20年满20年不满30年满30年不满40年满40年以上每年休假时间7天10天15天20天30天全国劳动模范、部省级劳动模范,不论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均享受休假两周待遇;
有突出贡献的知识分子,经企业领导批准可适当放宽工龄限制;
2享受年休假的几项规定:
(1)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
(2)全脱产学习满1年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累计学习满半年不满1年的员工,可享受休假,其假期减半;
(3)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工伤假超过半年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旷(__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__请登陆查看)工2天,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4)受各类警告以上处分的员工,取消1年的休假;
受各类察看处分的职工,察看期间不能享受年休假;
对个别表现不好或完不成生产任务的员工,各部门领导有权取消其年休假待遇,并上报人事部备案;
(5)年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6)凡外单位、外系统调入的人员,从报到之日起,满半年后方可享受年休假。
说明
第十七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
执行以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则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公司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