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鄂教规3号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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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布局与校园规划
第四条
学校布局依据本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服务半径,既相对集中,又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学校地址选择在地质稳定、水源充足、交通便利、环境安全的地段,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五条
编制各学校校园总体规划。
校园按教学、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布局。
校园规划、建筑设计,既符合国家现有标准,又体现以人为本,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有利于师生教学、活动与生活。
校园平整,道路硬化,在显要位置设有旗杆、旗台;
有校门、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园封闭,确保师生安全。
第六条学校规模和班额根据生源情况设置。
完全小学、初中办学规模一般不超过2000人。
学校班额标准为:
小学近期目标45人/班,远期目标35人/班;
初中为近期目标50人/班,远期目标40人/班。
第三章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面积
第七条
学校用地能满足必要的教育教学需要。
主要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
1、生均用地面积
按中心城区(分主城旧区、主城新区)、中心城区以外地区,设定最低生均用地面积标准。
其中,中心城区指各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设已基本定型的主城区。
具体的最低标准见表1:
表1:
不同地区学校生均用地面积(㎡/生)
学校类别
中心城区学校
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学校
全寄宿制学校
主城旧区
主城新区
完全小学
11.40
15.00
20.00
32.00
初中
25.00
34.00
注:
(1)非全寄宿制学校完全小学、初中未含学生宿舍用地面积。
(2)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
(1.50㎡/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
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用地条件在确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2、体育活动用地
学生体育活动用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所需要的场地。
体育运动场设置标准:
完小6班规模学校建有100m直跑道;
完小12班-18班、初中12班规模学校等规模的学校均建有200m环形跑道田径场;
完小24班及以上、初中18班及以上等规模学校均建有300m环形跑道田径场。
中小学校均设置适量的球类、器械等运动场地,每6个班至少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有条件的学校应配建室内“风雨操场”。
中心城区、山区或因其他原因,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时,完小6班规模的学校可设60m直跑道,其他规模学校可不设环形跑道运动场,但必须有能满足全校师生同时做操和开展体育活动所需的场地。
3、绿化用地
学校绿化率达100%,中小学校园绿化用地不低于学校用地总面积的30%。
第八条
学校校舍能够满足正常的教学和生活需要,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相互配套。
学校最低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标准的具体标准见表2:
表2:
不同规模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平方米/生)
非全寄宿制学校
规划要求
基本要求
6.54
5.66
13.13
12.25
8.56
6.66
15.31
13.41
非全寄宿制中小学合格指标、基本合格指标中,未包括学生
宿舍的建筑面积(小学5㎡/生,初中5.5㎡/生)和食堂面
积(生均1.7㎡/生)。
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办学条件确实受到各方面因素制约的情况下,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第九条
校舍设计符合国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的相关要求,建筑质量及装修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四章 装备条件
第十条
中小学按国家标准建有够用的普通教室,建有音乐教室、美术室、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多功能教室、图书室(馆)(包括藏书室、阅览室)、技术教室、科技活动室、体育活动室(馆)、体育器材室、卫生保健室、心理咨询室、综合档案室、总务仓库、传达值宿室等教辅用房。
中小学建有够用的行政、教师办公用房、教师周转房,和满足需要的食堂、开水房、浴室和厕所等生活服务用房。
第十一条
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包括仪器标本室和仪器准备室),以及小学科学教室建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初中实验室和小学科学教室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中小学实验室规程》(教基二[2009]11号)的要求建设;
教学仪器设备达到教育部《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8-2006)、《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6-2006)规定的基本要求。
有条件的地方可达到上述文件规定的规划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学校规模和课程标准,配齐必配体育、音乐、美术器材设备。
城市中小学按照湖北省《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和《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鄂教体艺[2003]23号)、《中小学卫生室器械与设备配备目录》(鄂教体艺[2003]35号)的要求配备体育卫生器材;
农村中小学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配备体育卫生器材。
中小学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的通知》(教体艺[2002]17号)配备艺术教育器材。
第十三条学校信息技术教育设备能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初中至少有多媒体教室和50台计算机室各1间,其中24班及以上规模学校至少有50台计算机教室2间;
完全小学至少有多媒体教室(兼多功能教室)、45台计算机室各1间,其中24班及以上规模学校至少有45台计算机教室2间。
逐步实现中小学校每个专任教师用机1台、每个班级用机1台和现代远程教育“班班通”。
有条件的地方建有校园网、电子备课室。
第十四条
学校生均藏书小学30册以上(经济欠发达地区15册以上),初中40册以上(经济欠发达地区25册以上)。
中小学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
有一定数量的学科教学参考资料、工具书,订阅必要的报刊;
逐步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并实行图书馆(室)的计算机管理;
建有电子阅览室。
第十五条
学校按规定的配备标准为学生配齐舒适的课桌椅。
破损的课桌椅得到及时维修、加固或更新。
根据学生的身高,按照省教育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执行〈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的通知》(鄂教基[2003]27号)要求及时调整课桌椅高度。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校级干部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新任校长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在职校长每五年须接受国家规定学时的提高培训,并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继续任职的必备条件。
第十七条
教师队伍建设不断加强。
按照省定编制标准配齐配足学科专任教师;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健康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教师队伍年龄、性别、学科、专业技术职务等结构合理。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制和新进教师省级统一招考制。
中小学教师须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证”,有良好的师德;
小学教师学历逐步达到专科以上,初中教师学历逐步达到大学本科以上。
在职教师每五年须完成国家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新任教师岗前培训、班主任专题培训达到国家规定的学时要求。
全体专任教师掌握必须的信息技术。
第十八条中小学按规定配齐必需的行政、教辅和工勤人员。
根据办学规模,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从事实验室、图书馆(室)、音乐室、美术室、体育室、劳动技术室、电化教育和教学装备等管理工作的教辅人员,以及符合健康标准的安全保卫、炊事员等专门人员。
按规定配有专(兼)职财务人员和学籍管理人员。
寄宿制学校或6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配备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寄宿制学校配备一定数量的学生生活管理员。
第十九条学校规范实施教职工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
第六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以人为本,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生学业成绩合格率,小学达100%,初中达到98%以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
积极开展学生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行为规范与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等;
学校德育活动丰富;
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学管理规范。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落实实验课和综合实践活动教学,开足学生分组实验。
规范使用教材,认真落实校本课程。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重视体育、健康、艺术和国防等教育工作。
认真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学生能掌握两项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和一项艺术技能;
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率98%以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本教研、校本培训制度。
不断完善听课、评课和集体备课制度,定期组织教师间的交流与教学研讨,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制度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全面记录和科学评价学生发展情况和成长历程。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校园文化建设水平逐步提升。
学校有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
校园整洁美观;
校园环境体现育人功能。
第七章
学校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负责学校全面工作,依法治校。
学校内设德育、教学、后勤等工作机构。
规模较大的学校设学科组、年级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
实行校务会议制度;
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和家长学校以及家长委员会等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德育、教务、后勤等工作部门以及年级组、学科组、图书馆、实验室、远程教育室、计算机室、档案室等都有健全、规范的工作制度,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第三十条学校财务管理规范。
学校财务制度健全,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规范;
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落实家庭贫困生资助政策,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常年公示,收费行为规范。
学校财务公开透明,实行民主理财,账目清楚,资金使用效率高。
学校无举债建设现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严格规范。
资产管理制度健全,台帐清楚;
学校设备使用效率高。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办学行为规范。
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制度,实行免试入学;
严格执行省规定的中小学生作息制度,保证学生睡眠时间;
严格按规定规范教材、教辅资料管理,适度布置学生家庭作业。
不分重点班、快慢班和特长班;
不随意增减课程、课时;
不以任何形式,利用节假日或其他学生法定休息时间组织学生进行集体性补课。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规范。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健全,严格实行学生流失情况报告制度和动员流失学生复学责任制度。
逐步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学籍管理员能熟练使用中小学学籍管理网络平台。
学生学籍异动手续、资料齐全,分类归档及时。
无开除学生现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规范。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定期开展师生生命教育、安全教育和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演练;
定期开展校舍(包括设施设备等)、食品卫生、消防以及流行病防疫工作检查;
组织学生参加的各种活动均有明确的安全责任人和安全防范措施;
寄宿制学校校园安排人员夜间巡逻、节假日值班护校。
学校校舍安全,无D级危房;
用电、用气、用水安全;
食堂、饮水达到卫生标准;
学校公共厕所建设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
师生安全、卫生、流行病防疫及消防等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
第三十五条服务范围内的群众对学校办学基本满意。
适龄儿童少年、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按要求就近免试入学;
学生不因家庭贫困而失学;
学生辍学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非完全小学的标准参照完全小学6班标准执行;
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标准按办学主体(小学和初中)分别参照完全小学和初中标准执行。
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