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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学校的中小学教师一般属于特殊公务员(或准公务员)系列。

如日本《国家公务员法》、《教育公务员特例法》就规定,公立学校的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务员,但不是一般的公务员,因为其行政级别不能升迁。

但同时,教师除了一方面享受公务员的待遇外,另一方面,还要享受教师该享受的待遇,如:

每年寒暑假带薪休假,教师进修的权利等,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由于教师和公务员两种职业还是有一些各自的特点,因此,称之为教育公务员,以与公务员区分。

  世界各国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法律地位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公务员或教育公务员。

法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一般将教师定位为公务员或教育公务员。

具有公务身份的教师,往往具有相当高的职业保障,也必须终身从教。

二是公务雇员。

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一般都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定位为公务雇员。

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任用,并与之签订雇佣合同。

三是雇员。

欧洲有部分国家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直接定位为雇员,由校长雇佣,但由政府支付工资。

学术界有学者提出,供我们选择的改革方向有三:

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

建立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

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鉴于中国教师队伍的发展现状,我们认为,能够参照日、韩等国的做法,建立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修改《教师法》或对《公务员法》做出补充规定,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获得教师职位的公办普通中小学教师的身份确认为教育公务员,明确其“公务性”与“专业性”的双重身分,使其享有与公职身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执行相应的收入分配制度,依法对其实施规范监督,保护中小学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

从法律上保证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与公务员一致,才能提高教师职业的吸引力及其社会地位,进而提高其专业地位与整体素质。

  我们认为,尽早建立教育公务员制度是解决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中一些棘手问题的根本途径。

  第一,有利于保证教师的工资待遇的落实。

实行教师公务员制度后,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就与公务员一样发放,不但能从根本上杜绝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现象,而且还能保证法定的教师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公务员的的落实。

  第二,有利于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从而在全社会掀起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

实行教师公务员制度后,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就会有大幅度的提高并与公务员持平,这将极大的提高教师职业的吸引力,会吸引更多优秀生源投身教育事业,从而在全社会掀起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真正使教师成为最受尊重的职业,使教育成为最受尊重的事业。

  第三,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素质。

实行教育公务员制度后,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有了保证且有大幅度的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得到提升,就能够吸引更多的学生报考师范院校,报考人数会大幅度增加,师范院校的生源选拔余地加大,优秀教师的产出率会提高。

同时,实行教育公务员制度,也就意味着要实行如公务员同样严格的教师资格考试,教师的入职门槛必将进一步提高,也就意味着要成为中小学教师必须经过如公务员考试同样激烈的竞争,能成为教师的竞争优胜者的素质必将大幅提升,教师的专业化程度也必将进一步增强,进而有利于培养、造就一支素质精良、德才兼备的中小学教师队伍。

  第四,有利于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师资力量的均衡发展。

实行教师公务员制度,中小学教师就有了公务员的身份,而公务员是有任期的,必须要参加流动,定期流动就成了教师的义务。

流动期间,公务员的工资待遇不变,流到偏僻地还有津贴,这样,就有利于大规模的实施教师定期流动制度,从而促进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师资力量的均衡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教师活动的公务性与一般公务员的公务活动有明显的区别,因为教师的教育活动是一种在精神领域具有创造性和个性化的活动,往往需要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进行独创性的选择与判断,而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工作,带有程序性和普遍性,创造性与个性化特征不像教师那样鲜明。

因此,教师既是教育公务人员,又是专业人员。

其专业活动除了公务性之后,还会体现出其固有的专业特征。

可见,公务性和专业性是教师职业所具有的双重特性。

为了保证义务教育的公共性质,由政府聘任教师可能更符合中国的教育实际。

然而,明确教师的“公务性”,却不能忽略教师的“专业性”;

在明确教师的“公务性”同时,要确保教师的专业地位与特点,切忌将教师当成一般的公务员来管理,完全使用行政手段,对教师也搞行政本位,特别是要防止“官本位”,防止出现建立与实行“教育公务员”制度后可能会对教师专业化带来的不良影响。

  二、制定并实施教师教育专业标准,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引导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进而为培养和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创造条件,应该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专家已有研究成果,尽快制定并实施教师教育专业标准。

具体包括:

一是制定并实施教师专业标准,二是制定并实施教师教育课程标准,三是制定并实施教师教育机构认证标准,四是制定并实施教师教育质量评估标准。

  所谓教师专业标准,是指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规范,对教师的专业伦理、工作态度、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及实践水平等所确立的质量规格和作出的明显确定,是衡量与评价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依据。

所谓教师教育课程标准,是指为教师教育机构为培养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而制定的开设教育类课程的基本要求和主要依据,是制定教师教育课程方案、编写教材、开发课程资源以及进行教学与管理的参照标准。

所谓教师教育机构认证标准,是对教师教育机构开展中小学、幼儿园职前教师培养的资格进行认证的全国统一专业依据。

所谓教师教育质量评估标准,是教师教育机构在教师培养过程中应该遵循的专业规范,是评价教师教育的专业性、实践性、发展性等方面的表现以及评价毕业生质量的准则。

  之因此要制定并实施教师教育专业标准体系,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教师专业化的迫切呼唤。

教师是履行教育职责的专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养成高尚的专业伦理。

为了进一步促进教师专业化,制定并实施特定的教师专业标准,为教师提供专业发展的方向和指南,正确引导教师向专业化方向发展,真正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制定并实施教师教育专业标准势在必行。

  第二,城乡教育均衡化的客观需要。

要实现义务教育城乡均衡化的目标,除了在校舍建设、设备设施等硬件方面达到均衡化之外,还要实现师资力量的均衡化。

而要实现城乡、东西教师的均衡发展,必须制定并实施全国统一的教师教育专业标准,只有全国各地按照统一的教师教育专业标准体系,加强教师教育,推动教师教育专业化,才能培养一支城乡与东西均衡发展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第三,教育以学生为本的必然要求。

在构建和谐社会、倡导以人为本的社会大背景下,教育理应贯彻一切以学生为本的理念。

要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首先教师应当提高综合素质,在各方面得到较为全面的发展,同时,教师要从内心深处真正树立学生为本的观念。

为此,制定并实施教师教育专业标准体系,显得尤为必要。

  第四、国际教师教育发展趋势的必然结果。

19世纪中叶欧美教师专业化已经开始起步,20世纪6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官方文件形式发布教师专业化的发展取向,之后欧美及日本均将教师教育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作为提高教师质量的主要途径,与之相适应,各国纷纷建立旨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教师教育专业标准体系。

中国作为世界教育大国,理应像其它国家一样尽快制定并实施建立教师教育专业标准。

  如何制定并实施教师教育专业标准,我们认为,应主要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分层制定并实施各类教师专业标准,为规范教师管理提供依据。

根据近年华东师大牵头、北师大等校专家参与的《中国教师教育标准研究课题组》的研究,教师专业标准具有基础性和导向性双重特点,基础性表现在可为教师专业伦理、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方面所必备素质规定了基本标准;

导向性表现在规定合格教师基础标准的同时,还具有发展性功能,根据教师专业发展方向,可起到引导教师朝着不断提高综合素质方向发展的作用。

教师专业标准可分为:

通用标准和专业标准。

所谓通用标准,就是国家对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统一规定的标准,即政策性标准;

所谓专业标准,是指为教师制定的具体专业发展标准,包括教师专业伦理标准、教师专业知识标准、教师专业能力标准等内容,即业务性标准。

为此,我们建议将各类教师专业标准纳入到《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制定并实施专门的《幼儿园教师专业资格与发展标准》、《小学教师专业资格与发展标准》、《初中教师专业资格与发展标准》、《高中教师专业资格与发展标准》、《职业院校教师专业资格与发展标准》、《大学教师专业资格与发展标准》等。

  

(二)制定并实施教师教育课程标准。

为了提高教师教育质量,真正培养出热爱教育工作,精通教育业务,熟悉教学工作的高素质教师,应当尽快制定并实施教师教育课程标准。

该课程标准并非涵盖教师教育所有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而是专指教师教育机构为了培养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职教师所开设的教育类课程,这类课程直接关系到教师教育的培养质量。

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可体现国家对教师教育培养机构设置教师教育课程的基本要求。

根据专家研究成果,教师教育课程标准主要包括:

教育信念与责任、教育知识与技能、教育实践与体验。

主要从这三方面对培养各级各类教师的教育机构的教育类课程制定统一的标准,而且进一步制定教师教育课程方案,加强教师教育教材建设,进行教师教育课程教学改革。

  (三)制定并实施教师教育机构认证标准。

为了严把教师教育质量关和教师资格准入关,应当制定并实施教师教育机构认证标准,规范教师教育办学行为,确保教师培养质量。

根据有关专家研究,教师教育机构认证标准分幼儿教师教育机构标准、小学教师教育机构标准、中学教师教育机构标准。

主要内容包括:

教师教育目标与规划、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办学条件与保障、学生管理与发展。

教师教育机构认证工作,应由相应成立的“全国教师教育认证委员会”来操作与实施。

  (四)制定并实施教师教育质量评估标准。

为了建立教师教育长效质量机制,促进教师教育专业化,应当制定并实施教师教育质量评估标准。

主要着眼于教师教育培养目标的专业指向,着眼于教师教育机构师资的专业水平,着眼于师范生的专业伦理、专业知识与专业能力。

特别关注师范生的实践能力。

根据有关专家研究,教师教育质量评估标准主要包括:

教师教育培养目标、教师教育资源与保障、教师教育课程与教学、教师教育综合实践、教师教育毕业生质量等几方面。

教师教育质量评估工作,应由将来成立的“全国教师教育质量评估委员会”来实施。

程序为:

教师机构提出申请、评估专家实地考察、依据标准进行评估、形成评估结论。

如不合格限期整改,并进行重新评估。

评估应坚持专家评估、重在指导、全员参与、及时反馈的原则。

  为了适应教师专业发展的需要,促进教师专业化,体现出以学生为本的理念,以师生平等的观点来规范教师的专业行为,进一步推动当今教育改革,当前一件迫在眉睫的任务是,尽快制定并实施教师专业伦理规范。

  随着“教师职业”向“教师专业”的发展,经验型教师向专业型教师的转变,伦理与道德的分野,由“教师职业道德”向“教师专业伦理”的转向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也就是,教师专业伦理取代教师职业道德,不但是教师专业化发展的要求,而且是当今教育改革的需要。

  教师专业伦理规范,是指教师在教育过程中自觉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教师专业伦理规范的制定,是教师因此成为专业的基本要求,是规范教师专业人员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的迫切需要,有助于促进教师专业人员向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

专业伦理的作用体现在:

彰显专业团体的特征,规范专业人员的行为,体现专业工作的规范化与标准性。

从国际角度来看,大多数国家的教师专业伦理规范,是由教师专业团体在自我约束理念的导引下,经过讨论达成共识而制定的,旨在起到对内规范成员行为、对外保护学生权益的作用。

教师专业伦理规范,是一种自律和她律相结合的规则与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但每位教师都应能自觉地履行教师专业伦理规范,自我约束与规范教育行为。

  具体来说,制定并实施教师专业伦理规范主要是基于:

  第一,教师专业化要求建立教师专业伦理规范。

国际教师专业化概念,是于1966年提出的,当时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中第一次以官方文件的形式提出“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业职业。

这种职业是一种要求教师具备经过严格并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

”1986年美国提出将教师专业发展作为教师教育改革的目标。

1971年日本也提出教师专业化。

1993年中国在《教师法》中也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从此,中国从教师职业向教育专业转变。

这种发展趋势必然对教师的素质提出新的要求,即由教师职业道德向教师专业伦理转变。

因为任何专业若没有系统的合理的伦理规范,就会丧失其道德自主性。

而且专业伦理规范也是防止专业人员出现严重过失,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

  第二,世界各国教师相继制定了教师专业伦理规范。

1929年,“全美教育协会”经过《教育专业伦理规范》(CodeofEthicsoftheEducationProfession),后来随着社会环境和教育发展不断进行修订。

其中1975年对教师专业伦理规范作了重大修订,提出了教师对专业和学生应履行的16条伦理规范。

英国最大的教师组织国家教师协会,制定了《专业人员行为守则》,提到对教师面对专业伦理守则应自律甚于她律。

1951年,日本教职员组合制定了《教师伦理纲领》,用以指导日本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

1946年,中国学者常道直就曾在的世界教育专业会议上提出制定“国际教育专业道德规约”的呼吁。

在推进教师专业化进程中,建立教师专业伦理规范显得尤为必要。

  第三,建立教师专业伦理规范是经验型教师向专业型教师教师转变的体现。

经验型教师仅凭职业道德来约束,相对带有被动受制约性;

而专业型教师须经过专业伦理规范来导引,体现出教师的自主性与自觉性。

作为一种专业的伦理要求,不同于普通职业道德规范,应当从专业角度出发,重建教师专业伦理规范,从而体现教师的专业素质与专业精神。

譬如,教师专业不像其它职业对她人有所保留,而所有教师都应无所保留地将自己所知道的所有知识传授给学生,并希望学生超过自己。

制定并实施教师专业伦理规范,有利于提升教师的专业品质,有利于保障学生的教育权益,有利于维护教师的专业自主权,从而确保其独立地、高效地开展专业工作。

  第四,汶川地震“范跑跑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对教师专业伦理规范的进一步关注也要求尽快制定并实施教师专业伦理规范。

作为一名中小学教师,保护学生的生命安全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教师基本的专业伦理规范。

如果教师在遇到类似地震、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危及人的生命的危急关头,只顾自己安危,而置学生的生命与健康于不顾,那就不配做一名教师,能够说是缺乏基本的教师专业伦理规范。

只有制定并实施了教师专业伦理规范,强调“教师在危急关头优先保护学生的生命”,才有可能避免类似“范跑跑事件”的再次发生。

  制定教师专业伦理规范,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应当立足大众伦理和世俗性道德。

教师专业伦理规范的制定,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当然要注重从政治立场、思想倾向、教学态度等方面对教师进行全面规范,但也不应过分强调政治伦理,一味追求远离大众的理想人格,特别不宜用口号式的语言来表述,而应着眼于伦理底线,更多地着眼于教师的日常行为规范。

如要求教师“记住学生的名字”,“不能对学生发火”,“不得在公众面前批评学生”等。

要求教师在日常生活情境中作出正确的伦理规范选择。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中的“保护学生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不以粗鲁言行对待家长”等,就是立足大众伦理的世俗性伦理规范;

而其它一些空洞的远离常人的道德要求则无需列入。

  第二,从以学生为本的角度去规约教师专业伦理。

以往在中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总是着眼于维护教师的中心地位与形象,如“维护其它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这是不妥当的。

应改变过去只注重从教师角度去确立职业道德规范的传统,转变为注重服务学生、以生为本,来表述教师专业伦理规范,如:

“教师负有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

“教师对学生要以礼相待”;

“对学生真诚对待,富有幽默感,力争公道”;

“教师在发现自己有错误时应敢于承认错误”。

总之,要在教师专业伦理规范中,体现出以学生为本的理念,以师生平等的观点来规范教师的专业行为。

  第三,教师专业伦理规范应趋于多元化。

过去中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往往表现出单一化的特征。

而教师专业化要求专业伦理规范趋于多化化,强调教师不能以个人意志和价值观强加于学生。

如“不得根据种族、信条、性别、国籍、婚姻状况、家庭、社会及文化背景而不公正地对待学生”;

“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与学生进步有关的材料”。

  三、实行国家统一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建立健全教师准入制度

  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是国际通行的教师任用制度。

各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实践表明:

促进师范教育和教师职业的专门化,提高教师专业地位,争取社会的承认,是建设和发展教师队伍的重要途径。

中国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已经十多年了,对于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教师专业化,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中国仍处于教师专业化的初步阶段,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所规定的入职门槛过低,与高等教育领域内的其它专业教育,如培养医生、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专业教育相比,教师教育在高等教育领域内还远没有取得稳固的专业教育地位。

为此,要提高教师素质,提高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就必须像医生、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职业那样,从一开始就经过严格、规范的国家统一资格考试,提高教师的入职门槛,以提高教师专业地位,争取社会对教师职业在专业上的广泛认可。

  第一,实行国家统一教师资格考试不但十分必要,而且迫在眉睫。

  当前,中国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考试亟待进一步完善。

如《教师法》第十条规定: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能够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它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经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从《教师法》的规定能够看出,具备以上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都能够申请取得教师资格。

那么,教师资格又是怎么认定的呢?

  根据9月2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第十二条规定: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不难发现,对于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学历的人申请教师资格的,除了对普通话和难以准确量化的思想品德有要求外,缺乏硬性的量化指标,导致教师申请入职的门槛过低。

而对于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的公民,则可经过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申请获得教师资格。

那么,对于教师资格考试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对此作了以下规定: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从以上教师资格考试的规定中,人们不难发现:

首先,教师资格考试的对象是针对学历不达标的公民,而非所有申请者。

其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是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而非“制定”。

这就意味着全国各地的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只要达到教育部的审定要求,是能够不一致的。

而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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