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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开展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

 

余人社字〔2012〕192号

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劳动保障诚信等级

评价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和中央驻市单位、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

为认真开展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用人单位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树立用人单位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安排部署,依据《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2〕394号)文件要求,现将《新余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我市2012年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2012年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按照《新余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实施。

市以及各县(区)成立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做好评价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要进行安排布置,通知并督促各用人单位参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开展评定工作;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评价承办工作;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申请参评。

确保国家《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确保我市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

二、扩大覆盖范围,突出重点对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继续扩大诚信等级评价的覆盖范围,将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纳入到诚信等级评价范围,探索用人单位自行申报与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评定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

要突出诚信等级评价的重点对象,进一步加强对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省属和中央驻市及驻县(区)单位、市属及县(区)属全民所有制单位、国有企业或国资控股参股企业、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的在市总公司或分公司、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省外市外县区外的在市用人单位、本市的主要商贸型服务型企业、建筑领域用人单位、享受人保部门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所在用人单位的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提高诚信单位的示范效应。

三、严格把握标准,提高评定质量

2012年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按照“诚信示范、AAA级、AA级、A级单位”四个等级的评价标准,组织申报和考核评定;由用人单位对照申报条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送有管辖权的人保部门进行评定。

诚信示范单位的申报和考核评定要从严掌握,应组织有关部门到用人单位逐项核查申报材料,确保诚信示范单位的质量。

本市(包括县、区)的诚信示范参评单位,经市人保局初评后报省人保厅审定,市本级的其它等级参评单位由市人保局组织评定,评定结果报省人保厅备案。

市劳动监察局负责承办市人保局和市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等级评定、公示公布和上报省厅的具体工作;负责受理往年诚信等级评定单位、中直及省属驻市区单位、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在市区的总公司或分公司、外省或设区市在市区用人单位、市本级建筑领域用人单位、市级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所在用人单位的参评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受理市本级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市属全民所有制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或国资控股参股企业、市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市本级主要商贸型服务型企业、享受市人保部门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的参评工作,负责受理市本级除上述用人单位以外的其它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参评工作。

各县(区)人保局及其劳动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用人单位的评价工作,并将评定结果报市人保局及市劳动监察局备案。

用人单位申报参评诚信等级,需呈报《新余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申请表》和《新余市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表》,其中《新余市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表》需按五项社会保险管辖权限到相应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并加盖公章。

四、建立诚信档案,落实激励措施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是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情况,进行综合性的诚信程度评价制度;是用人单位树立生产、经营乃至社会、经济、政治等诚信形象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国家征信系统的信用信息主要来源之一;也是各有关方面评模评先评优、遴选参政议政代表人士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建立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诚信等级档案,加强对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级别实行分类管理,鼓励用人单位自觉守法、诚信经营;要落实《新余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待遇,对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当年无投诉举报,可免检通过;对AAA级诚信评价等级的单位,当年无投诉举报,可免除日常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以自查为主;对AA级诚信评价等级单位,当年无举报投诉,可免除日常检查。

对获得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的单位和人员,凡符合条件者,还可享受以下相应的待遇:

1.优选或推荐参政议政的社会各界代表人士;2.评选或推荐有关评优、评先、评模活动的参评对象;3.享受人保部门在人事、人才、创业、就业、社保等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和免费优质服务;4.向银监、保监、银行、保险等机构和工商、税务等机关提供提高信用等级的有益信息;5.向证监、证交和证券机构提供上市或拟上市公司信用状况的有益信息;6.按照《新余市建设领域职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减交相应比例的职工工资保障金。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未参加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加强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有严重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记录在诚信档案,取消其诚信等级评定资格,停止或不予其享受优惠政策。

五、明确申报要求、把握时间节点

请市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区)人保局于2012年10月15日前,将各用人单位的参评《申请表》和《证明表》及考评结果报市劳动监察局。

《江西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新余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及其《申请表》、《证明表》等评价申报资料,各参评单位可登陆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查阅或下载,路径为:

登录网址→办事服务→下载中心→劳动监察栏目中下载。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在门户网站和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全省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结果,并对诚信单位颁发铜牌。

附件:

1、新余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2、新余市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3、新余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申请表

4、新余市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表

5、新余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失信认定表

 

二O一二年十月九日

 

抄送: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10月9日印发

(共印200份)

附件1

新余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提高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意识,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并依据《江西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以下简称诚信等级)是指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将用人单位分别认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管理权限,对用人单位进行诚信等级评价,具体评价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已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管辖诚信等级评价的中央和省直驻市单位,不参加本市的评价。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诚信等级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对用人单位的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每年评价一次。

评价结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予以公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网站或新闻媒体上登载。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七条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指标内容:

(一)依法参加劳动保障年度审查情况;

(二)制订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三)订立劳动合同或集体劳动合同情况;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八)参加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情况;

(九)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

(十)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三章诚信等级分类及评价标准

第八条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实行按自然年度评价的等级制度,设定示范、AAA级、AA级、A级单位四个等级。

其评价标准分别为:

(一)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评价标准:

连续三年被评为劳动保障诚信AAA级用人单位,下一年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称号。

(二)劳动保障诚信AAA级评价标准:

1、连续三年参加劳动保障年度审查合格;

2、依法建立和执行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3、职工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保障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4、依法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严格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5、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集体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

6、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参保率、缴费率均达100%;

7、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率达95%以上;

8、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9、无漏报工伤认定,并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

10、严格遵守劳务派遣规定;

11、本年度内未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或举报投诉事项,或虽被举报投诉但经查实无违法违规行为,本年度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未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

12、本年度无集体上访事件发生。

(三)劳动保障诚信AA级评价标准:

1、连续两年参加劳动保障年度审查合格;

2、依法建立和执行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3、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4、依法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严格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5、依法全员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6、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参保率达98%以上;

7、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率达90%以上;

8、依法落实劳务派遣规定;

9、本年度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或虽有违法违规行为,但能及时改正,情节较轻,免予行政处罚的;

10、本年度无集体上访事件发生。

(四)劳动保障诚信A级评价标准:

1、本年度劳动保障年度审查合格;

2、依法建立和执行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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