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18项医疗核心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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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症患者如需检查、住院或转院者,首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
如接诊医院条件所限,需转院者,首诊医师应与所转医院联系安排后再予转院。
5、首诊医师在处理患者,特别是急、危、重患者时,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等医疗行为的决定权,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02.三级查房制度
查房实行正(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三级查房。
危重者入院后当天要有上级医师查房;
夜间病重者入院后,次日要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二级医师书写三级医师查房记录,一级医师书写二级医师查房记录,查房前各级医师对需要进行讨论诊断和治疗的病例,事前应查阅有关文献资料,作好充分准备,以提高查房质量。
1、住院医师查房规定
(1)对所管的病人每日至少查房2次,早晚查房一次,上午、下午下班前各巡视一次,危重病人和新入院病人及手术病人重点查房并增加巡视次数,发现新的病情变化及时处理。
(2)对危急、疑难的新入院病例和特殊病例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
(3)及时修改被带教医师书写的病历和各种医疗记录、医疗文件等。
(4)向实习医师讲授诊断要点、体检方法、治疗原则、疗效判定、诊疗操作要点、手术步骤及分析检查结果的临床意义。
(5)检查当日医嘱执行情况,病人饮食及生活情况,并主动征求病员对医疗、护理和管理方面的意见。
(6)作好上级医师查房的各项准备工作,介绍病情或报告病历。
2、主治医师查房规定
(1)一般患者每周查房3次,一般患者入院后,二级医师首次查房不得超过48小时。
应有本病房住院医师、进修医师、实习医师、责任护士参加。
(2)对所管病人分组进行系统查房,确定诊断及治疗方案、手术方式、检查措施,了解病情变化以及疗效判定。
(3)对危重病人应每日随时进行巡视检查和重点查房,提出有效和切实可行处理措施,必要时进行晚查房。
(4)对新入院病人,如一周后仍诊断不明或治疗效果不好的病例,应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查明原因。
(5)疑难危急病例或特殊病例,应及时向科主任汇报并安排上级医师查房。
(6)对常见病、多发病和其他典型病例进行每周一次的教学查房,结合实际,系统讲解,不断提高下级医师的业务水平。
(7)负责修改和指导一级医师书写的各种医疗记录,以提高书写水平。
检查病历、各项医疗记录、诊疗进度及医嘱执行情况、治疗效果,发现问题,纠正错误。
(8)检查指导住院医师工作,避免和杜绝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签发会诊,特殊检查申请单,审查特殊药品处方及病历首页并签字。
(9)协助科主任决定病人的入院、转科、转院问题。
(10)注意倾听医护人员和病人对医疗、护理、生活饮食、医院管理各方面意见,协助护士长搞好病房管理。
3、正(副)主任医师查房规定
(1)每周查房1-2次,应由二级医师、住院医师、进修医师、护士长和有关人员参加。
(2)解决疑难病例,审查新入院及危重病人的诊疗计划,决定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新的治疗方案及参加全科会诊。
(3)抽查医嘱、病历(特别检查是哪级医师查房,记录书写的质量)、护理质量、发现缺陷、纠正错误、指导实践、不断提高医疗水平。
(4)利用典型、特殊病例,进行教学查房,以提高教学水平。
(5)听取医师、护士对医疗护理工作及管理方面的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建议,以提高管理水平。
03.会诊制度
(1)医疗会诊分为:
急诊会诊、科内会诊、科间会诊(包括门诊会诊与病房会诊)、全院会诊、院外会诊等。
(2)急诊会诊:
如病人病情紧急,需请他科会诊时,申请科室须填写急会诊申请单,时间具体到分钟,注明急会诊,送达被邀请会诊科室;
危重病人可由值班医师或护士电话邀请有关科室来会诊。
被邀请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会诊。
急会诊必须在10分钟内到位。
(3)科内会诊:
会诊由病房主治医师决定,经治医师填写会诊单,须严格填写申请单、书写申请会诊记录,简要重点描述患者的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时间具体到日。
申请科室负责将申请单送达被邀请会诊科室。
应邀会诊医师须为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
一般会诊48小时内完成。
(4)科间会诊:
门诊会诊:
根据病情,若需要他科会诊或转专科门诊者,经治医师必须在门诊病历上记录患者的病史及体征,初步诊断,会诊目的等。
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详细记录在门诊病历上,并同时签署全名;
属本科疾病由会诊医师处理,不属于本科病人可回转给邀请科室或再请其他有关科室会诊。
病房会诊(普通):
邀请会诊科室必须严格掌握会诊指征,申请科室必须提供简要病史、体查、必要的辅助检查结果,以明确会诊目的及要求,在会诊时必须由经治医师陪同进行,以便随时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共同研究治疗方案,同时表示对被邀请医师的尊敬。
被邀请会诊科室按申请科的要求,指定有一定临床经验,对科专业理论及技术操作有一定能力,工作责任心强,态度认真的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或高年资总住院医师)根据病情在48小时内完成会诊,为保证会诊质量,以达预期会诊目的及医疗安全,科室不得派住院医师承担会诊任务(急会诊例外)。
会诊医师应本着对病人完全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会诊并进行随访,如遇疑难问题或病情复杂病例,立即请上级医师协助会诊,尽快提出具体意见,并写会诊记录。
对待病人不得敷衍了事,更不允许推诿扯皮延误治疗。
(5)全院会诊:
对危、重症及疑难病例、特殊病例需院内大会诊的,科室向医务科提出申请,医务科负责通知专家和主持讨论,科室负责将病历摘要送达参加会诊讨论的专家;
邀请会诊科室的主任或副主任须参加会诊讨论。
(6)院外会诊:
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处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
必要时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
也可将病历资料,传发有关单位,进行远程会诊。
04.分级护理制度
住院病人由医师根据病情决定护理等级并下达医嘱,分为Ⅰ、Ⅱ、Ⅲ级护理及特别护理四种。
一、特别护理
(一)病情依据:
1.维持生命,实施抢救性治疗的重症监护患者。
2.病情危重、随时需要抢救和监护的病人。
3.各种严重外伤、大面积烧伤。
(二)护理要求:
1.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
2.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3.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
4.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
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5.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
6.实施床旁交接。
二、一级护理
1.病情趋于稳定的重症患者。
2.病情不稳定或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3.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4.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患者。
1.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4.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保持病人“三短九洁”(“三短”:
头发短、胡须短、指(趾)甲短。
“九洁”:
面颊、口腔、头发、手、足、臀部、会阴、肛门、皮肤清洁,无污物,无异味),实施安全措施。
5.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三、二级护理
1.病情趋于稳定或未明确诊断前,仍需观察,且自理能力轻度依赖的患者。
2.病情稳定,仍需卧床,且自理能力轻度依赖的患者。
3.。
1.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4.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四、三级护理
病情稳定或处于康复期,且自理能力轻度依赖或无需依赖的患者。
1.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4.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05.值班及交接班制度
1.医师值班与交接班:
1.1各科在非办公时间及节假日,须设有值班医师,可根据科室的性质、大小和床位的多少,单独或二线值班。
1.2值班医师每日在下班前至科室,接受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
交接班时,应当巡视病房,危重患者和当天新入院患者做到床前交接,并且将交接内容记入交班本,交接医师执行双签字。
1.3各科室医师在下班前应当将危重患者和当天新入院患者的病情和处理事项记入交班簿,并做好交班工作。
值班医师对重危患者应当作好病程记录和医疗措施记录,并扼要记入值班日志。
1.4值班医师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患者临时情况的处理;
对急诊入院患者及时检查填写病历,给予必要的医疗处臵。
1.5值班医师遇危重患者和当天新入院患者病情变化,出现危急情况时,应当及时请上级医师处理,并通知经治医师。
1.6值班医师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
护理人员邀请时应当立即前往视诊。
如有事离开时,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
1.7值班医师一般不脱离日常工作,如因抢救患者未得休息时,应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休。
1.8每日晨会,值班医师将患者情况重点向主治医师、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并向经治医师交清危重患者情况和当班入院新患者情况以及尚待处理的工作。
2.护士值班与交接班
2.1病房护士实行三班轮流值班。
值班人员应当严格遵照医嘱和护士长安排,对患者进行护理工作。
2.2交班前,护士长应当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和危重患者记录,重点巡视危重患者和新患者,并安排护理工作。
2.3病房应当建立日夜交班簿和医院用品损坏.遗失簿。
交班人必须将患者总数、出入院、死亡、转科、手术和病危人数;
新患者的诊断、病情、治疗、护理、主要医嘱和执行情况;
送留各种检验标本数目;
常用毒剧药品.急救药品和其他医疗器械与用品是否损坏或遗失等情况,记入交班簿,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后再下班。
2.4晨间交接班时,由夜班护士重点报告危重患者和新患者病情诊断以及与护理有关的事项。
2.5早晚交班时,日夜班护士应当详细阅读交班簿,了解患者动态,然后由护士长或主管护士陪同日夜班重点巡视患者作床前交班。
交班者应给下一班作好必需用品的准备,以减少接班人的忙乱。
3.药房、检验、超声、医学影像等科室:
应当根据情况设有值班人员,并努力完成在班时间内所有工作,保证临床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做好交接记录。
06.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疑难病例:
入院3日诊断不明确;
住院期间实验室或其他辅助检查有重要发现,将导致诊断、治疗的变更;
治疗效果不佳;
院内感染者;
疑难重大手术。
1、科室进行讨论,讨论会由科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病区医师均参加。
2、讨论前,主管的住院医师或进修医师负责收集病例资料,住院医师汇报病史,介绍病情和诊疗过程;
主治医师应补充汇报病史、分析病情、提出讨论目的及观点;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结合诊疗规范、国内外资料分析制定诊治措施。
3、如科室讨论后诊断仍不明确,需将患者病情报告医务科,由医务科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全院进行讨论。
4、全院讨论时,患者所在科室将患者病情摘要送至拟参加讨论的相关科室专家和医务科,医务科负责通知并组织讨论。
5、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修订治疗方案。
讨论经过由经治医师记录整理,经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审查后,分别记入病程记录和疑难危重讨论记录本。
07.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1.抢救时须如实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治疗情况及预后,了解患者家属的意见,发出病危通知书,医师和家属双签字,完成告知义务。
2.危重症抢救须有副主任医师(工作日)以上或二线(晚间、周末或节假日)人员在场指挥抢救。
及时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告知内容须记录在病历上,必要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六条抢救记录,要求及时、准确、完整。
注明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精确到分)、抢救经过、检查和治疗的时间、参加抢救人员及技术职称、上级医师意见及执行情况、是否下达病危通知书,有无知情同意书及家属签字等;
死亡患者须注明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
未及时记录的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死亡患者须立即书写抢救记录。
3.抢救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须及时向上级医师、科主任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抢救过程中,需要进行辅助检查时,医技科室相关人员须全力支持抢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延误抢救。
5.抢救过程中需其他科室参加的,须立即请住院总参加抢救,若需专科参加抢救,被请科室接到邀请后,需立即派出专科医师参加抢救,任何医师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参加抢救,会诊科室医师须共同参加抢救,不得离开,擅自离开或拒绝参加抢救的医师对其行为引起的相应后果承担责任。
6.急、危、重症患者离开病房检查治疗或进入手术室的途中,须有医务人员陪同,根据患者情况,携带必要的抢救设备及药品。
7.拒绝抢救的患者,须有详细记录及患者直系亲属代表签字。
一定要详细交代检查、抢救与治疗的必要性、可能的作用、副作用,强调拒绝抢救的后果。
8.各病房的抢救设施和器械须有专人负责,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设备要求齐全、有效,药品数量充足、种类齐全,实行“五定”,定数量、定地点、定人员管理、定期消毒灭菌、定期检查维修。
08.术前讨论制度
1.所有住院手术病例(急诊入院手术除外)均应进行术前讨论,特殊病例应报医务科备案或医务科派人参加讨论。
2.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组织(主持),手术医师、护士及有关科室医务人员参加。
重大疑难、新开展的、特殊情况的手术需上报医务科组织多学科专家进行讨论。
3.讨论内容:
诊断和诊断依据;
手术指征和手术禁忌症;
术前准备,如特殊检查、血源等;
重新开展手术应订出手术方案;
术中可能发生的困难与意外,以及防范措施;
麻醉选择;
术后护理,术后并发症的预防和处理;
手术人员、麻醉人员及有关人员的组织和安排。
一般手术也要进行相应讨论。
4.术前讨论要做好记录,并随同病历归档。
09.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各科对每例死亡病例必须进行详细讨论,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高临床诊疗水平。
2.死亡病例讨论必须在病人死亡后一周内完成,尸检病例在有病理报告后二周内进行。
3.死亡病例讨论必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主持,全体医师和护士长参加。
4.主管医师汇报病史;
负责抢救的经治医师汇报抢救经过,陈述死因;
主治医师补充诊治过程,分析死因,指出可能存在的问题;
副主任、主任医师重点对诊断、治疗、死因和存在的不足进行进一步综合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5.讨论情况记入专设的《死亡病例讨论本》中,要求有完整的死亡讨论记录,由科主任、上级医师签字确认后纳入病历。
10.查对制度
(一)临床科室
1、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2、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
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
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时间、用法、浓度。
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
使用剧、毒、麻、限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
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
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输血时要严格三查八对制度,确保输血安全。
(二)药房
1、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物剂量、配伍禁忌。
2、发药时,查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
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
查对药品有无变质,是否超过有效期;
查对姓名、年龄,并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
(三)检验科
1、采取标本时,要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检验目的。
2、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3、检验时,查对试剂、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
4、检验后,查对目的、结果。
5、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四)放射线科
1、检查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年龄、片号、部位、目的。
2、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条件、时间、角度、剂量。
3、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五)特殊检查室(心电图、超声波、基础代谢等部门)
1、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检验目的。
2、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3、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其他科室亦应根据上述要求,制定本科室工作的查对制度。
(六)供应室
1、准备器械包时,查对品名、数量、质量、清洁度。
2、发器械包时,查对名称、消毒日期。
3、收器械包时,查对数量、质量、清洁处理情况。
4、高压消毒灭菌后的物件要查验化学指示卡是否达标。
11.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1.手术安全核查是由具有执业资质的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手术室护士三方(以下简称三方),分别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患者离开手术室前,共同对患者身份和手术部位等内容进行核查的工作。
2.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手术,其他有创操作可参照执行。
3.手术患者均应配戴标示有患者身份识别信息的标识以便核查。
4.手术安全核查由手术医师或麻醉医师主持,三方共同执行并逐项填写《手术安全核查表》。
5.实施手术安全核查的内容及流程。
(一)麻醉实施前:
三方按《手术安全核查表》依次核对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手术方式、知情同意情况、手术部位与标识、麻醉安全检查、皮肤是否完整、术野皮肤准备、静脉通道建立情况、患者过敏史、抗菌药物皮试结果、术前备血情况、假体、体内植入物、影像学资料等内容。
(二)手术开始前:
三方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手术方式、手术部位与标识,并确认风险预警等内容。
手术物品准备情况的核查由手术室护士执行并向手术医师和麻醉医师报告。
(三)患者离开手术室前:
三方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实际手术方式,术中用药、输血的核查,清点手术用物,确认手术标本,检查皮肤完整性、动静脉通路、引流管,确认患者去向等内容。
(四)三方确认后分别在《手术安全核查表》上签名。
6.手术安全核查必须按照上述步骤依次进行,每一步核查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不得提前填写表格。
7.术中用药、输血的核查:
由麻醉医师或手术医师根据情况需要下达医嘱并做好相应记录,由手术室护士与麻醉医师共同核查。
8.住院患者《手术安全核查表》应归入病历中保管,非住院患者《手术安全核查表》由手术室负责保存一年。
9.手术科室、麻醉科与手术室的负责人是本科室实施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10.医务科、质控科应加强对本院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与管理,提出持续改进的措施并加以落实。
12.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1、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要求,根据医院功能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2、各科室要认真组织全科人员进行讨论,根据科室各级人员技术情况,科学界定各级人员手术范围。
3、科室根据科内人员晋升及个人技术水平提高状况,定期申报调整其手术范围申请,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议后确认。
所称“手术范围”,系指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内开展的手术。
4、科室应严格监督落实《各级医师手术范围》要求,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超出相应范围的手术治疗活动。
5、若遇特殊情况(例如:
急诊、病情不允许、危及生命等),医师可超范围开展与其职、级不相称的手术,但应及时报请上级医师,给予指导或协助诊治。
手术分级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院分级管理办法》及《医疗技术准入管理制度》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一)、手术分类
手术及有创操作分级:
手术指各种开放性手术、腔镜手术及麻醉方法(以下统称手术)。
依据其技术难度、复杂性和风险度,将手术分为四级:
一级手术:
技术难度较低、手术过程简单、风险度较小的各种手术。
二级手术:
技术难度一般、手术过程不复杂、风险度中等的各种手术。
三级手术:
技术难度较大、手术过程较复杂、风险度较大的各种手术。
四级手术:
技术难度大、手术过程复杂、风险度大的各种手术。
(二)、手术医师级别
依据其卫生技术资格、受聘技术职务及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年限等,规定手术医师的级别。
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1、住院医师
(1)低年资住院医师:
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获得硕士学位、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历住院医师:
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2、主治医师
(1)低年资主治医师:
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主治医师:
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3、副主任医师:
(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
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有博士后学历、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
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者。
4、主任医师:
受聘主任医师岗位工作者。
(三)、各级医师手术权限
1、)低年资住院医师:
在高年资住院医师或上级医师指导下,可主持一级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