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安全管理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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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擅自更改电气装置或延长电气线路。
不得擅自增大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不得任意改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
5、任何电气装置都不应超负荷运行、带故障或带缺陷使用。
6、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
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7、使用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
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
8、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应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同时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9、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单独与保护线可靠连接。
严禁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10、在插拔插头时人体不得接触导电极,不应对电源线施加拉力。
11、淋浴房等潮湿场所内不应使用可移动的插座。
12、在使用移动式的I类设备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使用带保护接地极的插座,同时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13、正常使用时会产生飞溅火花、灼热飞屑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设备,应远离易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闭、隔离措施。
14、用电设备在暂停或停止使用、发生故障或遇突然停电时均应及时切断电源,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15、当保护装置动作或熔断器的溶体熔断后,应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确认电气装置已恢复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电源、继续使用。
更换熔体时不应任意改变熔断器的熔体规格或用其他导线代替。
16、当电气装置的绝缘或外壳损坏,可能导致人体触及带电部分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17、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等措施。
18、禁止利用大地作工作中性线。
19、禁止将暖气管、煤气管、自来水管道作为保护线使用。
20、用电单位的自备发电装置应采取与供电电网隔离的措施,不得擅自并入电网。
21、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应立即断开电源,使触电人员与带电部分脱离,并立即进行现场急救。
在切断电源之前禁止其他人员直接接触触电人员。
22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应立即断开电源,并采用专用的消防器材进行灭火。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管理: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执行的三项基本原则是:
一是必须采用TN-S接地接零保护系统,二是必须采用三级配电系统,三是必须采用两级漏电保护和两道防线。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临时用电安全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3、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的,必须编制项目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小于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的,各工区必须制定临时用电安全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并且和临时用电组织设计一样,严格履行相同的编制、审核和审批程序。
5、各工区必须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用电技术档案进行安全用电管理,(安全)安全用电技术档案包括八方面内容:
(1)施工现场用电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2)修改施工现场用电组织设计资料;
(3)用电技术交底资料;
(4)用电电气设备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5)施工现场用电工程检验验收表;
(6)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
(7)定期检(复)查表;
(8)电工安装、巡查、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6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
其中“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每周由工区机械总工程师审核认可,并应在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电工作业人员管理
1、电工作业人员应经医生鉴定没有妨碍电工作业的病症,并应具备用电安全、触电急救和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2、电工作业人员应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电工作业,禁止非电工作业人员从事任何电工作业。
3、电工作业人员在进行电工作业时应按规定使用经定期检查或试验合格的电工用个体防护用品。
配电线路、电气设备安全要求及防护:
1、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架空线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架设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下同)相关规定要求。
2、三相五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
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工作零线;
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保护零线,相线相序的绝缘颜色依次为黄、绿、红色,严禁混用。
电缆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
电缆连接及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3、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临时设施或堆放物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4、外电架空线路与周边建筑物、起重臂或被吊物边缘以及机动车道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
5、施工现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外电埋地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6、电气设备设置场所应能避免物体打击和机械损伤,否则应做防护处置。
配电箱及开关箱:
1、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
(1)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
(2)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3)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4)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
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
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
(5)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潮气及其他有害介质中,亦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裂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场所。
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理。
(6)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7)配电箱、开关箱应使用购买的合格产品,不得使用自制配电箱、开关箱。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
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
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
(8)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9)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
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安装板绝缘;
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
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10)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采取防雨、防尘措施。
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并要求上部为电源端,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
(11)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配置固定线卡、进出线应加绝缘护套并成束卡在箱体上,不得与箱体直接接触。
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的进、出线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电缆,不得有接头。
2、电气装置的选择
(1)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严禁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熔断器的熔体应与用电设备容量相适应。
(2)总配电箱或分配电箱均应装设总闸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
以及漏电保护器(若漏电保护器同时具备过负荷和短路保护功能,则可不设分路熔断器或分路自动开关)。
(3)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
当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或熔断器。
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并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
当断路器是具有可见分断点时,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4)开关箱中的隔离开关只可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但不应频繁操作。
容量大于3.0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断路器控制,操作频繁时还应附设接触器或其他启动控制装置。
(5)开关箱中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和特性相适应。
(6)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总配电箱、开关箱靠近负荷的一侧,且不得用于启动电气设备的操作。
(7)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和《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的要求》GB-13955的规定。
(8)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9)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10)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极数和线数必须与其负荷侧负荷的相数和线数一致。
(11)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12)购买漏电保护器必须是国家定点生产厂或经过有关部门认可的产品。
(13)对新购置或搁置已久重新使用和使用一个月以上的漏电保护器应认真检验其特性,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或更换。
(14)每台设备应有独立的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严禁用一个电气开关直接控制两台及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3、使用与维护
(1)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以防止误操作。
(2)配电箱、开关箱箱门应配锁,并应由专人负责。
(3)配电箱、开关箱应定期检查、维修,定期检查、维修周期不超过一个月,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
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检查、维修工作记录。
(4)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5)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按照下列顺序操作:
送电操作顺序为:
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停电操作顺序为:
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
(6)施工现场停止作业1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以防止设备被误启动。
(7)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整洁。
(8)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随意挂接其他用电设备。
(9)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配置和接线严禁随意改动。
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采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应启动漏电试验按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时严禁继续使用。
(10)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严禁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强腐蚀介质和易燃易爆物接触。
照明
1、在坑、洞、井内作业、夜间施工或厂房、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宿舍、料具堆放场及自然采光差等场所,应设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设局部照明。
2、停电后,操作人员需及时撤离的施工现场,如隧道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3、照明器的选择必须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1)正常湿度一般场所,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2)潮湿或特别潮湿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3)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选用防尘型照明器;
(4)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器;
(5)存在较强振动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6)有酸碱等强腐蚀介质场所,选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4、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5、无自然采光的地下大空间施工场所,应编制单项照明用电方案。
7、照明供电一般场所宜适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
8、下列特殊场所照明供电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3)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9、行灯电压不大于36V;
行灯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10、照明系统宜使三相负荷平衡,其中每一单相回路上,灯具和插座数量不宜超过25个,负荷电流不宜超过15A。
11、照明装置安装高度:
室外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12、对易燃易爆物的防护距离:
普通灯具不宜小于300mm;
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
达不到规定安全距离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13、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线相连接,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隔离开关、短路与过载保护电器和漏电保护器。
14、路灯的每个灯具应单独装设熔断器保护。
灯头线应做防水弯。
15、碘钨灯及钠、铊、铟等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宜在3m以上,灯线应固定在接线柱上,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安全要求
1、电气装置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验或试验,严禁安全性能不合格的电气装置投入使用。
2、电气装置在使用中的维护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电工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
经维修后的电气装置在重新使用前,应确认其符合相应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
3、电气装置如果不能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规定的安全技术性能时应予以报废。
4、长期放置不用的或新使用的用电设备、用电器应经过安全检查或试验后才能投入使用。
5、当电气装置拆除时,应对其电源连接部位作妥善处理,不应留有任何可能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6、电气装置的检查、维护以及修理应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全部停电、部分停电和不停电三种方式,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
7、不停电工作时应在电气装置及工作区域挂设警告标志或标示牌。
8、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工作应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将各个可能来电方面的电源全部断开(应具有明显的断开点),对可能有残留电荷的部位进行放电,验明确实无电后方可工作。
必要时应在电源断开处挂设标示牌和在工作侧各相上挂接保护接地线。
严禁约时停送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