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至祥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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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至祥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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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至祥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
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犹豫期:
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
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十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缴的保险费。
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保险责任:
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
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
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读指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四条
第七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
第九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
第十一、十二条
每页脚注
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款
目录】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
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i第十三条
1
如实告知
第三条
保险期间
!
第十四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
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二章保险合冋提供的保障
;第十六条
1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五条
养老保险金领取
!
第十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六条
养老保险金给付方式
!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
第七条
保险责任
;第五章一般约定
第八条
红利分配
!
第十九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九条
责任免除
!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三章保险费
i第二十一条
1
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条
保险费
!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十一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冋效力的中止
!
第二十三条
争议处理
本页内容结束>
【条款内容】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至祥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生命至祥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条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
还投保人已缴保险费。
并退回本
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
本公司将无息退
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养老保险金领取
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方式。
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由投保人选择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不改变保险单载明的缴费方
式和缴费金额的前提下,投保人可以选择在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变更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
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于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养老保险金开始
领取日及以后的每年(年领时)或每月(月领时)的对应日。
本合同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六条养老保险金给付方式
本合同有以下四种养老保险金给付方式,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给付方式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一、一次性给付
二、保证给付年限
三、身故返还本金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在养老保险但趸缴保险费的投保人不得选择一次性给
被保险人身
2.
3.
4.
四、保证给付总额
在不改变保险单载明的缴费方式和缴费金额的前提下,金开始领取日的五年以前变更养老保险金给付方式。
付方式。
第七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已缴每期保险费本息和的加总
每期保险费本息和=每期保险费x(1+3%x每期保险费经过年度)每期保险费经过年度指每期保险费缴费日至被保险人身故时经过的期间,故时的经过年度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一次性给付
本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于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证给付年限
本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保证给付年限、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和养老保险金领取
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保证给付年限期满;若被保
险人在保证给付年限期满前身故,被保险人身故后的剩余养老保险金受益人可继
续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保证给付年限期满,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
年限期满时仍生存,被保险人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100周岁1生日当天(以较早者为准),本合同终止。
上述保证给付年限为20年。
身故返还本金
本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
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100周岁生日当天(以较早者为准)
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年满80周岁前身故,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身故后的
剩余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部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
保证给付总额
本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
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100周岁生日当天(以较早者为准),
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给付养老保险金金额尚不足保证给付总额的,被保险人身故后的剩余养老保险金受益人可一次性领取其差额部分,本合同终止。
1周岁:
指以法定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
保证给付总额有保证三十年给付总额和保证四十年给付总额两种,保时选择一种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保证给付总额确定方法如下:
黄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为年领时,
保证三十年给付总额=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X
保证四十年给付总额=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X
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为月领时,
保证三十年给付总额=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X
保证四十年给付总额=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X
30
40
12X30
12X40
投保人可于投
第八条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本合同参加红利分配,上一会计年度2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
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该保险合同周年日
本公司每年将根据
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
3有效,则该红利将于该保险合同周年日分
配给投保人。
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将至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
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红利,红利的领取方式为:
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金开始领取日一次性现金领取全部红利。
4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至养老保险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若本合同在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终止,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付清。
第九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五、
八、
七、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8的机动车;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会计年度:
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保险合同周年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日期。
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以后非闰年对应于生效日的日期为二月二十八日。
4红利累积利率:
依照本公司每年宣告的红利累积利率来执行。
5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
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
成分的处方药品。
6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2)
(3)
(4)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8无有效行驶证: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9。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
投保人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
缴至被保险人五十五周岁和缴至被保险人六十周岁六种选择,投保人可在投保时选择一种并由
本公司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
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
第十一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
当期保险费,自接到本公司催告之日的次日起三十日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前述期间以先届满者为准)。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
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届满前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本公司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三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