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修改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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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完好、绞车及其辅助设施完好、轨道质量好;

五有:

有可靠的挡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地辊、有躲避硐室、有声光信号、有五标两警(巷标、路标、道岔标、巷道里程标、警钟标、警灯、警铃);

三落实:

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点检制度落实。

第七条把钩工上岗必须做到“六不挂”。

即:

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可靠不挂;

信号不通不挂;

超长车辆无专门运输措施不挂;

物料装车困扎不稳固不挂;

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

斜巷内有行人不挂。

发信号前必须对车辆的连接和保险绳等全面检查,确认连接正常,绞车无余绳方可发信号开车。

第八条绞车司机上岗必须做到“六不开”。

绞车不完好不开;

钢丝绳不合格不开;

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

超挂车不开;

信号不清不开;

超长车辆无专门运输措施不开。

第九条斜巷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停运期间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把钩工同意后方可上下;

斜巷上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

第十条绞车运行时禁止人员在斜巷内作业及行车不行人制度。

第十一条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

坡度在16°

以下的斜巷内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稳住,具体措施为:

1、刹住绞车制动闸,并且绞车司机不得离开绞车位置;

2、钢丝绳主绳由列车自由涨紧;

3、必须有可靠的信号联系办法;

4、列车的挡车装置可采用下面方法的任何一种:

(1)在列车下端安装挡车杠,要求挡车杠强度必须满足要求,能安全可靠地挡住列车。

(2)用绳径不低于主绳的新钢丝绳锁住尾车,就是将一段钢丝绳的一头横着从轨道下面穿过后,再从矿车碰头的链环固定位置穿过,然后与另一头用三个绳卡固定(也可用不低于钢丝绳强度的钢挂钩可靠连接)。

(3)在尾车轮对上用绳径不低于主绳的钢丝绳固定在道轨上,绳卡数量不少于5付(也可用不低于钢丝绳强度的钢挂钩可靠连接)。

第十二条车辆禁止在斜巷内悬钩。

第十三条对运输超长车辆的连接方法为:

1、多链环配合U型环连接;

2、专用加长连接杆连接;

3、不低于主绳绳径和破断拉力的钢丝绳连接(绳卡数量不少于5个,并安装牢固可靠)。

第十四条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填写内容要完整齐全,数据要准确,要与现场实际相符,保存至少一年。

第十五条严禁用绞车兜车;

车辆掉道禁止用绞车牵引上道。

严禁超挂车辆。

第十六条绞车对拉时遵守以下规定:

1、对拉绞车只允许在直线段内往返牵引,禁止拐弯对拉;

2、一台绞车禁止两个方向牵引矿车;

3、对拉钢丝绳在滚筒上不能有明显的松绳现象;

4、对拉绞车的速度不能过快,不能超过速度慢的绞车;

5、对拉绞车信号装置完好可靠;

6、对拉绞车严禁放飞车;

7、对拉时严禁造成滚筒小的绞车超速;

8、对拉绞车司机必须是持证的熟练绞车司机。

第十七条Φ1.6m以上(含Φ1.6m)提升绞车运行时,必须坚持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度。

第十八条矿车、花架车、平板车等的日常管理、检修及维护由机电三队负责。

使用中的矿车必须编号管理,矿车插销必须用链条焊接在矿车两端。

不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矿用车辆严禁入井。

第十九条 严禁扒车、乘坐矿车。

第二十条 严禁放飞车。

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第四章 斜巷运输巷道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斜巷轨道运输中,必须在斜巷入口处悬挂斜巷运输标识牌(标明绞车型号;

钢丝绳规格;

斜巷运输坡度及长度;

允许挂重、轻车数量;

责任区队、责任人及安全防护装置情况等),同时挡车与防跑车设施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上要注明管理单位、责任人姓名、安装时间、安装地点,管理牌要挂在安全设施附近的醒目处。

第二十二条斜巷、车场、甩车道及硐室的设计其巷道断面、人行道宽度、设备设施及车辆互相之间安全距离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23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斜巷、车场、甩车道及硐室必须挂牌管理,斜巷内必须有排水沟,水沟盖板要齐全、平整、稳固,保证流水不得冲刷道心。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在所管辖运输斜巷内合适位置要悬挂斜巷运输系统图、岗位责任制、绞车操作规程、检查检修制度牌板。

第二十五条巷道内警标齐全,制作适量警示标语。

第二十六条建立斜巷轨道运输工作记录,做到运输物料来向、去向清楚。

第二十七条斜巷运输必须经常进行亮化与环境刷新。

第二十八条绞车司机及信号把钩工必须持证上岗,证件完整清晰。

第五章 绞车安装

第二十九条绞车滚筒中心线应与轨道中心线重合。

原则上绞车不准安装在巷道一侧。

根据现场条件及实际生产情况,必须安装在巷道一侧时,滚筒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之间形成的夹角,必须用固定牢固且安全可靠的滑子改变钢丝绳导向,并保证钢丝绳在滚筒上自动有序排列的情况下,方准使用。

第三十条严禁采用“自拉自”的方式运输绞车。

第三十一条安装调度绞车时,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必须按要求做混凝土基础固定,基础尺寸按照绞车使用说明书确定,并高出地坪200mm,地脚螺栓、垫圈应符合绞车地脚孔要求,地脚螺栓的螺母要紧固可靠,外露长度不超50mm。

使用时间三个月内的JD-25以上(含JD-25)调度绞车,绞车底盘必须按要求用钢丝绳与地锚锁住,再用四压两戗稳固,固定绞车的地锚,必须使用矿用标准螺纹钢金属锚杆,垂直打入底板,其直径不低于18mm,长度大于1200mm,锚固长度采用全长锚固,锚固剂类型选择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锚固力不低于锚杆的破断拉力,四压两戗圆木戗、压柱的直径不小于150mm,压柱要垂直于绞车底盘,顶窝深度不小于50mm,戗柱角为65~75度,要牢固可靠,且压、戗柱必须可靠连锁,有防止倾倒措施。

使用时间三个月内的JD-25以下调度绞车,绞车底盘必须按要求用钢丝绳与地锚锁住,地锚数量不少于4根,地锚必须是矿用标准螺纹钢金属锚杆,垂直打入底板,其直径不低于16mm,长度大于1200mm,采用全长锚固,锚固力不低于锚杆的破断拉力。

第三十一条绞车附近30m范围内不得安装局扇、液压泵站等高噪音设备,防止噪音影响开车。

特殊情况下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并保证绞车处照明充分,严禁在绞车处放置其他设备。

第六章 信号、照明

第三十二条信号要声光兼备,五小电器完好并上板管理,线路做到吊挂整齐。

杜绝五小电器失爆现象。

第三十三条斜巷轨道运输线的照明安装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73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斜巷轨道运输巷内,红灯间距不得超过50m,巷道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30m,各车场、联巷口等地点必须设置红灯信号装置。

红灯亮时,禁止行人。

第七章 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第三十五条钢丝绳及连接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98至415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钢丝绳的使用管理有以下规定:

1、钢丝绳规格应根据绞车类型进行选择,并符合绞车技术要求。

2、绞车的钢丝绳在使用中,不得有打结、扭曲、弯折、严重锈蚀和磨损、断丝超限的现象。

3、绞车在使用过程中,不得用钎子、纵梁等易导致钢丝绳磨损的物件导绳。

4、钢丝绳容绳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滚筒边缘高出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

滚筒上必须设有带绳槽的衬垫;

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绳圈1/4长的部分)必须经常检查,并应在每季度将钢丝绳移动1/4绳圈的位置。

对现有不带绳槽绳垫的在用绞车,只要在滚筒板上刻有绳槽或用1层钢丝绳作底绳,也可继续使用。

5、在绞车滚筒上绳头用两付压板固定,不准剁股穿绳。

6、对使用中的钢丝绳,每班一次的断丝、钩头、绳卡和磨损检查并做好记录。

7、钢丝绳每月进行一次防蚀涂油。

特殊情况下,及时涂油防锈。

第三十七条倾斜巷道提升钢丝绳主绳的钩头固定绳卡不得少于5个(绳卡间距为钢丝绳直径的5~7倍),并安装牢固可靠,绳卡安装方向一致,主、副钩头必须使用合格的桃形环。

同时必须使用保险绳,保险绳的钩头固定绳卡不得少于4个(保险绳绳卡不能与主绳绳卡合用,绳卡间距同上),保险绳一端必须与主提升绳相联,另一端必须挂在提升列车尾端车辆联结器上并捆绑牢固,并保证保险绳长度适中,在运输中保险绳放置位置要正确,防止因过长或防止位置不正确而发生运输事故。

第三十八条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必须使用三链环和放脱销式销子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使用桃形环和销子进行连接,严禁使用不合格或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

第三十九条斜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矿车连接装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2倍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试验。

第四十条钢丝绳使用期限原则为:

Φ1.6m绞车钢丝绳6个月,55KW以下绞车钢丝绳4个月。

在使用期限内钢丝绳因使用、维护不当需要更换的,所发生费用由责任承担。

第八章斜巷安全设施

第四十一条在斜巷轨道运输中,必须装设安全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

第四十二条安装的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并根据具体使用条件进行选型设计。

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安装完毕必须经机电科、安监科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常闭式跑车防护装置每班做一次手动试验,常开是每月做一次模拟试验,并做好记录存档。

第四十三条安装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满足强度要求,能落在轨道中间,其固定装置必须是金属座,与顶板固定时用不少于4根锚杆固定,严禁用钢丝绳、链条、铁丝等固定,同时保证金属座要贴近顶板,并使挡车装置与底板保持一定角度(45度左右),使其所受分力均衡。

挡车栏加工标准:

用料不低于11#工字钢加工宽度不低于350mm。

第四十四条联巷斜巷运输(包括100米以下的斜巷运输)由于运输距离短,应采用两道挡车装置,第一道安装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一次提升列车长度的1.5倍,能够可靠防止未连挂车辆滑入斜巷,第二道安装在下车场变坡点处,上车场变坡点前平巷处安装常闭自动复位的阻车器。

所有斜巷运输的入口处(与其他巷道的交叉点)应安装常闭自动复位的阻车器。

第四十五条斜巷(甩车道)上车场变坡点处必须安装使用联锁挡车装置,第一道装在距变坡点1~2m处的平巷,第二道装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一次提升列车长度的1.5倍,能够可靠防止未连挂车辆滑入斜巷。

联锁挡车装置第一道前方,应设置一道常闭自动复位的阻车器(甩车道除外)。

斜巷(甩车道)区段安装防跑车装置时,斜巷长度少于150米的,在下车场变坡点以上30米安装一道;

长度150-250米的,上车场变坡点以下50米安装一道,下车场变坡点以上30米处安装一道;

长度300米以上的,除上下变坡点各安装一道外,中间每隔200米安装一道。

同时斜巷安装跑车防护装置应根据巷道倾角及长度变化的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四十六条主运输斜巷的每部车场必须装设能阻止车辆的自动复位的阻车器,防止车辆滑入斜坡或在停车位置挡车换勾用。

采区运输巷车场可采用挡车杠。

阻车器的安装要确保灵活可靠,各连接件应完好紧固,根基应打牢,挡爪立起时距轨面有效高度不小于200mm,卧倒时不高出轨面50mm。

挡车杠的中心线应与轨道中心线保持一致。

第四十七条绞车斜巷必须根据斜巷坡度、长度等情况,装设地辊,间距原则上不大于20米(具体应以钢丝绳张紧时不磨底板和枕木),转动灵活;

变坡点处要装设直径较大的地辊,其直径不小于200mm,宽度200~250mm,轴径不小于40mm;

斜巷中的地辊直径不小于100mm;

地辊安装要平整、稳固、灵活,不允许有积渣,同时日常必须加强维护管理,保证地辊不脱槽、不灵活等,发现磨损严重的地辊应及时更换。

第四十八条钢丝绳出绳方向与提升中心线有夹角磨巷帮时要装立辊,立辊固定要牢靠,立辊架要用锚杆固定在巷帮上,底端沉入底板,安装原则以不磨巷帮与底板为准,严防立辊卡绳。

第四十九条一坡三挡尾部应采取防护措施,落地时不得砸住钢丝绳;

所有使用滑轮的钢丝绳,不得出现脱槽现象或用销轴代替。

第九章轨道质量

第五十条轨道铺设执行《矿井轨道质量标准》;

斜巷轨道要有防滑设施,主要运输巷要消灭杂拌道、非标准道岔;

轨道线路的轨距、轨枕间距、水平度、直线度、道接头错口与间距、道岔的尖轨、心轨和护轨工作边间距、扣件等必须符合规定标准;

道渣在轨枕三分之二;

轨道接头不得设置在斜巷起坡点和变坡点处。

第五十一条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

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2、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3、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605mm),下偏差为-2mm(598mm);

4、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5、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

道渣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

对道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第五十二条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

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第五十三条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

第十章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四条凡违反本规定的,对责任单位500~3000元罚款,责任单位正职、机电副队长、直接责任人视情况给予50~300元处罚,属“三违”的,记责任人“三违”一次;

并在本月的机电月度考核视情况扣1~5分。

出现斜巷轨道运输事故的,按照矿下发事故处理通报执行考核。

第五十五条对在斜巷轨道运输保安全运转、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中,模范执行本规定、做出突出贡献、及时避免或遏制运输事故、连续六个月无安全运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若与《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标准不一致的,以《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标准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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