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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状况,看家庭成员构成与劳动力状况,看户口性质;

问经济

来源,问消费情况,问生活困难情况;

访其亲友邻里周边群众。

(四)申请低保对象要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积极配合

调查人员的调查。

不得虚报、隐瞒经济收入和提供其它虚假

情况。

(五)入户调查结束后,应及时组织民主评议,张榜公布

初审对象名单,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六)调查人员在调查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救

助政策,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持“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出

现问题严肃追究调查人的责任。

三、社会救助民主评议制度

(一)民主评议机构:

各村、社区成立民主评议领导小组,

评议小组成员由驻村干部担任第一组长、村(社区居)支委会

干部、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党员、低保专干、群

众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 

30 

人,其中群众代表不低于 

30%。

(二)民主评议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

农村五保对象;

城乡

医疗救助对象;

临时困难救助对象。

(三)民主评议原则:

1、依据社会救助法规政策评议的原

则;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未经过入户调查的对

象不得排入评议程序;

4、民主评议参会人数须超过评议小组

成员总数的 

4/5,评议方为有效;

5、民主评议每半年举行一次,

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评议。

6、评议结果必须及时公示,接

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民主评议方法:

民主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按评议对象获票多少顺序确定初审对象,评议对象获票须超

过投票总数的 

2/3,经公示无异议后才能确定上报。

(五)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小组开展评议不能达成一致意

见或存在较大争议时,须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裁决处理;

议对象对评议程序或评议结果持有异议的有权向上级机关

申请复议。

四、城乡低保申报审批制度

(一)城乡低保申报审批按村(居)民个人书面申请、村(社

区居)委会调查评议、办事处民政所复查审核、市社会救助局

核准审批的程序办理,实行三级把关和三榜公示制。

(二)村(社区)对申请低保的家庭要入户调查核实,将调

查情况逐项填入《入户调查表》,调查结束后及时组织民主评

议,确定初审对象,并张榜公布,对经公示 

日无异议的对

象名单连同《入户调查表》与《民主评议表》上报办事处民政

所复查审核。

(三)办事处民政所收到申报材料后 

15 

日内组织人员抽

查审核,抽查户数不得低于申报户数的 

50%。

抽查审核后,

对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对象填写《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审批表》,并将对象名单在村(社区)再次张榜公布,公示 

无异议后上报市社会救助局核准审批。

(四)市社会救助局收到申报材料后 

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并按照有关法规政策,确定

救助标准,填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代发银行存

折。

领取证与存折由乡镇统一发到各低保对象,并将对象名

单在村(社区)进行第三次张榜公布。

(五)对经审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审核未通过,即由

村(社区)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各级工作人员必

须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关。

对调查不实、评议不准、审核不

严的,严格执行问责制,问责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制度

(一)低保动态管理工作由村(社区居)委会、办事处驻村干

部和民政所具体组织实施,市社会救助局负责指导、协调和

监督。

(二)实行分类动态跟踪管理,按低保对象的不同类型分别

进行重点跟踪、定期随访。

一类“三无”对象每年走访一次;

类重病重残对象每半年走访一次;

三类其他困难对象每季度

走访一次,每年底对所有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年检。

(三)动态管理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退及时”的原

则,采取定期不定期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及民主

评议等方式调查了解低保对象家庭生活、家庭收入和家庭成

员变化等情况,每季度的第一个月 

日前按申报审批程序办

理保障金增发手续。

每月 

日前办理减发、停发手续。

(四)动态管理走访调查工作人员须 

人以上,由村(社

区居)委会成员、驻村干部、村(居)民代表共同组成,走访调

查应如实做好调查记录。

(五)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低保待遇:

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2、家庭近期购买冰箱、空调、数码相机、电脑、摄像机等

高档生活用品的;

3、家中有小汽车、出租车或其它机动车辆的;

4、家庭拥有商店、饭店、修理店、门市部或其它企业的

个体工商户;

5、家里有高价值收藏品或有购买股票、有价证券投资行

为的;

6、近三年内购买商品房、自建楼房、高标准装修住房或

家庭有 

套(含 

套)以上住房的;

7、家庭有门面、房屋出租收入且收入超过低保保障标准

的;

8、从事种植、养殖的专业户;

9、家庭饲养高级宠物的;

10、经常在营业性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11、劳教和服刑期间人员或有吸毒、赌博、嫖娼行为未

改正的;

12、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

间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的;

13、家庭实际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

水平,连续三个月不领取保障金的;

14、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 

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15、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因游手好闲、好吃懒做

造成生活困难的;

16、家庭成员有合法赡养、抚养、扶养人且有能力履行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而没有履行,从而导致生活水平低于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7、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家庭(包括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

18、家庭成员长年在外打工收入难以核定的;

19、家庭或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领取 

份(含 

份)以上

保障金的;

20、拒绝履行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义务

21、不接受低保核查人员入户调查的;

22、威胁、恐吓、打骂低保管理工作人员或故意无理取

闹、干扰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正常工作的;

2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因上述原因或不履行有关规定,

被停止保障未满 

个月的;

24、其它经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按有关程序认定不能享受

低保待遇的。

六、社会救助监督制度

(一)业务督查监督。

市社会救助局每年对乡镇办事处的

督查指导,办事处对村(社区)的督查指导,主要督查社会救

助的法规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三榜公

示及审核审批程序的规范情况,救助资金的发放到位情况,

工作台帐和档案资料的建设情况。

(二)城乡居民监督。

办事处、村(社区)要建立社会救助

政策宣传栏和救助对象公示栏,设立举报箱和监督、咨询、

举报电话,及时将救助情况公之于众,受理城乡居民举报、

投诉和咨询。

开展民主评议时,建立民主听证制度,尽量多

让村(居)民与申请救助的对象参与听证,保障村(居)民的知

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三)部门联合检查监督。

由办事处民政所牵头,联合各

片片长、各驻队干部一起对村(社区)的社会救助情况进行督

查审计,及时查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违法违规现象。

(四)社会舆论监督。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自觉接受

新闻媒体的跟踪采访,及时将社会救助工作的有关情况通过

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报道,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七、社会救助信访接待处理制度

(一)各级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应热忱接待群众

来信来访,认真听取群众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建议和

要求,并进行详细登记,建立信访处理台帐。

(二)接待群众上访,要耐心细致的讲政策、讲法规、讲

制度,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处理。

本级社会救助工作机构能解决或解答的问题,必须予以解决

和答复,避免出现越级上访现象;

本级不能解决和答复的问

题,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逐级上报。

(三)对群众来信来访记录要妥善保存,保守秘密,不对

外泄露。

对群众反映的违规违纪等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

报,由主管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查处,并将处 

理结果向来

信来访群众反馈。

(四)保护来信来访群众的人身权利,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对因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推诿、未及时查处和答复, 

给社会

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

责任与法律责任。

八、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制度

(一)社会救助资金坚持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原则,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

(二)办事处建立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明细帐和救助对象

台帐;

各村(社区)要建立救助对象台帐。

(三)社会救助资金的审批发放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

开原则,按村(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办事处审

核、市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

救助金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接受救助的家庭,必须如实反映家庭生活困难情况

与经济收入状况,不得隐瞒、虚报和冒领。

违者一经查出,立

即取消救助,责令其退回已领的救助金,并视情节予以严肃

处理。

(五)各项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民政、财政、

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

反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

(六)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优亲厚友、

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九、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制度

(一)社会救助档案的管理,各村(社区居)委会要建立社

会救助信息台账,按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临时救

助五个类型分类建档,有专门的档案柜和档案盒,做到档案

整齐、清洁。

(二)办事处和村(社区居)委会必须建立以下综合档案:

本市社会救助有关政策法规;

社会救助工作的请示、报告、批

文;

申报审批表、入户调查表、民主评(审)议表;

救助资金发

放花名册、汇总表;

停发保障金通知、低保待遇变动申请及通

知;

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登记表等。

(三)低保信息计算机联网。

乡镇民政所和有条件的社区

居委会建立网络终端,与市社会救助局实行联网,按要求及

时采集有关社会救助数据信息,数据资料应备份。

(四)严禁损毁、遗失救助档案资料,严禁擅自转借,擅自

销毁、更改档案信息数据,查阅档案须经社会救助工作人员

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一)救助对象: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

对象为具有当地户口的以下人员:

1、农村五保户;

2、城乡低

保户;

3、百岁老人;

4、其他特殊困难户。

(二)救助类别:

日常门诊医疗救助、特殊慢性病门诊救

助、特大疾病门诊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大病医疗救助、

资助参合、参保。

(三)救助标准:

1、日常门诊医疗救助:

对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中的

“一类”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每年由市民政局救助门

诊费用 

200 

元。

2、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

对患高血压(心、脑、肾合并症)

、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肺心病、肺

气肿、风心病、慢性肾病综合症等特殊慢性疾病的农村五保

户和城乡低保户人员,且年度内没有享受住院治疗费用报销

补助的,需凭市级或市级以上医疗机构技术性诊断证明,每

年由市民政局救助门诊费用 

500 

元以下。

3、特大疾病门诊救助:

对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

肝硬化晚期腹水、系统性红斑狼疮及其他疑难病等重大疾病

的城乡五保户、低保户人员,且年度内没有享受住院治疗费

用报销补助的,每年由市民政局救助门诊费用 

1000 

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其中一种门诊救助,不得重复享

受。

4、住院医疗救助

按湘卫合医发[2007]3 

号文件规定,农村五保户、农村

低保户因病住院的,在获得新农合补助和定点医疗机构减免

后,自负部分的住院费用由市民政局按下列标准救助。

(1)农村五保户在指定乡镇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

费用从零起报,由市合管局报销 

90%,市民政局救助 

10%;

在指定市级或市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用从零起报,

由市合管局报销 

80%,市民政局救助 

20%。

(2)农村低保户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在市合管局按

新农合政策规定比例报销后,市民政局凭市合管局的结算单,

按救助对象自负部分的 

30%给予救助,但年度内救助总金额

不超过 

3000 

(3)城市低保户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在市人社局按

城市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比例报销后,市民政局凭市人社局的

结算单,按救助对象自负部分的 

20%给予救助,但年度内救

助总金额不超过 

需住院治疗的,必须按市卫生局、民政局有关文件规定,

办理住院治疗审批手续;

享受了住院医疗救助的,不再重复

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和临时大病医疗门诊救助。

5、临时大病医疗救助

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以外的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

难家庭人口,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的,每年由市民政局救助 

6、资助救助

(1)对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市民政局年审确定的

对象),按有关文件规定报销补助后,由市民政局全额资助其

参加新农合,实行统一缴费,整体参合。

(2)对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民政部门年审确定的

参加城市居民医保,实行统一缴费,整体参保;

对其它低保对

象,按有关文件规定报销补助后,由市民政局资助其参保费

的 

50%,统一支付到人社局帐户,然后由救助对象自行参保。

(四)救助程序:

1、申请参合参保程序:

由乡、镇、办民政所根据市民政

局审批核定的对象名单与乡镇相关部门衔接,按照市相关部

门的规定在年度参合参保时间内统一由市民政局集中缴纳。

2、申请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的

程序:

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提出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报审

批表,并如实提供市级以上医疗机构技术性疾病诊断证明、

医疗费用收据、病史资料、户口本或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

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证等材料复印件。

已参合参保的需

提供医疗保险的补助报销凭证,由村(居)居委员会签署意见

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乡(镇)、街道办事处对医疗救助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

行逐项审核,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

对申请人的医疗费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

查核实。

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中填写救助意见,报

市民政局审批。

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村(居)民委员会书面通

知申请人。

4、市民政局对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

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定,对符合参合参保或医疗救助条

件的,按规定程序审批;

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资料退回乡

镇办事处,由乡镇办事处书面通知村(居)居委员会及申请人。

十一、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1、无劳动能力。

年满 

60 

周岁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 

16 

周岁或者已满

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虽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

配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但生活水平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

水平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

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

法定赡养、扶养、

抚养义务人因生活困难需要经常救济,或者法定赡养、扶养、

抚养义务人年老、多病、残疾、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

失踪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二)供养形式: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

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里分散供养。

农村五

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三)救助程序:

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在收

到申请后,进行调查、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报乡镇办初审,

乡镇办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

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社会救助局审批,市社会救助局在调

查核实后做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发

放《农村五保供养证》。

十二、临时救助制度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

凡具有本市户口的城乡居民因突发性、临

时性等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可

享受临时救助。

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1、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

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经济支出过大,基本生活出

现暂时困难、难以维持生活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2、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

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

大困难、难以维持生活的家庭。

3、民政部门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二)下列情况不属于临时救助范围:

1、具有本地户籍而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

2、属于责任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

的。

3、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贫困的。

4、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

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某一地区普遍性

灾害的。

二、临时救助的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年度经济发展水平、财力和临时救助资金

筹集状况,以解决临时性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为底线,参照当地城

乡低保保障标准和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等因素,适当给予救助。

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投入的逐步加大,不断提高救助水

平,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特困家庭一年内享受临时救助原则上不

超过一次。

三、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

地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蓝

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致贫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材料;

5、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属单位或村(社区居)委会应当为其出具真实准确的

有关证明材料,并在书面申请报告或申请临时性生活救助审批表

上签署意见。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和有关

材料后,应及时会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进行评议或公示,对情况属实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在申

请报告或申请审批表上签述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民

政部门审批。

对困难程度和救助金额较小的,由乡镇、蓝田街道

直接审批救助。

(三)市民政部门收到乡镇、蓝田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审批及时进行救助。

(四)对因突发事件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

必要时要简化程序,特事特办,也可由市民政局直接受理,进行

调查,实施救助。

(五)临时救助金的发放,根据及时高效和便民利民的原则,

对因突发事件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特事特办,

由市民政部门直接将临时救助金发放给救助对象,其他对象由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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