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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律文化反法治成分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中国国内从未形成统一的市场,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反映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法律文化从未产生。

另一方面,在封建极权统治下,人们恪守严格的等级观念,法律仅仅成为统治者手中推行礼教和驭民的工具,难以形成和提供市场经济及法治建设所要求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私权神圣、权力制衡等现代法治观念。

在大力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今天,在传统法律文化不能提供有效本土资源的情况下,适时地移植西方法律文化比大规模地制定法律更能提高效益,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开支,美国比较法学家埃尔曼认为,“法律制度自一种文化向另一种文化移植是常有的情况,当改革是由物质或观念的需要以及本土文化对新的形势不能提供有效对策或仅能提供不充分之手段的时候,这种移花接木就可以取得完全或部分的成功。

”(3)

  2.从社会的发展的角度来考察,一个社会要取得发展,必须对外开放以及吸纳不同的文化,诚如学者所言:

“人类的历史证明,一个社会集团,其文化的进步往往取决它是否有机会吸取邻近社会集团的经验。

一个社会集团所有的种种发现可以传给其他社会集团;

彼此之间的交流愈多样化,相互学习的机会也就愈多。

大体上,文化最原始的部落也就是那此长期与世隔绝的部落,因而,它们不能从邻近部落所取得的文化成就中获得好处。

”(4)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亦曾说过:

“一国文化乃数千年来继承他国之宗教、文学、技艺及其他文物制度而成一复合现象者也。

至于不与他国他民族之文化相接触,惟由其固有原素,而能达至高级之文化者,在今日实为罕有之事也。

”(5)对中国来说,近现代历史上吃够了“闭关锁国”盲目排外的亏,因此,在发展的问题上,必须持开放的心态,将中国的发展放到国际大环境的背景中,充分吸收先进国家的一切有益的经验。

  3.当代法治发展的国际化趋势,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在当代,全球日益被联合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随着资本、商品、劳务等经济要素的跨国转移,各国在经济交往中的矛盾日益增多。

因为当今世界市场机制是统合世界的最重要机制,尽管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会有一些不同的特点,但它运行的基本规律和资源配置的原则都是相同的,这就决定了有产生共同解决这些纠纷法律的可能。

此外,全球性的生态、政治问题也日益突出,这些矛盾同样也需要共同的法律来解决。

因此,缔结或加入国际公约、条约、尊重和遵守国际惯例成为处理国与国之间各种纠纷的重要方式,国际公约、条约、惯例已逐渐成为处理国与国之间各种纠纷的重要手段,国际公约、条约、惯例已逐渐成为各国主要法律渊源之一,法律文化无国界将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

这种法律国际化的潮流是“世界各国在基于本国现实社会条件发展要求的基础上为适应国际交往合作需要而作出的自主理性的选择。

”(6)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改革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更好地融入世界政治、经济体系中,不能抗拒法治发展国际化的趋势。

  4.法律移植自身具有的优势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首先,与来自实践中的立法相比,法律移植的试验成本低、周期短、见效快,具有明显的优势。

其次,适时地移植相关的法律,有助于及时调整改革发展带来的新的社会关系,防止改革中法制的滞后。

再次,法律移植能最大程度地参考国际惯例和各国普遍做法,避免了国际间不必要的个性差异而人为地增加交易成本。

因为法律移植自身所具有的上述优势,决定了我们在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必须大力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尤其是这些发达国家制度中反映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共同规律和时代精神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

那种把自己封闭起来,弃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乃至上千年积累的法制文明于不顾,一切从头做起,或故意另起炉灶以追求所谓的“中国特色”的做法,只能使我们在发达国家后面爬行,拉大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延缓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以至丧失法制现代化的机会。

  二、法律移植的可能性

  1.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它的可移植性。

法律作为社会意识和上层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取决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在承认经济基础决定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的前提下,必须承认法律的相对独立性。

法律的这种相对独立性,是社会意识相对独立性的体现,这就使得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不同形式的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借鉴、对比、吸收可能。

  2.从法制史的角度考察,存在大量法律移植成功的范例。

在法制史上,法律移植并非什么非鲜的事物,据学者研究,法律移植远在公元前17世纪前后,《汉谟拉比法典》以及《出埃及记》这些人类古老的典籍中似乎就已经出现。

(7)此后,法律移植活动从未停止过,文艺复兴时期,欧洲出现了大规模移植罗马法的运动。

《法国民法典》颁布后,十九世纪的欧洲大陆纷纷效仿《法国民法典》掀起了民法典化的潮流。

直到现代,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仍在相互比较、借鉴中取长补短。

(8)对中国来说,近代中国迫于外来压力,在作为晚清“新政”措施之一的“修订新律”中,亦对大陆法系制度进行了移植,结果就是《大清民律草案》的诞生。

《大清民律草案》虽未及实施清王朝即被****,但《大清民律草案》作为中西法律文化相结合的产物,打破了几千年的中华法系旧传统,使民事法律取得了独立的地位并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

(9)

  三、法律移植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必须有选择地移植。

事实上,作为我国法律移植的主要对象的西方法律文化并非都是精华。

从历史上看,西方社会曾经历过中世纪封建法与宗教法****的暴虐,从现实来看,今天西方的实然法中仍然包含着许多被社会和时代所淘汰的因素。

因此,在进行法律移植时,必须剔除西方法律文化中的糟粕,有鉴别、有选择地移植西方法律文化中的精华部分,“万不能将他社会之思想全部移植,最少亦要从本社会遗传共业上为自然的浚发与合理的箴砭洗炼。

”(10)

  有选择地移植还要求在进行法律移植时必须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

不结合国情而进行法律移植最终失败的例子在历史上也是不绝于书的。

例如近代日本最初移植的是《法国民法典》,但《法国民法典》浓厚的自由主义色彩根本不符合日本的实际,尚未施行便遭到包括政界和法学界在内的许多人士的反对。

后日本吸取教训,为此专门设立了法典调查会,重新起草民法典转而移植德国民法而成功。

(11)又如,土耳其于1922年照抄《法国民法典》,埃塞俄比亚1962年以《瑞士民法典》为蓝本制定的民法,他们的实验并未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12)一般而言,对于法律规范的移植来说,不涉及或较少涉及伦理的技术性规范比较容易移植并获得成功,相反的是,涉及人、婚姻、家庭等领域的伦理性法律规范较难移植,而且即使移植了在施行中也将阻力重重,较难获得成功。

  2.在有选择地移植的同时,必须将其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同时移植,以及将其实施的具体方法等一并移植,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移植的法律也很难发挥效应。

在这方面,我们也有过许多教训。

例如,在引入西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时,我们却没有像西方那样采取预扣制,而是采取了个人主动申报制,由于措施的不得力,使得该法在施行中效果大打折扣。

(13)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全面移植要求移植法律的时候同时引入其背后深层次的法治精神与法治观念。

事实上,法律制度是一种观念下的法律制度,属于法治的“硬件”系统,相对而言是比较容易移植的,但它们若要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则必须同时植入与之相适应的精神、意识和观念,即法治的“软件”系统予以奠基和支撑。

移植来的西方法真正地融入中国本土需要经过一个扎根中国社会文化土壤及优胜劣汰的竞争过程,主要取决于法律观念的基础是否具备。

“因为观念的不同,一种技术既可以‘物尽其用’,也可能‘形同虚设’。

所以,历史上凡割裂两者,只要技术,全不顾观念落后者,没有不失败的。

”(14)从历史上来看,只移植具体制度而没有移植与之相适应的精神而致使移植的法律难以成活的,这也是不乏实例可循的。

托克维尔曾就墨西哥移植美国宪法论述道,“墨西哥人希望实行联邦制,于是把他们的邻居英裔美国人的联邦宪法作为蓝本,并几乎全部照抄过来。

但是,他们只抄来了宪法的条文,而无法同时把给予宪法以生命的精神移植过来。

因此,他们的双重政府的车轮便时停时转。

各州的主权和联邦的主权时常超越宪法为它们规定的范围,所以双方总是冲突”。

(15)

  3.在移植西方法律的同时,必须对中国的社会进行改造。

如前所述,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孤立的存在,它必有与其相配套的其他的法律制度及法律制度背后的法治的精神和观念。

因此,在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的同时,必须对中国的社会进行改造,以期为移植来的法律创造与之相适应的土壤,否则,将会使移植的法律失去应有的效用,甚至还会出现梁启超针对当时中国的实际所痛言的“自由之说入,不以之增幸福,而以之破坏秩序;

平等之说入,不以之荷义务,而以之蔑制裁;

竞争之说入,不以之敌外界,而以之散内团;

权利之说入,不以之呼公益,而以之文私见;

破坏之说入,不以之箴青盲,而以之灭国粹”(16)的那种“橘生淮南则成橘,生淮北则成枳”的悲剧后果。

现实中,典型的例子就是破产制度已移植国内多年,但实践中却阻力重重,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是主要的因素。

  在对中国社会的改造中,除了对属“器物”层次的具体的制度改造外,尤为重要的是,必须对作为法治主体的人的改造。

川岛武宜认为,“法不能只靠国家来加以维持的,没有使法成为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法秩序维持活动,这是不可能的。

……大凡市民社会的法秩序没有作为法主体的个人守法精神是不能维持的。

”(17)但是,结合中国的实际,学者梁治平先生论述道,“中国固然制定了不少的法律。

但人们实际上的价值观念与现行法律是有差距的。

而且,情况往往是,制度是现代化或近于现代化的,意识则是传统的或近于传统的。

”(18)对于具有浓厚的传统意识的人来执行现代化的法律,现代化学者英格尔斯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

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的人手中变成废纸一堆。

”(19)

  4.移植的法律必须经历一个“本土化”的过程。

任何外来文化传入一个国家之后都必须经过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才能被消化、吸收。

从历史上看,中国对印度传入的佛教的改造,日本、韩国对从中国输入的儒家文化及佛教、道教的改造都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

这种改造都是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如果没有这个过程,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地移植到另外一种文明里的。

对法律移植来说,也同样如此,英国学者格伦顿等人认为,如果不经过“本土代”的过程,法律便不可能被移植,他们指出,“必须记住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和一般意识与观念的集中体现,任何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样,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

”(20)

  对于所谓的“本土化”,按照学者的解释,一方面是指“按照本民族的特质而发展。

”(21)还指“与本国(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密切相结合。

”(22)其主要目的是只有经过本土化的法律才能使民众产生亲和力,便于民众接纳、消化和吸收,减少施行的阻力,正如学者所说的,“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一个只能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再公正,也肯定失败。

”(23)事实上,经历过“政策法”、“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工具主义”的教训后,“法律万能主义”现在又被许多人所迷信上,“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已成了一句时髦的话语与招牌。

在强调“有总比没有好”、“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指导下,往往单纯地强调立法的超前与速度,盲目地迷信立法手段,在移植外来法律时割裂了传统与现实,使一些匆匆出台的法律、法规难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实际领域,难于被民众所认同和接受,从而最后竟变成一纸空文。

这种现象正应验了学者公丕祥所指出的,“缺乏世代相传的民族文化心理的支持与认同,无论现行社会秩序受到现行法律规则怎样强化,它也是脆弱不稳定的”论断。

(24)

  四、结束语

  当代中国法制正处于转型时期,要求我们“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

”(25)在吸收外来文化方面要破除姓“社”、姓“资”的观念,须知道“没有资本主义文化遗产,我们就建不成社会主义。

”(26)因此,在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我们必须破除旧有的陈腐观念,大胆地吸纳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制度中反映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共同规律和时代精神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经过同化、整合成为我国法律制度有机的组成部分,推动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

  注释:

  

(1)[古希腊]亚里斯多德:

《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99页

  

(2)张中秋: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78-117页

  (3)[美]埃尔曼:

《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等译,三联1990年,第14页

  (4)转引自[美]斯塔夫里阿诺斯:

《全球通史——15XX年以后的世界》,吴象婴、梁赤民译,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6-7页

  (5)[日]穗积陈重:

《法律进化论》,黄尊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69页

  (6)转引自秦国荣: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几个重大关系》,《山东社会科学》XX年5月,第65页

  (7)参见:

公丕祥:

《国际化与本土化:

法制现代化的时代挑战》,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第87页-100页

  (8)参见:

董茂云:

《比较法律文化:

法典法与判例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XX年

  (9)参见,余能斌:

《中国民法法典化之索源与前瞻》,载《罗马法·

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

  (10)转引自,刘新:

《梁启超法治思想研究》,载《法学家》1997第5期,第25页

  (11)参见,马作武:

《传统与变革——从日本民法典的修订日本近代法文化冲突》,载《比较法研究》1999年第2期

  (12)转引,严斌彬、陈月秀:

《关于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问题》,《济南大学学服》第XX年第1期,第36页

  (13)转引,阮竞青:

《论法律移植》,《复旦学报》1998年第3期,第99页

  (14)梁治平:

《法辩》,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34页

  (15)[法]托克维尔:

《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XX年,第186页

  (16)转引自,田成有、陈令华:

《法治现代化的启动与传统法文化的创造性转化》,现代法学1998年第6期,第16页

  (17)[日]川岛武宜:

《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9页

  (18)梁治平等:

《新波斯人信札》,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01页

  (19)殷陆君编译:

《人的现代化》,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

  (20)格林顿等:

《比较法律传统》,高鸿钧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6-7页

  (21)孙笑侠:

《法的现象与观念》,群众出版社1995年,第26页

  (22)何勤华:

《法的国际化和本土化》,载《长白论丛》1996年,第5期

  (23)苏力: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0页

  (24)公丕祥:

《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第355页

  (25)邓小平:

《邓小平选集》第三卷,第373页

  (26)列宁:

《列宁全集》第二卷,第83页

  作者简介:

  高军(1972—),男,江苏淮阴人,吉林大学硕士,现任何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社科系法学讲师,常州,213001

  email:

gdhzgao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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