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前置案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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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书先要记住编、章乃至节的题目。
对行政法的学习而言,运用系统论、全面把握、统揽全局,有理解的高度显得更为重要。
行政法的知识体系由分组成:
主体、行为、责任,或称组织、行为、监督三大板块,应当理解为什么以此来构筑行政法的体系。
因为任何一个部门法都首先要静态构筑主体资格,这是法律行为的渊源和发出者,其次是探讨其法律行为,最后是追究该主体违法行为之后的责任。
行政法的主体部分重在探讨行政一方当事人资格,所以,行政机关及其派出的组织、授权与委托的组织、公务员的知识就成为第2章要阐述的内容,此为主体论。
第3~12章,分别探讨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尤其是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为核心的具体行政行为,此为行为论。
第13~24章分别阐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三大责任制度,此为责任论,是司法考试中所考分值最高的。
考生要理解三大板块各自的功能角色,以加深理解,不至于在作具体题目时“盲人摸象”而“一叶障目”。
抓纲举目、纲举目张!
复习时应注意行政法中前后呼应与贯通的几条线索与脉络:
一是概述中的六大基本原则与后边几大法律原则的关系。
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是对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政府采购法、行政应急(突发事件应对)、行政程序、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的原则等共有属性的抽象、概括和总结。
二是主体,行政组织与公务员部分的内容与许可、处罚、复议、诉讼、赔偿主体的一致性与差异性。
其一为行政一方:
行政机关、法定授权(视为机关)、行政委托,在不同的行政法制度中称为许可机关、处罚机关、采购人、行政合同甲方、被申请人、被告、赔偿义务机关等。
其二为行政相对人,立法表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不同的行政法制度中称为申请人、被许可人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被处罚人、被执行人、行政合同乙方、申请人或第三人、原告或第三人、请求权人等,注意其范围上的差异。
三是合法性标准问题,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复议决定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多一个合理性)、行政诉讼中合法性审查原则的标准与一审判决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四个方面的内容的内在联系。
因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五项合法要件就是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也是认定其违法而将其撤销的法定条件,这部分内容可以说是行政法最富特色的内容,是行政法的核心和精髓。
有考生称是我的“五指论”。
四是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的脉络,即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问题,行政处罚法第51条、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行政复议法第33条及《行诉法解释》第86~95条的内容都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
以上四条主线就是行政法的“纲”,其他绝大部分知识点是依附其上的“目”。
抓住这几条线索和脉络复习,前后呼应、融会贯通就能抓纲举目、纲举目张。
图表解构、勤思多练!
实践证明,图表法是破解行政法玄机、以形象思维解读抽象的、同时又是体系庞杂的行政法知识体系的一个有效的学习与复习方法。
以所列图表内容之间的从属、并列、包容、交叉关系,形象地表达出行政法各子概念及其之间的关系,能够迅速而有效地帮助考生掌握行政法的理论和制度。
若能够自己在复习时找出规律、列出图表,更能帮助你牢固记忆、准确把握相关知识点。
在已进行的六届司法考试中,共考过行政法160道题!
反复作真题有助于我们感悟司法考试命题的重点和命题技术的变化,找到一种“题感”!
在作真题的过程中,要勤于独立思考,不着急先看答案、不要过度依赖他人提供的解析!
把每一次作真题的过程都当作是一次模考!
突出重点、抓大放小!
限于时间、精力对行政法还是应抓大放小、突出重点!
据统计,2007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部分收录的法规有32件,共1500多条,如考一个条文设置4个选项就有四个考点的计算,抛开行政法基础理论部分,则仅法规部分就至少有6000多个考点!
那么,何为“大”与“小”、何为重点与非重点呢?
如果说突出重点有什么标准的话,那2007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部分的真题,不偏不怪、中规中矩,传统考点分布均匀、比例适当,就是我们准备2008年司法考试的“范本”。
反复揣摩2007年司法考试的行政法真题即可得出行政法的重点与“大”!
行政法部分所占分值的从多到少的排序为:
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立法法(含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访条例等。
至于收录于法规汇编中的其他法规可作“小”来看待和处理!
所以应重点掌握上述法律法规,尤其是其中的重点法条!
2010年司法考试:
五方面涵盖行政法复习重点
行政法虽然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但行政法在局部内容上存在着法典,这些法典在以前的司法考试中都是重点。
主要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
因此,在进行行政法复习时,可以从五个方面进行重点复习:
一、行政基础
行政主体是理解全部行政法的基础与前提,该考点经常出现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是历年司法考试命题的重点。
行政主体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区别开来。
(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
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等。
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区别开来。
另外,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如城市的治安联防组织,由于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而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因此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关键性条件。
如果某一组织仅仅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但并不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则不是行政主体。
要成为行政主体,必须能够独立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独立承担因实施行政权力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看它是不是行政主体,主要是看它能否在行政复议中充当被申请人、在行政诉讼中能否充当被告、在国家赔偿中能否充当赔偿义务机关。
需要注意区别的概念主要有:
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授权与委托、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机关与相关组织、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二、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及其分类也是司法考试常考的重点内容之一,考生在复习时尤其要分清楚抽象行政行为及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对于行政许可法,重点掌握:
(1)行政许可范围。
《行政许可法》第12、13条。
(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注意:
①国务院设定许可。
国务院的各部门不可以设定许可。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可以设定临时许可。
③地方设定许可有三点限制。
(3)行政许可的程序。
(4)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区别。
行政处罚:
对行政处罚,重点掌握3个问题:
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难点问题:
(1)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与具体内容(处罚法第42条)。
(2)行政处罚中的裁执分离原则及其例外(处罚法第46、47、48条)。
三、行政复议
1.重点问题:
(1)期限问题,行政复议法中有多个条文涉及期限问题,足见行政复议中期限问题的重要性,考生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不可提请复议的事项(第9条)。
(3)一般管辖。
(4)行政复议参加人。
(5)受理问题。
(6)复议中的调解。
(7)复议决定的类型。
2.难点问题:
(1)复议范围。
(2)行政复议的管辖。
(3)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
(4)行政终局裁决。
四、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法部分,第一个比较重要、需要考生认真对待的重点问题是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联系和区别问题。
该问题的重要性体现在:
对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异同的理解有利于考生在总体上对行政诉讼特征的把握:
在以往的考试中,常常针对某个具体问题、某一具体制度考查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的异同。
这就要求考生既要在宏观上把握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和联系,又要在微观层面注意两大诉讼法在具体问题上规定的细微差异。
司法考试中常考的行政诉讼法知识点包括: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3)特殊情况下的地域管辖。
(4)管辖权异议。
(5)行政诉讼参加人。
(6)诉讼时效。
(7)法律适用(行政诉讼法第52、53条)。
(8)证据。
(9)行政诉讼中的撤诉制度。
(10)二审程序中的几种特殊情形。
(11)判决、裁定及决定。
(12)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措施。
司法考试难点问题: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复议前置与复议和诉讼择一的情形(司法解释第34条)。
(2)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
(3)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4)行政诉讼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5)行政诉讼判决类型。
五、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范围包括三类:
、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赔偿。
国家赔偿部分常考的重要内容包括:
(1)国家赔偿范围及国家赔偿主体。
(2)未经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可复议或可诉的情形。
(3)行政赔偿案件地域、级别管辖的规定。
(4)赔偿程序。
(5)国家赔偿方式及计算标准。
司法考试难点内容:
(1)法定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及其例外。
(2)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3)行政赔偿中的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4)司法赔偿程序中的确认程序。
备战2010年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论述:
电子政务的内涵
电子政务是指国家机关在政务活动中,全面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以及办公自动化技术等进行办公、管理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全新的管理方式。
电子政务实际上就是政务工作信息化,而推行电子政务的政府便被称为电子政府。
电子政府与传统政府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它所具有的虚拟性,电子政府在传统的实体政府之外,又存在着一个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对社会和公众不断提供各种在线服务的虚拟政府。
因此,电子政务更具透明度,能更好地实现政府与社会、公众的互动,改善政府的公共服务。
电子政府可以将原来需要大量的人力来处理的行政事务,在数字化的设备和虚拟空间中轻松甚至自动地完成。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对推进电子政务、加快政府信息化建设高度重视。
早在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就提出建设全国行政首脑机关办公决策服务系统的目标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在全国政府系统推行办公自动化。
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又制定了全国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的五年规划,对我国政府信息化的指导思想、方针和政策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我国在政府信息化的建设方面,大体用3—5年建设以“三网一库”为基本的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化枢纽框架,即政府机关内部的办公业务网,国务院办公厅与各地区、各部门连接的办公业务网,以因特网为依托的政府公众信息网,政府系统共建共享的电子资源库。
第二,我国推动政府信息化的指导原则是:
“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统一规划,协同发展,资源共享,安全保密。
”第三,我国政府信息化的任务主要集中在以下七个领域:
一是大力推进政府业务的应用建设。
具体包括政府机关内部的应用系统建设、公文、信息无纸化传输系统、多媒体应用系统以及办公决策服务系统。
二是加强政府办公业务网和办公业务资源网网络建设。
三是筹建办公业务资源网及政府公众信息政府网站。
四是建立和完善共享信息资源库。
五是做好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工作。
六是加强对公务员的培训工作。
七是抓好与系统建设和应用相关的法规工作。
电子政务在行政许可中的作用
推进电子政务,将对行政权力的行使提高透明度、更加规范化等更高的要求。
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更新观念,主动接受电子政务这一新管理手段。
我国目前的政府管理运作方式,多数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和确立起来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机构的改革,一些问题得到很大的改善,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并没有解决,机构设置不合理,政府各部门职能交叉、重叠,审批过多过滥,办事缺乏严格的程序,行政流程不合理,透明度低、暗箱操作等,这些问题都有可能成为推动政府信息化的重要障碍。
推行电子政务,对于政府公共服务将会产生积极影响。
政府可以通过网络,向社会及时、准确地传递信息,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及时了解政府的各种公共服务信息提供有利条件,从而改变以往政府公共服务技术手段落后的问题,同时大大提升政府管理的有效性,满足社会以及公众对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期望。
还可以保证公共服务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真正做到一视同仁。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考点:
受案范围
[重点法条]
《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若干解释》
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
(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第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
(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法条分析]
1、法条逻辑
《行政诉讼法》与《若干解释》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范共七条,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逻辑关联。
《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采取的是正面列举加反面排除的方式。
首先,《行政诉讼法》第11条对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进行了正面列举。
《行政诉讼法》第12条从反面列举了四类明确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案件。
《若干解释》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共五条,这五条的逻辑关联在于:
首先、第一条在《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五类不可诉的行政争议,至此,《行政诉讼法》与《若干解释》共将九类行政争议排除在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
其次、从第二条到第五条,《若干解释》又对《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