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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名词解释

1.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以多种金融资产为其经营对象,能利用负债进行信用创造,并向客户提供多种功能、综合性服务的金融企业。

2.

信用中介

 

  商业银行通过负债业务,把社会上各种闲散资金集中到银行,通过资产业务,把它投向需要资金的各部门,充当有闲置资金者和资金短缺者之间的中介人,实现资金的融通。

3.

支付中介

 

  商业银行利用活期存款账户,为客户办理各种货币结算、货币收付、货币兑换和转移存款等业务活动。

4.

总分行制

 

  在总行之下,可以在本地或外地设有若干分支机构,并都可以从事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

这种商业银行的总部一般都设在大都市,下属所有分支行须由总行领导指挥。

5.

流动性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即资产的流动性和负债的流动性。

资产的流动性是指在资产不发生损失的条件下银行及时支付的能力,包括客户提现,以及满足必要的贷款需求。

负债的流动性是指银行在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及时获得所需资金的负债能力。

6.

安全性

 

  商业银行应努力避免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保证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发展。

7.

盈利性

 

  商业银行在正常经营状态下的获利能力。

追求最大限度的盈利是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内在动力。

银行的盈利是业务收入扣除业务支出的净额,他的大小取决于资产收益、其他收入及银行各项经营成本费用的大小。

8.

信用创造

 

  当商业银行吸收了一笔原始活期存款并将其贷放出去后,在支票流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会转化为存款,从而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致使商业银行系统形成数倍于原始活期存款的派生活期存款。

9.

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其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及其在提供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业务过程中所获得的大量信息,运用电子计算机等先进技术手段和工具,为客户提供的其他服务。

这些服务主要有财务咨询、代理融通、信托、租赁、计算机服务、现金管理以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服务等。

10.

股份制银行

 

  以股份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银行。

在我国,股份制银行主要有两种类型

(1)非公众公司。

指不面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筹集资本金的银行;

(2)公众公司。

指部分或全部股份向公众发售筹集股本资金的银行。

11.

国有银行

 

  产权归国家所有,或由国家控股的银行。

12.

单一银行制

 

  一家银行只在一个地区设立一处经营机构独立经营,而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

13.

持股公司制

 

  又称集团银行制,是指由一家大银行或大企业组建持股公司,再由该公司兼并或收购两家以上的银行的组织形式。

持股公司制一般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银行持股公司,即由一家大银行或大企业组建一个持股公司;另一种是非银行持股公司,即由一家大企业组建持股公司拥有银行股份。

14.

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以金融业为主;一般以一个金融企业为控股母公司,全资拥有(或控股)专门从事某些具体业务(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等)的各个子公司;这些子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都有相关的营业执照,都可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及重大决策。

通过内部的资源配置,集团实际上可以从事多样化经营(包括全能制经营)。

15.

分业经营

 

  按照法规将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信托业务等分开,规定商业银行除了可以进行投资代理、经营制定的政府债券、用自有资本有限制地购买某些股票和债券之外,不得经营证券投资业务,不能设立从事证券投资的子公司。

16.

混业经营/综合经营

 

  银行可以全面经营存贷款、证券买卖、信托、租赁、保险、银行证券服务,所有这些业务都在一个单一的法律实体内进行。

至于各家银行具体选择何种经营业务,由其自身决定,国家没有银行业务与证券、信托业务界限划分的规定。

1.

留存收益(留存盈余)

 

  尚未动用的银行累计税后利润部分,是银行所有者权益的一个项目。

留存收益按留存的时间可分为以前年度累计留存及本年留存,前者指以前年度尚未用完的留存受益,后者指本年度留存额。

2.

银行资本充足性

 

  指银行资本数量必须超过金融管理当局所规定的能够保证正常营业并足以维持充分信誉的最低限度;同时银行现有资本或新增资本的构成,应该符合银行总体经营目标或所需新增资本的具体目的。

因此银行资本充足性由数量和结构两个层次的内容。

3.

商业银行资本

 

  包括股本、资本盈余、留存收益在内的所有者权益和一定比例的债务资本。

它具有双重特点,常将所有者权益称为一级资本或核心资本,而将长期债务称为二级资本或附属资本。

4.

资本盈余

 

  指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如果采用溢价发行,则银行通过股票筹资所取得的筹资额必然大于按面值所确定的金额(股本),这些超过股本以上的部分构成资本盈余的主体。

此外,资本盈余还包括银行资本的增值部分及接受捐赠所增加的资本等。

5.

外源资本

 

  指商业银行从银行外部募集到的资本,包括发行普通股、优先股、资本票据和债券募集的资本,以及通过国家的各种增资方式所获得的资本等。

6.

内源资本

 

  指商业银行从银行内部募集到的资本,如通过留存收益的方式所获得的资本。

7.

债务资本

 

  指商业银行从外部借入的、在某个确定的到期日需要归还的资本。

8.

普通股本

 

  指商业银行通过发行普通股募集的资本,银行普通股是一种主权证书,它不仅代表对银行的所有权,而且具有永久性质。

9.

优先资本

 

  指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优先股募集的资本,银行优先股也是一种股票,但是兼有普通股与债权的特点。

一般而言,银行优先股持有人按固定股息率取得股息,对银行清算的剩余资产的分配权优先于普通股持有人,不拥有对经营业务的表决权。

10.

核心资本

 

  指商业银行的所有权资本,代表了商业银行真实的资本实力,包括股本和公开储备:

股本分为普通股和非累计永久优先股;公开储备是指通过保留盈余或其他盈余的方式在资产负债表中明确反应的储备,包括股票发行溢价、未分配利润和公积金等。

11.

附属资本

 

  指商业银行的债务性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重估储备、贷款、证券损失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长期附属债务等。

12.

《巴塞尔协议》

 

  1988年7月正式发表的巴塞尔协议的全称是“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与资本标准的协议”,由四个部分组成:

资本的构成、风险权数的计算、目标比率和实施与过渡安排。

2004年6月出台了新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

修订框架”。

新巴塞尔协议提出了著名的“三大支柱”,构建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立体框架, 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外部机构的资本充足性监管,三是市场纪律。

13.

内部评级法

 

  是由巴塞尔委员会经过对国际金融界几个比较典型的信贷风险估算模型的研究和比较后,根据成熟程度和可操作性进行调整后进行相应修改、确定的基础方法。

是以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为基础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及资本监管的方法。

14.

实收资本

 

  指商业银行实际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

15.

资本公积

 

  指商业银行在筹集资本金的过程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资本金,法定资产重估增殖部分,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形式增加的资本。

16.

盈余公积

 

  是商业银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是商业银行自我发展的一种积累。

包括:

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

17.

拨备覆盖率

 

  是反映商业银行对贷款损失的弥补能力和贷款风险防范能力的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拨备覆盖率

  

1.

可用资金成本

 

  也称为银行的资金转移价格,指银行可用资金所应负担的主要成本。

2.

边际存款成本

 

  是指银行增加最后一个单位存款所支付的成本。

3.

自动转账存款

 

  是指存户可以同时在开户银行开立两个账户,即储蓄账户和活期账户。

活期存款账户的余额要始终保持1美元,但存户可以开出超过1美元的支票。

银行收到存户开出的支票需要付款时,可随时将支付款项从储蓄账户转到后期存款账户上自动转账,即使支付支票上的款项。

4.

大面额存单

 

  是银行负债证券化的产物,是西方商业银行通过发行短期债券筹集自己的主要形式。

其特点是可以转让,并且有较高的利率,兼有活期存款流动性和定期存款盈利性的特点。

5.

再贴现

 

  也称间接借款,指经营票据贴现业务的商业银行将其买入的未到期的贴现汇票向中央银行再次申请贴现。

6.

回购协议

 

  是指商业银行在出售证券等金融资产是签订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后按约定价格购回所卖证券,以获得即时可用资金的交易方式。

7.

浮动利率债券

 

  是指在债券期限内,根据事先约定的时间间隔,按某种选定的市场利率进行利率调整的债券。

8.

付息金融债券

 

  是指在债券期限内每隔一定时间(半年或一年)支付一次利息的金融债券。

9.

外国金融债券

 

  指债券发行银行通过外国金融市场所在国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发行的以该国货币为面值的金融债券。

10.

欧洲金融债券

 

  指债券发行银行通过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债券面值货币以外的国家发行并推销债券。

1.

超额存款准备金(狭义)

 

  存款准备金账户中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部分。

主要用于支付与债权债务清算,也被称为商业银行的备付金或清算存款。

2.

保证贷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

3.

抵押贷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4.

质押贷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5.

贷款五级分类

 

  正常(pass):

    借款人能够履行借款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specialmention):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substandard):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doubtful):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loss):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6.

贷记卡

 

  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7.

准贷记卡

 

  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8.

备用信用证

 

  对客户与第三者所定契约的担保,在客户不能履约时,银行负责偿付第三者因客户违约而产生的损失。

常用于对客户所发行的商业票据提供担保;是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

9.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包括: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

10.

做市商制度

 

  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信誉和实力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经营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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