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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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四川省轻工业情报研究所

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化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四川省编办、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川编办<2008>55号)、《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对四川省轻工业情报研究所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川人办发[2009]583号)以及《关于印发<四川省经济委员会直属(代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等精神,结合四川省轻工业情报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原则

1.实施范围:

凡纳入事业编制并与四川省轻工业情报研究所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

2.实施原则:

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办法进行岗位管理。

3.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坚持“立足现状,着眼未来,平稳过渡,稳步实施”的原则和办法。

二、岗位数量及类别设置

1、岗位数量根据《四川省编制委员会》(川编办【1985】197号)规定,四川省轻工业情报研究所编制(人员控制数)为40个,正县级事业单位。

设置管理岗位10个和专业技术岗位30个,管理岗位中领导职数正处(县)级1名,副处(县)级2名。

单位内部自设6个科室。

2.岗位类别全所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两种类别,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全所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全所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全所党政、专业科室等机构中设置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全所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科技咨询服务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社会发展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轻化工工程技术人员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包括翻译、图书资料、经济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

全所岗位以轻化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岗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30个,占岗位总量的75%;设置管理岗位10个,占岗位总量的的25%。

三、岗位等级设置

全所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标准确定。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根据省编委会对《省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情况报告及建议意见》的审议意见,按照干部任免权限的有关规定,全所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设置为五级。

根据有关规定,全所设置担负领导职责的五级职员岗位1个,六级职员2个。

全所下设科室6个:

办公室、资料室、财务室、信息网络中心、咨询服务中心、经济开发部。

设置七级管理岗位6个,八级管理岗位1个。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本所专业技术岗位分为轻化工工程技术系列、翻译系列、图书资料和经济管理系列。

1、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

4:

3,分别设置高级岗位9个,中级岗位12个,初级岗位9个。

2、正高级与副高级之间的比例为1:

9,设置正高级四级岗位1个,副高级8个。

副高级岗位中,五、六、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

4:

4,设置五级岗位1个,六级岗位3个,七级岗位4个。

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

4:

3,设置八级岗位3个,九级岗位4个,十级岗位5个。

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

5,设置十一级岗位4个,十二级岗位5个。

四、岗位任职条件

全所两类岗位基本任职条件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两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恪守科技人员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单位利益;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奉献精神和团队精神;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专业学术水平、创新能力和业务能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良好身体条件;在相应岗位要求的最低任职年限期间内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一)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单位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为:

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新招聘(新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聘用职员岗位,按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新招聘管理人员聘用职员岗位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川人发[2009]14号)确定相应的等级。

确因工作需要,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两类岗位之间相互转换的定岗问题,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本人条件,比照本单位在编在职的同类人员,聘用到相应类别的岗位及等级。

(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条件。

1、基本任职年限根据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年限的通知》(川人发[2008]50号)精神,结合本所实际,全所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为:

(1)四级岗位须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首次聘用除外)。

(2)五至十二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首次聘用可根据工作需要酌情放宽)。

(3)对没有达到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所要求的基本任职年限,但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以来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或者其他有关专业技术工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其基本任职年限可以适当放宽;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以放宽2年,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可以放宽1年。

2、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业务条件

各系列、各等级岗位的业务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省及《四川省轻工业情报研究所首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办法》或《四川省经济委员会直属(代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条件,同时满足:

(1)四级岗位:

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胜任工作。

(2)五级岗位:

符合下列条件中任一项:

在任期内的省专业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获国家级专业奖项1项及以上;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其他专业奖项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一项及以上;在省(部)级重点课题中担任主研人员1次及以上;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及以上;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在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发行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译文)2篇及以上:

主持专题情报调研课题或中型技术咨询项目3项及以上。

(3)六级岗位:

符合下列条件中任一项:

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其他专业奖项奖励1项及以上;在省(部)级软课题中担任主研人员1次及以上;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及以上;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发行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主持专题情报调研课题或中型技术咨询项目2项及以上。

(4)七级岗位:

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胜任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中任一项:

获厅(市)级及以上(或者省级及以上学术团体)优秀成果三等奖1项及以上;完成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主持专题情报调研课题或中型技术咨询项目2项及以上。

(5)八级岗位:

符合下列条件中任一项:

获厅(市)级及以上(或者省级及以上学术团体)优秀成果三等奖1项及以上;参加完成省(部)级课题1项及以上,或在厅(市)级重点课题中担任主研人员1次及以上;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主持专题情报调研课题或中小型技术咨询2项及以上。

(6)九级岗位:

符合下列条件中任一项:

获厅(市)级及以上优秀成果奖1项及以上;参加完成厅(市)级软课题1项及以上;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参加中小型技术咨询项目或专题情报调研课题1项及以上。

(7)十级岗位:

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胜任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中任一项:

完成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参加中小型技术咨询项目或专题情报调研课题1项及以上。

(8)十一级岗位:

符合下列条件中任一项:

获厅(市)级及以上优秀成果奖1项及以上;参加完成县(处)级及以上课题1项及以上;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参加中小型技术咨询项目1项及以上。

(9)十二级岗位:

取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胜任专业技术工作。

3、新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试用期满后,按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确定岗位等级。

五、岗位聘用

岗位聘用原则、办法和程序,按照国家、省及《四川省经济委员会直属(代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聘用原则和方法

1、根据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在岗位设置数内,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开展岗位聘用工作,确保岗位聘用公开、公平、公正。

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应保证现有在编在职工作人员按照所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2、对现有工作人员已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调整,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本所目前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3、出现空缺的岗位,严格按照各类岗位等级任职条件进行聘用。

适当控制高等级岗位的聘用数量,留有一定余地用于今后选拔和吸引高层次人才。

4、首次按岗位设置聘用时,在现任职务期间,年度考核获得过“优秀”等次的优先聘用;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或者获得省(部)级三等及以上奖项的,优先聘用到相应职务的最高等级岗位;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人员,一般聘用到本职务最低等级岗位。

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因受岗位设置数限制不能竞聘到该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的,优先聘用到下一级职务最高等级岗位。

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新参加工作人员人员,同等条件下分别优先聘用到专业技术九级、十一级岗位。

5、专业技术人员首次按岗位设置聘用时,以现任专业技术职务期间业绩情况为依据,分别对应各岗位等级任职条件进行综合考核。

在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对业绩突出或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过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破格聘用。

6、本所聘用人员除经核准同意“双肩挑”的岗位外,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应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确定。

7、符合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条件的人员,由本人申请,经所岗位设置工作小组在岗位限额内按学术成果、学术影响及岗位考核结果的顺序进行审核排序,上报省经委同意,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所长聘任。

8、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享受该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9、新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被聘用到相应岗位后,方可享受该岗位的相应待遇。

(二)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2、凡符合竞聘岗位任职条件人员,由本人申请,填写《应聘岗位申请表》提交本人成果及相应证书复印件。

3、单位根据《四川省经济委员会直属(代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初审,提出建议意见,上报四川省经委。

4、经四川省经委批准后,进行公示。

5、公布聘任结果,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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