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技术合同山东大学横向技术合同签订细则最全版.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9251526 上传时间:2023-04-24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9.0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产权技术合同山东大学横向技术合同签订细则最全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产权技术合同山东大学横向技术合同签订细则最全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产权技术合同山东大学横向技术合同签订细则最全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产权技术合同山东大学横向技术合同签订细则最全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产权技术合同山东大学横向技术合同签订细则最全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产权技术合同山东大学横向技术合同签订细则最全版.docx

《产权技术合同山东大学横向技术合同签订细则最全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产权技术合同山东大学横向技术合同签订细则最全版.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产权技术合同山东大学横向技术合同签订细则最全版.docx

产权技术合同山东大学横向技术合同签订细则最全版

(产权技术合同)山东大学横向技术合同签订细则

山东大学横向技术合同签订细则

为加强横向技术项目安全性管理,进壹步明确签订横向技术合同的有关要求,根据我校《关于加强横向技术合同管理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壹章壹般规定

第壹条横向技术合同(以下简称技术合同)是指学校和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主要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条签订技术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诚信、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

技术合同壹经生效,应严格执行。

第三条凡以山东大学的职务技术和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签订技术合同,统壹使用“山东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

特殊情况确须盖山东大学行政章的,应经主管校长审批。

第四条学校科技开发部是学校对外签订技术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凡未经学校科技开发部同意,学校内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学校的职务技术对外签订技术合同。

擅自签订技术合同的单位、个人,壹经查实,对有损学校声誉,且造成知识产权流失和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二章基本条款

第五条签订技术合同,应明确下列基本条款:

(壹)项目名称;

(二)合同主体:

其中壹方必须是山东大学;

(三)项目内容、范围、技术要求;

(四)技术信息和资料提交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八)技术成果所有权的界定、归属及分享比例;

(九)承担风险责任的界定;

(十)项目验收的技术标准、方式;

(十壹)技术使用费或报酬的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十二)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归属及外协经费的确定;

(十三)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四)履行合同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承担;

(十五)后续技术改进的提供、技术所有权归属的份额、经费来源;

(十六)争议的解决办法、方式;

(十七)名词和术语等的界定、解释;

(十八)合同的有效期;

(十九)法人代表(委托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三章重要条款

第六条风险责任

(壹)风险责任应本着合理分担的原则进行约定,壹般应约定双方各自承担各自在履行合同中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

(二)在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合同中,应明确规定:

如遇技术上不可克服的困难,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时,退仍剩余研究经费,已完成的阶段性成果对方有使用权,使用方对该阶段性成果负有保密义务。

双方对各自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各自承担责任,互不追究。

(三)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

如遇不可克服的困难,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时,退仍部分或全部技术使用费,合作方归仍我校已交付的技术资料且对该技术成果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在违约责任条款中应约定违约金,技术合同中对我校有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金原则上应约定明确的数额或者相应的计算办法,最多不得超过合同额50%。

第八条技术成果

(壹)技术转让合同的成果,所有的知识产权均属山东大学所有,技术受让方只能享有技术使用权,在技术转让成果的基础上做出的后续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合同中另行约定。

(二)委托开发合同中的研究成果,应对成果的归属进行约定。

约定为双方共有的,应将山东大学列于首位,且对成果所有权、收益权约定合理的比例;无约定时成果依法归完成的壹方所有。

(三)技术成果以技术入股形式参办企业,由科技开发部代表学校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四)除本细则或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中技术成果的归属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技术指标

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应当可靠可行,项目组保证且确有能力履行且完成。

第十条技术费用

(壹)技术费用的计价,取决于技术的先进性、经济性、社会性、实用性,也取决于技术本身的复杂程度、投资额度的大小及时间要求,更取决于该技术的经济效益。

确定经费数额时要考虑以下内容:

设备费、材料费、前期研究成本、设计费、人工费、科研津贴、管理费、学校无形资产使用费、项目实施的预期收益以及其他研发费用。

(二)技术费用的给付应有明确的日期或时间限制。

经费拨付的方式能够是壹次性付清,也能够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项目,技术资料和成果原则上分期交付;交付技术资料时必须要求对方出具收到资料的证明。

第十壹条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及外协费确定

(壹)技术合同中应对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所需要的费用及归属进行约定。

凡是在合同或协议中对购置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依据合同约定办理;凡是合同、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或者在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壹管理。

(二)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研究工作需要其他单位合作的应签署相关的外协合同或协议。

如无相关的外协合同或协议,学校有权拒绝支付外协费。

第十二条意外事故和人身安全

(壹)技术合同履行中,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和财产损失的实验及相关工作,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意外事故对项目组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医疗费救济、补偿和财产损失等有关费用的承担份额,壹般应约定由合同双方共同分担,分担的比例能够在技术合同中具体约定。

(二)技术合同履行中,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项目负责人也能够在技术合同中明确约定,为项目组工作人员购买人身伤害保险,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支付,购买人身伤害保险的期限为合同履行期限。

第十三条合同履行地、有效期及其他

(壹)合同的履行地壹般应填写为“济南市”;

(二)合同争议条款,应约定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首选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诉请济南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四章签订程序

第十四条签订技术合同,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方的合同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进行认真审查。

主要内容包括:

(壹)合作方应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合作方应具有履行合同相应的支持条件和经济实力;

(三)代表对方签字的应是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有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第十五条签订技术合同,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科技部监制的合同版本提出技术合同文本,提交科技开发部审核。

技术转让合同仍应提供技术成立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专利证书、技术成果鉴定材料等。

第十六条技术合同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技术合同,须经科技开发部至少1名合同审查员的审查无异议后,方可予以签订。

第十七条技术合同标的金额在5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技术合同,经科技开发部2名合同审查员的审查无异议后,方可予以签订。

第十八条技术合同标的金额在20万元之上的技术合同,经科技开发部至少2名合同审查员审核且经科技开发部集体研究无异议后,方可予以签订。

第十九条需会同法律事务室共同审核研究的技术合同,由科技开发部会同法律事务室共同审核研究无异议后,方可予以签订。

需报主管校长审批或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讨论同意的,由科技开发部会同法律事务室共同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或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方可予以签订。

第二十条技术合同文本经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签章后,壹式三份送学校科技开发部,由科技开发部对合同进行编号且进行技术市场登记后,送交学校档案馆登记存档。

第二十壹条对下列情况者,合同不予盖章:

(壹)合同内容含混不清;

(二)合同可能引起山东大学知识产权流失;

(三)合同条款可能对学校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

(四)合同可能出现合同纠纷;

(五)合同风险责任、违约责任未做约定或约定不合理;

(六)合同有其他明显对学校不利的条款。

第二十二条签订技术合同,项目负责人必须附具合同履行承诺书壹份,且在承诺书上签字。

(壹)委托研究和合作研究项目,承诺内容如下:

1.具有承担合同项目的技术能力和条件;

2.拥有完成合同项目所需的人员;

3.合同约定技术内容的实施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4.发生技术合同纠纷给学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承担。

(二)技术转让项目,除承诺本条(壹)中1-4内容外,仍应承诺以下内容:

1.合同约定的技术转让行为不构成对其他在先合同的违约,即在该合同之前没有就相同技术在该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独家转让过,或者在先独家转让合同有效期已过;

2.合同约定的技术转让内容及方式其他共同发明人均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交本项目组人员名单且根据贡献大小依次排序。

该名单及排序作为合同的附件,同时作为职称评定、岗位考核等科研工作量核定的依据。

第五章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科技开发部作为技术合同的签订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技术合同的审查工作,且负责检查、督促技术合同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各学院、中心(系、所)负责对技术的成熟性、转让的可行性、咨询服务的准确性、实施的可能性等内容进行审查,且对合同的履行负有监督、检查和管理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是代表学校对技术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管理的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管理、经费使用、工作安排等履行技术合同的事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是代表学校履行合同的责任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我校的各项义务,维护合同中规定的我校的各项权益。

第二十八条依托学校所属的某壹项或多项技术成果创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其隶属关系不论是学校所属仍是非学校所属的,都必须和学校签订有关协议,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技术转移手续。

第二十九条以学校某壹学院、中心(系、所)为依托创办的由学校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必须在征得学校同意且签订有关协议后,才可使用、转让或中介、出售学校的职务技术成果、专有信息和资料。

第三十条本章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所述及的学校各有关单位及个人有义务配合学校科技开发部检查指导工作,共同维护学校科技开发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壹条学校任何单位和所有在职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擅自使用、转让或中介、出售学校的职务技术成果、专有信息和资料,致使学校知识产权流失和经济损失的,学校对主要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壹)流失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项目者,应将非法使用、转让或中介、出售该技术项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上缴学校;自确认之日起至次年该日,停发其岗位津贴,期间不得晋升职称。

(二)流失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项目者,应将非法使用、转让或中介、出售该技术项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上缴学校;自确认之日起至次年该日,停发其岗位津贴,且停聘二年,停聘期间不得晋升职称。

(三)流失10万元之上项目者,应将非法使用、转让或中介、出售该技术项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上缴学校;自确认之日起至次年该日,停发其岗位津贴,且停聘三至五年,停聘期间不得晋升职称。

(四)各院、中心流失的横向项目经费超过该院、中心当年横向项目总经费的10%者,学校停拨其当年按到帐科研经费划拨的岗贴经费。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和以前的办法、规定、文件等不壹致的情况,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若国家颁布新的有关法律规定,遵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山东大学科技开发部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理化生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