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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人确实有理性,所以他就是他自己的目的,这就是说,他之所以存在,不是因为某种别的东西应当存在,反之,他之所以完全存在,是因为他应当存在;

他的单纯存在是他的存在的最终目的,或者在统一的意义上说,人们绝不能毫无矛盾地探求他的存在的任何目的。

他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他存在。

人应当仅仅被视为理性生物,就此而言,绝对存在的这种特性,为他自己而存在的这种特性,就是他的特性或他的使命。

但是,人不仅具有绝对存在、纯粹存在,他还具有这种存在的特殊规定;

他不仅存在,而且他也是某种东西;

他不仅说“我在”,而且还是我是这个或那个。

就他是一般存在而言,他是理性生物;

就他是某种东西而言,他又是什么?

这个问题我们必须予以回答。

他之所以为他所是的东西,首先不是因为他存在,而是因为在他之外有某种东西。

经验的自我意识,也就是对我们赋有的某种使命的意识,正如我们在上面已经说过的和将来在适当地点也将证明的那样,除非以某种非我为前提,是不可能成立的。

这种非我必定影响经验自我意识的受动能力,我们把这种能力叫做感性。

因此,人就其为某种东西而言,是感性生物。

但是按照上面所说的,他同时也是理性生物,他的理性不应当为他的感性所取消,反之,两者应当彼此长期并存。

在这二者的结合当中,上面所说的人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他存在的那个原理就变成了如下的原理:

人之所以应该是他所是的东西,完全是因为他存在,也就是说,他所是的一切,应该同他的纯粹自我,同他的纯粹自我性相关联;

他之所以应该是他所是的一切,纯粹是由于他是一个自我;

而且因为他是一个自我,所以一般说来,他根本不应该是他所不能是的东西。

纯粹的自我只能从反面加以设想,只能被想象为非我的对立面,因而只能被想象为完全绝对的单一性,而非我的特性则是多样性;

纯粹的自我总是同一个东西,而且永远不会是别的东西。

因此还可以把上述公式表达成:

人应该永远自相一致,而绝不应该自相矛盾。

这就是说,纯粹自我绝不会自相矛盾,因为他自身没有任何差异,而永远是同一个东西。

但经验的、由外在事物决定的和可以由外在事物决定的自我则会自相矛盾;

经验自我不是按照纯粹自我的形式决定的,不是自己决定自己的,而是由外在事物决定的,这就是经验自我经常自我矛盾的一个确实标志。

但这是不应当有的情况,因为人本身就是目的,他应当自己决定自己,绝不应当然某种异己的东西来决定自己,他之所以应当是他所是的东西,是应为他希望成为某种东西,而且应当希求的这种东西。

经验自我应当具有它能永远具有的那种情绪。

因此,我可以把伦理学的根本原理用下列公式表达出来:

你要这样行动,就是把你的意志的准则能够想象为你自己的永恒规律。

所以,一切有限的理性生物的最终使命,就是绝对自相统一,始终自相同一,完全自相一致。

这种绝对同一就是纯粹自我的形式,是纯粹自我的唯一真实的形式;

或者更确切地说,那个形式的表现是在同一性的可思议性基础上被认识到的。

我们的自我经验规定至少绝大部分不取决于我们自己,而是取决于我们之外的某种东西。

不错,意志在自己的范围内,也就是在自己所能涉及的各个对象的范围内,在人知道了这些对象以后,象在适当的时候将会严格证明的那样,是绝对自由的。

但是,感觉和以感觉为前提的表象则是不自由的,而是取决于自我之外的事物,这些事物的特点完全不是同一性,而是多样性。

然而,如果自我也在这方面应当始终自相一致,那么自我就必须力求直接影响那些决定人的感觉和表象的事物本身;

人必须设法改变事物的形态,使事物本身同他的自我的纯粹形式相一致,从而使那些取决于事物形状的事物表象也同这个形式相一致。

然而这样改变事物的形态,即事物应当按照我们关于它们的必然概念而存在,单纯纯粹的意志是不可能的,而且还需要有一定的技能,而这种技能是通过锻炼获得和提高的。

此外,更重要的是:

在我们的理性还没有觉醒的时候,由于事物对我们所自然而然地信赖的自我具有毫无阻碍的影响,我们的可以由经验决定的自我本身就接受了一定的曲折变化,而这些曲折变化不可能符合于我们的纯粹自我的形式,因为它们来源于我们之外的事物。

为了消灭这些曲折变化,在我们面前再现原来的纯粹形态,单靠纯粹意志同样是不够的,而且我们还需要那种通过锻炼获得和提高的技能。

问题什么是文化?

文化对于人完成自身使命的意义?

我们之所以获得这种技能,一方面是为了抑制和消灭在我们的理性和我们的主动感觉醒以前产生的我们固有的错误意向,一方面是为了改变我们之外的事物的形态,按照我们的概念变更它们;

依我看,获得这种技能就叫做文化,获得一定程度的这种技能同样也叫做文化。

文化只有程度的不同,但是文化程度可以表现为无止境的。

如果人被看作是有理性的和感性生物,文化就是达到人的终极目的、达到完全自相一致的最终和最高手段;

如果人被看作是单纯的感性生物,文化本身则是最终目的。

感性应当加以培养,这是用感性可以做到的最高的、最终的事情。

问题费希特所确立人的最终和最高目标?

综上所述,最后的结论如下:

人的最终和最高目标是人的完全自相一致,而且为了使人能自相一致,还在于人以外的一切事物同他对于事物的必然实践概念相一致,这种概念决定着事物应该是怎样的。

用批判哲学的术语来说,这种一致一般就是康德称为至善的那种东西;

从上所述可以看出,这个至善本身根本不具有两部分,而是完全单纯的;

至善就是理性生物的完全自相一致。

至于说到取决于自身之外的事物的理性生物,它倒可以被看作是双重性的:

一是意志同永远有效的意志的观念相一致,或者叫做伦理的善,一是我们之外的事物同我们的意志(当然指我们的理性意志)相一致,或者叫做幸福。

因此,(可以顺便指出),认为人由于渴求幸福,注定会达到伦理的善,这种看法是完全不对的;

倒不如说,幸福概念本身以及对于幸福的渴求才是从人的伦理本性中产生的。

并非造福的东西就是善的,而是只有善的东西才是造福的。

没有伦理就不可能有幸福。

当然,不讲伦理甚至在反对伦理的斗争中也可能产生快感,我们到适当时候将看到为什么会这样,但这种快感并不是幸福,反而甚至常常是与幸福背道而驰的。

使一切非理性的东西服从于自己,自由地按照自己固有的规律去驾驭一切非理性的东西,这就是人的最终目的;

如果人不停止其为人,如果人不变成上帝,那么这个最终目的是完全达不到的,而且必定是永远达不到的。

在人的概念里包含着这样一个意思:

人的最终目标必定是不能达到的,达到最终目标的道路必定是无限的。

因此,人的使命并不是要达到这个目标。

但是,人能够而且应该日益接近这个目标;

因此,无限地接近这个目标,就是他作为人的真正使命,而人既是理性的生物,又是有限的生物,既是感性的生物,又是自由的生物。

如果把完全的自相一致称为最高意义上的完善,就象人们能够理所当然地称呼的那样,那么完善就是人不能达到的最高目标,但无限完善是人的使命。

人的生存目的,就在于道德的日益自我完善,就在于把自己周围的一切弄得合乎感性;

如果从社会方面来看,人的生存目的还在于把人周围的一切弄得更合乎道德,从而使人日益幸福。

问题费希特为什么论孤立的人的使命?

这就是被看作孤立的人的使命,所谓孤立就是指人与其同类理性生物没有关系。

但实际上我们并不是离群索居的,虽然我今天不打算着重考察理性生物彼此之间的一般结合,然而,对于我进入与你们各位先生之间的这种结合,我还是必须作一种概括的考察。

我今天向你们扼要指出的那个崇高的使命,就是我应当使许多大有希望的年轻人明确地认识到的使命;

……我的力量能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于这个愿望,这不完全取决于我自己;

一部分要取决于我们所不能掌握的一些情况,一部分还要取决于你们诸位,取决于我所要求你们给予的关注,取决于我欣然充满信心地指望于你们的个人勤奋,取决于你们对我的信赖,这种信赖是我应该得到的,并且我将努力以行动得到这种信赖。

问题费希特论社会的人的使命

今天我应该确定社会的人的使命,而要解决这一客体,则必须先回答有一个问题。

我把理性生物的相互关系叫做社会。

如果不预先假定在我们之外确实存在着理性生物,如果我们没有能够区别理性生物同所有其他一切不参与社交活动的非理性生物的显著标志,社会这个概念是不能成立的。

我们是怎样作出这种假定的呢?

这些标志又是什么呢?

这就是我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

问题费希特为什么提出不能依据经验论证社会人的使命?

经验仅仅告诉我们,在我们的经验意识里包含着在我们之外还有理性生物的观念,这是没有争议的,任何一个利己主义者也不会否认。

问题在于:

这个观念以外的某种东西是否符合于这个观念?

是否在我们之外还存在着不依赖于我们这种观念的理性生物?

即使我们还没有想象到这一点。

对于这类问题,经验不能告诉任何东西,因为经验毕竟是经验,这就是我们的观念体系。

经验充其量只能告诉我们,有些结果类似于理性原因引起的结果;

但是,经验永远也不能告诉我们,引起这些结果的原因是作为自在的理性生物真实存在的,因为自在的生物本身并非经验的对象。

可以假定在自己之外存在着类似于自己的理性生物,这是人的基本意向;

人只能在一种条件下作这样的假定,那就是人是按照我们上面所说的意义,同其他理性生物进行交往的。

所以,社会意向属于人的基本意向。

人注定是过社会生活的;

他应该过社会生活;

如果他与世隔绝,离群索居,他就不是一个完整的、完善的,而且会自相矛盾。

各位先生,你们知道,不把一般社会与那种由经验制约的特殊社会——大家称之为国家——相混淆,是多么的重要。

不管一个非常大的大人物怎么说,国家生活不属于人的绝对目的,相反地,它是一种仅仅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的、用以创立完善社会的手段。

国家也和人类的一切典章制度一样,是纯粹的手段,其目的在于毁灭它自身:

任何一个政府的目的都是使政府成为多余的。

现在确实还不是这样做的时候,而且我要不知道要经过多少万年或多少万万年才会达到那个境地。

这里所说的根本不是把思辨原理运用于生活的问题,而是修正思辨原理的问题。

……到那时候,纯粹的理性将会代替暴力或狡猾行为,作为最高仲裁者而得到普遍承认。

我之所以说纯粹理性将被承认为最高的仲裁者,是因为即使到那个时候,人们还会犯错误,从而伤害自己的同胞;

但是,他们一定都起码有善良的意志,使自己证实自己的错误,而且一旦证实了这一点,他们就会纠正过来,补偿损失。

在这个时候没有到来以前,一般说来我们甚至还不算是真正的人。

综上所述,通过自由所造成的相互作用是社会的积极的特性。

相互作用以自身为目的;

行动是按照相互作用完成的,单纯由于这个目的,行动才得以完成。

但是,说社会就是它固有的目的,这绝不否定相互影响的方式还可以有一种特殊的规律,这种规律将给相互影响提出更明确的目标。

基本意向是发现类似于我们的理性生物或人。

关于人的概念是一种理想的概念,因为作为理性生物的人的目的是达不到的。

每一个体一般都具有关于人的特殊理想,这些理想虽然没有内容上的差别,但毕竟有程度上的不同;

每个人都会按照他自己的理想来检验他承认为人的人。

每个人都凭着这个基本意向,渴望在任何别人身上找到同这个理想相同的东西;

他千方百计地试验别人,观察别人,如果发觉别人低于这个理想,他就努力把别人提高到理想的程度。

在这种智慧生物和智慧生物的斗争中,总是那种属于较高、较好的人的智慧生物取得胜利;

这昂通过社会就产生了人类的完善,同时我们也就发现了整个这样的社会的使命。

如果才智较高、较好的人对才智较低的、不发达的人看来没有什么影响,那么,一部分原因哈斯由于我们的判断迷惑了我们,因为我们往往在种子还没有来得及发芽和生长以前,就期望立刻得到果实,另一部分原因则是由于才智较好的人也许较之不发达的人处于过分悬殊的更高发展阶段;

他们相互之间的共同接触点太少,他们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影响太少——这是一种非常阻碍文化发展的情况,关于怎样防止这样情况,我们到适当的时候将予以说明。

但一般说来,当然总是才智较好的人取得胜利;

当它看到光明与黑暗的公开战斗时,这对人类和真理的朋友就是一种令人愉快的安慰。

总之,我们迄今全部研究的结果是:

人注定就是社会的人;

人根据自己的使命在自身所应完善的那些技能,也包括社交技能。

这种为一般社会的使命境出自人的本质中最深邃、最纯粹的地方,然而作为纯粹的意向,终究是服从于永远自相一致的最高规律或道德规律,而且必须通过后者进一步得到规定,被列为固定的规则;

一旦我们发现这一规则,我们也就找到了社会的人的使命,而这种使命正是我们现在研究的目的,也是迄今所作的一切考察的目的。

社会意向最初是消极地决定于这种绝对一致的规律的,它不允许自相矛盾。

这个意向的目的就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取予和相互受授,而不是纯粹的因果性,不是纯粹的能动性,好象别人只能对这种能动性采取消极忍受的态度。

这个意向的目的是发现我们之外的自由理性生物,与他们进行交往;

这个意向的目的并不象在物体世界里那样,是为了确立主客从属关系,而是为了确立平等协作关系。

形式完全自相一致的规律同时也从积极的方面决定着社会意向,这样,我们就得到了社会的人的真正使命。

所有属于人类的个体都是互相有别的;

只有在一点上他们完全相同,这就是他们的最终目标——完善。

完善只决定于一种方式,即它完全自相等同。

假使所有的人都能成为完善的,假使他们都能达到自己的最高的和最终的目标,那么他们彼此之间就会完全等同,他们就会成为唯一的统一体,成为唯一的主体。

而在这时,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至少按照自己的概念,力求使别人变得更完善,力求把别人提高到他自己所具有的那种关于人的理想的程度。

因此,社会的最终目的、最高的目标就在于同社会的所有可能的成员完全一致和同心同德。

但是,既然达到这一目标,达到人一般的人的使命,是以绝对的完善为前提,所以,这一目标就相绝对的完善一样,也是不能达到的,就是说,只要人不停止其为人,不变为神,就是不能达到的。

因此,同所有个体完全一致虽说是最终目标,但不是社会的人的使命。

但不断地接近这一目标,无限地接近这一目标,这却是人能够做得到的,而且也是人应该做到的。

这种接近于同所有个体完全一致和同心同德的过程,我们可以称为联合的过程。

因此,这种在热诚方面应当变得日益坚实,在规模vfangm应当变得日益广阔的联合过程,就是社会的人的真正使命;

但因为人们只是在他们的最终使命方面做到一致和能够一致,所以,这种联合只有靠完善才能办到。

因此,我们可以根据同样的理由说:

共同的完善过程就是我们的社会使命,这个过程一方面是别人自由地作用于我们,造成自我完善的过程,这个过程一方面是别人自由地作用于我们,造成自我完善的过程,另一方面是我们把他们作为自由生物,反作用于他们,造成别人完善的过程。

为了达到这一使命,为了日益达到这一使命,我们就需要有一种只有通过文化才能获得和提高的技能,即需要有一种双重的技能:

一为给予的技能,即把别人作为自由生物而加以影响的技能,一为获取的技能,即从别人对我们的影响中获取最大益处的技能。

问题陈述费希特所论社会各阶层的差别

人类各阶层的差别究竟是从何而来的、或者,人类的不平等是从何产生的?

偶然地、不受我们的影响而产生的不平等,即体力的不平等,可以归因于天赋;

各阶层的不平等则好象是道德的不平等;

因此,关于这种不平等就十分自然地产生了一个问题:

各个不同的阶层是根据什么理由存在的?

若干从知识学得出的普遍原理。

一切理性规律都是在我们精神的本质中确立起来的;

但是,理性规律只有通过一种可以运用它们的经验,才到达经验意识,运用这些规律的机会越多,它们同这种意识的结合也就越紧密。

一切理性规律都是如此;

实践规律尤其是如此。

这种实践规律不是以一种纯粹判断,如理论判断为目的,而是以我们之外的效用为目的,并以意向的形态把自己宣示给意识。

一切意向的基础都存在于我们的本质之中,但也不过是基础而已。

每个意向如果要到达意识,就必须由经验唤起;

它如果要成为一种嗜好,而它的满足又要成为一种需求,那就是由频繁的同类经验发展起来的。

但是经验不取决于我们自己,因此,我们的意向的唤起和发展一般也不取决于我们自己。

突出的差别在于:

在迄今已经得到发展的条件下,我作为个体只能受命于片面发展我自身的某种特别天资的自然界,因为我是被迫的;

在这方面我无从选择,而不得不遵从自然界的指导;

我所得到的一切东西,都是自然界给予我的,我并不能得到自然界不想给予我的东西;

我没有放过任何一个机会,以便就我所能,多方面地发展自己;

我完全没有创造这种机会,因为我不能创造。

相反,如果我选择一个阶层——倘若我选定一个阶层,那么,为了能够进行选择,我当然不得不预先听命于自然界——因为这种选择必定已经唤醒我内心的各种意向,把我内在的各种天赋提高为意识;

但是到真正选择时,我却决意从这时起完全不考虑自然界可能给予我的某些机缘,以便把自然界给予我的全部力量和全部恩惠都仅仅用来发展唯一的或许多的特定技能,而我的阶层是由特别的技能决定的,我通过自由选择,自愿献身于这种技能的发展。

在这里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

我该选择一个特定的阶层吗。

或者说,要是我不该选择,那么,我敢唯独献身于一个特定的阶层,即献身于一种片面的发展吗?

要是我该选择,而且有绝对的义务,选择一个特定的阶层,那么,一种以选择阶层为宗旨的意向就必然可以从最高理性规律推演出来,就象一般在社会方面可以推演出这样一种意向一样;

如果我仅仅敢献身于一个特定的阶层,那么,从这个最高理性规律就不能推演出这类意向,而只能推延出一种许可;

为了把意志规定为真正地选择仅仅由规律所许可的东西,就应当指出一种经验材料,这种材料不决定任何规律,而只是决定明智的规则。

这方面的情形怎样,经过研究即可以弄清。

这个规律说:

要竭尽你的所能,完整地、均衡地发展你的一切天资;

但是,它丝毫也没有规定;

我是应该直接在自然界中培养天资,还是间接地通过同别人交际来培育天资。

因此,在这方面的选择就全靠我自己的明智来决定了。

这个规律说:

你要让自然界服从于你的目的;

但它没有说:

即使我发现自然界为我的某些目的也已经受到别人的充分开发,我也应当为人类的一切可能目的而进一步开发自然界。

因此,这个规律并不禁止选择一个特殊的阶层;

但正是因为它不禁止这样做,所以它也不要求这样做。

我处于自由人性的领域;

我敢选择一个阶层,并且在作出决定时,我必须为我寻找一些直接从这个规律中推延出来的、完全不同的使命根据;

这种决定在于我一般是否应该选择一个阶层,而不在于我是否应该选择这一或那一特定阶层。

阶层的选择是以自由为手段的选择,因此,没有一个人可以被迫参加某个阶层或被开除出某个阶层。

以这种强制为目的的任何个人行动和共同设施都是不正当的,更不用说强迫一个人参加这个阶层或阻止一个人参加那个阶层是不明智的,因为谁也不可能完全了解别人的特别才干,一个社会成员往往由于安排不当而在社会上销声匿迹。

这一点自不必说,这种事情本身就不公正,因为这会使我们的行动同我们对于行动的实践概念陷于矛盾。

我们希望成为社会的成员,但我们却做了社会的工具;

我们希望成为我们的宏伟计划的自由合作者,但我们却作了这项计划的被迫的、受苦的工具;

我们正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以我们的设施扼杀这项计划中的人,同时也使我们在人和社会面前造孽。

为了能够向社会报答社会为我们所做的事情,可以选定一个特定的阶层,使一定的才干得以进一步发展;

所以每个人都必须真正运用自己的文化来造福社会。

谁也没有权利单纯为自己过得舒适而工作,没有权利与自己的同胞隔绝,没有权利使自己的文化于他们无益;

因为他正是靠社会的工作才能使自己获得文化,从一定的意义上说,文化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所有物;

如果他不愿由此给社会带来利益,他就是从社会攫取了社会的所有物。

每个人都有这样一种义务:

不仅要一般地希望有益于社会,而且要凭自己的良知,把自己的全部努力都倾注于社会的最终目标,那就是使人类日益高尚起来,使人类日益摆脱自然界的强制,日益独立和主动,这样,就终于通过这种新的不平等产生一种新的平等,即所有个体获得一种均等的文化发展。

如果我们抛开一切与我们自己有关的东西来考察业已阐明的观念,我们终究会看到至少在我们之外有一种结合,在这种结合中,谁也不能不为其他所有人工作,而只为自己工作,或者说,谁也不能只为别人工作,而同时不为自己工作,因为一个成员的成就就是所有成员的成就,一个成员的损失就是所有成员的损失;

这种景象通过我们在复杂纷纭的现象中发现的和谐,就会给我们带来由衷的喜悦,使我们的精神大为振奋。

问题费希特所论学者的使命是什么?

可否据此思考教师的使命?

我作为一个学者应当同初当学者的人们谈谈学者的使命。

每个阶层都是必不可少的;

每个阶层都值得我们尊敬;

给予个人以荣誉的不是阶层本身,而是很好地坚守阶层的岗位;

每个阶层只有忠于职守,完满地完成了自己的使命,才受到更多的尊敬;

正因为如此,学者有理由成为最谦虚的人,因为摆在他们面前的目标往往是遥远的,因为他应该达到一个很崇高的理想境界,而这种理想境界他通常仅仅是经过一条漫长的道路逐渐接近的。

“人具有各种意向和天资,而每个人的使命就是尽可能地发挥自己的一切天资。

尤其是人向往社会的意向,社会使人得到新的特别的教养,得到为社会服务的教养,使他得以非常轻易地受到教养。

在这件事情上,绝不能预先给人作出规定,规定他应当完全直接在自然状态中发展自己的全部天资,或是间接通过社会发展这种天资。

前一种规定是困难,而且不能促使社会进步;

因此,每一个个体都有权在社会中给自己选择一定的普遍发展的部门,而把其他部门留给社会的其他成员,并指望他们能使他分享他们的教养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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