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房地产相关制度与政策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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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划分为4个资质等级。
不管哪个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住宅销售中都要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活动规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2.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管理
房地产开发一般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投资机会选择与决策分析阶段、房地产开发前期工作阶段、房地产开发建设阶段、房地产租售经营阶段。
其中,房地产开发前期工作阶段的内容,包括取得建设用地、取得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完成房屋拆迁、审定项目规划设计等方面工作。
城市规划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包括审定项目规划设计和实施监督检查两个方面。
(一)城市规划的概念和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关系
城市规划的概念
城市详细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又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审定
规划管理的主要方式是依据《城市规划法》审批、核发“一书两证”,即,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是: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项目规划管理的主要依据。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三)城市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检查和监督
检查和监督开发建设单位认真落实审定的规划和设计,是城市规划部门的重要职能。
3.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关系
房地产开发作为城市建设的主要方式,基本都是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
因此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只有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包括用地数量、用地位置、用地强度、建筑用途的功能布局、建筑设计形式、设计标准,才能有效促进城市建设,和谐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
同时,房地产开发建设又是实现城市规划的主要途径,没有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实施,城市规划如同纸上谈兵,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4.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循的制度
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制度:
(1)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设定的条件和国家划拨土地的用地要求开发利用土地。
(2)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3)项目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4)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开发建设,超过1年未动工开发的,政府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超过2年未动工开发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5)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一是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是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必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必须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同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6)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7)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
同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开发项目的质量责任。
(8)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5.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有如下方面:
(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向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招标,并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建设工程原始资料。
(3)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采购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5)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6.房地产开发的施工许可证制度
工程报建与施工许可证制度。
要求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报建,并申领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一律不得开工。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如下: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7.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节
房地产转让管理
7.房地产转让的概念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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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房地产转让的实质是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房地产转让可以分为有偿转让与无偿转让两种不同性质。
无偿转让主要是因继承行为或赠与行为发生的房地产转让。
有偿转让主要是因买卖、交换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发生的房地产转让。
其他转让房地产的合法方式主要有:
(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3)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4)以房地产抵债的。
8.房地产项目转让的条件
房屋与土地物质相连,经济属性也密切相关,因此房屋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保持一致。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对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条件作出规定。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户转让
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应当取得人民政府的批准,或符合人民政府规定可以转让房地产的制度和政策。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1)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项目;
(2)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3)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5)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6)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按照以上规定转让的房地产,如果再转让并需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扣除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
9.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程序
房地产具有价值高、使用周期长、管理制度严格等特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对房地产转让,规定了必要程序:
(1)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2)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4)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5)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6)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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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禁止房地产转让的规定xueh - 学.慧%教%育~网|交|流~社/区%bbs.xuehuiedu.com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明确了以下不得转让房地产的情况:
(1)达不到法定条件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本利的,在权力受到限制期间,不得转让该项房地产;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商品房销售管理
商品房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商品房向消费者售卖的活动。
商品房销售也是房地产转让行为。
根据商品房销售方式不同,商品房销售可以分为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房销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商品房预购人,由商品房预购人支付购房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房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XueHuiedu.C11.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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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由于商品房预售时房屋尚未建成,因此在交付房屋中存在大量房屋质量、交房期限、房屋面积等方面的争议。
为维护商品房市场秩序,必须加强对商品房的预售管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商品房预售规定了三项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开发企业向城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商品房预售管理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2.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的证件及资料有: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罩、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3.经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商品房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与商品房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5.商品房预购人应当在预购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商品房预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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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商品房现售的条件XueHuiEdu.Com_Bbs.XueHuiEdu.Com
(一)商品房现售的条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要求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已通过竣工验收;
(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
(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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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品房销售原则
无论商品房预售与现售,都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2)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条例》对此亦作出相应规定: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承诺,购房人使用房屋一定年限后,如果购房人要求收回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以分期还款或一次性返还购房款方式回购房屋。
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承诺,购房人可以将所购商品房委托其出租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按时向购房人支付高额租金的商品房售商方式。
(5)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同时,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学_慧%教~育%网.13.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商品房基本状况;
(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12)违约责任;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商品房销售程序与方式
1.商品房销售应当明示的相关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商品房销售价格与计价方式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经济适用住房等国家实行指导价格的商品房,按照有关规定定价。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或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三)商品房销售争议的解决规则
(1)商品房销售面积争议
按套或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
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2)商品房销售中的设计变更争议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3)房屋交付时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房屋交付质量与保修责任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14.《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要求和主要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购买者购买的套(幢)发放,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