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docx
《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
v1、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2、掌握普通合伙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
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与退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3、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有限
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合伙人性质
的转变的特殊规定;
4、熟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5、熟悉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6、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7、了解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8、了解合伙的概念、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9、了解普通合伙企业法的概念、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10、了解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合伙企业概述
定义: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v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v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v【解释 1】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
v【解释 2】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所有”。
所有的合伙人”(不论出资形式、不论自己是
否执行企业事务)对“所有企业债务”(不论是一般的企业债务还是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v【解释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债务再找人”。
(1)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
“
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2)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v【解释 4】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人再确定责任”。
(1)只要是普通合伙人,应当对
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只要是有限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只承担有
限责任。
v无限——合伙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
须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v连带——任一合伙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P22
v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且均为承担无限责任者。
v2、有书面合伙协议。
v3、有各合伙人认缴的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
出资。
v4、有合伙企业名称。
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不得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
的字样。
)
v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
v出资
①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
以用劳务出资。
【解释】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②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
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企业的财产 P23
v1、构成:
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的收益
v2、性质:
共有财产
v共有——某项财产由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所有权可以进行质的分割和量的分割。
量的分割就产生共有。
v按照是否对财产划分份额,存在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v存在份额者为按份共有;
v不存在份额者为共同共有。
夫妻、家庭、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均为共同共有。
v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
v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v ①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
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v ②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解释】对内转让只需通知,对外转让应当同意。
v4、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重点)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v
【案例】甲、乙、丙成立 A 合伙企业,甲以小汽车出资(出资后,小汽车属于合伙企业的
财产)。
甲自己向 B 借款 10 万元,未经其他合伙人乙、丙同意,甲以已经作为出资的小汽
车质押给债权人 B(B 不知道该汽车属于甲的出资),该质押无效。
如果给债权人 B 造成损
失的,由甲向 B 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v
(1)重大事项(重点)
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
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v①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v②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v③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v④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v⑤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v⑥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v【相关链接 1】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
另有约定的除外。
v【相关链接 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
同意。
v【相关链接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
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v【相关链接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
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v
(2)合伙人的权利P23
v①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③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④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
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v(3)合伙人的义务 P23
①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
行交易。
v【相关链接】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企业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
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
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v(4)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
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v(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①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②该经营管理人员既然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③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
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重点)
v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v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
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007 年重大调整)。
P24 例题
v(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
亏损。
越权状态下的抗辩权 P24
v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
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重点)
v——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担的债务。
v清偿:
(1)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
(2)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超出其应承担份额,有权向其他人追偿。
v【例题】甲、乙、丙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 15 万元,甲、乙、丙
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 5 万元。
借款到
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
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 15 万元
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 15 万元
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 5 万元的义务
D、丁可以根据各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 10 万元,乙偿还 3 万元,
丙偿还 2 万元
v【答案】AD
合伙人个人债务
(1)合伙人负有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
(2)不足清偿的,只能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
(3)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
先购买权。
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并存时的清偿问题
v合伙人具有双重身份:
合伙人与个人
v双重身份,引发两种债务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优先清偿顺序的问题。
v双重优先原则——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优先清
偿合伙人个人债务。
入伙与退伙 P26
v1、入伙——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企业成员,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
立书面入伙协议。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3)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v2、退伙(重点)
——合伙人丧失合伙人的身份,退出合伙企业的行为。
v效力:
(1)退还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2)对退伙时合伙企业已发生的债务继续承担连带责任。
v退伙包括
v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
v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
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出现规定情形时的退伙。
通知退伙——未约定经营期限,符合三个条件的退伙。
v当然退伙——主体的消亡或合伙人资格的消失。
v除名退伙——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或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v
(1)协议退伙
v①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v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v③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v④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v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v
【解释】协议退伙、通知退伙的主要区别:
合伙协议是否约定了合伙期限。
v(3)当然退伙
v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v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v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
破产;
v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v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v【解释 1】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v 【解释 2】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