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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3.简述放火罪与用放火的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

关于放火罪与用放火的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通说以放火行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来决定犯罪的性质。

如为其他目的而实施的放火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行为人对此也明知,应认定为放火罪;

反之,如果放火行为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则应按相应的犯罪处理。

至于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则应综合考察对象的性质、特点、作案的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况。

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简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的行为。

本类犯罪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本类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即国家通过法律调节所形成的公平公开、平等竞争、协调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状态。

这是本类犯罪与其他犯罪区别的关键。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实施了各种干扰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以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为前提,是本类犯罪的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

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主要有: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偷税罪,抗税罪等。

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主要是: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抗税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

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有一个,即逃汇罪。

(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为故意。

由过失构成的犯罪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2.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特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其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销售金额是否达到5万元,是认定本罪罪与非罪的关键。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

(4)主观方面为故意。

3.简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毒罪的区别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毒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

前者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后者侵犯的则是公共安全。

(2)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既可由自然人构成,也可由单位构成,自然人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

后者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前者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后者则表现为直接向可能被大众接触的食物、水源以及牲畜饲料中投入毒药的行为。

(4)主观方面不完全相同。

前者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直接目的;

后者则以危害公共安全为故意的内容。

4.简要说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和特征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此处的普通货物、物品是指除刑法已规定为其他走私罪对象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如轿车、香烟、家电制品、服装等。

另外,本罪可以由刑法所规定的以走私论的所有行为方式构成。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

5.简述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的区别

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的区别主要有两点:

(1)客观行为不同。

前者表现为仿真造假,即仿照真币的色彩、图案、形状、原料等制造假币,其中不包含有真币的成分;

后者则是在真币上做手脚,即通过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等方式对真币进行加工处理,使其面额增大或张数增加。

(2)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

前者刑法没有规定数额较大才构成;

后者则以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

6.简述偷税罪与抗税罪的区别

偷税罪与抗税罪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方面:

前者侵犯的是税收征管制度;

后者在侵犯税收征管制度的同时,还侵犯了税收征管人员的人身权利。

(2)客观行为不同。

前者表现为以欺骗、隐瞒的方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后者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3)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后者则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4)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

前者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

后者则无情节严重的要求。

7.简述洗钱罪的概念和特征。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管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提供资金帐户等方法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内容。

8.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特征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用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

9.简述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集资诈骗罪与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目的不同。

前者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

后者则以非法募集公众资金为目的。

前者是以集资之名行诈骗之实,即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

后者则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且不以使用欺诈手段为要件。

(3)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

前者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后者侵犯的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

10.简述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和特征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人的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或者制售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著作权法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第十八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简述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主要区别

二者区分的关键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

故意伤害罪之犯罪故意的内容是损毁他人的身体健康;

故意杀人罪之犯罪故意的内容是剥夺他人的生命。

2.简述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主要区别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客体不同。

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报复陷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等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对象不同。

对于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对象,法律未作限制性的规定;

而报复陷害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诬告陷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的行为;

报复陷害罪则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

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5)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诬告陷害罪在主观方面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为目的;

报复陷害罪则是以报复陷害他人为目的。

3.简述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主要区别

前者的客体是妇女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和社会秩序,后者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后者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当着被害人的面公然进行贬低其人格、毁坏其名誉的行为。

前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男性,女性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但不能单独成为本罪的实行犯;

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前者犯罪故意的内容是满足变态性要求或者使妇女当场出丑难堪,后者犯罪故意的内容是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4.简述绑架罪的构成特征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绑架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1)绑架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情况下,则同时还侵犯的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在行为人伤害、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况下,则还同时侵犯了他人的健康、生命权利。

(2)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

所谓“绑架”,是指违背被害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意志,使用强制手段或其他手段将被害人掳离其原处所,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并剥夺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

(3)绑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绑架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特定的目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绑架罪或者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是以除勒索财务或者出卖为目的以外,以获取其他利益为目的。

5.简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特征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妇女、儿童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出卖为目的。

6.简述重婚罪的构成特征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建立夫妻关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犯罪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为两种人,即已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重婚者和尚未有配偶而与有配偶的人结婚的相婚者。

(4)犯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表现为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

第十九章侵犯财产罪

1.简述侵占罪的构成特征及其与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区别。

侵占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侵占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及遗忘物、埋藏物。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有,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同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公私财产权利的犯罪。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后者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3)行为方式不同。

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侵吞,而后者的行为方式包括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方法;

本罪的行为人没有职务上的便利可以利用,而后者只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

2.简述敲诈勒索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利。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对其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简述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

该罪的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依抢劫罪定罪处罚。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4.简述挪用资金罪的概念、构成特征及其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要区别。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是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该罪的客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利。

(2)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

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形:

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3)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从事一定管理性工作的人员。

(4)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本单位的资金,为了本人或者他人使用,故意擅自动用,但准备日后归还。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与对象不同。

前者的客体是资金管理制度和使用权,对象必须是单位的资金;

后者的客体是公共财物使用权和特定款项的专款专用制度,对象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和救济款物。

(2)用途不同。

前者挪用资金限于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后者所挪用的款物只限于公用。

(3)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

前者是过程犯罪,对结果的危害程度没有明确界定;

后者限定为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犯罪。

(4)主体不同。

前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分的人;

后者的主体则为掌管、经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

第二十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简述招摇撞骗罪的构成特征

招摇撞骗罪的构成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威信。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是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是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一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所谓招摇撞骗,是指以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谋取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年满16周岁并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2.简述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特征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生活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我国刑法第294条的规定,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

所谓组织,是指通过策划、招揽、引诱、拉拢、胁迫、调配等行为倡导、发起、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所谓领导,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居于统率、支配地位,对该组织起策划、决策、指挥作用。

所谓参加,是指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仍予以加入的情况,包括积极参加,也包括一般性的参加。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立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而决意组织、领导或参加。

3.简述脱逃罪的构成特征

脱逃罪的构成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和监管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脱逃行为,即行为人从监狱、劳改农场、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拘留所以及其他合法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脱逃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逃避监管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目的。

4.简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重大环境污染罪的构成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休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危害环境的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5.简述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特征

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化。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之一的行为。

所谓制作,是指通过生产、录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印刻、洗印、摄制等方法创造、产生淫秽物品的行为。

所谓复制,是指通过翻印、翻拍、复印、复写、复录等方法将原已存在淫秽物品进行重复制作的行为。

所谓贩卖,是指以发行、批发、零售、转手倒卖等方式销售淫秽物品的行为。

所谓传播,是指通过播放、出租、出借、陈列等方式散布、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单位主体则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牟利的目的。

6.简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特征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所谓组织,是指策划、鼓动、串联、拉拢、欺骗他人,从而使其偷越国(边)境,以及为偷越活动出谋划策,安排偷渡的各项事务。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1.简述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国防利益罪具有以下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国防利益。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防法规,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的具体内容表现为,妨害军队作战和军事行动、破坏国防建设、危害国防管理秩序和拒绝或逃避履行国防义务等四个方面。

就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来说,有的表现为作为,有的表现为不作为。

有的犯罪无论战时还是平时都能构成,有的则只能在战时才构成。

(3)在主观方面一般出于故意,只有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准备、军事设施罪一个罪主观方面属于过失。

(4)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只有个别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如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主体仅限于预备役人员。

如多数犯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

少数犯罪既可由自然人实施,也可由单位实施,如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还有一个犯罪则只能由单位实施,即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2.简述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概念和特征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是:

(1)犯罪客体是军人的身份和军人的信誉。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

所谓冒充军人,一般是指非军人冒充军人的身份,但也包括军衔、职务级别较低的军人冒充军衔、职务级别较高的军人,或者一般部门的军人冒充机要部门的军人的行为。

所谓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军人身份或者职务,进行炫耀,并利用他人对军人的信任,实施了骗取政治荣誉、职务待遇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4)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第二十二章贪污贿赂罪

1.简述行贿罪的概念和特征。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是因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被迫交付财物,只有在行为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行贿罪。

此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应以行贿论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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