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永兴带钢加工厂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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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现有工程环境风险回顾66

6.2技改工程环境风险评价71

7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76

7.1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可行性论证76

7.2废水治理措施可行性论证77

7.3地下水防渗措施78

7.4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论证79

7.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论证79

8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81

8.1社会效益分析81

8.2经济效益分析81

8.3环境效益分析81

8.4综合分析82

9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84

9.1环境管理的目的84

9.2环境管理方针84

9.3运营期环境管理84

9.4环境监测计划85

9.5总量控制指标86

9.6公司环境信息公开87

9.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88

10结论和建议89

10.1结论89

10.2建议91

附图:

附图1:

项目地理位置图

附图2:

项目周边关系图

附图3:

厂区四至关系图

附图4:

厂区平面布置图

附图5:

评价范围及监测布点图

附件:

附件1:

企业营业执照

附件2:

原环评备案证

附件3:

发改委证明

附件4:

污染源监测报告

附件5:

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

附件6:

钝化液供销合同

附件7:

危废处置协议

附件8:

专家意见

1概述

1.1项目由来

任丘市永兴带钢加工厂位于任丘市议论堡乡大征村南,成立于2001年,于2005年建成投产,年产31万吨热镀锌板。

企业于2016年12月委托河北欣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任丘市永兴带钢加工厂热镀锌板生产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并于当月通过了任丘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备案号:

任环评备【2016】86号,企业于2017年2月取得了排污许可证,证号:

PWX-130982-0029-18。

任丘市永兴带钢加工厂现有热镀锌生产工艺是采用退火炉进行表面热处理后即进行热镀锌,由于未采用钝化工艺,导致产品耐腐蚀性能较差。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日益激烈,客户对产品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此背景下,任丘市永兴带钢加工厂决定投资10万元在现有工艺的基础上增加钝化工序(无铬钝化),以提升产品质量迎合市场的需求,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本次技术改造在现有车间内进行,不新增占地,也不增加产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环保政策要求,本项目属于“二十二、金属制品业68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任丘市永兴带钢加工厂委托苏州合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了“任丘市永兴带钢加工厂热镀锌板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我公司在接受任丘市永兴带钢加工厂的委托后,进行了现场的探勘、资料收集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结合项目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它相关资料开展了工程分析和环境影响预测等专题工作,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了《任丘市永兴带钢加工厂热镀锌板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现报请沧州市环境保护局任丘市分局审批。

在报告书编制过程中,得到了沧州市环境保护局任丘市分局、任丘市永兴带钢加工厂及检测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1.2主要工作流程

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流程见下图1.2-1

图1.2-1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流程

1.3主要评价内容

(1)通过环境现状调查,掌握项目厂区周围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及环境质量现状,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依据。

(2)针对项目特点和污染特征,确定主要污染因子和环境影响要素。

(3)预测项目建成后对区域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提出避免或减轻污染的对策和建议。

(4)评价项目的环境可行性,并提出防止和减轻工程建设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对策和建议,最终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5)分析论述主要工艺及工作流程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

(6)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对项目建设是否可行做出明确的结论,为管理部门决策,设计部门优化设计,建设单位环境管理,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等提供科学依据。

1.4分析判定内容

1.4.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发展改革委令2013第

21号),本项目生采用的工艺、设备、原料等均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属允许类建设项目;

任丘市发展改革局出具了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说明(附件3),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1.4.2选址可行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任丘市议论堡乡大征村南,在现有厂区内建设,评价周围内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文物保护地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敏感区。

项目建成后,不新增废气、废水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本项目距离白洋淀湿地自然保护区约16.5km,不在保护区范围内。

综上所述,本项目选址可行。

1.5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根据工程特点及周围环境概况,确定本次环评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为:

(1)钝化工序产生的废液和槽渣的处置;

2)钝化液泄漏对地下水的影响;

3)现有工程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6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三线一单”包括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1)生态保护红线目前,任丘市尚未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位于任丘市议论堡乡大征村南,周边无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目标,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环境质量现状评价,项目区域地下水环境、声环境、大气环境均能满足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区域环境质量较好。

本项目不新增废气、废水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项目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运行过程中消耗一定量水资源,不新增用电量,本项目新增用水量为

1.89m3/a,用水量较小,不会触及资源利用上线。

(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目前任丘市尚未出台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本项目属于技术改造,不新增废气、废水排放源,同时针对现有工程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降低了对环境的影响,故不属于环境准入负责清单内容。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相关要求。

1.7环评结论任丘市永兴带钢加工厂热镀锌板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及任丘市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项目采取的污染治理措施合理可行,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应标准要求,能够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可满足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及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同时,根据公众参与调查结果,多数公众赞成项目的建设,无反对意见。

综上所述,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2总则

2.1编制依据

1.2.1国家环境保护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

(1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10月1日。

1.2.2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条例

(1)《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环境保护部,2012年7月3日);

(2)《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国发【2015】17号,2015年4月2日);

(3)《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

(4)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5)《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6)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

(7)《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修正)》(国发展改革委);

(8)《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修订);

(10)《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3.20修订,2016.8.1施行);

(11)《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35号,环境保护部,2015年7月

13日公布,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12)《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04号);

(13)《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环发【2014】55号);

(14)《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2014.12.19);

(1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4号,2015.4.26);

(16)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办【2013】103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3年11月14日印发);

(17)《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境保护部2013.9.22);

(18)《关于印发<

“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环环评【2016】95号,2016.7.15);

(19)《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评

【2016】150号,2016.10.26);

(20)《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2016.12.5);

(2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

1.2.3地方环境保护政策、条例

(1)《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冀环办发【2013】286号,2013.11.21);

(2)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2013.9.6);

(3)《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4】283号);

(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3日)

5)《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沧政字【2013】62号);

6)《沧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沧发【2016】11号);

7)《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年3月26日施行);

8)《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3.1);

9)《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冀政【2012】24号);

10)《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09年7月1日);

11)《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管理的意见》(冀环办发【2014】

6)《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4);

(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

年修正);

1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正)

1.2.5与项目相关的其它资料

1)《任丘市永兴带钢加工厂热镀锌板生产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2)《任丘市永兴带钢加工厂技术改造项目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

2.2评价目的和原则

2.2.1评价目的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到事前预防污染,为主管部门审批决策、监督管理,为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及日后的生产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和基础资料。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项目用地周围的环境状况,本环境评价工作拟达到以下目的:

(1)从国家产业政策的角度出发,结合当地总体规划要求,确定项目的建设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及规划要求。

(2)在对拟建项目用地周边自然、社会、经济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掌握评价区域内主要环境敏感目标、保护环境目标;

充分利用现有资料并进行现场踏勘和必要的现状监测,查清评价区域环境现状(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声环境),并做出现状评价;

调查并明确区域内的主要污染源及环境特征。

(3)全面分析工程建设内容,掌握生产设备及设施主要污染物的产生特征,根据物料衡算及类比分析计算污染物产生量及排放量,根据区域环境特征和工程污染物排放特点,采用模式计算和类比调查的方式预测项目投产后对周围环境影响的程度和范围,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论证建设工程的可行性。

(4)在进行广泛的公众调查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所引起的环境影响,提出切实可行的减缓或补偿措施建议,并及时反馈于工程设计与施工各阶段,最大限度降低或减缓项目建设对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

(5)根据国家对企业在“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论述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技术经济和理性、达标水平的可靠性分析,进一步提出减缓污染的对策建议,为优化环境工程设计、合理施工和工程投产后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和措施建议,更好地达到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目的。

2.2.2评价原则

(1)认真贯彻国家和河北省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要求。

(2)根据工程的特点,抓住主要环境问题,着重评价项目运行过程中废水、噪声和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分析各项污染治理措施的可行性,消除或减轻工程项目外排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使工程建设真正起到既带动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又能保护好当地环境的作用。

(3)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可行性,从环境角度做出结论。

力求使评价结论客观、公正,对策建议具有可操作性。

(4)在保证评价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本地区既有资料,尽量减少环境监测工作量,缩短评价周期,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5)严格贯彻执行“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等环保政策法规。

(6)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主次分明、重点突出、数据可靠、结论明确、实用性强。

2.3评价因子与评价标准

2.3.1评价因子

2.3.1.1环境影响要素识别

本项目利用现有厂房进行技术改造,新增钝化池两座。

通过现场踏勘和初步工程分析,根据项目主要污染源污染因子及区域环境特征,按导则的主要环境影响要素进行识别,结果见表2.3-1。

表2.3-1环境影响要素识别表

类别

自然环境

生态环境

环境空气

地表水环境

地下水环境

声环境

植被

野生动物

水土流失

施工期

-

-1D

营运期

-1C

备注:

1、表中"

+”表示正效益,“-”表示负效益;

2、表中数字表示影响的相对程度,“1”表示影响较小,“2”表示影响中等,“3”表示影响较大;

3、表中“D”表示短期影响,“C”表示长期影响。

由表1.2-1分析可知,营运期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是长期存在的,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对地下水环境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施工期主要表现在对声环境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由于拟建项目只需在现有预留坑位内进行钝化池的安装,无土建施工,且施工期很短,因此,施工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

2.3.1.2评价因子筛选

根据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结果,结合区域环境质量现状,以及工程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征,确定本项目评价因子见表2.3-2。

表2.3-2评价因子一览表

环境

要素

项目

运营期评价因子

大气

现状评价

PM2.5、PM10、SO2、NO2、CO、O3

地下水环境

K+、Na+、Ca2+、Mg2+、CO32-、HCO3-、Cl-、SO42-、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六价铬、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氯化物、氟化物、硫酸盐。

污染源评价

COD

影响评价

声环

等效连续A声级

A声级

固体废物

废钝化液、槽渣

2・3・2环境质量标准

2.32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本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⑵

中二级标准,具体限值见下表2.3-3。

表2.3-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序号

标准值

单位

标准来源

1

PMio

24小时平均

150

2

PM2.5

75

3

NO2

80

(jg/m

1小时平均

200

4

SO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500

(GB3095-2012)二级标准

5

CO

10

mg/m

6

03

日最大8小时平均

160

2.3.2.2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本项目所在地地下水环境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

川类标准,具体见表2.3-4。

表2.3-4地下水质量标准单位:

mg/L(pH除外)

项目名称

标准

pH

6.5~8.5

总硬度

<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

2计)

3.0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挥发酚

0.002

(GB/T14848-2017)川类

硝酸盐

20

亚硝酸盐

1.00

7

氨氮

0.50

8

0.05

9

氟化物

1.0

2.323声环境质量标准

本项目位于任丘市议论堡乡大征村南,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及任丘市环境功能区划(2007),本项目所在地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标准限值如下表2.3-5所示。

表2.3-5声环境质量执行标准单位:

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昼间

夜间

适用范围

2类

60

50

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2・3・3污染物排放标准

2.3.3.1废气排放标准

现有工程工艺废气颗粒物、SO2、NOx的排放执行《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特别排放限值,氨的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排放限值,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限值见下表2.3-6

表2.3-6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源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

度,mg/m3

无组织排放限

值,mg/m3

执行标准

退火炉

颗粒物

15

/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DB13/2169-2015)特

别排放限值

100

NOx

300

电阻缝焊

锌锅

无组织废气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2

1.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中表1

2.3.3.2噪声排放标准

该项目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具体噪声排放限值见下表2.3-7。

表2.3-7运营期噪声排放限值

单位:

dB(A)

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2.3.3.3固体废物控制标准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

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I8597-2001)及其修改单。

2.4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范围

2.4.1评价工作等级

2.4.1.1大气评价工作等级

本项目无废气排放,因此,本项目不设大气评价等级。

2.4.1.2地表水评价工作等级

本项目无废水排放,因此,本项目不设地表水评价等级。

2.4.1.3地下水评价工作等级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地下水环境敏

感程度分级表见表2.4-1,地下水评价等级判定依据见表2.4-2。

表2.4-1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析表

敏感程度

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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