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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新兴县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一、实施主体:

新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

三、申办的条件: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单位食堂许可,应当提交开办者的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5.健康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6.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餐饮服务企业还应当提交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补办《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五)申请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3.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程序

六、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整改时间)。

七、联系方式:

办证窗口电话:

2890678

地址:

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

八、其他

食品经营许可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说明

餐馆,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1:

3.0,粗加工操作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5%,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000㎡以上,以提供饭菜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200~1000㎡,以提供饭菜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200㎡,以提供饭菜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饮品店,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以上,以供应现场制作的冷、热饮品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糕点店,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以上,以供应现场制作的中、西式糕点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

小餐饮,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以下的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糕点店、农家乐等规模较小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餐饮管理企业,指以承包经营单位食堂或者为其他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委托管理服务的一种食品经营业态,不包括餐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市局许可审查)。

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市局许可审查),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不得小于300m2。

单位食堂,含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面积应当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不得小于30㎡,就餐人数人均面积应当不小于0.2㎡。

对外承包的单位食堂,应提交与承包者签订的承包合同以及承包者含有“食品经营管理”类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复印件。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申请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特殊情况,供餐人数在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供餐场所暂不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畴。

 

第一类食品经营许可核查要求

(适用食品销售)

1、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

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的设置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通则》的规定。

具体核查项目和判定标准见第一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2、申请经营项目含冷藏冷冻食品的,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3、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应配备与经营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

散装食品与其他商品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措施,与生鲜禽畜、水产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4、申请销售散装熟食、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等有效的许可证明材料。

销售散装熟食应有专用操作区域,配备具有防蝇、防尘、防鼠及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熟食柜,设置可开合的取物窗(门),配备专用工(用)具及容器夹取及售卖。

5、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以及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

6、网络食品销售商,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清单,并自其入网之日起30日内将其网址、IP地址以及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示方法等信息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7、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场所还应当配备必要的信息化设备,以满足婴幼儿配方乳粉等重点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实施条件。

8、食品贸易商应当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其办公场所视为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可不必配备食品销售设施设备。

有食品贮存场所的,申请时应当提供食品贮存场所地址、面积、设备设施等信息。

9、食品销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另设食品贮存场所的,在申请许可时,应当将食品贮存场所地址、面积、设备设施等信息一并填报。

食品贮存场所、自动售货设备跨辖区设置的,经营场所所在地许可机关应当通报其所在地的同级许可机关。

10、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糕点类和自制饮品等食品加工制售,相应按第二类或第四类许可核查要求进行核查。

 

第二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要求

(适用于餐馆,单位食堂)

1、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2、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外,其它场所均设在室内。

3、进行冷食类、生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制作和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集中分餐,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

生食水产品还需设置相应前处理专用操作场所。

配送沙拉、凉菜等半成品,现场仅拆封、调味,可在烹调加工场所或备餐、就餐场所进行。

4、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制作和除学校食堂外的单位食堂以及集中加工、当场分餐食用的经营者的分餐,分别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简单调配自制饮料的,可在备餐场所等洁净区专用工作台操作。

5、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

6、餐馆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1:

3.0,粗加工操作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5%,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

单位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30㎡,就餐人数人均面积不小于0.2㎡。

7、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8、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

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给排水系统。

9、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

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10、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与外界相通的门能够自动关闭。

11、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12、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

13、粗加工操作场所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相应分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和水产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

采用半成品烹饪的可相应减少水池的数量。

小型餐馆如使用盆、桶等容器代替水池,应设固定的有给排水设施的操作台。

14、配备能正常运转的餐具和工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其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

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

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

学校食堂和大型餐馆的餐饮具应采取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小型餐馆如使用盆、桶等容器代替水池,应设固定的有给排水设施的操作台。

15、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16、食品原料清洗、餐用具清洗消毒以及清洁工用具清洗水池分开专用,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17、除清洁工用具专用水池外,其它水池容量不得小于0.12立方米。

18、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19、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20、单位食堂以及集中加工、当场分餐食用的经营者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用具,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21、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22、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23、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24、食品库房以及其它食品处理场所有足够数量的食品存放架(柜),确保食品分类、上架(进柜)存放。

25、常温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26、冷冻(藏)库设有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27、有专用的食品添加剂存放设施。

28、烹调场所配置机械排风和调温装置。

29、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

30、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31、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应有空气幕或纱帘、纱窗等防尘、防蚊虫设施。

32、与外界相通的排水沟出口、排气口安有网眼孔径小于1c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33、库房的门装有防鼠设施(如设不低于60cm的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

可以自动闭合的密闭非木质门,不需安装防鼠板。

34、员工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和更衣、洗手设施。

中、小型餐馆以及500人以下的单位食堂可不作此要求。

35、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36、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37、厕所采用水冲式,设有效排气装置,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消毒、干手设施。

38、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39、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

生食水产品前处理专用操作场所与专间相邻,配置专用水池和加工用具,处理后的半成品能直接通过传递窗进入专间。

40、专间内设有独立空调设施、工用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

特殊情况只能使用中央空调的,必须在专间空调出风口安装空气净化过滤装置。

41、专间入口处设置具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42、专用操作场所与其他食品处理功能区有明显分区或隔离设施。

成品存放区域与加工制作区域相对独立。

43、专用操作场所地面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44、专用操作场所内设工用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45、专用操作场所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46、食品清洗、加工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

自备水源应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47、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包括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和自制饮品)的水经过水净化设施处理或使用直接饮用水。

48、单位食堂、大型餐馆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

 

第四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要求

(适用于糕点店、饮品店、小餐饮)

1、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2、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半成品制作、成品加工、餐具与工用具(含容器)清洗消毒、原料存放、售卖等功能区。

食品加工处理各功能区均在室内。

3、进行冷食类、生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制作,应分开设置操作专间。

4、同时经营糕点类食品和自制饮品的,应分别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5、各功能区分区较为明确,基本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

糕点成品存放场所(或区域)应与其他场所相对分开。

6、食品处理区地面平整、光滑、无裂缝。

粗加工、餐具与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有给排水系统。

7、食品处理区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粗加工、半成品制作、餐具与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8、食品处理区天花板不渗水,无脱落、破损。

9、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一个以上的原料清洗水池(容器)。

使用容器代替水池的,应设固定的有给排水设施的操作台。

10、配备能正常运转的餐具与工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其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使用容器代替水池的,应设固定的有给排水设施的操作台。

11、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容器),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12、食品原料清洗、餐用具清洗消毒以及清洁工用具清洗水池(容器)分开专用,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13、除清洁工用具专用水池(容器)外,其它水池容量不得小于0.08立方米。

14、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具、工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易于清洁。

15、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16、自制酒过程中不得使用压力容器。

17、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除外)存放场所(区域)明显分开。

18、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19、食品贮存场所以及其它食品处理场所有足够数量的食品存放架(柜),确保食品分类、上架(进柜)存放。

20、有专用的食品添加剂存放设施。

21、热加工场所配置机械排风装置。

22、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

23、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24、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应有空气幕或纱帘、纱窗等防尘、防蚊虫设施。

与外界相通的排水沟出口、排气口安有网眼孔径小于1c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食品贮存场所装有防鼠(如设不低于60cm的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可以自动闭合的密闭非木质门,不需安装防鼠板。

25、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

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专间门能够自动关闭。

26、专间内设有独立空调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

特殊情况只能使用中央空调的,必须在专间空调出风口安装空气净化过滤装置。

27、专间入口处设置具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28、专用操作场所地面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29、专用操作场所场所内设专用冷藏设施。

30、专用操作场所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31、食品清洗、加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

自备水源应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32、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包括自制饮品)的水经过水净化设施处理或使用直接饮用水。

33、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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