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纳税评估模型模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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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旅游目的地接待出发地组团社游客的旅行社;
办事处:
是指地接社设在出发地城市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
从经营品质上又分为:
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一般旅行社。
目前桐乡有旅行社26家,其中四星级4家、三星级7家、一般旅行社15家,全为组团社。
(三)工艺简介
旅行社必须持有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许可证方可经营,其营运项目通常包括了各种交通运输票券(例如机票、巴士票与船票),套装行程,旅行保险,旅行书籍等的销售,与国际旅行所需的证照(例如护照、签证)的咨询代办。
从旅行社衍生的职业有:
领队、导游、票务员、签证专员、计调员(旅游操作)等。
旅行社服务行业的主要业务流程是:
1、旅行社的业务员向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招揽旅游业务,按对方出游要求,签订旅游合同。
2、根据旅游目的地、人数规模等要素,由计调部负责房、餐、车、景点等订购,生成出团任务单,确定导游陪同。
3、导游陪同全程服务。
4、旅游完毕,开具旅游发票结帐。
二、行业小类生产经营规律及涉税管理要点
(一)行业小类生产经营规律
1、旅行社服务行业是一个新兴的朝阳产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单位组织出游的比例将逐步减少,而个人出游、家庭出游的占比将越来越高,旅行社隐性收入比例也越来越高。
2、旅行社服务行业是一个为旅游消费者提供吃、住、行、游、购、娱等六项旅游元素的中介经纪服务行业,其收入从本质上可以理解为旅游消费者提供有关旅行要素的中介服务收入,不包括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也不包括支付给其他旅游单位或个人接团的旅游费。
3、旅行社服务行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时,一般以组团服务形式,即将相同旅游目的地、一定数量的旅游者组建为一个团队,由导游陪同全程服务。
而每个组团一般都有一定的利润空间。
(二)涉税管理要点
鉴于旅行社服务行业的特殊性,在日常的税收管理中,应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发票监管
由于个人或家庭旅游者一般都为自费,不需报销旅游费用,旅游结束后往往没有索要发票,而旅行社通常以收据代替发票开具给对方,申报时经常会隐瞒这部分收入。
随着个人出游、家庭出游占比的增多,此类现象对税收征管质量的影响将会越来越严重。
而在旅行社已经开具的发票中发现,不填写旅游线路、旅游内容、旅游起点终点、旅游时间等内容现象普遍存在。
对于这种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以及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在日常管理以及风险评估时重点进行关注。
同时要关注游客在行程中临时增加旅游项目和景点加收的旅游费有无入帐,旅行社取得的各种奖励收入、景点门票折扣收入、游客购物娱乐等自费消费项目的回扣收入是否入帐等,最大限度避免税款流失。
2、加强营业税扣除项目审核
按照现行的营业税政策,是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营业额;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者在境内或出境旅游,改由其他旅游单位或个人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该接团单位或个人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营业税扣除项目的核算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税收的收入。
目前,许多旅行社有意无意将“营业费用”、“管理费用”项目串到“营业成本”项目,譬如将导游补贴、导游带团费用、日常单位车辆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等串到“营业成本”中,增加了营业税扣除项目的金额。
有些旅行社的账务处理不规范,记帐时所附原始凭证不全,营业税扣除项目记账凭证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不符,譬如有些团队人员多,定额发票(包括:
景点门票、餐饮发票、住宿发票)的数量多,粘贴起来不便,为了省事,挑选几张做个说明就完事。
在审核中,要多多关注,尤其是营业额扣除率较高时。
3、加强会计利润核算的审核
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是做好旅行社税收征管的关键。
根据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应该按团队进行明细核算,一团一结,对团队的旅游去向、交通工具、人数、天数和所发生的费用都必须做到与旅游合同相符,记录明细清晰。
但目前许多旅行社由于种种原因,财务核算较为混乱,根本没有注明团队标记。
审核时要注重各项收入确认时间的正确性和收入数额的正确性。
要将营业收入明细账与有关凭证和原始记录核对,有无收入不入帐或延迟入帐等情况;
将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明细账与有关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核对,检查有无将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而未记营业收入的情况。
特别是对于四项扣除费用,更要详细核对与比对检查,对于无法区分团队费用明细的,责成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评估方法
主要采用综合指标比较分析法。
(一)原理与指标描述
1.发票缴销金额与申报金额比对率。
该行业的顾客一部分为无处报销的个人,因很多人没有索取正式发票的习惯,且支付基本为现金,不开票收入不入账的概率较大。
该指标预警目的是预防企业少计收入。
评估模型:
发票缴销金额与申报金额差异=发票缴销金额-(申报营业税计税依据+可扣除项目的发票金额)
标准值参数范围:
发票缴销金额与申报金额差异小于0。
疑点判断:
若发票缴销金额与申报金额差异大于等于0,可能存在未足额申报营业收入或可扣除的发票金额未足额扣除。
差异幅度越大,疑点越大。
数据获取途径:
发票管理、申报征收数据、人工录入可扣除项目的发票金额。
应用要点
该指标数据可以按月、按季度、按年度分别采集,利用纳税人的纵向变动指标,再结合同行业的横向指标进行有效监管。
2、营业额扣除率。
该行业营业税实行差额征收,如果企业不能够做到按团队进行明细核算,扣除项目核算混乱,则很难核实其真实发生的扣除额。
该指标预警目的是预防企业少计收入或虚增扣除额。
营业额扣除率=营业额扣除额÷
主营业务收入×
100%
营业额扣除率标准值参数范围为80%-90%。
若营业额扣除率大于参数上限的,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1)成本费用核算不规范。
如没有按旅游团队分别核算收支,而是将各个团队的费用放在一起,造成所列支出与收入不配比。
(2)收支核算不同步。
如为游客支付的接团费用已在账上列支,但未与组团单位及时结算收入,造成所列支出与收入不同步。
(3)扩大营业额扣除额。
如代游客支付的各种交通费、房费、餐费、门票等各项费用,按宾馆饭店和旅游景点打折前的金额予以全额抵扣;
将企业自身费用列入替游客支付的费用中。
申报征收、财务报表数据、人工录入可扣除项目的发票金额。
3、利润率。
该行业在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均考虑一定的利润空间,所组织出游的每次团队一般情况下均有一定的利润。
该指标预警目的是预防企业少计收入或虚增成本费用。
利润率=利润总额÷
营业收入×
利润率标准值参数范围为1%—6%。
若利润率低于参数下限的,可能存在收入核算不真实、费用核算和扣除项目不规范等情况。
财务报表数据。
四、印证案例
根据桐乡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布置,XX分局XXX、XXX于2013年9月2日-9月18日对桐乡XXX旅游有限公司所属2013年上半年度纳税情况作了纳税评估。
一、企业基本情况
桐乡XXX旅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
桐乡市梧桐街道润丰商业步行街B7幢135、137号,法人代表:
XXX,注册资本30万元,由XXX占70%、XXX占30%。
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
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
(凭有效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一般经营项目:
会务服务;
庆典礼仪服务;
汽车租赁服务;
航空票务代理;
车船票代理;
工艺品、针纺织品、服装服饰、鞋帽的销售。
(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
公司现有营业办公用房约172.76平方米。
员工6人,其中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人,导游2人,计调1人,出纳1人。
企业所得税地税征收,实行查帐征收。
财务负责人:
XXX,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二、审核评税情况
(一)审核评析
1、运用资料分析,发现疑点。
通过对税务登记资料,2013年度1-6月份纳税申报资料、财务报表(包括龙版系统中的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进行系统审核分析比对,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疑点问题:
疑点一:
公司截止2013年6月30日,尚有预提费用247298.50元,是什么原因?
疑点二:
该公司2013年1-6月份主营业务收入6324523.00元,营业税扣除额为5945048元,主营业务成本5946467.00元,利润总额为26075.03元。
营业税扣除率为94%,利润率为0.4%,明显偏低,是否存在少申报收入或虚列成本费用的情况?
疑点三:
通过龙版系统中查询2013年1-6月份的发票开具明细数据,发现每个月开具的发票累计金额与每个月利润表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完全一致。
在日常生活中了解到大部分旅行社对索要发票报销单位和个人,才会在帐上如实反映这部分营业收入,但对无处报销的个人因很多人没有索取正式发票的习惯,旅行社则未将这部分收入入账,造成营业收入短少。
该公司是否存在少申报营业收入的情况?
2、评估对象确定。
根据资料分析情况,将该企业列为重点评估对象,并着重评估该纳税人是否存在少申报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约谈举证
发现疑点后,我们评估小组按照纳税评估规程向该企业发出了《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要求企业财务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以上疑点进行举证说明;
并在约谈前精心准备约谈提纲,做到有的放矢。
在约谈举证过程中,评估小组首先要求约谈人员介绍本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和人员配备情况、帐户处理方法及与游客的结算方式等基本情况。
然后对评估中发现的疑点,要求被约谈人逐一进行解释,特别要求被约谈人要以充足的事实依据说明是否存在散客收入不入账从而少计收入的情况,并责令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效的原始材料进行举证说明。
1、对疑点一?
被约谈人的解释为:
预提费用,是公司接待旅游团队,为其提供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因为未能及时取得发票等相关凭证,所以预先计入了各期成本中。
对疑点一,评估人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营业税差额征收的纳税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凭证,因此预提费用不得扣除。
企业财务负责人表示认可。
2、对疑点二?
公司2012年刚成立,处于开拓市场,培育客源的阶段,因此利润率相对偏低。
3、对疑点三?
确实有对一些未主动索取发票的游客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但同时也存在碍于人情多开发票的情况,两者相抵营业收入未少申报。
(三)实地核实
在通过与企业财务负责人的约谈。
对于疑点一的问题已经清楚了。
但对于疑点二、疑点三还需进一步下企业实地了解作查实。
通过对企业的实地核实,又发现如下疑点:
在实地核实的过程中,发现公司的经营场所张贴着许多赴境外旅游的海报,但通过查询该公司提供的旅游合同,未发现组织境外旅游的情况,另外公司也没有申报过代理业的收入,这部分收入是如何核算的?
该公司一些散客团的营业税扣除项目只有一张地接社的发票。
由于旅行社组织旅客旅游,改由其他旅游社接团的,以全额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样通过增大转包金额的方法就可以减少计税营业额。
该公司是否存在这种情况?
该公司在开具发票时填写不规范,例如不填写旅游线路的起始地点。
是否存在虚开发票,张冠李戴的情况?
疑点四:
在实地核实的过程中,发现公司的经营场所有一个存放旅游包、帽、纪念品的仓库,并发现了该仓库的部分领用记录,是否和该企业财务负责人提供给我们的出团记录相符?
(四)再次约谈举证
公司没有组织境外旅游的资质,只从事出境旅游代理服务,收取1%-2%的佣金。
一部分确实未申报营业收入。
另一部分客户需要开发票报销,就改用其他未申报营业收入的境内团队的扣除发票来抵扣。
其中一部分团队公司将其转卖给另外的旅行社,从中抽取佣金,所以只有一张地接社发票;
另外一种情况是有些客户实际未报名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但向公司索取发票回单位报销,公司碍于人情和维护客户关系的需要,不得已开具。
如果配飞机票、火车票等营业税扣除项目凭证容易出现姓名不一致的情况,为了省事就向其他未申报营业收入的境内团队的地接社索取一张综费发票作为营业税扣除项目凭证。
这种情况确实存在,原因就是如果发票上写了旅游线路的起始地点,相应营业税扣除项目凭证就很难配,一些虚开的发票就无法自圆其说。
4、对疑点四?
仓库的领用记录和提供给我们的出团记录会出现对不上的情况。
但领用记录已经不完整,全部核实有困难,总体来说确实存在少申报营业收入的情况。
(五)评查结合,督促企业自查补报:
通过与企业财务负责人的约谈,评估人员感觉到问题基本清楚,但企业财务负责人存在着各种顾虑。
于是评估人员向企业的负责人及其财务人员说明,纳税评估是鉴于企业纳税申报之后税务稽查之前的一种税务管理行为,对于评估中发现的对政策理解有偏差的等一般性不具有偷税嫌疑的问题,企业可作自查补报处理。
但对于评估中的疑点问题,企业没解释清楚,疑点不能消除的,则将进一步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
通过和企业的沟通,逐步使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对评估工作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愿意配合评估工作,对少缴的税费进行自查补报。
评估人员对该企业主动提供的与其疑点相关的有效的原始举证材料进行了详细的深入的查看。
通过实地核实,最后认定该企业主要存在如下涉税问题:
1、2013年1-6月该公司存在少申报营业收入的情况,少申报营业税及其附加的情况。
2、2013年度该公司存在少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六)评估处理:
我分局以提示函的形式向企业告知上述涉税问题,要求企业核实后自纠。
该企业对上述评估提示内容查实后,及时、主动申请补缴了税费共计30540.29元,并对相应的帐务进行了调整。
具体申报缴纳项目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2013上半年应补申报营业税17671.7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2013上半年应补申报城建税1237.02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国发[1986]第50号)和《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2013上半年应按3%补申报教育费附加530.15元。
4、根据《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的规定,2013上半年应按2%补申报地方教育费附加353.44元。
5、根据财政部《关于浙江省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函〔201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浙政办发〔2011〕83号)的有关规定,2013上半年应补申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353.44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的规定,2013年应补申报企业所得税10394.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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