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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策划、建立、保持、完善测量管理体系,组织计量职能的协调实施并监督检查。

(四)负责策划和组织测量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工作,确保计量检测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并符合规定要求。

(五)起草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工作计划。

(六)总结、推广计控管理工作经验。

(七)负责计量原始记录、技术资料档案管理。

(八)负责制定计控工作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

(九)负责测量过程统计技术应用和数据分析。

(十)负责制定和完善集团公司各项计量管理规定、计量技术、工作标准,实施量值溯源,确保量值的准确可靠。

(十一)负责集团公司计量器具安装、调试、使用、维护、检修、计划、检定/校准(包括标识和封印)和更新、降级、报废、流转、封存等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二)负责各项计量数据的采集、分析、平衡、归纳、汇总和汇报工作,为集团公司各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提供准确计量数据。

(十三)负责仲裁和协调处理集团公司各单位间的计量异议,代表集团公司处理涉外计量异议。

(十四)负责在线测量设备大、中修、技改项目的工程设计(有委托时)、施工和竣工交工验收,参加集团公司基建、技改工程计控项目的方案论证、设计会审、工程管理和竣工交工验收。

(十五)协助设计、工艺、质检和经营管理部门制定正确的测试方法,策划、设计、验证、确定采用测量新技术方案。

(十六)参与新产品的试制鉴定、产品质量分析、考核、生产工艺改进等工作,解决有关测量技术问题。

(十七)负责计量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计量技术交流,不断提高计量人员的技术素质。

第八条 机动部职责

(一)负责集团公司计量设备的固定资产管理。

(二)负责管理工业用水、用电计量结算、核算的数据管理。

(三)负责集团公司测量设备的大(中)修管理。

(四)协助计控部处理计控设备事故。

(五)提出能源计量检测要求,确定检测点,制定能源计量检测配备规划、计划,统计能源消耗。

配合计控部组织集团公司各单位开展能源计量工作。

第九条 综合管理部职责

根据计控工作考核结果,对各单位计控工作实施考核。

第十条 安全环保部职责

(一)制定安全环保监测方案,管理安全环保监测计量工作。

(二)负责涉及压力容器、放射性等测量设备的依法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技改部职责

(一)负责集团公司基建、技改工程等测量设备的施工管理。

(二)负责组织对技改工程中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组织对基建、技改工程中外来检测、检定/校准单位的资质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部职责

(一)负责集团公司基建、技改工程等测量设备和测量过程的设计,组织设计项目的设计审核。

(二)负责集团公司基建、技改工程等测量设备和测量过程计量要求的确认。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职责

(一)负责管理集团公司计量人力资源,配备满足计量工作开展所需要的人员。

(二)负责组织制定计量人员培训计划。

(三)负责组织计量人员培训有效性的考评。

(四)负责计量人员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资料档案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部职责

(一)按集团公司要求配置计量工作所需资金,确保测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持续有效运行。

(二)加强测量设备购置的财务控制,负责监督、检查和完善测量设备的账目,做到账、物相符。

(三)负责计量经济指标的全面统计,准确计算成本,进行效益分析,组织分析报表。

第十五条 法律部职责

协助开展专业法律法规及企业相关管理规定的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处理计量法律纠纷。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部、室)职责

(一)各二级单位按计控工作管理要求开展计量工作,分管领导负责管理本单位计控工作,设立专(兼)职计量管理员负责计量工作。

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

根据集团公司测量管理体系要求,制定本单位的计量工作制度、作业指导书、考核方案,编制本单位计量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根据生产发展需要,申报测量系统技改项目,妥善保管测量记录和技术档案。

(二)管理本单位计量设施。

建立测量设备台账,执行计量确认计划,按周期检定计划送检或检定/校准测量设备,保证使用的测量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确保测量数据准确可靠。

(三)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如实填写测量记录,确保测量数据真实、准确,研究分析测量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传送计量信息。

(四)提高本单位计量人员素质。

指派具备条件和资格的人员负责测量任务,对计量人员进行培训、考核,配备必要的测量设备,保证测量工作所需的环境条件。

第三章计控工作管理

第十七条 计控部在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公司的计控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计量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计量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计控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建立计控工作考核办法,对计量工作实施考核。

第二十条 财务部负责落实计控工作费用,在制定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时将计控费用纳入计划平衡,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计控部行使计量监督检查职能,对集团公司计控工作组织开展检查、监督、仲裁、认证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按要求建立计量器具台帐,管理计量记录、技术资料档案,按时填报计量报表。

第四章计量器具和计控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计量器具和计控设施管理,包括立项、设计、计划采购、入库、流转、安装、使用、修理、检定,直至降级、报废等全过程,实行计控部统一管理、监督,各单位分工负责的运作模式。

第二十四条 计量器具分类管理

(一)计量标准器具管理。

公司级计量标准由计控部管理,各单位工作标准由各使用单位管理,计控部负责监督管理。

(二)计量器具量值传递工作按国家、省、市计量技术机构标准→公司级标准→工作标准→工作用计量器具的顺序依法量传。

(三)各级标准器具必须按国家计量检定系统标准进行设计和配置。

第二十五条 在用计量器具管理

(一)各单位根据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对在用计量器具实施A、B、C三类管理。

计控部制定计量器具分类管理作业指导书并实施管理。

(二)根据集团公司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各单位对计量器具进行严格管理,统一编号建帐,建立技术档案,安排周期检定/校准。

各单位应切实做好按计划检定/校准、送检、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和确认等工作,保证计量器具处于合格状态。

计控部建立计量管理信息系统,对计量器具实行科学管理。

(三)各类(种)计量器具的归属类别由计控部与各二级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二十六条 计控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

(一)计控项目立项。

新建、扩建、技改、大中修工程和其它需要配备计量器具和设施的项目,其立项程序按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计控项目设计。

负责计控项目设计的单位,应按所立项的计量要求和有关计量器具配备规范进行配备和设计,计量器具必须实用、可靠、先进并符合计量要求,同时应配备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工作场所和计量定员。

计控部参与各阶段的设计会审。

(三)计控项目施工。

由有专业资质的队伍负责按设计图纸和国家有关安装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计量器具安装前必须经有开展检定/校准项目资质的单位检定(校准)合格;

竣工验收前须经系统调校合格。

(四)竣工验收

1、各项计控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计量检测体系管理手册、计量检测体系程序文件的规定,符合集团公司计量体系运行要求。

2、负责施工的各专业队伍必须按设计图纸和国家有关安装规范进行施工。

测量设备安装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检定/校验合格;

3、选择外协检定/校准机构,必须选择具备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质量保证、信誉较好、收费合理的机构。

4、按照就地就近原则,选择国家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或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检定/校准或检验等工作。

5、必要时对外协检定/校准机构使用的计量标准溯源情况、技术力量、数据的可靠性等方面进行评审。

6、外协检测结束后,应对外协检定/校准的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出具的证书或报告的有效性、数据的可靠性;

经验收不合格的,应要求外协检测机构纠正。

7、对有较严重质量问题的外协检定/校准机构,取消其提供外协检定/校准的资格。

8、计控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计控部有关人员参加,执行现行有效的《工业自动化仪表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其它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将竣工图纸、测量设备明细表、测量设备检定/校准记录、使用说明书及其它有关资料一式二份移交给档案馆,其中一份交给使用单位,另一份按规定移交给计控部档案分库。

第二十七条 计量器具(含备件)的采购、入库和发放

(一)计量器具计划是组织订货、采购和供应的依据及进行管理的关键,要做到及时准确,采购及时,保证供应。

(二)计量器具计划的编报程序和要求

1、编制计划应依据当年核定的资金定额、生产计划、大中修计划、消耗及库存等因素作综合考虑、平衡。

申请单位按集团公司备件管理要求申报计量器具需求计划,组织订货、采购。

2、各类计划均由需要单位按集团公司备件管理相关规定,分类逐项编制申请计划明细表,按规定申报。

专项工程计划必须附有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的批文和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计量器具的订货、采购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基建、技改项目的计量器具由技改部负责安排订货采购。

(二)大、中修工程和保证正常生产所需的计量器具由备件公司负责安排订货、采购供应。

其中,新建成投产项目的计量器具备品备件申报计划必须有集团公司的批准文件(由单位负责办理),落实资金后,办理订货、采购和供应。

(三)需要进口的计量器具,各单位将计划报送对外经济事务管理办公室办理。

第二十九条 计量器具的订货、采购应按计划规定的型号、规格、技术性能指标、数量和厂家(有指定时)实施。

需要更改的,须书面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各单位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订货、采购。

采购的计量器具必须有制造计量器具的“CMC”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计量器具产品合格证和技术资料及附件齐全。

第三十条 计量器具入库,包括到站验收提运、到库验收和开箱验收。

(一)到站验收由提运员负责。

应及时提运,避免罚款。

提运员必须核对提运的单据与实物收发单位、名称、数量、到站、提运的单据号码等信息是否相符,检查包装状况是否完好,与承运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好提运记录。

(二)提运员按规定填写“到站验收单”,交仓库保管员清点签收办理入库。

仓库保管员如发现运单内容与实物不符、包装破损、计量器具损坏等情况,应会同承运部门进行检查,分清责任,由承运部门出具事故记录,并及时向主管计划员和主管领导报告,及时处理。

(三)计量器具到库验收由仓库保管员负责,在到货两天内完成。

对到库的计量器具,验收人员必须与提运员对到站验收单与实物进行清点核对签收,发现破损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

(四)开箱验收时,由仓库保管员、计划员、合同管理员、检定员、档案资料员(设备价值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共同负责。

验收人员按付款结算凭据、装箱单、订货合同、图纸和技术标准等,对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技术性能、数量、价格、质量,以及产品合格证、技术资料和附件等逐一进行核对。

(五)根据集团公司测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需要在入库前检定/校准的计量器具应在入库前安排检定/校准。

验收(含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由合同管理员填写入库验收单交仓库保管员签收入库。

(六)验收不合格或暂时无验收凭据的计量器具,不得办理入库,但要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并报告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检定/校准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按不合格计量器具处理。

第三十一条 计量器具的储存

(一)计量器具入库后应立即建帐,立卡,归整堆放,做到帐、卡、物、资金相符。

(二)计量器具应分类存放,实行定置管理,保持整齐清洁。

(三)对库存计量器具进行定期检定和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四)计量器具入库后,应及时通知用户前来领取。

(五)计量器具存放的环境条件应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十二条 计量器具发放

(一)计量器具发放一律按计划审批,凭单发料,手续完备,单据齐全,交接清楚。

出库后两天内帐、卡、物应核销完毕。

(二)对规定回收的物资,各单位领料员领取有关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以旧换新。

第三十三条 根据计量器具的修理和检定结果,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检定不合格的,停止使用,重新进行修理。

(二)经过修理,精度仍达不到原有技术等级的可降级使用;

无法修复的作报废处理。

降级、报废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检定合格的,发给检定证书或合格证,准予使用。

第三十四条 计量器具和设施的更新、降级与报废

(一)计量器具和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进行更新、降级使用和报废处理。

1、使用已满规定年限、各项技术指标达不到测量最低要求,或进行修理,其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三分之二者,可以报废。

2、不能满足计量要求的(如原配备不合理、测量要求提高而不能适应、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淘汰产品等)可进行更新。

3、配备或经过修理其技术性能达不到原要求但仍可利用的,可以降级使用。

(二)凡需要更新、降级、报废的计量器具和设施,由管理(使用)单位书面报告计控部(检定结果通知书),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准予降级、报废和更新。

涉及有关固定资产的报废,计控部签署意见后报机动部办理。

(三)计量器具获准降级后,应附有准许降级使用的限用标志。

核准报废的计量器具从台帐中取消,对报废设备进行回收处理,不准流入使用。

(四)未经计控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计量器具技术指标、拆毁计量器具和设施。

第三十五条 计量器具和设施的管理使用权和流转

(一)计量器具和设施管理使用权的归属按其位置或测量对象属性划分。

1、设置在各生产、生活区域的计量器具和设施,归属管理该区域的二级单位。

2、分线成套系统设置的计量器具和设施,归属管理该分线成套系统的二级单位。

(二)通用计量器具和设施,各二级单位间可相互调剂使用,必要时计控部有权调配。

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经计控部批准后,由机动部负责办理。

调配后的计量器具和设施管理使用权归属调入单位。

(三)对外调拨计量器具,应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计控部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调拨结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 测量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

(一)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测量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二)计控部按照各单位委托协议内容,对委托协议范围内的在线测量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修理。

(三)测量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测量设备技术档案,包括使用说明书、技术资料、合格证书、检定/校准证书等。

(四)测量设备使用前应进行外观、零位和相互作用的检查,检查检定/校准标识。

经检定/校准合格仍在有效期内,并根据验证要求,经过验证符合测量要求的测量设备才允许使用。

(五)测量设备使用环境应满足测量设备使用条件的要求。

(六)测量设备在非正常环境条件下使用必须有相应的修正措施。

(七)测量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按测量设备使用说明书或作业指导书的要求操作测量设备。

测量设备使用过程中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按要求对测量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八)测量设备使用、维护人员要做好测量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其清洁完好。

(九)测量设备维修人员必须对主流程线和重要部位使用的测量设备进行点检、巡检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测量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故障。

(十)测量设备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标准测量设备和精密测量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和保管。

(十一)测量设备的使用、维修、检定/校准、管理等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 外部供方管理(包括检定、校准、检测等)

(一)外部供方的选择应与集团公司测量管理体系的要求相适应。

(二)选择外部供方时,应对其进行能力评价,符合要求的才能作为外部供方。

(三)应定期对外部供方进行能力评审。

第五章 计量数据管理

第三十八条计量数据的管理按照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计量检测结算数据统一由计控部出具,确保计量检测结算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做到“量出一门,数出一家”。

第六章 计控仲裁管理

第四十条 各单位对计控项目、配备、设计、采购供应、使用,安装、检修、维护量和检测数据等发生争议时,可提出仲裁。

第四十一条 发生计量异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需要仲裁时,属于内部单位之间发生计量异议的,由计控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仲裁;

与集团公司外单位发生的计量异议,由计控部和相关单位代表集团公司与外单位进行协商解决。

第四十二条 计控部对各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于结算、核算、指标考核的计量检测数据进行确认,确认其与实际不符时,可行使否决权。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坚持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则,从实际出发。

属于集团公司内部的计量异议一般要求在七日内做出裁决,裁决做出后,异议双方必须坚决执行。

集团公司与外单位发生的计量争议,可依照《计量法》的要求处理。

第七章计控专业人员管理

第四十四条 计控专业人员是指从事计控工作管理(含兼职)、技术、计量器具安装、调试、检定、修理的人员(含编制序列内为安装、检修计量器具直接固定对口服务的其他技术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 计控专业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计控工作,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熟悉国家计量法规和集团公司计控工作管理制度,并且能够认真贯彻、执行。

(三)能努力钻研业务知识,熟练掌握一门以上专业技能。

第四十六条 计控专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各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其专业、工种,确因工作需要改变的,所在单位应报人力资源部核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在定员定编范围内给计控部配备计控专业人员时,配备的在职职工要尽可能考虑适合计控专业特点要求。

第四十八条 要有计划地组织在职计控专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企业文化、理论基础、专业技术、先进工作经验、新技术应用、计量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等。

第四十九条 认真做好计量人员培训规划、计划,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

第五十条 培训方法以在职岗位培训为主,也可采取送培、进修、举办专业培训班、以老带新,开展专题学术讨论、专业理论和实际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五十一条 计控专业人员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计控工作管理制度,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检查、监督计控工作,制止违反计量法规、制度的行为,对违反计量法规、制度的单位(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计控专业人员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胁迫其做违反计量法规、制度的事情。

第五十二条 计量人员考核

(一)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按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

(二)专业检修人员考核由计控部负责,对其进行基础理论知识、相应等级技术水平的考核,计量检定员还应按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考核。

第五十三条 计控专业人员考核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限期参加培训,经培训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

第五十四条 计控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计量法和管理制度者;

(二)弄虚作假、出具假数据者;

(三)在计控管理、计量器具安装、检定、修理、计量检测中发生责任事故者;

(四)损坏计控设施,擅自降低计量器具标准、精度等级者;

(五)玩忽职守,致使计量器具失准失修,造成经济损失者。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尚未明确的计控工作责任,属于集团公司各单位之间责任由计控部确定,各单位的内部责任由该单位分管领导确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控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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