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特殊监管方式下通关问题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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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结束后,复运进境原来从国内运出的承包工程项下的设备、物质,应以监管方式“退运货物(代码:
4561)”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3.ATA单证的出货流程、需要证件等问题。
由持证人或其代理人持ATA单证册在国际商会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办理电子数据录入,再持证向出境地海关申报。
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可免于交验许可证件。
例如动植物检疫和无线电证明等涉及道德或秩序、公共安全、卫生保健、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或知识产权的情况需要交验许可证件。
若在境外留购,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请办理留购手续,接收《出境货物报关单》报关。
4.演出用暂时进口的乐器能否使用ATA?
根据我国加入国际公约的范围,目前对于进境货物只有展品可使用ATA单证册通关,乐器与音乐设备等演出器材不属于展品,故不可使用。
(二)退运货物
1.货物办理退运手续时需要提交哪些单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24号)的规定,因为品质或规格原因,货物需要退运的,一般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原出口或进口时相关的报关单证;
(2)国内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的证明材料;
(3)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如买卖双方关于退货的合同或协议、舱单、提单、装箱单、发票、进出口许可证件、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等。
(4)如果原出口时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办理退运进口手续时还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5)海关要求的其他单证。
贸易方式分为两种:
(1)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经海关批准将货物全部退运境外的,按照“直接退运货物”来报关;
(2)海关放行后的其他退运货物,按照“退运货物”的方式来报关。
2.办理货物退运进口手续时缴纳税款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办理退运进境货物申报手续时,除提交进口货物报关单外,还应当按规定提交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
原出口时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境外商品检验机构证明、退货协议等退货理由充分的证明材料。
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如货物复运进境时间已经超过1年,则该货物不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措施。
3.退运货物的商品编码被列为进口法检目录,退运进口报关时必须先报检吗?
法定检验的货物其职权属于检验检疫部门,企业对进口的法检商品必须向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海关不能左右也不能取代。
4.非质量或者规格原因退运入境的货物是否征收关税?
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
(1)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退运的;
(2)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
所以需要提供第三方的质检报告,非质量或规格原因的不需要提供,但进口时需要缴纳关税,不能免征。
5.进口货物因为国内买方拒绝提货,国外的发货人可以凭书面申请办理货物退运吗?
需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并提供证明书,具体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6号)。
6.直接退运的时间问题。
一般情况下,如材料齐全,自受理直接退运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于经审查决定予以直接退运的,应当向当事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决定书,具体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第117号令)。
7.退运是否会影响企业在海关的资信,是否会查验?
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如你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不会对企业管理类别造成影响。
出口退运后是否查验不能一概而论,查验是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的性质、状态、数量和价值等是否与报关单上已申报的内容相符而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海关选择查验对象、确定查验范围和比例,是建立在多方面要素进行综合评估基础上的,包括口岸监管的风险程度、报关单位资信情况(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运输企业等)、违法举报线索、以及以往同类企业或货物的通关情况等,并会根据实际查验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三)无代价抵偿、不作价设备
1.无代价抵偿货物在通关时怎么办理?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24号)的规定来办理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的通关手续。
2.无代价抵偿货物能否先抵偿后退运?
(此问题可能不同的业务现场操作情况不一样,有的现场海关不同意这样操作,但有的允许)
可以。
进口按“无代价抵偿”,出口按“其他”贸易方式申报。
因先进后出,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需征收保证金,待旧品出口后再退还保证金,办理需提交以下单证:
(1)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2)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或者已经办理纳税手续的单证(短少抵偿的除外);
(3)原进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5)海关认为必要时,企业还需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6)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3.不作价设备的问题。
不作价设备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的外商,免费(不需境内经营单位付汇、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免税进口和使用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2)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进境时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关税。
增值税抵扣问题请咨询国税部门。
4.以无代价抵偿贸易方式进口的情况。
将原进口不合格货物交给海关处理或退运出口后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无代价抵偿贸易方式进口。
(四)进出境维修货物
1.按照“进出境修理物品”方式出境修理货物报关时需要哪些材料,需多长时间运回?
如果出境未修理成功,是否须在规定时间内运回?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50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以及申报出口需要的所以单证。
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
”上述规定中所述“海关规定期限”由海关根据进出境修理货物的有关合同规定以及具体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一般情况下,货物出境后在境外维修的期限为出境之日起6个月,可申请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进境修理物品不复运出境的问题。
进境修理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包括延长期)内复运出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办理,将该货物进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的税款担保转为税款;
原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征免规定改为“照章”,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转税”字样。
(五)过境、转运货物
1.过境货物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规定,“对同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的国家的过境货物,或与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国家收、发货的过境货物,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
对于未与我国签有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商务、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过境货物的“经营人”,指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认可具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权并拥有过境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范围(国际多式联)的企业。
除以下货物禁止过境外,其余货物允许办理过境手续。
(1)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2)各种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3)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
(4)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2.转口贸易货物可存入保税仓库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第五条第二款,转口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申报监管方式为保税仓库进出境仓储及转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1233”简称“保税仓库货物”)。
同时,第六条规定,保税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
第二十二条规定,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二十四条规定,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
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
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运往境外的保税仓储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出库手续,海关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和验放。
另外,转口贸易货物也可以以监管方式“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监管方式代码为“1234”简称“保税区仓储转口”)申报存入保税区。
具体请查阅《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65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3.过境货物监管问题(过境货物小包装入境改大宗散货出境,处理外包装需要报海关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属海关监管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过境货物进境后、出境前确因实际需要进行换装、储存时均应经海关同意,并在海关监管场所进行。
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挑换、改装、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
(六)其他
1.寄售代销货物如何办理通关?
寄售代销贸易是指寄售人把货物运交事先约定的代销人,由代销人按照事先约定或根据寄售代销协议规定的条件,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所得货款扣除代销人的佣金和其他费用后,按协议规定方式将余款付给寄售人的交易形式。
寄售代销货物报关时应注意:
经营进口商品寄售代销业务的企业必须是经商务部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按经批准的商品范围经营;
寄售代销商品实行许可证件和检验检疫管理的,海关凭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许可证件和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寄售代销贸易(代码1616)的贸易方式应填写为“寄售代销”,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代码101);
海关对寄售代销出口货物签发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2.收货人无进出口经营权,按照“货样广告品B”报关时是否能免税进口?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位)进出口以及免费提供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以监管方式“货样广告品B(代码3039)”向海关申报。
根据海关公告2010年33号,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他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一律照章征税。
3.货样广告品的相关规定。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进出口以及免费提供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用“货样广告品B”,监管方式代码“3039”申报;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价购或价售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用“货样广告品A”,监管方式代码“3010”。
4.租赁贸易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
以租赁方式进口用于生产的设备,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海关认为必要时,需要缴纳保证金。
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进口货物,贸易方式为“租赁贸易”;
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进口货物,贸易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
加工贸易租赁进口的机器设备,贸易方式为“加工贸易设备”。
“租赁贸易”期满复运出口的货物,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租赁不满一年”期满复运出境的货物,贸易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
租赁贸易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需提交凭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许可证件;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口货物,需提供“入境货物通关单”;
进口旧机电产品,需提供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件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
从目前海关规定看,企业利用租赁设备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的成品,无文件限制其内销或外销,因而从法理看,既可以内销,也可以外销。
当然,加工贸易成品转内销,企业应按照商务部门和海关内销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加工贸易产品内销问题,具体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11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11号)的有关规定。
企业利用租赁设备以其他贸易方式(非加工贸易方式)生产成品之内销、外销问题,具体请咨询主管海关。
5.租赁货物的延期。
根据现行规定,租赁合同即将到期的,需续租租赁进口货物,请在租赁期届满之前,或租赁期届满之后,但最晚不得迟于租赁期届满之后的30日,向原进口地(所在地)海关提交续租合同办理相关申报纳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