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警察学院生社团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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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警察学院生社团管理办法
浙江警察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丰富学生课余生活,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保证学生社团正常、健康、有序、稳定地发展,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政治坚定、业务扎实、技能熟练、作风过硬、知识广博、体魄强健、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公安高等应用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社团的宗旨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发挥学生专长,促进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为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我省跨世纪公安人才培养工程服务。
第三条学生社团是院团委、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指导下本院学生自愿组织、参加的政治理论、文化娱乐、学术科技等群众性团体。
体现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锻炼的精神。
学生可依据个人特长、兴趣自愿参加各类社团,学习多方面的技能,提高综合素质,加强个人修养,把自己培养成新时代所要求的新型人民警察。
第四条学生社团必须要有正确的政治方向。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弘扬主旋律,发扬“忠诚、严谨、团结、献身”的八字校训,实现“建新院、强素质、抓质量、树形象、创一流”的总体目标。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管理由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
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职责是:
负责社团的申请、登记审批工作,指导社团按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对社团工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并按相关规定执行相关奖惩措施。
第二章 社团成立及注册登记
第六条学生社团共分为政治理论、科技学习、艺术、体育和公益活动五类。
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要按照以上各类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个大类的申请登记。
第七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社团名称
1.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2.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二)发起人
发起人原则上需在10人以上,自愿发起且总的发起人人员分布不得为同一大队,原则上外大队的社员应有2/5以上;
(三)负责人(发起人)成立“社团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1.制定社团章程、学期工作计划
2.明确活动内容和形式
3.成立组织机构及社员的预计数量
4.聘请指导老师并得到指导老师的指导意见
(四)社团负责人自身应具备的条件:
1.应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具备本社团相关的专业知识
2.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较强的责任感及创新意识、能够服务于社团,奉献于社团
3.必须接受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的领导,带领会员在社团章程内开展活动,较好地完成学院交办的任务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考试、考查及选修课成绩有不及格者,补考及格即可。
(2)受到法律制裁或学院党、团、行政处分者
(3)因违反规定,被管理部门撤职的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4)因违反规定,被责令解散的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五)若申请注册成立的社团有一项以上不符合成立条件的或经社联主席团讨论认为该申报的社团还不具备院级社团的申报资格仍需改进的,将不给予成立院级学生社团。
(六)积极提倡成立大队级社团,该类社团不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但可到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可邀请学生社团联合会给予指导,不参与各大队团总支年终考核,各大队可以将其作为院级社团的筹备力量发展,待其发展到符合院级社团成立条件后再依据相关规定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该社团为院级社团。
第八条学生社团成立流程
(一)社团发起人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负责人提交申请需附有关文件以备案:
1、社团章程草案(注①);
2、学期工作计划;
3、社团组织机构;
4、负责人的个人档案;
5、指导教师基本情况及指导意见。
(三)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初审同意后填写《社团创建申请表》及相关登记并报院团委审核;
(四)经院团委审核通过后,方可宣布正式成立并开展活动。
第九条社团成立后,可依据社团实际面向社员收取会费,会费的收取为每学年一次,每人每学年原则上不超过30元的,在取得会员的同意之后,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同意后,社团方可向社员收取超额的会费,否则相关社团及社团负责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不超过20元)
第十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在每学期的前三周内到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注册登记,凡逾期不办理注册登记的社团,在逾期公示后仍未进行注册登记的,视其自行注销。
注册时填写《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并完成以下工作:
(一)上交上一学期的财务结算报告及社团固定资产清单;
(二)上报社团的变更情况;
(三)上交社团本学期的工作计划、指导老师的预计课时统计和本学期的社团经费预算;
(四)社团在收取会费后交纳注册费。
(注②)
第十一条社团收取经费后交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必须先上报经费预算,经审批后方可使用,并及时与财务部做好结算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原则上至少应聘请一位指导老师,如有需要可向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要求推荐。
(注③)
第十三条社团整改
(一)所有新社团自成立起两个月为考察期(成立时间以注册登记表时间为准),并依照浙江警察学院学生社团考核办法执行,在观察期内有违反有关社团规范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社团自成立起两个月内受到责令整改以上处罚的给予注销并通报大队;
(三)对于新成立的社团设试用考察期,考察期内对社团活动等进行考察,期间加扣分只作社团正式成立与否的参考,不列入社团考核,对于活动开展不利的新社团的创建申请予以驳回。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
通过初审的,报院团委批准同意;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注④)
第三章社团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应接受院团委领导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社团的注册登记、组织评优,同时将在院团委的指导下审批社团活动计划,并监督计划落实,对社团活动状况及负责人工作情况作出鉴定。
第十七条社团应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记录会员的出勤情况和活动中的表现,并有相应的奖惩规定。
第十八条社团成员有义务遵守社团章程,缴纳必要的会费;服从社团统一安排;积极参加社团活动。
综合素质测评中社团活动部分的分数将根据社员表现,按《学生手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任何社团不得面向校外人员招收会员。
第二十条社团负责人原则上每年换届一次,同时重组社团内部机构,报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后方可生效,新老交接工作必须在三日内完成(包括经费、台帐资料等),新任负责人上任后须于七日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学期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如社团由于负责人失职而使该社团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或受到院领导批评的,则由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帮助社团进行调整。
第四章社团的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社团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校纪校规的规定,必须在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同意后进行。
禁止一切纯粹的商业销售行为。
第二十三条社团每学期初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上交学期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包括日常安排、活动项目、次数、规模、经费预算及时间设置等。
第二十四条社团每学期末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学期工作总结,总结应包括活动开展的时间、地点、参加对象、活动效果、资金收支状况、活动开展中存在的不足及建议、意见等项目。
第二十五条社团每月必须组织一次以上活动,社团开展活动前必须提前三日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项目管理部递交活动计划。
第二十六条社团在组织活动前,可在社团园地上进行通知,并及时通知会员所在大队的领导。
第二十七条社团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总结。
记录本次活动的内容,效果,吸取经验;各类大型活动、各级参赛获奖情况必须及时将活动通讯稿及相关图片上交学生社团联合会网络信息部,,社团有获奖情况或重大活动开展的必须上交相应的大事记,未上交的不予以计入考评。
第二十八条每月24日上交大事记至学生社团联合会网络信息部。
如有参赛,需写明具体获奖情况。
第二十九条每月二十五日前上交活动统计表至学生社团联合会项目管理部。
第三十条社团在校内张贴广告、宣传海报、通知的,必须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加盖学生社团联合会宣传印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书写、张贴。
第三十一条社团负责人应提前2~3天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项目管理部联系申请场地,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场地。
第三十二条各社团活动场地及日期通知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张贴在社团园地上,如场地及日期需变动或有错误的应及时与学生社团联合会相关人员联系。
第三十三条使用教室应当注意保持教室卫生、安全使用教学器材以及遵守院警务化管理之规定。
第三十四条社团开展活动时,应尊重、维护会员的利益,不得损害其他社团的利益,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社团章程,活动开展时间必须服从学院的统筹规划,不得与学院的教学作息制度相抵触。
第三十五条社团可制作体现其特色与形象的会标、会旗、口号。
但须报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六条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
(一)参加活动原则上应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按照“谁牵头、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批假须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或公共关系部部长核实并签字后,交院团委批准,再交大队老师批准后方能出校;
(二)请假由各外出负责人亲自填写请假单,严禁代签或冒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如若出现违规操作现象,必从严惩处;
(三)需请假的社团必须有外校邀请函或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邀请方联系人方式,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核实后方能请假。
请假条内容包括:
活动内容、活动时间、承办单位、参加人员、负责人;
(四)请假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人,若确实需要4人以上外出,需另附申请;
(五)负责人外出必须及时并亲自到学生社团联合会公共关系部销假;
(六)违反前条规定的,将通报给大队,情节严重的,撤消社团内职务,并报院团委和负责人所在大队;
(七)需要请假的社团原则上在周一至周五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十七条组织跨校性活动,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讲座、报告,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过学生社团联合会(加意见后)呈报院团委审批,审批同意后才准开展相关活动。
第三十八条社团需邀请国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座、讲学的,须学院外事办批准备案。
第三十九条社团创办反映社团活动的刊物、宣传物品,须报学生社团联合会、院团委审批,刊物内容须健康向上。
第四十条开展和组织各项活动时须确保安全,明确职责,落实到人。
活动开展时应注意秩序,负责人切实负责,会员要爱护社团财物,相互尊重,友好往来。
第四十一条任何个人与组织均不得在校内外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校内大型活动,由院团委或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办,由相应社团承办。
第五章社团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财务管理原则:
公开、合理、经济、有效。
第四十四条经费来源
(一)学生社团在招收会员时,可向会员收取一定的会费:
1.收费前,必须详细填写《浙江警察学院社团收费申请表》,并由院社团联合会批准;
2.收费标准:
以学年为单位收取,每人每学年会费不超过30元。
如社团确有特殊原因需超过30元,需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后方可收取。
必须及时交齐会费(不超过30元);
3.收费必须用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统一收据;收费期间学生社团联合会可派人进行监督检查;
4.对于迟交会费的,扣1分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均视为违纪行为,会员有权拒绝交纳会费,并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投诉,学生社团联合会查实后给予严肃处理。
(二)校外单位的友情赞助:
1.各社团可根据学院有关规定,与校外单位合作,通过正当渠道到社会募集资金;
2.对赞助商要求在校内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社团必须制定详细的活动策划书(包括宣传内容、宣传形式以及宣传对象等),交学生社团联合会报院团委审批后方可进行。
否则,一经发现,当场没收宣传材料和物品,并追究社团和相关个人责任。
情节严重的,报学院有关部门处理。
(三)办理培训班收取费用:
1.学生社团在办理培训班时,可向会员收取一定的费用;
2.收费前,必须详细填写《浙江警察学院社团收费申请表》,并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同意;
3.收费标准:
收费只能以培训班整体活动为单位收取,培训班所收取的费用可根据具体情况(如培训时间、类别、场所)而定,但最高不得超过50元/每人。
如社团确有特殊原因需超过50元,需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后方可收取;
4.收费期间学生社团联合会可派人进行监督检查。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均视为违纪行为,会员有权拒绝交纳会费,并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投诉,学生社团联合会查实后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经费使用和管理
(一)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财务部是社团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各社团的经费,各社团收取的经费交财务部集中管理;
(二)社团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合理、节约、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
经费使用要有前期的预算报告,获得审批后方可报销,并及时作好财务结算工作;
(三)各社团必须有严格的财务规定,设立专门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付资金,钱帐必须分管;
(四)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发票和收据管理,详细记录社团财务收支情况,确保资金存放安全。
社团若需要使用经费,超过100元的,需先报财务部批准并填写财务预支申请表,方可使用。
各社团因社团活动或发展需要到社联打印的,需在电脑旁的打印记录上如实填写,以便记录。
社团负责人应加强统一监管,做到定期总结;
(五)每年社团负责人更换时,原社团负责人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清单,经学生社团联合会讨论通过后,移交新一任社团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
(六)社团会费不得用于社团干部用餐聚餐;
(七)每月初,对各社团财务余额公示;
(八)赞助费用管理:
1.有赞助的活动,社团负责人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和社团指导老师报告。
2.各社团不得与赞助商进行纯商业性经营活动。
3.赞助费交社团联合会统一保管,原则上用于被赞助的活动,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若有剩余,余下金额并入该社团经费。
4.赞助活动后,被赞助社团应开列详细财务清单向赞助单位汇报,并交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5.学生社团联合会监督赞助经费使用。
6.财务报销必须严格按照学院的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报销时每张发票都必须由报销人写明用途(列详细清单)并签字必需附有详细使用清单,经社团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部报销。
(报销必须在当个学期内完成,余期后果自负)
7.社团和个人不得虚报经费或经费挪作他用。
社团负责人不能将社团经费用于餐饮(水和其他工作需要除外)。
8.各社团必须在每学期结束时对该学期社团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如实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告,并向会员通报,接受师生监督。
9.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随时对社团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在每学期结束时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人员对社团财务进行检查。
10.社团财产归学生社团集体所有,任何成员不得直接处置,学生社团终止时,其财产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规处理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对违规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撤销职务、勒令开除出社团;情节严重的,上报学院有关部门处理,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二)对于违反规定的社团将按照《社团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同时将责令当事人清理相关费用,视情况退还所收取经费。
不良经费,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予以没收。
第六章社团考核
第四十七条社团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社团考核实行量化记分,第一部分为扣分形式,基本分为100分,包括社团建设、活动开展、宣传工作、干部评价等四个方面;第二部分为加分形式,主要包括社团各方面取得的成果。
第四十九条考核依据:
各社团上交学生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各种报告,活动资料总结、社团活动记录、会员反映、社团负责人综合表现、平时管理部门对社团的检查记录、社团取得的成果等。
第五十条社团建设
(一)机构设置方面(7分)
1.无社团负责人扣4分,超期的予以注销;
2.部门设置分工不明确,作用不明显,扣3分。
(二)制度方面(30分)
1.社团无章程扣5分;
2.没有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而擅自进行社团负责人变更的扣3分;
3.未及时注册并交纳注册费的扣3分;
4.社团财务管理不规范,无帐可查或帐目不清的扣5分;
5.社团财物使用弄虚作假的或未经同意擅自收费扣5分;
6.以社团名义组织外出活动未按照请销假制度规定办理手续的,扣5分;
7.开会无故未到每人每次扣2分,迟到、早退和使用通讯工具的,各项每人每次扣1分;
8.社团间存在恶意竞争的,扣3分。
(三)台帐方面(20分)
1.拒绝接受各类档案检查的,扣2分;
2.无会员名单的扣2分,未及时上交新增会员名单的、会员名单不完整或有较多错误的,扣1分;
3.丢失社团登记表、社团骨干登记表、社团注册证的,每项扣2分;
4.每月未按时上交经费表与课时统计表、社团大事记、社团活动计划、总结、照片、通讯稿及其他资料的,每项扣2分。
不合格或迟交的扣1分;
5.社团固定资产未登记造册、管理混乱的扣5分;
6.与校外社团、单位或部门签订合作协议,未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备案的,扣2分;
7.未上交学期指导老师课时预计的扣2分,在指导老师课时统计过程中存在虚报、多报、漏报行为的,扣4分。
第五十一条社团活动开展(25分)
(一)未经批准开展活动的,扣4分;
(二)社团活动审批表内容填写不全或不真实的,扣2分;
(三)社团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活动,未开展活动的,扣3分;
(四)已办理审批手续但无故不组织开展活动,扣2分;
(五)社团开展活动,未向会员所属大队领导报告的,扣1分;
(六)开展活动导致设备损坏的,扣3分,并按规定赔偿;
(七)社团活动结束后未进行场地清理的,每次扣2分;
(八)未经允许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每次扣3分;
(九)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必须召开一次社员交流会,不开展的扣3分;
(十)社团活动不包括新生见面会等形式的社员交流会。
第五十二条宣传方面(8分)
(一)未经批准张贴海报、通知等,扣2分;
(二)宣传内容有思想政治问题,每次扣5分,并不予张贴;
(三)社团上交的海报分为三档,质量高并予以张贴的加2分,质量较高并予张贴的加1分,较差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张贴并不予加分;
(四)社团每两个月未上交一篇通讯稿的扣2分。
第五十三条分管干部评价(10分)
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会主席、副主席及相应社团的联系干部对社团打分。
第五十四条社团成果
(一)该项为加分,不设上限;
(二)社团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取得以下成果的,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给予加分:
1.社团、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因社团工作出色受到共青团中央表彰,属于集体的加8分,属于个人的每人次加6分;受到团省委表彰的,属于集体的加4分,属于个人的每人次加2分;
2.社团在参加国家级的比赛中,获得第一名(一等奖)、第二名(二等奖)或最佳类奖项、第三名(三等奖)的,优胜奖的,属于集体的分别加8、6、4、2分;属于个人的,分别加4、3、2、1分;在参加省级的各类比赛中,属于集体的分别加5、4、3、2分;属于个人的,分别加4、3、2、1分;在参加滨江区的各类比赛中,属于集体的分别加4、3、2、1分;属于个人的,分别加3、2、1、分;
3.社团举办的节目在校文艺汇演中得奖的,得一等奖的加3分,二等奖的加2分、三等奖的加1分、优胜奖的加分;
4.社团完成学院布置的各类任务,每次加1分;
5.各社团的成员以社团名义发表的文章、论文被团学简况、红色警界、校报、社团刊物等采录的,每次加1分;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加4分,省级的加3分,市级加2分,县级的加1分;
6.通讯稿上传必须经过社联盖章审批,若被学生工作网站采用的,每篇加分;
7.各社团组织社员参加各类证书考试的,每获得相应证书每人次加1分;
8.社团组织的暑期“三下乡”团队,每支团队加4分。
被团省委评为重点团队的加4分,被团省委评为优秀团队的加6分;被团中央评为重点团队的家8分,被团中央评为优秀团队的加10分;
9.社团每月活动次数在4次以上的,加4分;3次的加2分;2次的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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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社团成员辅助学院老师进行课题研究的或对基层工作进行帮助的,并得到老师或相关部门肯定的,每社团加3分;
11.社团邀请外校、外单位学者、老师、专家等来校为学生进行讲座的,每次加3分;邀请我校老师进行讲座的,每次加2分;
12.社团承办一次全院性的活动,影响良好的,加4分;联合举办的,平均加分;
13.社团组织会员在校外进行警民共建,法律法规等知识宣传,反应良好的,每次加2分;
14.在社团管理、活动、思想政治等方面,工作有创新,成果显著,在校内产生良好影响,受到院团委或其它部门肯定的,加8分;提出有利于社团发展方向的各方面建议,被采纳的,每次加2分;
15.提供信息、稿件并被学生社团联合会采用,上交学生工作网站并被刊登的,加分,上交学校校报并被刊登的,加1分;
16.宣传海报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新闻宣传部审核后张贴的加1分;
17.社团每两个月上交稿件数超过3篇的加1分,超过五篇的加2分,被采用刊登稿件数超过3篇的加2分。
每两个月同一个社团的加分不超过5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领导
(一)考核工作在院团委领导下进行,学生社团联合会成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实施;
(二)学生社团联合会每月末进行汇总,学期末进行总评,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结束将公布综合排名,并以此作为星级社团量化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对排名靠后的社团将做出警告、责令整改、注销的处罚。
学年考核排名末3位的社团不列入星级社团、社团活动先进个人及优秀社团指导老师的评定。
第七章星级社团评选
第五十七条评定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绩;
(三)量化考核与综合评定相结合。
第五十八条评定对象
全院所有注册满一学年的社团。
第五十九条评定等级
共分为三类,即五星级社团、四星级社团、三星级社团。
第六十条评定内容
(一)社团的具体奖惩情况;
(二)社团年度总评。
社团年度总评由社团年度总评办法量化成绩和综合打分组成:
1.量化考核采取加、扣分形式,具体条目为根据《浙江警察学院社团年度总评办法》为准,实行月小结、每学期末进行考核汇总,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处负责对各个社团的加扣分情况进行汇总记录(80%);
2.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成立评选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在每学年根据各社团上交的星级社团申报材料和平时表现进行综合打分(20%);
第六十一条评定办法
各社团在本学年日常考核中未被处理,且活动开展正规正常的基础上符合下列评选条件:
(一)五星级评选要求:
1.获得过省级比赛三等奖以上,并且平时没有受到过警告以上处罚的;
2.社团年度总评进入前五名,并且获得院级以上一等奖的;
3.社团年度总评进入前三名的。
(二)四星级评选要求:
1.获得市(厅)级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并且没有受到过责令整改以上处罚的;
2.社团年度总评进入前十二名,并且获得院级比赛二等奖以上的;
3.社团年度总评进入前十名的。
(三)三星级评选要求:
1.获得院级比赛三等奖以上,并且没有受到过责令整改以上处分的;
2.社团年度总评进入前二十二名,并且获得院级比赛三等奖以上的;
3.社团年度总评进入前二十名的。
星级社团评选符合相应星级社团评选条件其中任一一条即可。
第六十二条组织领导
评选工作在院团委指导下进行。
学生社团联合会成立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评选委员会的组成:
学生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门负责人。
第六十三条奖励
(一)被评为院五星级的社团由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给予200元活动经费的奖励;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