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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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docx

第二条引导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1.5亿元。

第三条引导资金主要支持我市铜基新材料、节能环保、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现代物流、文化创意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适当兼顾其它符合国家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培育微小(初创)企业,培植相对弱小产业龙头企业,帮助骨干企业规模扩张,促进产业规模化集聚和链条化发展。

支持国家级产业发展平台建设,购买社会服务,奖励对全市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企业等。

第四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坚持“阳光”评审,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优质企业和项目获得扶持,正确体现政府导向。

(二)突出重点,竞争择优。

优先支持以铜基新材料为首位产业的我市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采取竞争的方式好中选优,保障有限资金发挥最佳引导效益。

(三)资本运作,引导放大。

引入市场机制,重点采取债权(参股)投资、贷款担保等资本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资金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滚动使用引导资金。

(四)专款专用,强化监督。

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管,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确保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第五条积极引导银行、信托、证券、风投、创投等金融企业,通过投贷联动、项目对接、信托放款、理财资金投入、托管服务等多种方式,对我市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予以资金支持。

第二章引导资金的支持和使用方式

第六条引导资金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

(一)债权(参股)投资。

在以委托贷款方式实施债权投资的基础上,选择适宜对象实行债转股。

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复合增长率高的中小型企业,年度安排资金不少于8000万元。

(二)贷款担保。

重点支持中小微型企业科技研发和项目建设融资,年度安排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

(三)奖励补助。

用于我市国家级产业发展平台建设补助、社会服务购买以及奖励新增省新兴产业口径企业和突出贡献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年度安排资金2000万元左右。

第七条引导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我市范围内。

(二)企业技术和管理团队稳定、素质较高。

(三)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先进的技术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四)企业管理和运作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符合申报指南中指定的其他具体条件。

第八条引导资金的申报及实施程序:

债权(参股)投资2013年12月份、2014年6月份组织两次申报,贷款担保和购买社会服务按需随时申报,奖励补助于2014年3月份组织一次申报。

其中,贷款担保执行机构的选择及资金注入额度,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议确定后,由市财政一次性划拨给贷款担保公司作为担保资本金,企业直接向指定贷款担保公司申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

债权(参股)投资和奖励补助实施程序如下:

(一)申报: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确定支持重点,发布申报指南,明确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由各县、区(开发区)组织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审查:

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负责债权(参股)投资申报材料的初审,组织专业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报告并提出明确的投资意见。

初审时间不超过2个月。

初审结束后1个月内,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内外企业管理、投资管理、财务管理等有关专家,对以上两类支持方式的初步审查结果,按照产业政策、市场前景、技术水平、经营能力、经济社会效益等五个方面进行评审打分,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审查。

(三)公示:

集中审查完成后,通过审查的项目和企业名单在网上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

(四)决策:

公示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支持企业名单、支持方式及资金额度,上报市政府审议确定。

(五)实施:

市政府审议通过后1个月内,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引导资金支持计划,市财政局据此划拨资金至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和获得奖励补助的企业,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以此为资本金,按资金计划与相关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债权投资管理

第九条债权投资采取委托贷款方式。

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等有关部门,通过竞争招标的方式选择拟委托对象,经考察研究后上报市政府,确定委托贷款银行。

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与被委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鼓励引导银行按一定比例配套贷款。

第十条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在被委托银行设立资金专户,市财政按资金计划将资金一次拨入专户,由银行与相关企业按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一条对单个企业(项目)的投入强度,由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原则上,对单个企业债权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时间不超过3年,债权收益率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利率。

归还的债权本金由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作为资本金继续管理,债权净收益先上交市财政局,原则上仍按原渠道、方式滚动使用。

第十二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企业经营状况,有效控制贷款风险。

实际发生的债权净损失,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请市政府同意,从本专项资金中核销。

第四章债转股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债权投资期间,根据企业经营需要,经考察评审符合条件的,可将债权投资转为股权投资,原则上参股比例不超过其总股本的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对确定债转股企业,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要积极引入有关风险投资机构参股投资。

第十四条债转股企业条件:

(一)有上市意愿,有股份制改造计划;

(二)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增长20%以上,累计净利润达到500万元以上、缴纳税收1000万元以上;

(三)资产负债率低于70%;

(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

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名单、进入上市准备阶段的企业优先。

第十五条参股价格的确定:

价格=(企业净资产/股份)×

系数,系数大小由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或其委托机构在综合考虑盈利预期、财务经营状况等有关因素评估的基础上与企业商定。

第十六条原则上,参股投资期限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参股股权退出方式由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与企业协商并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其中,采取企业回购方式退出的,参股投资净收益的60%奖励企业;

采取股份上市、股权转让等发生溢价方式退出的,参股投资净收益的20%奖励企业。

退出的股本金由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作为资本金继续管理,股权收益先上交市财政局,原则上仍按原渠道、方式滚动使用。

本参股投资不纳入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作为债转股投资的执行机构,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实行企业化运作,负责制定债转股投资具体管理办法、投入资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事务,但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企业定期及遇重大决策时,向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应密切关注债转股企业发展,给予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定期咨询了解企业重大经营活动情况。

在企业违法、违规及风险不可控的情况下,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依法履行股东权利,有权提出召开临时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贷款担保管理

第十九条指定贷款担保公司按照投资计划,向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年担保费率不高于1.5%。

被担保企业如期返还贷款后,担保资本金由担保公司仍按原渠道、方式滚动使用。

第二十条指定担保公司在为有关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同时,积极利用本专项资金担保收益部分,为贷款企业提供接续贷款(资金)服务。

第二十一条作为贷款担保的执行机构,指定担保公司负责制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担保贷款使用的监督事宜,建立严密的担保评估制度,严格执行科学的决策程序,采用先进的项目评价系统,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

第二十二条指定担保公司应积极采取反担保措施,可要求申保企业以其合法的财产(包括股权)抵押或质押,提供反担保。

同时,应主动创新担保方式,对信誉好、效益高但抵押额不足的企业,在实施信用审查的基础上,提供一定额度的信用担保。

第二十三条指定担保公司要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完善对申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在担保企业违法、违规及风险不可控的情况下,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奖励补助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当年我市国家级产业发展平台建设项目予以总投资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升级调整和资源型城市转型做出突出贡献的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原则上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本条款涉及的奖励补助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研究提出审查意见,经专家组评审后报市政府审议确定。

第二十五条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购买社会服务,主要包括有关规划编制、专家咨询、项目论证评审和企业经营管理诊断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对新增纳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口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由市发改委、市统计局负责审查。

第七章建立监督检查、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七条建立定期协调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跟踪了解获得支持的项目建设和企业运营状况,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和有关担保公司于2015年4月份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建设、企业运营和资金使用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上年度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工作,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评估结果作为对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有关担保公司等执行机构的年度考核内容。

绩效评估结果差的企业下一年度不得申请所有财政专项支持。

第二十九条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市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引导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当年内,本奖励补助政策若与市内其它支持企业发展的奖励补助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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