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意见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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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优化食用菌保险方案
为避免“地蘑菇”类羊肚菌产品在承保理赔过程中的合规风险,增加羊肚菌种植户抗风险能力,在政策性食用菌保险中增加羊肚菌品种。
羊肚菌保险费率为3%,保额为9000元/亩。
(三)加大监督力度
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报保监部门同意的保险方案送成都市及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严格按照备案方案开展承保理赔工作。
对未报保监部门备案同意的方案,未按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方案承保和理赔的、未按规定区域和机构承保的品种,不予补贴。
(四)开展创新险种
为优化以扩大绿色、有机、无公害农产品供给为重点的农业生产体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进一步提高大邑特色农产品覆盖率,打造大邑农业品牌,将农产品品质保险、中药材保险等品种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由锦泰保险公司承保。
转发《成都市中药材种植保险实施方案》详见附件2,农产品品质保险方案另行印发。
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我县实际,开展政策性育肥猪养殖扩展特色保险业务,鼓励有条件在我县的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择优选择承保机构,育肥猪养殖扩展保险方案另行印发。
(五)做好大灾保险试点地区资金清算
按照财政厅、农业厅、四川保监局《关于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金〔2017〕118号)要求,大邑县确定为成都市参与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地区。
试点地区农户投保水稻、玉米和小麦,按照以下结构进行保费分担:
中央财政47.5%、省级财政27.5%、市县级财政不负担、农户自缴25%
本实施意见从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大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成都市2018年农业保险各险种保险金额费率保费分担比例表
2.成都市中药材种植保险实施方案
2018年11月12日
附件1
成都市2018年农业保险各险种
保险金额费率保费分担比例表
品种
计量
单位
保险
金额
保险费率
保费分担比例
中央
财政
省级
市级
县级财政
农民
1、水稻
(元/亩)
400
4.5%
40%
16%
10%
9%
25%
水稻(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
400/700
4.5%/4%
2、玉米
玉米(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
3、油菜
300
3.4%
4、马铃薯
650
3%
5、小麦
2.72%
小麦(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
300/600
2.72%/2.4%
6、能繁母猪
(元/头)
1000
6%
50%
20%
7、商品猪
700
4%
8、奶牛
6000
5%
9—1森林(公益林)
550
0.118%
19%
11%
9—2森林(商品林)
800
0.15%
30%
10、猕猴桃
2000
5.3%
11—1食用菌
(元/袋)
2
11—2食用菌(其中:
羊肚菌)
9000
11—3食用菌(钢架和砖结构)大棚
8000
1%
11—4食用菌(竹结构)大棚
4000
12、水产
(元/斤)
3.7
13、有机农业
3200
14—1露地蔬菜
940
5.7%
14—2大棚蔬菜
1080
4.3%
14—3蔬菜大棚
15—1水果
1900
4.6%
15—2水果大棚
16—1山区住房(纯木、土木)
(元/平方米)
70
0.23%
砖木
250
0.18%
砖混
0.14%
钢混(框架)
600
0.09%
16—2丘陵住房(纯木、土木)
0.05%
16—3平原住房(纯木、土木)
0.03%
17、杂交水稻制种
2200
18、小家禽
(元/只)
38
4.4%
19-1蔬菜价格指数(保淡期)
1602
7%
19-2蔬菜价格指数(保收期)
1955
15%
20-1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猪粮比)
1512
20-2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绝对价格)
21、中药材
3.5%
注:
1.为便于测算,水产、蔬菜及大棚、水果及大棚、小家畜禽、蔬菜价格指数、中药材为综合保险金额和费率;
2.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对成都市201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清算相关要求,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保费补贴,暂按中央财政承担43.5%、省级财政承担28.5%、县级财政承担3%、农户自缴25%分担。
附件2
成都市中药材种植保险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试点工作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二)保险经营原则:
建立全面风险防治体系,保障中药材种植风险。
二、试点种类及区域
按照自主自愿原则,在大邑县对中药材种植户开展中药材种植保险试点。
试点中药材包括:
树皮类(三木药材)、根及根茎类(川芎、黄连、白芨、沙参、重楼、黄精、射干、川芍)、果实种子类(乌梅)、花类(金银花)。
三、参保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药材均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生长正常,在当地种植1年以上;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区、非蓄洪区;
(三)投保时未发生重大病虫害;
(四)种植面积在2亩(含)以上的种植户可单独投保;
种植面积未达到2亩的种植户,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组为单位集体投保。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种植的中药材按当年实际种植面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四、保险期间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从保险标的定值成活或种子发芽时起,至保险标的开始收割或采摘时止,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五、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中药材的损失,且植株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2.风灾、雹灾、雪灾;
3.冻灾;
4.旱灾;
5.病虫害。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2.人为造成水土失控;
3.被保险人不接受当地农技部门的技术指导;
未经当地农技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
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化肥、农药、生长调节剂等);
管理不善或怠于管理;
4.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5.他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6.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7.盗窃、抢劫、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8.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9.牲畜啃食、动力机械碾压;
10.投保时已经发生严重病虫害、遭受霉变、腐烂、污染损失的地块;
11.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和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六、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分摊比例、绝对免赔率
(一)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单位保险金额和保险面积决定:
总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元/亩)×
保险面积(亩)。
详见下表:
中药大类
中药名称
单位保险金额
树皮类
三木药材
根及根茎类
川芎
1400
黄连
8400
白芨
12000
沙参
7100
重楼
14400
黄精
6200
射干
川芍
8900
果实种子类
乌梅
花类
金银花
3400
(二)保险费率、保险费及分摊比例
保险费率:
费率
保险费(元)=单位保险金额(元/亩)×
保险面积(亩)×
保险费率;
保费分摊比例:
市级财政承担40%,县级财政承担30%,农户自缴30%。
(三)绝对免赔率
除另有约定外,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5%。
七、赔偿计算方式
保险中药材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以亩为核算单位,按照出险时保险标的生育期所对应的赔付比例、损失程度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保险中药材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
受损面积(亩)×
损失率×
不同生育期赔偿比例×
(1-绝对免赔率)
损失率=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数量(或损失产量)/平均单位面积种植数量(或正常产量)
保险中药材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出险时受灾中药材的实际价值。
若发生多次灾害,每亩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对应每亩保险金额。
中药材不同生育期的赔偿比例
树皮类(三木药材)
生育期
赔偿比例
生育期备注
营养生长期
移栽成活至生长阶段
成熟期
100%
已经具备药用价值的阶段
根及根茎类(川芎、黄连、白芨、沙参、重楼、黄精、射干、川芍)
赔付比例
幼苗期
从第一片真叶出现到根茎萌动
旺盛生长期
60%
从“露肩”(指根头部开始膨大变宽加粗)到肉质根形成采收
成熟采收期
果实种子类(乌梅)
从真叶出现到4~5片真叶
初花结果期
开花授粉并形成幼果
果熟期
花类(金银花)
花芽开始生长发育,进行授粉
开花采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