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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2017年6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洗胃器

电动吸引器         呼吸球囊

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

气管插管          万能手术床

必要的手术器械       显微镜

离心机           X光机

电冰箱           药品柜

恒温培养箱         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灯          洗衣机

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张 

床垫    1.2条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条

床单     2条 

枕芯     2个 

枕套     4个 

床头柜    1个

暖水瓶    1个

面盆     2个 

痰盂或痰杯  1个 

病员服    2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自动洗胃机 

心电图机     心脏除颤器 

心电监护仪    多功能抢救床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麻醉机      胃镜 

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 

万能产床     产程监护仪 

婴儿保温箱    裂隙灯 

牙科治疗椅    涡轮机 

牙钻机      银汞搅拌机 

显微镜      电冰箱 

恒温箱      分析天平 

光机      离心机 

钾钠氯分析仪   尿分析仪 

超       冷冻切片机 

石蜡切片机    敷料柜 

洗衣机      器械柜 

紫外线灯     手套烘干上粉机 

蒸馏器      高压灭菌设备 

下收下送密闭车  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冲洗工具     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 

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除增加床头信号灯1台外,其他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康复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核医学科、理疗科(可与康复科合设)、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四)临床营养师不少于2人;

 (五)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自动洗胃机

心电图机     心脏除颤器

心电监护仪    多功能抢救床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麻醉机      麻醉监护仪

高频电刀     移动式X光机

光机      B超

多普勒成像仪   动态心电图机

脑电图机     脑血流图机 

血液透析器    肺功能仪 

支气管镜     食道镜 

胃镜       十二指肠镜 

乙状结肠镜    结肠镜 

直肠镜      腹腔镜 

膀胱镜      宫腔镜 

妇科检查床    产程监护仪 

万能产床     胎儿监护仪 

婴儿保温箱    骨科牵引床 

裂隙灯      牙科治疗椅 

涡轮机      牙钻机 

银汞搅拌机    显微镜 

生化分析仪    紫外线分光光度计 

酶标分光光度计  自动生化分析仪

酶标分析仪    尿分析仪 

分析天平     细胞自动筛选器 

冲洗车      电冰箱

恒温箱离心机   敷料柜 

器械柜      冷冻切片机 

石蜡切片机    高压灭菌设备 

蒸馏器      紫外线灯 

手套烘干上粉机  洗衣机 

冲洗工具     下收下送密闭车 

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通风降温、烘干设备 

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 

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医院

中医医院的门诊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病房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70%。

 

一级中医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79张。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和药房、化验室、X光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三)至少有3名中医师,1名中药士,4名护士及相应的放射、检验人员;(四)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洗胃机 

呼吸球囊      吸引器 

必备手术刀包    显微镜 

离心机       分光光度计 

中药煎药设备    各类针具 

紫外线杀菌灯    妇科检查台 

给氧装置      X光机 

针麻仪       高压灭菌设备 

电冰箱 

蒸馏水装置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张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条 

枕头       2个 

床头柜      1个 

床垫       1.1条 

床单       2条 

枕套       4个 

病员服      2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级中医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80至2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中医内科、外科等五个以上中医一级临床科室;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等医技科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三)至少有4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1名中药师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中医师;(四)每床至少配备0.3名护士。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给氧装置     呼吸机 

麻醉机      电针仪 

手术器械     手术床 

酸度计      分析天平 

钾钠分析仪    培养箱 

电冰箱      干燥箱 

分光光度计    X光机 

纤维胃镜     结肠镜 

妇科检查台    蒸馏水器 

高压灭菌设备   中药煎药设备 

电动吸引器    显微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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