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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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目的

  为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反应能力,确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反应迅速、决策正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88号)和《合肥市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合政〔2004〕146号),《安徽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合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合肥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结合本区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

分级原则进行。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⑴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的;⑵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⑶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⑷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Ш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⑴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⑵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⑶市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⑴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或街道级行政区域,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⑵造成伤害人数在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⑶区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 工作原则

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镇街园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区人民政府及其成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职责。

  1.5.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监测,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5.2各司其职,协同应对。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协同应对,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调查处置等工作。

1.5.3处置规范,反应及时。

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反应迅速,科学处置。

1.5.4依靠科学,处置有力。

树立科学发展观,以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决策,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援、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根据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统一领导和指挥。

区政府领导任总指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委宣传部、区农林水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教育体育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商务局、区环保局、区工商分局、区公安分局、区质监分局、镇街园等单位和部门为成员单位。

2.1.2 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⑴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⑵研究解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

 ⑶审议批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⑷根据授权,负责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2.1.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⑴区委宣传部:

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

⑵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区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理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要求,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⑶区农林水务局:

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负责组织对重大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协助开展建筑工地食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原因调查以及应急处理工作。

⑸区教育体育局:

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用餐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调查以及应急处理工作;包括负责事件处置中对师生的疏散、抢救,稳定师生和学生家长情绪,保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⑹区监察局:

负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国家公务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做出处分决定。

⑺区财政局: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⑻区城市管理局:

配合做好室外食品摊贩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应急调查和处理工作,并牵头开展无证照食品摊贩的取缔工作。

⑼区商务局:

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协助开展旅游行业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原因调查以及应急处理工作。

⑽区环保局:

负责对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事发地的污染处置工作,对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⑾区工商分局:

依法开展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⑿区公安分局: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参与事件抢险救援,组织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⒀区质监分局:

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⒁镇街园:

协助应急指挥部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现场处理;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条块之间的衔接的问题;协调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⒂区政府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2.1.4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机构及职责

⑴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总指挥的指示,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研究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⑵研究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⑶检查督促各镇街、各部门及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防止事态的扩大、蔓延;

⑷负责相关信息的报告、新闻公告及其他相关工作;

⑸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5 应急处理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有关工作小组。

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区应急指挥部。

⑴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区卫生、药监、农委、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⑵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⑶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⑷案件查办组:

由区监察局、食安办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⑸综合组:

由区食安办负责,汇总事故信息,报告、通报事故查处情况及对外宣传。

⑹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检测与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区、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⑺信息发布组:

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取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

在发生可能产生国内外影响的或涉外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按程序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后作出相应处置。

负责受理事故发生现场的媒体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

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3.2 报告范围

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⑵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区人民政府及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及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市政府,并按程序报告省政府。

3.4 责任报告单位

⑴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⑵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⑶食品检验机构、学校、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接诊的医疗机构。

3.5 责任报告人

⑴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⑵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⑶医疗机构报告责任人;

⑷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6 报告时限要求

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2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害程度、死亡人数、波及范围、事故的发展趋势,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8 阶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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