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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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转
第一部分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航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统一规范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航运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企业的会计信息,进一步全面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依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及其应用指南和补充规定、《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基本核算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航运企业具体特点,特制定本会计处理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从事内河、海洋货物运输等业务的水上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主要业务会计处理
2.1存货业务会计处理
存货分类
存货是指企业在营运过程中所持有的,或者在营运过程中将被消耗的
材料、燃料等物资,包括库存及船存燃油、待转燃油、可转售集装箱、材料、润料、包装物、备品配件、低值易耗品等。
2.1.2存货计价方法
(一)存货取得和发出的计价方法
存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领用和发出时按移动加权平均法计价。
(二)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于领用时按一次摊销法摊销。
船存燃油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船舶轻油和重油的购买、消耗及结存。
(二)船存燃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加油时,根据发票和船舶签收的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耗油时,根据船舶轮机报告审核无误后,借记“船舶运行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2、本科目应当序时核算,当加油账单和耗油报告的传递时间与序时核算的要求不匹配时,应通过“待转燃油”进行预估核算,直至满足序时核算的要求时,再按第
(1)点处理。
(三)本科目按船存燃油种类、数量和单船设置明细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船存燃油的实际成本,其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存货”里反映。
待转燃油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属于“船存燃油”的辅助账户。
(二)待转燃油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预估加油款项,根据清单,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应付燃油款暂估)。
在下一期期初,以红字作同样的分录。
加油预估是指,月末船舶加油业务已经完成,但加油发票尚未抵达而进行的预估工作。
2、预估已完航次耗油成本,根据耗油报告或合理估计,借记“船舶运行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下一期期初,以红字作同样的分录。
已完航次耗油预估是指,月末,耗油报告已到但由于与序时核算的要求不匹配而进行的预估工作,或者耗油报告未到而进行的预估工作。
3、预估未完航次耗油成本,应按照预估未完航次完整航次的耗油成本与完工百分比的乘积,确认为未完航次耗油成本,借记“船舶运行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下一期期初,以红字作同样的分录。
未完航次耗油预估是指,每季度末公司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为未完航次耗油成本的预估工作。
(三)本科目余额反映船存燃油的实际成本,在资产负债表上并同“存货”反映。
2.2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2.2.1固定资产分类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为营运、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包括使用期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船舶、车辆、集装箱、通讯设备、房屋与建筑物以及其他与营运生产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2.2购建船舶
(一)公司向外订造的船舶,入账价值包括船舶建造合同价格加上竣工验收前的试运转费用、监造费用以及应缴纳的税费。
(二)对于购入的二手船,入账价值包括船舶购买合同价格加上应缴纳的税费,以及船舶投入使用前的整修费、改造费以及接船费用。
(三)公司方便旗船改挂国旗发生的税费,如果金额较大的,也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2.3融资租赁
(1)租赁的分类
本公司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2)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通知
2008年04月10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厅水字[2008]1号“关于规范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通知”,规范船舶的融资租赁业务,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应遵循该通知的规定:
①本通知所称的国内船舶融资租赁活动,是指船舶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行为。
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三资企业”的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应事先取得交通运输部的批准。
②以融资租赁方式新建或购置的船舶,其船舶所有人应为该融资租赁船舶的出租人,船舶经营人应为该融资租赁船舶的承租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按光船租赁关系办理登记手续。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在国内新建船舶或进口船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应由承租人在建造或进口船舶前按有关规定向相应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新增运力手续(客船、液货危险品船应取得新增运力批准文件,普通货船应取得新增运力登记证书),并在申请时注明拟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提供与融资租赁公司的相关协议。
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在同意其新增运力的批准文件或登记证书上应注明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及其融资租赁出租人。
船舶建造或进口完毕,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凭新增运力批准文件或登记证书、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及其他材料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有关登记手续。
取得相关证书后,由船舶承租人办理船舶营运手续。
④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人、出租人属“三资企业”的除外)购置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现有船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按照我部有关规定不必事先办理新增运力手续。
船舶购置完成后,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凭所购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原件、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及其他材料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取得相关证书后,由船舶承租人办理船舶营运手续。
(3)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认定为融资租赁:
①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②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本公司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③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一般指75%或75%以上)。
④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一般指90%或90%以上,下同)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⑤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本公司(或承租人)才能使用。
经营租赁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4)融资租赁的主要会计处理
在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下同),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
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本公司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
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租赁期届满,公司取得该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将该项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2.2.3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企业因从事营运活动以经营租赁形式租入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出租人、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应由相关的营运业务成本负担,分别列入“主营业务成本——装卸支出”、“主营业务成本——堆存支出”、“主营业务成本——港务管理支出”、“其他业务支出”中的“租费”项目。
出租人、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2.4折旧年限及残值率
固定资产类别
使用寿命(年)
预计净残值率(%)
房屋建筑物
20-45
5
集装箱船舶
25
预计废钢价
驳船
20
预计废钢价
远洋运输干散货船舶
15
预计废钢价
沿海运输干散货船舶
30
预计废钢价
交通船
20
预计废钢价
集装箱
10
预计废钢价
其他运输设备
6
5
工具仪器
5
0
管理用器具及设备
5
0
注1:
对于购置的二手船,剩余折旧年限大于5年的,按剩余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不足5年的,按5年计提折旧。
注2:
船舶和集装箱的预计净残值按处置时的预计废钢价确定
2.3期末未完航次收入与成本
应收预计未完航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会计期末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的应收未完航次运输收入。
会计期末,公司应对于当期期末未完成的航次,根据应确认的航次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运输收入”科目(未完航次收入预估),并在下一期间期初,以红字作同样的分录。
(二)本科目应按船名、航次作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未完航次应收运费收入,在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科目反映。
2.3.2应付预计未完航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期末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预估的应付与未完航次运输相关的款项。
(二)每季度末,公司应预估未完航次完整航次的航次运行变动成本。
以未完航次完整航次的航次运行变动成本与完工百分比的乘积,确认为未完航次成本,借记“船舶运行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下一期期初,以红字作同样的分录。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未完航次应付账款,在资产负债表上并同“应付账款”项目反映。
2.3.3已完航次未达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在月末,船舶航次已经完成,但运输支出单证尚未寄达而预估的各项运输支出,包括港口费用、货物费、燃油以及其他应直接归属已完航次的成本。
属于本期发生的船员费用、备件费、物料费、厂(岁、检)修费、航修费、通导修理费、润滑油费用、海图费等固定费用预估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月份终了,根据该轮该航次的动态信息,如行驶航线、所挂靠港口的作业情况、在各港口的货物装卸量、航行时间、装卸与非装卸时间以及运输条款、港口费率标准等,估算港口费、燃油费、货物费以及其他航次直接费用时,借记“船舶运行成本”科目,估算船舶固定费用时,借记“船舶固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待运输支出单证、船舶燃油消耗报告、固定费用单证到达后,先以红字作同样的记录冲回预估数,再根据实际数入账,借记“船舶运行成本”、“船舶固定费用”科目,贷记“待转燃油”、“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完航次预估的各项支出和本期发生固定费用预估数,其贷方余额减去预估燃油费用明细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并同“应付账款”项目反映。
2.4航运销售会计处理
2.4.1航运企业收入种类
航运企业的收入,包括运输收入(包括货运收入、客运收入、)、船舶出租收入(包括期租、舱位出租收入)、其他运输收入(包括邮件收入、行李包裹收入、海难救助的有偿收入等)。
海洋运输企业,设置“应收预计未完航次收入”明细科目核算年末已完航次未达收入。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未完航次应收运费收入,在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科目反映。
企业可以按照货物类别(集装箱、干杂货、散货、液体货)、船舶经营方式(自营、出租)、运输贸易性质(内贸运输、外贸运输)等设置四级明细科目核算运输收入,还可以按照船舶名称、航次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2.4.2航运企业收入确认原则
(一)运输收入
运输收入包括已完航次和未完航次运输收入,按航次作为核算对象。
对于海洋运输收入,在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