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奖惩暂行办法同名37592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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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严格执法装备和器材,成绩突出的。

在单项执法工作中成效显著和完成年度任务的,给予嘉奖或令嘉奖;

表现特别突出的给予记功奖励。

对获得通令嘉奖的,从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每月按一档职务工资额给予奖励的,颁发奖章和证书,并从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每月按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分局审批,通令嘉奖、记功奖励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批。

二、惩戒制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1)着装不整、举止不端,在工作时间及上岗前喝酒,迟到早退,擅离职守;

(2)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擅自使用执法车辆办私事,非工作原因将执法车辆停放在酒店或娱乐场所门前;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越权执法,随意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对管理相对人辱骂、殴打或有其他不文明行为;

(4)在罚款或者暂扣物品时不给票据、清单,使用非指定的罚款票据或暂扣物品清单;

(5)将罚款或者暂扣物品截留、私分、故意损毁、擅自变卖或处理暂扣物品;

(6)在办案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隐瞒重大违法违章案件;

(7)接受管理相对人宴请,利用执法便利索取财物或收受贿赂;

(8)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

(9)工作懈怠,放纵违法违章行为;

(10)损坏执法专用装备和器材。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对执法人员的处罚分为批评教育、罚款、通报批评、留用察看、勒令调离。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着装不整、举止不端的,予以批评教育;

擅离职守的,每次扣发相当于本人一日工资额的奖金或补助;

工作时间或上岗前喝酒造成不良后果或多次擅自职守的,予以罚款、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予以留用察看;

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勒令调离。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的,予以批评教育、罚款;

擅自使用执法车辆办私事,造成车辆损坏或其他后果的,个人负责赔偿,并予以通报批评;

造成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或后果严重的,予以留用察看、勒令调离。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予以批评教育、罚款;

造成行政败诉的,予以罚款、通报批评;

造成管理相对人人身伤害以及其他经济损失的,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或者被新闻单位暴光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留用察看或勒令调离。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罚款或暂扣物品时不给或使用指定票据的,予以批评教育、罚款;

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予以留用察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截留、私分、损毁、变卖或处理罚款或暂扣物品的,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勒令调离。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隐瞒案情的,予以罚款,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或隐瞒重大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留用察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接受相对人宴请索取收受贿赂,予以罚款、通报批评;

索取财物、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或影响恶劣的,予以留用察看、勒令调离。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工作懈怠,不服从命令指挥,予以批评教育、罚款、通报批评;

违抗执法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留用察看、勒令调离。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执法专用装备和器材损坏的,按损坏程序赔偿,并予以批评教育;

故意损坏执法装备和器材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决定,情节稍轻,通报批评、留用察看;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予以勒令调离。

对执法人员处罚的数额视情节而定,一般一次罚款的处罚不超过1个月的奖金和补贴数额;

对受到通报批评的执法人员,扣发3个月的奖金和补贴;

对执法人员留用察看的处罚时间不低于6个月,不超过12个月,在留用察看期间取清各种奖金、补贴,取消年终目标奖和福利待遇;

对受到勒令调离的执法人员,从决定之日起,冻结其工资和各种补贴,调离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

对受到留用察看处罚的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收回执法证件;

对受到勒令调离处罚的执法人员,缴销执法证件,收回大檐帽和标志。

对受到通报批评、留用察看处罚的执法人员,当年年度内不得评为先进,不得提升职务。

受到勒令调离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在2个月内将人事关系调出,逾期3个月未调出的,将其档案存入人才交流中心。

执法人员在受批评教育、罚款、通报批评、留用察看处罚期间又犯错误的,给予加重处罚。

对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罚款、通报批评处罚由各区执法局和直属分局审批,留用察看、勒令调离处罚由市执法局审批。

市执法局受理调查执法人员的违纪案件,由市执法局提出处理建议或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由各区局(直属分局)实施,所处罚的款额从单位经费中直接扣除。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成绩突出或违反纪律,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奖励或者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 

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是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质量与执法水平的有效途径。

现以珠海市为例,珠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珠海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建立投诉处理制度,供各地借鉴。

一、投诉的方式和范围 

分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通过投诉电话或写信等方式向法制机构投诉:

(1)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2)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的;

(3)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合法的;

(4)实施行政许可不合法的;

(5)实施行政收费不合法的;

(6)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的;

(7)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二、投诉的受理和办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内的,法制机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论期限的,可予受理。

(2)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内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投诉人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坚持投诉的,可予受理。

(3)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4)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的,不予受理。

但应当先知投诉人按照起诉、上诉或申诉的程序解决。

法制机构对受理或移交的投诉应当及时办理,办理时应当由两名以上人员调查取证,询问投诉人。

必要时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阅卷,询问办案人,了解案情,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法制机构经调查核实,投诉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立即改正。

经调查核实,投诉反映情况不实的,应哪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法制机构办理行政执法投诉的期限为15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需延长办理时间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案件办结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办理的结果告知投诉人。

三、法制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干扰或阻碍法制机构办理行政执法投诉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诉工作疏于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委、只、局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投诉为名,干扰或阻挠行政执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节 

行政执法督察制度 

行政执法督察制度,是对城市管理行政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

现以武汉和顺德两市为例进行说明。

一、《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督察暂行办法》 

(一)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统一领导全市城市管理执法督察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制部门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直属分局督察大队是市、区城管执法工作的督察机构。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直属分局督察大队根据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授权,对全市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勤活动进行现场督察。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执法督察人员,是指经培训合格持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检查证》的市、区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领导,市局、区局法制部门和督察部门工作人员,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直属分局督察大队工作人员。

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应当接受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督察人员违反本规定或在督察工作中违法违纪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纪律的规定追究责任。

(二)督察的范围和方式 

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在本级辖区内对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1)重要城管执法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2)重大城市管理执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3)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

(4)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队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5)使用城市管理执法标志情况;

(6)处罚群众来信、来访及投诉事项的情况;

(7)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执法效率和过错追究情况;

(8)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督察人员在执行现场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

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着装督察或者便衣督察的方式。

督察人员在着装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督察标志,必要时出示督察证件;

在着便衣执行任务过程中,需要当场纠正城管执法人员违纪行为时,必须出示督察证件。

对在督察中不出示证件的,被督察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现场督察时,督察人员可以通过录音、摄影和摄像等手段,获得信息资料或证据。

被督察的单位应当根据督察人员的要求,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

督察人员有权对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督察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每年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社会评议活动,广泛汲取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意见。

社会评议的结果纳入执法机关年度考核。

督察机构核查证实反映问题不实、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响。

对于不属督察机构督察范围的,督察机构应当立即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将情况反馈给投诉人。

(三)督察的权限和处理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有下列违反队容风纪规定的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

对情节严重不服从管理的,可以暂扣其执法证件或通知其单位将其带离现场:

(1)不按规定穿着制服的;

(2)队容不整的;

(3)穿着制服在公共场所举止不端,有失城管执法形象的;

(4)非公务活动时穿着制服进入餐饮娱乐场所的;

(5)其他违反队容风纪的行为。

督察机构发现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法律、法规不当,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予以纠正;

对超越城管执法法定职责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对现场督察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时,除应当场纠正的外,应统一使用《城市管理执法督察处理决定通知书》;

提请有关单位处理的,应使用《城市管理执法督察建议书》。

通知书和建议书,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统一制发。

被通知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督察机构;

被建议单位收到督察建议书后,必须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督察机构。

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城管执法人员违反纪律,可以在全市通报批评。

对违规情节严重、屡教不改、产生负面影响,认为需要离岗教育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对一年内累计下达两次督察决定通知书的执法人员进行离岗教育。

对一年内累计两次岗教育的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对违法行为已触犯刑律的执法人员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督察人员在督察中发现情况紧急、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纠正,再提请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督察机构在督察中发现违规使用或者伪造使用城市管理执法标志车辆或其他设备的,应责令停止使用。

督察机构上督察中或接到举报发现伪造、冒用城市管理执法文书从事执法活动,应责令停止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予以澄清、清除负面影响。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督察机构在督察中发现伪造、冒用城市管理执法证件或城市管理执法督察证件从事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或个人的纪律责任:

(1)拒绝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依法进行督察的;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备案表,附有关案卷材料(复印件)报送备案,经市局法制处审查同意后,方可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市局法制处应对报送的备案的材料进行下列主要方面的审查:

①主要违法事实是否查明;

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是否正确;

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陈述权、申辩权、被告知权等);

④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7)报送的备案材料,经审查了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执法单位发出《纠正执法过错通知书》,责令其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①主要违法事实尚未查明;

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8)报送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发现程序上足的,告知执法单位补正,并限期回告处理后果。

(9)执法单位收到《纠正执法过错通知书》后,应认真办理,及时纠正错误,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执法过错责任,并以回执形式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10)对认真执行制度,按规定报送备案材料,依法行政取得明显成效的执法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1)对不按规定报送备案材料和拒不执行《纠正执法过错通知书》的执法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性、提高执法水平具有积极的促进作作。

深圳市制定了《深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对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作了明确规定:

行政执法责任过错的认定和追究机关是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区执法局)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市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法制处承担。

区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执法管理科承担。

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各单位、市执法局对区执法局有权责成在限定时间内调查、追究行政执法责任过错人的责任,并在期限内将调查、追究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一、执法责任过错的范围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过错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

(2)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作出的执法行为;

(3)缺乏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5)适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错误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越权行使执法职权的;

(8)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9)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的;

(12)故意纵容、包庇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13)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15)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6)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取证材料保存不善导致丢失、损毁造成严重后果的;

(17)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

(18)其他应予以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追究过错责任:

①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理偏差的;

②因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偏差的;

③执法违法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的;

④对违法执法行为能及时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和方式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行政责任 

(1)责令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一定期限内评选先进和晋升的资格;

(4)暂停执法活动;

(5)行政处分;

(6)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二)经济责任 

(1)扣发岗位津贴或奖金、工资;

(2)赔偿因执法过错造成部分或全部的经济损失。

(三)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行为人承担。

两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由于承办的过错,致使审核人、批准人难以识别,造成执法过错的,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案审人员、批准人对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追究案审人员、批准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案审人员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批准人批准案审人员的意见而导致执法过错,追究审案人员、批准人的责任。

集体研究、认定的案件导致执法过错,主持人负主要责任,其他持错误意见的人员负次要责任。

经听证程序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案件,其责任由首席听证员(独任听证员)和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承担。

下级单位在提供案件时不真产、证据不确凿或者隐瞒事实、证据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下级呈报单位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三、错案追究程序 

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过错由本级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认定并予以追究。

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人员的错案责任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并追究责任。

对案情特殊或重大行政执法责任过错案件,市执法局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有权直接认定和追究。

执法过错可由下列途径提起:

(1)当事人对执法过错提起的申诉、控告;

(2)审核案件中发现的执法过错;

(3)行政复议对行政诉讼中发现的执法过错;

(4)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执法过错;

(5)其他可发现执法过错的途径。

执法过错的追究程序:

1、受理 

(1)对执法过错的提起,各级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应予以受理,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制作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注明理由。

(2)立案条件 

1)必须属于执法过错的范围;

2)必须是在本执法局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范围内;

3)必须有相关的证据。

2、调查 

(1)案件受理后,对属于责任过错范围的案件立案并开展调查。

(2)被调查人员、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提供有关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或阻扰调查工作。

(3)立案后,应听取具体执法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3、认定 

(1)对不属于错案的,裁定不予追究,并通知当事人;

(2)对属于错案的,制作《错案责任决定书》并送达被追究人;

(3)对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4、追究 

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应按处理决定的追究种类和方式对被追究人予以追究责任。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错案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有关机关应当在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受到行政处分的可按国家公务员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错案责任追究的审理期限为7个工作日。

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应当制作《错案责任追究报告》存档备案。

第八节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评议考核制度,是对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测和衡量。

建湖县制定了《建湖县市容监察大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现介绍如下:

一、行政执法评议 

行政执法评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所进行的评价。

行政执法评议的主要内容:

(1)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情况;

(2)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3)制定行政执法配套制度情况;

(4)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5)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6)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7)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8)行政执法的其他工作情况。

评议可以采取问卷调查表、测评表、互评表等方式,分别通过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组织、社会各界人士或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测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情况。

上级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情况,制定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评议的具体办法。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年底组织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情况的全面评议。

二、行政执法考核 

行政执法考核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所进行的考查核定。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的行政执法目标逐项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关及其有关人员,确定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考核目标和标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年初确定本年度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年度重点目标,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年度重点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行政执法目标进展情况。

行政执法目标检查、考核,由上级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组织有关人员组成检查考核组具体实施。

检查、考核的具体方式:

(1)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

(2)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3)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行政执法档案;

(4)受理行政执法情况投诉;

(5)组织执法专家调查;

(6)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对考核的结果,由法制工作机构按规定记分的办法进行逐项计分,按分值高低分别量化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目标完成情况。

三、奖惩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公布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结果,并按规定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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