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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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Word文档格式.docx

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项目直接在江南区块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经审核,按

购房价款1.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世界50强服务外包企业以及其他国内外知名企业直接投资项目,经审核,最高给予三年全额房租补贴。

5、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对区贡献前三年100%、后两年50%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

非新设立的自认定年度起前三年50%、后两年25%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

服务外包企业使用区软件及服务外包公共技术平台的,给予前两年平台使

用费50%资助

6、新设立并直接为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对区贡献100%用于支持

该企业发展;

非新设立的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减半支持。

7、新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担保机构,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对区贡献100%用于支持该机构发展,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8、对为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经认定,

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在获得市级风险补偿基础上,区财政给予等额配套补偿;

发生担保代偿损失时,扣除市、区风险补偿后,按剩余损失20%再给予补偿,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对投资密度50万美元/亩(内资500万元/亩)以上的生产、研发型或集团总部类项目给予集约利用土地奖励,具体根据注册资本、总投资、单位土地面积经济产出等综合核定。

10、凡成功引荐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研发型项目,在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后,分别给予引荐者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人民币奖励。

成功引荐世界500强企业、世界50强服务外包企业,以及其他国内外知名企业直接投资项目,在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后,分别给予引荐者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鼓励创业

11、国家两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

者、“百人计划”杰出人才等领衔以其科技成果来我区创办企业的,经审核,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创业资助。

12、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用予以全额补贴,并

给予9万元—30万元项目资助,100平方米以内第一年1元/平方米天、第二年至第三年0.5元/平方米天房租补贴(江南区块最高可按第一年2元/平方米天、第二年1.5元/平方米天、第三年1元/平方米天给予房租补贴)。

符合条件的,另给予两年内100万元银行贷款担保及贴息。

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新入区创业的领军型留学人员,

经审核,可给予100万元项目资助。

13、经备案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按100平方米以内(不足10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第一年1元/平方米•天(江南区块第一年全额补贴)、第二年0.5元/平方米•天给予租金补贴。

14、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用予以全额补贴,

并给予50平方米以内两年全额租金补贴,2万元—10万元创业项目专项资助。

15、经批准新设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资助(分站减半资助);

博士新进入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含分站)的,按每人5万元给予企业一次性科研补助经费;

博士后期满出站后在区内工作的,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5万元。

16、设立区自主创新人才奖励专项资金,根据企业科技、管理人才对区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鼓励创新

17、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奖励;

新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奖励;

新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18、企业被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按规定给予配套资助。

经批准设立并为区内科技型企业服务的国家、省级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认定,可按国家或省级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资助。

19、经区审核同意的国家、省级、市级各类研发、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按规定予以配套资助。

实施区级重大产业化、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经审核认定,给予一定的项目资助或贷款贴息。

20、软件企业新通过CMM、CMMI、PCMM三级认证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

通过四级认证的,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奖励;

通过五级认证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0万元奖

励。

21、新通过清洁生产、绿色企业、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等认定的,新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1万元奖励。

22、当年新获得国际标准立项,牵头制定完成国际标准的企业,每项给予100万元奖励(正式立项时奖励50万元,标准发布后再奖励50万元)。

当年新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企业、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中主要参与起草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上述企业另授予“年度标准创新贡献奖”荣誉称号。

23、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机构秘书处或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以及工作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4、被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奖励。

新获省级版权示范企业

奖励5万元。

25、新获得授权的欧美日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企业5万元,国

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企业1万元,在企业申请受理后兑付50%,获授权后,再兑付50%。

26、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7、经区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三年内孵化器内孵化企业对区贡献25%用于资助孵化器,25%用于资助在孵企业。

28、经区认定的特色产业园引进新设立企业,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对区贡献25%用于资助园区管理机构。

四、鼓励做强

29、对年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且年缴纳税金1亿元以上的大集团、大企业,授予“年度杰出贡献企业”荣誉称号。

年缴纳税金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给予主要经营者100万元奖励;

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给予主要经营者150万元奖励;

3亿元以上的,给予主要经营者200万元奖励。

30、对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且年缴纳税金5000万元以

上的集团、企业,授予“年度强优企业”荣誉称号;

年销售收入

5亿元以上、且年缴纳税金2000万元以上的,授予“年度重点骨干企业”荣誉称号;

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且年缴纳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授予“年度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荣誉称号;

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且年缴纳税金500万元以上的,授予“年度先进企业”荣誉称号。

年缴纳税金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主要经营者10万元奖励;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每增加1000万元为一个级次,凡首次突破所在级次的,相应增加10万元奖励。

31、经区认定的瞪羚企业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对其年度直接研发经费投入给予30%补贴,每户企业当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2、瞪羚企业获创业(风险)投资的,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安排跟进投资;

需融资担保的,区担保公司优先给予担保;

瞪羚企业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另给予最高500万元银行贷款的贴息资助。

33、科技型企业在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前可申请认定区级高新技术企业。

区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其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对区贡献100%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

34、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新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该企业一次性50万元—200万元奖励。

35、区内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新设的企业,自设

立年度起三年内对区贡献50%用于支持新设企业发展。

36、国内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及财政收入级次迁入高新区(滨江)的,给予主要经营者一次性30万元—100万元奖励。

企业自迁入次年度起三年内,按当年比上年对区贡献新增部分50%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

37、被商务部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次性

20万元奖励。

首次获得国家、省级重点支持出口品牌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奖励。

38、鼓励发起设立产业技术联盟,联盟正式运作后,给予一次性20万元开办经费补贴。

39、产业技术联盟整体参加国际性展会,给予实际发生费用50%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0、生产型外贸出口企业赴境外参展、境外注册商标、出口信用保险等有关费用,按市规定给予配套资助;

年自营出口额达2000万美元以上的,在市、区资助基础上,再按实际发生额25%给予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附则

1、本意见中奖励(资助)对象为财政收入级次在高新区(滨江)范围内企业,所涉项目须符合区鼓励发展类产业导向。

街道所属企业由区、街分别承担50%。

2、新设企业从设立年度起,三年内对其全部奖励(资助)额度原则上以其三年内对区贡献总额为限,以后每年对其财政奖励(资助)额度原则上均以其当年对区贡献总额为限。

3、同一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奖励(资助)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资助)。

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奖励(资助)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资助)差额部分。

4、企业迁出高新区(滨江)或注销的,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的奖励(资助)须全额退还区财政。

5、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由杭州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杭高新[2007]369号、区办[2008]15号文件同时废止。

其他已发文件如有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此为准。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OO八年九月十日

【注释】:

1、我区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主要包括:

通信设备制造、软件研发、服务外包、数字电视、集成电路设计、安防设备制造、电子商务、动画制作、网络游戏开发、计算机及应用;

生物医药;

新材料;

新能源与节能;

环境保护等。

2、第3条,楼宇包括标准工业厂房。

每户企业实际租房面积最高不超过人均15平方米(生产型企业除外)。

3、第5条,服务外包企业认定指获得杭州市服务外包企业认定。

4、第6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包括生产力促进机构、科技信息机构及网络平台、科技咨询与评估机构、技术交易机构、分析测试机构、技术标准与检验、检测机构、科技条件服务机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科技中介服务的行业或专业协会(学会)等。

江南区块律师、会计、审计三大事务所参照科技中介享受政策。

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风险)投资、担保机构按单设条款执行政策。

5、第10条,引荐投资项目必须是具有实质性内容的生产、研发型外商投资项目。

引荐者可包括社会机构和个人,区(街)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员工(含家属)不执行此政策。

两款政策可同时享受。

6、第12条,留学人员创办企业融资担保须符合相关担保条件。

领军型留学人员100万元项目资助包含第一款所述资助部分。

7、第17条,国家技术发明奖励、国家科技进步奖励,对第一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全额奖励,第二至第五责任单位和个人减半奖励,第六及以后不予奖励。

8、第20条,软件企业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该政策奖励标准包含市级配套奖励部分。

9、第22条,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制订须列主要起草单位前5

位,主要参与国家标准制定须列主要起草单位前3位(行业标准须列前2位)。

起草单位排名不计国家科研院所、技术标准权威机构。

10、第25条,企业获得授权专利包含专利权人为企业法人。

发明专利申请时的奖励,须以取得《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为准。

11、第31条,瞪羚企业是指成长性优、发展前景好,或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核心技术的中小科技型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5亿元之间,且近两年平均增长率达30%(1亿元—5亿元企业为20%)或近两年利润平均增长率达10%;

(2)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下、获得国际知名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或专家评审公认的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企业。

直接研发经费投入的核定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12、第34条,在美国上市企业奖励200万元,香港主板、国内主板上市企业奖励100万元,香港创业板、深圳创业板(或中小企业板)上市企业奖励50万元。

13、第36条,国内上市公司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下的,奖励

30万元;

销售收入每增加10亿元,相应增加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4、附则第5条,本意见发文前,符合原杭高新[2007]369号奖励(资助)条件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资

助)。

涉及“对区贡献”等以年度为单位的政策条款均以本意见为准。

15、本意见中“世界500强”、“世界50强”企业均按上年度排名为准。

“对区贡献”均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

“贷款贴息”指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贴息。

“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房产、贸易型企业或项目均不享受本意见全部政策条款。

16、本意见第1—4条、9—10条、40条由外经贸局负责受理。

第5—8条、17—27条、31—39条由发改局负责受理;

第29—30条由发改局会财政局负责受理。

第11—12条、14—15条由人事局负责受理。

第16条由财政局负责受理。

第13、28条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受理。

主题词:

经济管理产业政策意见

抄送:

区党工委、区委各部门,区纪工委、区纪委、人大办、法院、

检察院、人武部、各群众团体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9月10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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