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法硕复试刑法部分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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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法硕复试刑法部分答案

1、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答: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刑法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刑法典,即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内容的法典2单行刑法,是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3附属刑法,是指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或者刑法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2、刑法的属性特征

答:

刑法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调整范围广泛性,刑法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对象上,比较广泛2调整对象的专门性,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刑法主要是规定犯罪以及运用刑罚的方法同犯罪作斗争3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刑法的强制力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度严厉得多4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刑法作为保护社会的最后手段,只有当其他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调整

3、刑法解释的种类

答: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法律条文是抽象的和多以的,而现实生活则是复杂的和多变的,为了正确理解适用法律常常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对刑法的解释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解释的效力,刑法解释可划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根据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是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论理解释是根据立法精神与目的对条文进行说明.一般认为论理解释包括目的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比较解释,历史解释.

4、有权解释的种类

答:

在我国有权解释分为: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

5、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派生原则

答: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形式上的派生原则包括: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2明确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记忆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做出具体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3合理化,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

6、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派生原则

答:

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派生原则包括:

禁止采用习惯法,禁止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不明确罪状,不确定刑罚等

7、我国刑法对属地管辖权的规定

答:

我国刑法对于属地管辖权的规定是: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里所指的法律特别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况;1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通过正当合法途径申请变通执行3对于港澳台地区适用一国两制

8、我国刑法对属人管辖权的规定

答:

我国刑法对熟人管辖权的规定分为两方面:

1对我国公民的适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法2我国公民在国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2对外国人的适用,1,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其他外国人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2在我国领域外的适用,对外国人我国领域外对我们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在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且根据犯罪地法律也属于犯罪的条件下适用我国刑法

9、我国刑法对保护管辖权的规定

对外国人我国领域外对我们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在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且根据犯罪地法律也属于犯罪的条件下适用我国刑法

10、犯罪的基本特征及相互关系

答:

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1:

第一严重社会危害性,第二:

刑事违法性第三:

应受刑罚惩罚性: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中最重要的部分,其社会危害性程度要重于一般违法行为,因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气。

(2)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

只有当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刑法的时候才构成犯罪。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而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体现。

(3)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则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应受刑罚惩罚性应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紧密结合,缺一不可。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后两个特征的基础,缺乏此基础,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便不能存在。

但如果没有刑事违法性的法定量化,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没有衡量的尺度。

而如果没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前两个特征

便失去最终的归宿,也难以显示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在法律后果方面的区别。

11、犯罪构成的概念与要件

答: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主要包括:

1,犯罪客体。

它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它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3犯罪主体,它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4犯罪主观,它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12、修正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答:

修正的犯罪的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通常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形态,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者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够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包括减轻犯罪的构成与加重犯罪的构成。

13、犯罪客体的分类

答:

犯罪客体是指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犯罪客体可按其范围大小划分为三种: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和。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同类客体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同类客体对于区别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有重要的意义。

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

14、我国刑法分则各章所保护的同类客体

答:

我国刑法的同类客体主要有十类:

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2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的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同人身相关的其他权利5侵犯财产罪。

侵犯的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7危害国防利益罪,侵犯的是国防利益8贪污贿赂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私财产所有权9渎职罪。

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10军人违反职责罪,侵犯的是国家的军事利益

15、举例说明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答:

两个概念,二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犯罪对象是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和条件,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或者主体承担者,例如盗窃罪中的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物质载体是客观实际存在的财产,而故意伤害罪中的客观的存在的人即为客体的主体承担着2,犯罪对象在不同的场合会表现为不同犯罪客体,不同的犯罪对象在一定的场合也可以表现为相同的犯罪客体;金钱在不同场合可以表现为不同的犯罪客体,例如贿赂罪,盗窃罪,,,不同的对象如火车,铁轨,均可以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对象二者的区别,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而犯罪对象为选择要件,例如妨害公务罪,可能就没有具体的对象,2任何犯罪都要使一定的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例如盗窃罪,盗窃金钱,金钱本身并没有收到损坏

16、危害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答:

危害行为是指行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特征:

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与消极的活动2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的支配则不认为是危害行为3危害行为是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危害行为可以划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1:

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动作,从违法法律的性质上看,违反了禁止性的罪行规范。

2不作为:

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的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上看,不作为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

17、犯罪客观要件中必要要素和选择性要素

答:

犯罪客观要件中的必要要素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这些要素,否则犯罪不成立。

第二类是选择要件,它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这些药监不是对每一个犯罪都是必须的,只是对于那些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犯罪,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

18、不作为的成立条件和分类

答:

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消极的不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需要具备的条件是: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2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不作为可以分为纯正的不作为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纯正的不作为犯是指那种根据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来实施的犯罪,不纯正的不作为是指那种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

19、不作为义务的来源

答:

123,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者业务上有特殊要求的义务,行为人之前的行为所引起的责任

20、刑法中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答:

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它是行为人对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只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两个因素即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客观性联系,才能对行为人进行归责,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把结果归责于行为人,但是如果存在因果关系也不意味着对结果当人负刑事责任。

因为刑事责任主客观是统一的,仅仅认定存在因果关系是不够的,还需要认定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其他条件,如主观条件和主体资格等。

21、我国刑法中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答: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段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段,此处的8中性质的犯罪指的是行为不是具体罪名3,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

22、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答:

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一般实行双罚制原则,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只实行单罚的,依照规定.从刑法现有规定来看,在单罚场合一般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3、犯罪故意的概念与分类

答: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活着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犯罪故意分为: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表现为行为人对这种结果的积极追求,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4、犯罪过失的概念与分类

答: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分为:

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与间接故意区别.1认识程度不同;2对危害结果所持心理态度不同

25、不可抗力

答:

26、意外事件

答: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27、法律认识错误的类型及后果

答: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表现为三种情况1假想非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这种情况不排除罪责,但是可以酌情减轻罪责2假想犯罪,行为在刑法上并没有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这种误解对行为的性质不发生影响3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这种情况下不影响罪过的有无大小,也就不影响定罪判刑

28、事实认识错误的类型

答:

事实的认识错误分为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因果关系错误.1:

客体错误,即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2对象错误,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3手段错误,行为人犯罪手段发生误用4行为偏差,即行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5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

29、犯罪停止形态的类型

答:

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停止所呈现的状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预备.

30、犯罪既遂形态的判定标准

答:

我国采用构成要件说,也就是说,对于是否成立犯罪既遂,取决于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而不完全取决于是否发生了实际的犯罪结果或者是否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

31、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的区别

答:

实行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符合分则各本条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区别的实质在于:

能否直接侵害犯罪客体

32、犯罪预备的特征

答:

犯罪预备特征:

1,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意图2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预备活动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33、犯罪未遂的特征

答: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34、犯罪未遂的分类

答:

根据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完成对犯罪未遂进行区分,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为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根据犯罪行为能否实际达到既遂状态标准对犯罪未遂进行区分,可以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不能犯未遂,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35、犯罪中止的特征

答;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

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所谓犯罪过程就是指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2自动型,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客观有效性,中止不仅仅是一个良好的愿望,还应当有客观的放弃犯罪或者阻止结果发生的实际行动,并有效组织犯罪结果发生

36、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答:

1,时间限定不同,犯罪未遂必须是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后,而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

2,主观心理态度不同,对于犯罪未遂,行为人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放弃犯罪,而犯罪中止则是自动放弃犯罪3后果不同,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对于中止犯,造成危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为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

37、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答: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1主体要件,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2客观要件。

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相互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1实行2帮助3共谋4教唆5组织

3主观要件,必须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心态2个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相互协作犯罪亦持故意心态

38、我国学说通常认为貌似共同犯罪,但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答:

主要有:

1共同过失犯罪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能成立共同犯罪,这种情况是指一个人竹竿上有故意另一个主观上有过失。

3把他人当做工具利用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这种情况成为间接正犯或者间接实行犯4事前无同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5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6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7片面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这里主要是指暗中帮助的行为

39、间接正犯的情形

答:

两种情形:

1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2利用不知情认的行为去实行犯罪

40、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的类型

答:

必要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是两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

包括以下类型:

1对象犯如贿赂犯罪,重婚罪2集团性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3聚众性犯罪如聚众哄抢罪。

41、首要分子和主犯的关系

答:

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可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不一定都是主犯,例如如果聚众这只有一人,也就无所谓主犯

42、我国刑法中主犯的种类

答:

主犯主要包括两类: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2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43、犯罪集团的特征

答;犯罪集团具有以下特征;1人数较多(3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2经常纠结在一起进行一种或者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4有预谋的实行犯罪活动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44、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答:

教唆犯实质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教唆犯应具备以下成立条件:

1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即所谓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这种故意应当是明确具体的,即他知道自己在唆使什么人和犯什么罪,无意引起他人犯罪的,不成立教唆犯2在客观上实施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怂恿,诱骗,劝说,请求等方式。

至于教唆行为是否引起了他人的犯罪故意,他人是否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45、我国刑法关于教唆犯刑事责任的规定

答;1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照主犯进行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教唆犯虽然具有独立的可罚性但却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教唆犯应按照所教唆的犯罪确定罪名。

46、共同犯罪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

答:

共同犯罪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必须具备有效性。

在共同犯罪中其中部分共犯人退出或放弃犯罪的,可以成立中止,但除具备犯罪中止的一般要件外,还需要具备有效性,即有效组织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者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2中止效力仅基于本人,不及于其他共犯人,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且具备有效性的,单独成立犯罪中止3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消极退出犯罪或自动放弃犯罪阻止共同犯罪结果不奏效的,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

47、继续犯的概念和特征

答:

继续犯是指:

作用于同一对象的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倒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继续犯有四个特征:

1一个犯罪故意2侵犯同一客体(法益或社会关系)3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造成持续不间断的损害4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不法状态不能脱离犯罪行为而独立存在

48、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和处罚原则

答;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则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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