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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8应急结束

  5善后处置

  6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6.3通信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物资保障

  6.6医疗卫生保障

  6.7治安保障

  6.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9气象服务保障

  6.10资金保障

  6.11法制保障

  7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7.1宣传教育

  7.2培训

  7.3应急演练

  8附则

  8.1名词术语说明

  8.2监督检查与奖惩

  8.3预案管理

  北京是我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的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

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和国庆60周年庆祝活动的成功举办为标志,北京的发展已经进入了全面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至关重要。

制定北京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对于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实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建设目标,构建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首善之区,具有重大意义。

  1.2.1北京市矿山企业现状

  目前,本市具有采矿许可证的煤矿、非煤矿山企业37家。

其中,煤矿矿井地质条件复杂,煤层赋存不稳定,急倾斜煤层占多数,开采条件特殊,部分工作面已实现综合机械化开采。

本市煤矿事故类型有顶板、机电运输、窒息、爆破、火灾、水害和其他事故类型。

非煤矿山主要分布在房山区、昌平区和密云县等地区,存在冒顶片帮、爆破、火灾、高处坠落、水害、滑坡等事故。

尾矿库主要分布在密云、怀柔等区县。

  1.2.2矿山事故特点

  本市的煤矿均为低瓦斯矿井,煤层不易自燃。

历史上北京地区煤矿事故以顶板事故为主,近年来随着采掘机械化程度的提高,煤矿事故以机电运输事故和其他事故为主。

  地下非煤矿山均无瓦斯,事故以冒顶片帮、水害、机电运输事故为主;

露天非煤矿山主要是爆破、滑坡、车辆伤害等事故。

  1.3.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原则,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矿山事故应急体系,全面履行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对矿山事故的职责。

  1.3.2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

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同时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提高防范意识,将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预案演练等工作。

  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

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的协调联动。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相关区县及京煤集团、首钢集团生产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紧密配合。

矿山企业负责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政府预案做好衔接。

  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政府为主,部门和专家参与。

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依次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坚持依靠科技、依法规范的原则。

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采用先进技术,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

加强信息化建设,采用先进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管理能力,依法规范应急管理工作,确保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和有效性。

  1.4.1编制目的

  为规范矿山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矿山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预案。

  1.4.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0年修订)》、《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等13个市属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的通知》(京应急办发〔201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位于河北省迁安市首钢集团的矿山企业发生矿山事故时的应急工作适用本预案)。

因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的事故救援工作参照本预案开展。

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漫顶、溃坝等尾矿库事故,启动《北京市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本市矿山应急预案体系分市、区县(有关单位)、矿山企业三级管理,构成本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依据矿山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矿山事故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Ⅰ级):

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矿山事故。

  重大矿山事故(Ⅱ级):

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矿山事故。

  较大矿山事故(Ⅲ级):

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矿山事故。

  一般矿山事故(Ⅳ级):

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矿山事故。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工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本市矿山事故应对工作。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负责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全市矿山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

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协助总指挥做好本市矿山事故应急工作。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对矿山事故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及《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矿山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具体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区县做好较大、一般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矿山事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组织开展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和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6)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

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矿山事故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组织落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矿山事故相关工作;

  

(2)承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值守应急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矿山事故重要信息;

  (4)负责本市矿山事故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负责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6)配合有关部门承担矿山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7)组织拟订(修订)本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区县制定(修订)区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8)负责本市矿山事故应急演练;

  (9)负责本市应对矿山事故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10)负责本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1)负责矿山事故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管理工作;

  (12)承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处置矿山事故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指导市属新闻单位对较大以上矿山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矿山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市属新闻单位进行矿山安全知识宣传,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

  

(2)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提供对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监督检查的情况和信息,协助指挥决策。

  (3)市经济信息化委:

负责做好本市矿山事故应对工作中的点子政务网络、800兆无线政务网保障工作,在800兆无线政务网中断或出现网络盲区时,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利用全市卫星通信网络等移动通信手段,保障矿山事故应对工作现场与市应急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区县之间的联络畅通。

  (4)市民政局:

负责会同区县政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和发放生活类救助款物,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5)市财政局:

负责按照分清渠道、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事故应急资金。

  (6)市人力社保局:

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管理工作。

  (7)市国土局:

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相关矿产资源技术资料。

  (8)市环保局:

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周边的环境进行应急监测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的监督管理,提出消除或控制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监督负有清除污染的责任单位清除污染,在清除污染过程中及时报送信息。

  (9)市交通委:

负责组织协调矿山事故中交通保障工作。

  (10)市水务局: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供水保障,以及现场水资源监测、调查处理。

  (11)市商务委:

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以及商务委负责的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12)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对矿山事故中伤病人员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实施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等医疗救护工作。

  (13)市国资委:

负责督促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做好矿山安全工作,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市安全监管局:

具体负责相关矿山事故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承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具体工作。

  (15)市公安局: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周边秩序维护等工作。

  (16)市气象局:

负责气象服务保障,提供事件发生地及附近天气情况并进行预测。

  (17)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负责对有关道路交通的应急保障,对事故矿区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18)市公安局消防局:

负责矿井地下部分以外的火灾事故现场灭火救援组织指挥等工作。

  (19)北京电力公司:

负责恢复、保障应急救援现场所需电力供应。

  (20)京煤集团、首钢集团、金隅集团、首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大中型矿山企业;

应加强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全面负责组织、协调、实施下属矿山企业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企业的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企业所在的区县政府负责。

  (21)相关区县政府:

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聘请矿山领域有关专家,组成矿山事故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1)为北京地区矿山中长期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4)发生矿山事故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处置方案,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为事故原因分析和认定事故性质提供意见和建议;

  (5)参与媒体宣传、矿山事故防范知识培训、教材编审等工作。

  3.1.1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相关区县应急委、有关单位要根据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单位职责,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做好危险源监测监控工作。

矿山企业是危险源监控责任主体,要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对重大危险源要进行监测监控,并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3.1.2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区县应急委和京煤集团、首钢集团等企业要加强对所属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矿山事故监测体系,完善矿山事故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

根据矿山事故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行业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矿山事故进行监测。

  3.1.3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各类矿山事故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

负责定期组织召开矿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矿山事故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1.4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相关区县应急办、京煤集团等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单位矿山事故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

  3.1.5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受理、分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矿山事故信息,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类矿山事故,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各相关单位。

  本市建立矿山事故预警制度。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相关区县应急委、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矿山事故预警管理工作。

  3.2.1预警级别

  依据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势态和紧急程度等因素,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并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等级(一级):

预计或者将要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需要疏散转移1000人以上,或影响重要河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或事态发展严重,或者造成特别重大以上事故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二级):

预计或者将要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需要疏散转移500~1000人,或影响河流、城镇主要水源地取水,或者造成重大以上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三级):

预计或者将要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需要疏散转移100~500人,或者造成较大以上社会影响的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四级):

预计或者将要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造成一般以上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2预警发布和解除

  

(1)蓝色预警由相关区县应急委、有关单位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办备案。

黄色预警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橙色、红色预警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由市应急办分别报请分管市领导或市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2)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办,经请示市领导批准后,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4)预警信息包括矿山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单位应按照预案规定,立即做出预警响应,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矿山事故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相关区县应急委和有关单位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矿山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矿山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矿山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矿山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矿山事故的级别。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相关区县应急委、有关单位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矿山事故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器材等,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矿山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4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经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矿山事故预警信息后,相关区县应急委和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地区预警级别,并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相关部门备案。

  3.2.5当确定矿山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应当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按照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报经批准后,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3.2.6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相关区县应急委、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矿山事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矿山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1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企业有关负责人或部门汇报,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所属集团公司、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煤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市安全监管局、并向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

  发生较大以上矿山事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属地区县应急委应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并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相关部门,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送。

  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敏感人群的矿山事故,不受分级标准的限制,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矿山事故,应迅速核实,同时向市应急办口头报告,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做好信息的续报工作。

  4.1.2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1)一般、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市安全监管局;

  

(2)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4.1.3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1.4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及时做好续报工作。

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

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4.1.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事故信息举报后,应当立即与事故单位或者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系,并进行调查核实。

  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事故信息举报核查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并在2个月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

  4.1.6事故信息经初步查证后,负责查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4.2.1事故发生单位在发生矿山事故后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根据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主管单位、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4.2.2事故发生地区乡(镇)政府、事发单位应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2.3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矿山事故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市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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