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依据.docx
《濮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依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濮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依据.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濮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依据
濮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濮阳
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国家或
者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并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梁、涵洞等附属设施。
参照《河南省农村
公路条例》第一章第二条
第二章 管养体制
第三条 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管理、
全员参与”的管养模式,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乡(镇)、
村四级管理体系,全面构建“机构精干、职责明确、运转协调、
监管有力”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第四条 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农村公路管理养
护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定;编制全市农村公路规划;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筹集市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监管养护资
金使用情况,审核、编报、下达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审
批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监督检查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
1
及工程质量;组织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指导、监督、检查
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监管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组织
技术交流和专业技术培训;主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参照濮政
办〔2007〕80 号《关于印发濮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第二部分
管理养护职责的内容
第五条 县(区)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农村公路管
理养护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公路
管理养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
大、中修工程的组织实施和县道的日常管理养护;会同同级财政
部门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编制本县(区)农村公
路管理养护计划,编报养护工程技术方案,并按批复的养护计划
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
的日常管理养护和保护;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
理工作。
参照濮政办〔2007〕80 号《关于印发濮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第二部分管理养护职责的内容、参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第四
条、第五条
第六条 乡(镇)级人民政府所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组织的
主要职责是:
执行上级农村公路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筹措乡道、村道养护资金;建
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落实日常养护人员,并协助做
好县道管养和上级补助养护工程项目的实施,依法保护乡道、村
2
道。
参照濮政办〔2007〕80 号《关于印发濮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
案》第二部分管理养护职责的内容、参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第四条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
在乡(镇)人民政府
的统一组织下,做好辖区内乡道、村道日常养护工作,并协助做
好县道养护管理工作。
参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第六条、第五章第
五十条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
面养护”的原则,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参照《农村公
路养护技术手册》第一章第二条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
范、标准,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
办法》和《河南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评定路况,
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报送路况数据。
参照豫公路农〔2011〕126 号文件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应当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要
求编制和报备。
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县道养护年度建议计划,
报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审定。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乡道、村道的养护年度建议计划,由
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审定。
参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第十条
3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
路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以及
专项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
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大修工程是指对农村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较大损坏进行周期
性的综合修复,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
中修工程是指对农村公路及其沿线设施一般性损坏部分进
行定期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专项工程是指农村公路水毁修复及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等。
养护工程实行项目报批制,按照批复计划,通过招投标方式
择优选择施工单位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质量。
小修保养是指对管养范围内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
护保养、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及日常巡路保洁等。
参照《公路养护技
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二十二条、二十七条
第十二条 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村
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对发生自然灾害造成公路
严重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沿线地方人民政府。
沿线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参照《河南
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条
第十三条 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
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的维护和管
理。
参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4
第十四条 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村
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公路绿色通
道建设有关要求,结合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组织做好农
村公路绿化工作。
参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五条 县(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
理,依法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
参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第三十六条
第十六条 县道、乡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
缘起一点五米的土地为县道、乡道用地范围。
村道两侧边沟(截
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一米的土地为村道用地范围。
县道两
侧边沟外缘和建筑物边缘间距不少于十米、乡道两侧边沟外缘和
建筑物边缘间距不少于五米、村道两侧边沟外缘和建筑物边缘间
距不少于三米的范围内,禁止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擅自
修建的,由所在县(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在县
(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因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承担。
参照《河南省
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六章第五十四条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
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县道、乡道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
5
手续。
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村道的,应当取得村民委员
会的同意。
并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
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县级公
安机关的同意。
参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县(区)级交通运输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村道损害的,应当限期修复或者予以赔偿:
(一)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
(二)从事爆破等危害村道安全作业的;
(三)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
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
车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
(五)超过限载、限高、限宽标准的车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
的;
(六)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的。
参
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三条
第十九条 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
为:
(一)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
(二)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集市贸易等经营活动;
6
(三)堆放物料、倾倒垃圾;
(四)采石取土、焚烧物品、堵塞、损坏边沟及其他排水设
施;
(五)运输车辆泄露、抛洒物品损坏、污染公路或者载物拖
地行驶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
(六)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县(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参照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第六章第五十五条
第二十条阻碍农村公路建设、紧急抢修、正常养护作业,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河南省农村公
路条例》第六章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
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
管”的原则。
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省级补助资金;
(二)市、县(区)两级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7
(三)乡镇、村自筹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
(五)其他筹集资金。
参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年农村公路建设任
务及养护和管理需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
算,并在支出时对贫困地区给予倾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每年养护管理投入资金不低于市本级本
年度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百分之一点五,并随着地方财力的增长,
逐年加大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村道
的日常养护。
参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实施方案》第
三部分资金来源
第二十三条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农村公路
管养资金,每年按照省、市补助资金同比例足额配套到位。
要严
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参照《河南
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
养护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
管与审计。
参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各
8
责任单位目标管理,实行年度绩效考核。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指导,并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和监督审计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市级资金,指导县(区)
级财政预算列支农村道路养护资金,并对全部资金的使用进行监
管;
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定期对农村公路管养情况、管养成效进
行督导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
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和管
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
定,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考核评定。
第二十八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公路监督
检查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农村公路监督检查人员考核不合格的,
不得上岗执行公务。
第七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九条考核范围:
全市辖区内所有农村公路
第三十条考核内容:
管理养护组织机构、制度建设、养护资
金、养护质量、路容路貌、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考核办法:
采取月检查、季考核、半年评比和
年终总评的方式。
月检查和季考核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
9
织实施,半年评比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等单
位组成考核组实施。
第三十二条奖惩办法: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本《实施办法》
制定具体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奖惩,对养
护资金财政预算安排落实到位,认真履行管养责任,完成管理养
护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对养护资金不到位,管理不到
位,完成管理养护任务差,导致农村公路失养等影响群众出行的
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并全市通报;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
运输局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
(二)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职责的;
(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招标而未招标的;
(四)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监管失职,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
(五)农村公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六)截留、侵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
(七)在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中,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个
人集资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参照《河
10
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二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道是指连接县(区)人民政府所
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乡镇之间,
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共道路,包括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
间、县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本办法所称乡道是指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行政村、行
政村之间,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共道路,包括不属于国道、
省道、县道的乡际间、乡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本办法所称村道是指为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服务,不属于国
道、省道、县道、乡道的,用于行政村通往村民集中居住点或者
行政村与外部的连接,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共道路。
参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三条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