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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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依据

 

濮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濮阳

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国家或

者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并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梁、涵洞等附属设施。

参照《河南省农村

公路条例》第一章第二条

第二章 管养体制

  第三条 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管理、

全员参与”的管养模式,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乡(镇)、

村四级管理体系,全面构建“机构精干、职责明确、运转协调、

监管有力”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第四条 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农村公路管理养

护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定;编制全市农村公路规划;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筹集市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监管养护资

金使用情况,审核、编报、下达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审

批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监督检查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

 

1

 

及工程质量;组织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指导、监督、检查

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监管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组织

技术交流和专业技术培训;主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参照濮政

办〔2007〕80 号《关于印发濮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第二部分

管理养护职责的内容

第五条 县(区)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农村公路管

理养护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公路

管理养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

大、中修工程的组织实施和县道的日常管理养护;会同同级财政

部门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编制本县(区)农村公

路管理养护计划,编报养护工程技术方案,并按批复的养护计划

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村道

的日常管理养护和保护;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

理工作。

参照濮政办〔2007〕80 号《关于印发濮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第二部分管理养护职责的内容、参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第四

条、第五条

第六条 乡(镇)级人民政府所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组织的

主要职责是:

执行上级农村公路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筹措乡道、村道养护资金;建

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落实日常养护人员,并协助做

好县道管养和上级补助养护工程项目的实施,依法保护乡道、村

 

2

 

道。

参照濮政办〔2007〕80 号《关于印发濮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

案》第二部分管理养护职责的内容、参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第四条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

在乡(镇)人民政府

的统一组织下,做好辖区内乡道、村道日常养护工作,并协助做

好县道养护管理工作。

参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第六条、第五章第

五十条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

面养护”的原则,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参照《农村公

路养护技术手册》第一章第二条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

范、标准,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

办法》和《河南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评定路况,

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报送路况数据。

参照豫公路农〔2011〕126 号文件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应当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要

求编制和报备。

  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县道养护年度建议计划,

报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审定。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乡道、村道的养护年度建议计划,由

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审定。

参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第十条

 

3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

路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以及

专项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

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大修工程是指对农村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较大损坏进行周期

性的综合修复,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

中修工程是指对农村公路及其沿线设施一般性损坏部分进

行定期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专项工程是指农村公路水毁修复及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等。

养护工程实行项目报批制,按照批复计划,通过招投标方式

择优选择施工单位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质量。

小修保养是指对管养范围内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

护保养、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及日常巡路保洁等。

参照《公路养护技

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二十二条、二十七条

  第十二条 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村

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对发生自然灾害造成公路

严重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沿线地方人民政府。

沿线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参照《河南

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条

  第十三条 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

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的维护和管

理。

参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4

 

  第十四条 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村

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公路绿色通

道建设有关要求,结合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组织做好农

村公路绿化工作。

参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五条 县(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

理,依法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

参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第三十六条

  第十六条 县道、乡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

缘起一点五米的土地为县道、乡道用地范围。

村道两侧边沟(截

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一米的土地为村道用地范围。

县道两

侧边沟外缘和建筑物边缘间距不少于十米、乡道两侧边沟外缘和

建筑物边缘间距不少于五米、村道两侧边沟外缘和建筑物边缘间

距不少于三米的范围内,禁止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擅自

修建的,由所在县(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在县

(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因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承担。

参照《河南省

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六章第五十四条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

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县道、乡道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

 

5

 

手续。

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村道的,应当取得村民委员

会的同意。

并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

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县级公

安机关的同意。

参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县(区)级交通运输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村道损害的,应当限期修复或者予以赔偿:

(一)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

(二)从事爆破等危害村道安全作业的;

(三)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

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

车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

(五)超过限载、限高、限宽标准的车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

的;

(六)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的。

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三条

  第十九条 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

为:

(一)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

(二)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集市贸易等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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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堆放物料、倾倒垃圾;

(四)采石取土、焚烧物品、堵塞、损坏边沟及其他排水设

施;

(五)运输车辆泄露、抛洒物品损坏、污染公路或者载物拖

地行驶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

(六)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县(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参照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第六章第五十五条

第二十条阻碍农村公路建设、紧急抢修、正常养护作业,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河南省农村公

路条例》第六章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

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

管”的原则。

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省级补助资金;

  

(二)市、县(区)两级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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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乡镇、村自筹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

  (五)其他筹集资金。

参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年农村公路建设任

务及养护和管理需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

算,并在支出时对贫困地区给予倾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每年养护管理投入资金不低于市本级本

年度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百分之一点五,并随着地方财力的增长,

逐年加大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村道

的日常养护。

参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实施方案》第

三部分资金来源

第二十三条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农村公路

管养资金,每年按照省、市补助资金同比例足额配套到位。

要严

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参照《河南

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

养护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

管与审计。

参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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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目标管理,实行年度绩效考核。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指导,并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和监督审计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市级资金,指导县(区)

级财政预算列支农村道路养护资金,并对全部资金的使用进行监

管;

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定期对农村公路管养情况、管养成效进

行督导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

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和管

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

定,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考核评定。

第二十八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公路监督

检查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农村公路监督检查人员考核不合格的,

不得上岗执行公务。

第七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九条考核范围:

全市辖区内所有农村公路

第三十条考核内容:

管理养护组织机构、制度建设、养护资

金、养护质量、路容路貌、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考核办法:

采取月检查、季考核、半年评比和

年终总评的方式。

月检查和季考核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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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实施,半年评比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等单

位组成考核组实施。

第三十二条奖惩办法: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本《实施办法》

制定具体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奖惩,对养

护资金财政预算安排落实到位,认真履行管养责任,完成管理养

护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对养护资金不到位,管理不到

位,完成管理养护任务差,导致农村公路失养等影响群众出行的

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并全市通报;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

运输局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

(二)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职责的;

(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招标而未招标的;

(四)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监管失职,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

(五)农村公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六)截留、侵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

(七)在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中,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个

人集资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参照《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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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六章第五十二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道是指连接县(区)人民政府所

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乡镇之间,

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共道路,包括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

间、县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本办法所称乡道是指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行政村、行

政村之间,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共道路,包括不属于国道、

省道、县道的乡际间、乡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本办法所称村道是指为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服务,不属于国

道、省道、县道、乡道的,用于行政村通往村民集中居住点或者

行政村与外部的连接,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共道路。

参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三条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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