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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项调查统计指标口径范围不规范,数据存在较大差距。

为搞准一些基本国情国力数据,了解农业生产条件,摸清底数,客观评价农业综合生产潜力,借鉴国际经验,我国政府于1997年在全国进行了第一次农业普查。

1999年11月1日,由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和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主要数据成果的公报”,1996年10月底全国耕地面积为19.51亿亩。

这个“公报”数据虽然比常规统计年报数大5.26亿亩,但实际耕地并没有增加。

造成这一矛盾的主要原因:

一是常规统计与农业普查强调的重点不一致。

常规统计强调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目的性,即以种植农作物为目的,二是经常性和稳定性,即实际能够经常种植作物的土地。

因此,实际操作中按经常进行农作物种植即实际利用的耕地面积统计,没有包括南方宽小于1米、北方宽小于2米的沟渠、田埂和道路,这部分面积有1.9亿亩,同时,也没有包括25度以上的陡坡地、石缝地,这部分共有0.91亿亩。

而农业普查所利用的土地详查为基础的变更调查核实耕地数强调的是可以利用的耕地资源规模。

因此,在农业普查中用的是土地详查的概念口径和统计范围,包括了沟渠、田埂和道路等耕地使用所需的附带设施,以及25度以上的陡坡地、石缝地。

二是由于常规统计单位不标准,各地按当地习惯亩进行统计,一般情况下,习惯亩比标准亩大,因此,导致常规统计面积比农业普查数据小。

三是由于年报统计调查方法不规范,源头数据缺乏调查基础,数据质量难以保证。

层层上报的全面报表,不可能一家一户搜集数据,缺少现场环节,也就是说不能落实到常规统计的数据源头,既使方案上把耕地的口径范围讲的再清楚、单位标准再明确,也难以落实到基层。

此外,行政管理体制方面也有一定的影响。

在农产量短缺时期,有不少地方为追求字面上的单位面积产量,瞒报了大量“帮忙田”。

由于耕地数据是一个宏观数据,牵涉到农业税、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用等一系列极其敏感的政策问题,受制于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在耕地统计中存在着行政干扰的因素。

2、数据衔接难度大。

用农业普查数据调整校正常规统计是农业普查的目的,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为了与农业普查数据衔接,核查落实耕地面积,国家统计局专门下发了国统办字(2000)18号文〈关于做好1999年年报耕地数据核查工作的通知〉。

但由于此项工作涉及到诸多部门,涉及到诸多政策性,同时涉及到地方利益,工作难度很大。

全国只有20个省区市上报的省级耕地核查数据与农普数据衔接,另外11个省区市上报的省级耕地核查数据未能与农普衔接,导致核查数据与农普数据相差3.2亿亩。

未能与农普数据衔接的地区主要集中在西南和东北地区,是陡坡地、河滩地较多的地区,这些地区对耕地中包括25度陡坡地及其它零星土地难以理解和接受。

据贵州省反映,如果按农普口径测算,粮食作物的单产水平要下降60%以上,即粮食亩产只有100多公斤,这显然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相符。

另外,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如果按农普口径衔接,这些地区税收基数将受到影响,农民利益将受到损害。

因此,耕地核实衔接工作难度非常大。

同时,有的省衔接,有的省不衔接,各种与耕地有关的统计数据如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单产水平、人均税额等在省际之间也缺乏可比性。

3、影响统计部门对外提供耕地统计数据的及时性。

从1997年以来,由于年报数据无法对外发布,而国土资源部门又不能提供耕地变更数据,统计部门对外发布的耕地面积数据一直是1996年的农普数据。

由于统计部门不能及时提供年末耕地及其年度变更情况,严重影响到社会各界对耕地数据的使用,给政府决策带来不良的影响。

如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农田水利建设投资、退耕还林还草政策落实等等,政府都需要反映客观实际的耕地及其具体分类的数据,而统计部门又不能及时提供,社会反映强烈。

4、数据混乱,影响数据使用的严肃性。

1997年以来,由于缺乏耕地变更数据,《中国统计年鉴》上一直使用的是1996年农普数据。

在国家“十五”规划中,国家计委使用了由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2000年耕地面积19.47亿亩的数据,这一数据与农普数据仅相差400万亩。

2001年6月24日,国土资源部又发布了2000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称截止2000年10月31日,我国耕地面积为19.24亿亩,这一数据与1996年农普数相差2700万亩。

同一年份使用两个不同的数据,且不论这两个数据与1996年农业普查后三家联合发布的耕地数据相差非常小,不能真正反映近年来各地耕地面积实际变动情况,最多只能是计划用地指标数,更谈不上数据发布与使用上的严肃性。

有鉴于此,开展耕地统计方法的再研究,科学界定耕地概念,合理确定耕地分类,规范统计口径范围,改革耕地统计方法不仅必要而且迫在眉睫!

二、耕地统计的历史演变和现状评价

(一)耕地统计工作的历史发展

耕地是最主要的生产资料,耕地面积统计在整个统计发展当中占有重要地位。

新中国成立后,耕地统计得到了较快发展。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3年里,各地区都进行了耕地统计,但指标、标准和组织实施不统一。

1952年,为配合全国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在确立中央统一管理统计体系的同时,研究、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统计制度,耕地统计被列为农业统计的重要内容。

1963年3月16日国务院通过的《统计工作试行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对国家统计的主要指标作出了规定,把耕地面积及与此相关的开荒面积、灌溉面积等列入了国民经济基本统计报表制度。

由当时的人民公社依靠健全的行政记录填报,耕地统计得到了较好的实施。

但是,由于各地按当地习惯亩进行统计,单位标准不统一,加之不少地方为追求字面上的单位面积产量,瞒报了大量“帮忙田”,致使耕地面积的统计数据长期偏低,没有反映出我国耕地规模的真实情况。

1978年以后,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的耕地面积统计工作得到恢复。

针对耕地面积数据偏低的问题,农业部在八十年代初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对全国耕地面积进行了概查,但效果不理想。

一是由于分辨率较低,对耕地、非耕地的识别误差较大,导致测量数据偏高(22亿亩以上)。

二是测量结果只能分解到县一级。

针对这种情况,从1984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具体组织开展了土地利用详查工作,对我国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航测。

与土地概查相比,土地利用详查有明显优势,一是分辨率较高,提高了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二是通过对航空为主的遥感资料和大比例尺地形图进行分析,可以得到分乡、分村的耕地面积数据。

但是它的缺点是费时长,前后十年左右的时间,未能得到一个统一时点的数据。

为了摸清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家底,搞清以耕地面积为主要内容的生产要素的数量,我国于1997年1月正式开展了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耕地面积列入了农业普查的最基本内容。

耕地面积普查采取了两套办法:

一是与国土部门合作,在土地详查的基础上,进行耕地变更调查,将各个时点的详查耕地数据统一到1996年10月31日时点上来;

二是对各种类型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耕地种植结构的查点,以取得耕地种植结构系数,用于分析我国耕地利用状况。

普查结果显示:

1996年10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为19.51亿亩,其中坡度大于二十五度的耕地为0.91亿亩。

全国耕地面积普查数比经常性的统计年报数大5.26亿亩,主要是耕地面积数据的计量单位和统计口径标准化了,数据准确了,实际耕地并没有增加。

(二)耕地统计方法和指标口径的演变

在1997年农业普查以前,我国耕地面积统计依靠层层上报的全面报表,执行的耕地口径,是指专门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翻的土地。

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桑树、茶树、果树或其它树木的土地,已围垦利用三年以上的湖海滩涂也包括在内。

1997年开展的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以村为单位对实际的耕地面积变更情况进行了查点。

执行的耕地口径,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

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它树木的土地;

耕种三年以上的滩涂和海涂。

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小于一米、北方宽小于两米的沟、渠、路、田埂。

现行耕地面积统计,主要依靠全面报表、层层上报的方法,获取地方政府认可的耕地面积数据,配合使用抽样调查方法,掌握耕地变更系数。

指标体系框架为:

年初耕地面积、年内增加耕地面积、年内减少耕地面积、年末耕地面积。

执行的耕地口径,是指能够种植农作物、经常进行锄耕的田地。

包括熟地、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三年的耕地和当年的休闲地(轮歇地)。

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种植桑树、茶树、果树和其它林木的土地及沿海、沿湖地区已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也包括在内。

但不包括专业性的桑园、茶园、果木苗圃、林地、芦苇地、天然草原等。

南方小于一米、北方小于两米宽的渠、路、田埂,包括在耕地中。

回顾历史,不难看出,我国耕地面积统计发生了较大变化。

在方法上,实施了全面报表、卫星遥感(概查)、航测(祥查)和普查,对抽样调查方法进行了探索,目前正处在统计方法体系化的转轨时期。

在指标口径、范围方面,越来越清晰,如对南方小于一米、北方小于两米宽的渠、路、田埂的归属,在过去没有明确,实际上没有包含进去。

自农业普查以后,明确规定耕地包含这部分面积。

在分类上,虽然文字表述略有不同,但没有本质区别。

其中最为重要的按水利条件分类,农业普查分类较细,但可以归类为常规统计口径,如农业普查的灌溉水田和望天田可以规为现行口径的水田;

农业普查的旱地、水浇地和菜地可以归为现行口径的旱地。

(三)由于口径、方法变化,耕地数据出现了一些问题

目前出现的耕地数据主要有三个,卫星遥感的耕地面积为22亿多亩,土地详查数和农业普查数为19.5亿亩,常规统计年报数为14.5亿亩。

造成耕地数据差异较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口径不一致

(1)常规统计年报数中,一般不包括南方小于一米、北方小于两米宽的渠、路、田埂的面积,而土地详查和普查、卫星遥感包括这些面积.

(2)常规统计年报数中,一般不包括坡度在25度以上地的面积,而土地详查和普查、卫星遥感包括坡度在25度以上地的面积.

2、统计标准不统一

常规统计年报数中,在基层上报时一般习惯亩统计上报,而土地详查和普查、卫星遥感按标准亩统计,习惯亩一般要大于标准亩。

3、工作条件的限制

由于受人力、物力等方面的限制,常规统计主要依靠层层上报的方式进行,因此无法进行派员实地调查,工作很难落实到实处,如“帮忙田”等很难统计进来。

4、行政干扰

(1)由于按耕地数量来征收农业税,基层有少报耕地面积现象,如一些新开荒的耕地在常规统计中有漏报现象。

(2)由于国家对耕地采取了“占补平衡”政策,个别地方的耕地虽然被占用了,但为了完成任务,在减少的耕地中没有反映出来。

(四)农业普查数难以落实

农业普查数由于指标口径比较清楚、明确,同时采取实地调查的方式进行,因此数据比较准确,基本上能反映我国耕地面积总量的实际情况。

而原有的常规统计由于口径、计量单位及各种条件的限制,耕地数据偏低。

但由于普查数据主要反映耕地的资源情况,而没有反映耕地的使用情况,因此普查的耕地数据很难落实到实处。

三、国际上有关耕地面积统计的做法与经验

(一)、联合国粮农组织关于农业用地统计的项目、口径和定义

1、土地利用分类:

(1)农业用地

①作物用地

-可耕地

短期作物用地-露天

短期草地

暂时性休闲地

所有其它可耕地

-保护层覆盖下的土地

保护层覆盖下的短期作物用地

保护层覆盖下的多年生作物用地

-多年生作物用地-露天

②永久性草地和牧场

-人工栽培的

-自然生长的

(2)、林地和森林占地

(3)、所有其他土地

①未使用和未开垦的具有生产力的土地

②其他未说明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土地

2、各类土地的定义:

①可耕地:

包括短期作物用地、短期草地、暂时休闲地、以及所有其他的可耕地。

-可耕地:

包括在普查年度短期作物能够正常收获的所有土地面积。

它包括休闲地和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未播种的土地。

可耕地不包括多年生作物用地和保护层覆盖下的土地。

可耕地并不意味着它是潜在的可开垦的土地。

-短期作物用地:

包括所有在露天生长周期在一年之内、收获后必须重新播种或种植的各种作物用地。

在地里生长一年以上的作物也可视为短期作物。

例如,在有些地方,芦笋、草莓、菠萝、香蕉、甘蔗;

可能是一年生作物。

这些作物应根据当地习惯来区分是短期作物还是多年生作物。

蔬菜、花卉、球茎、菜园和商业性菜园也应包括在这一类中。

对于这种土地利用类型,有些国家也许希望建立“专门耕作的土地”这一分类。

树木或灌木类花卉(如玫瑰、茉莉等)用地,不应包括在短期作物用地中。

-短期草地:

包括为了收获草料或放牧而短期种植草本饲料作物用地。

时间在5年之内应视为短期,以避免在区分短期和永久性草地时的实际困难。

各国可用不同的标准来区分短期和永久性草地或牧场。

-暂时休闲地:

指在再耕种之前延长闲置时间的土地。

休闲时间过长的土地,根据其特征,可能需要进行重新分类,譬如,如果用于放牧,则归类“永久性草地或牧场”;

如果生长了许多可用于生产木材或薪炭的树木,则归类“林地或森林用地”;

如果已经成为荒地,则归类“所有其他土地”。

除非土地已经或计划休闲一个农业年度以上,否则不能视为休闲地。

应该区分短期休闲地与由于轮耕而放弃的土地,前者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部分,后者则不是。

如果在播种或种植完成之前收集普查数据,那时休闲的面积不久种上作物,应按将播种或种植的作物进行分类,而不作为休闲地。

短期用于放牧的休闲地,如果在正常情况下是用于耕种短期作物,应该划为休闲地。

-所有其他可耕地:

包括在标准年内所有没有投入上述各种使用的轮耕土地。

如,被洪水暂时冲毁的可耕地、准备用于耕种但因意外情况而没有播种的土地。

②保护层覆盖下的土地:

包括保护层覆盖下的短期作物用地和保护层覆盖下的多年生作物用地。

-保护层覆盖下的土地:

指用玻璃、塑料或其他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下的土地。

这种土地既可用于短期作物,也可用于多年生作物。

③多年生作物用地-露天:

包括种植各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

多年生作物是指在每次收获后若干年不需要再种植的作物。

如树木、灌木类花卉(如玫瑰、茉莉等)用地,苗圃(不包括种植森林树木的苗圃,它属于林地或森林用地)。

苗圃是指为移植或出售而培育幼苗的成片土地。

永久性草地和牧场不包括在多年生作物用地。

④永久性草地和牧场:

是指通过耕种或自然生长方式长期用于生长木本饲料作物的土地。

如果饲料作物的生长是该土地最需要的用途,那么生长有树木和灌木的永久性草地和牧场应该记录在这一类中。

耕种的永久性草地和牧场的面积应与自然生长的永久性草地和牧场分开登记。

⑤林地和森林用地:

包括自然生长或种植的小片林地和森林地带;

它构成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部分,具有和将具有森林、木材、林产品价值或防护作用。

森林树木苗圃应包括在这一类中。

整行树木、树木带、小片树木、竹子和其他木本植被也应在林地和森林用地中。

⑥所有其他土地:

指生产经营单位其他未说明的土地,而不论其是否具有潜在的生产力。

它包括两部分:

未使用和未开垦的具有潜在生产力的土地和其他未说明的土地。

(二)、世界各国有关农业用地统计的项目、口径和定义

美国

美国有关农场土地利用分类与定义:

1、作物用地

(1)收获的作物用地:

包括所有的收获了作物或干草的土地、所有果园、柑橘园、葡萄园、苗圃以及温室作物用地;

(2)用作牧场或放牧的作物用地:

包括不需要采取额外的改良措施就可以用作作物生产的轮作草地和放牧地;

(3)用于种植覆盖土地表层的作物、豆类作物以及改善土壤草类作物但不用于收获和不用于牧场的作物用地;

(4)所有短期作物绝收的作物用地;

(5)夏季休闲作物用地;

(6)闲置的作物用地;

2、林地:

包括所有的小块林地、成片成材林地以及迹地;

3、其它草地和牧场地:

作物用地和林地之外的用于牧业的草地;

4、所有其它土地:

未包括在以上三类土地内的房屋占地、水塘、道路以及闲置地等;

5、农场土地总面积为1项至4项之和。

加拿大

加拿大土地利用分类与定义:

1、1981年收获的作物用地:

它由以下5类一次性收获的土地面积构成:

(1)大田作物面积或短期作物面积;

(2)多年生作物面积或园地面积;

(3)为出售而种植的浆果和葡萄面积:

葡萄和种植的小水果(草莓、乌饭树的紫黑浆果)面积;

(4)出售的蔬菜种植面积;

(5)苗圃面积。

大田作物面积是已播种或将要播种的并将在1981年收获的各种作物面积的总和。

各种作物可分为下面几类:

粮食作物、油料作物、干草、饲料作物、其他作物。

2、改良的牧草地:

所有用作牧场或放牧且在近几年经过了改良的土地。

最可能采取的土地改良措施如下:

建立有效的排水系统;

使用灌溉系统;

在牧场土地上播种或施肥;

清理或控制杂草和灌木丛的生长。

3、夏季休闲地:

这包括1981年度没有任何作物可收获、但在本年度内为控制杂草生产和保持土壤水分而进行耕作活动和采取其他措施的土地,以及在本年度内已经或将要种植的绿肥作物(如草木犀植物)用地。

4、其它改良土地:

它包括下面的土地类型:

“农庄”面积,即农场建筑物和畜舍面积;

闲置的土地,即该土地曾被耕作过一次,但不属于牧草地、夏季休闲地和作物地;

农场的庭园、小路、大道的面积;

新开垦的在1981年没有种植作物的土地面积。

5、林地:

它指所有林地、农场小块林地;

从其他处租来的用于砍伐树木的私有地;

有或将有木材、板材、圣诞价值的糖槭林地;

砍伐后秃林地;

防风林地都包括在内。

6、其它未改良的土地:

这项包括未被耕作的天然牧场或干草地、放牧地或荒地、沼泽、湿地、岩石等。

这些土地是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部分,所以必须给予查点,以计算出农场总面积。

7、农场总面积是1项到6项面积的总和。

巴哈马

巴哈马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总面积分为下列8类:

1、短期作物面积:

1978年8月内有短期作物,且在8月份前已开始收获或大量的短期作物将在8月底收获完毕的所有土地面积。

在这个类别中还将包括以下细类:

(1)在1978年8月份内没有短期作物、但在普查年期间已收获了一次或多次短期作物的土地面积。

(2)在普查年将收获、但由于某些原因如干旱或昆虫和瘟疫等而没有收获的已经播种的土地面积。

(3)8月份内有短期作物,并在1978-79农业年度内将要收获的所有土地面积,在普查年有些作物收获了,但有些作物可能没有收获。

注:

1978年8月份内有短期作物并将在1978-79年度收获的任何土地,只要它在普查年没有短期作物的收获或损失,那么它不包括在这一类;

如果是轮耕土地,这类面积应计算在“休耕地”里。

2、临时性草地或牧场面积:

它是指短期性种植的用于收割禾草或作为牧场的草木饲料作物土地。

区别临时性草地和永久性草地时,可认为不足5年的草地是临时性草地。

3、暂时休耕地:

是指被再次耕作之前闲置一段时间的土地。

这类土地的休闲时间为一至五年。

休闲5年以上的土地可以认为是“永久性草地和牧场”(如果已经长满了可用作木材、薪材等的树木)或“所有其他土地”(如果已成为荒地)。

4、所有其他可耕地面积:

这类土地包括所有在普查年没有投入到前面提及的任何用途的轮耕土地,如暂时被洪水冲毁但可修复的可耕地,或准备种植但由于不可预料的情况未能播种的土地。

5、多年生作物面积:

这类土地包括生长很长时间的作物用地。

6、永久性草地和牧场面积:

这是指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永久(即5年或更长时间)用于草本饲料作物的土地;

其作物可能是播种并加以管理的,也可能是自然生长的。

如果永久性草地或牧场上生长着树木或灌木,但种植饲料作物仍是这块土地的重要目的,那么这块土地仍应按本项登记。

7、树木或森林地面积:

本项包括属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一部分的具有或将具有木材、板材或其他林产品价值的所有小块林地或成片森林。

森林树木苗圃不论是自然生长的,还是人工栽培的也都应列入此类。

而仅供娱乐消遣的树木或森林用地应列入“所有其他土地”内。

8、所有其他土地:

这部分包括它处未注明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土地,而不论它是否可能具有生产潜力。

法国

法国农场总面积包括有用的农业土地面积;

白杨树、木材、森林占地面积;

非农业土地面积。

1、有用的农业土地面积再分为三类:

农业土地使用面积,建筑占地面积,非生产性用地面积。

(1)农业土地使用面积包括下面13种用地面积:

--谷类:

包括所有用于粮食、种子等谷类作物种植的土地面积。

--经济作物:

包括含油种子、棉花、烟草等。

--干蔬菜:

包括豆类、小扁豆等。

--马铃薯、甜菜等。

--饲料作物:

包括玉米、苏丹草等,以及人工牧草,临时牧草(5年或5年以下)。

--休耕地:

这是指普查年内没有种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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