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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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用房包括行政办公用房、会议室、设备机房、库房等。
承担科研和培训任务的血站,还应设置相应的科研用房和培训用房。
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
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给排水设备、暖通空调设备、电气设备、智能化设备等。
专用设备包括血液采集、检测、制备、储存等设备和采血车、运血车等。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条血站的选址与规划布局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具备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二、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交通便利,方便献血车辆通行,宜与主要医疗机构就近设置;
三、业务用房与保障用房应分区设置。
布局应符合工作流程和卫生学要求:
人流物流应分开;
污染区与非污染区应分开。
四、采供血机构采血点应合理考虑人流量、交通和基础配套条件,结合采血需求设置。
各县(市、区)至少设一个固定采血点,固定采血点应由当地政府设置。
第十一条应按照采血量、服务区域和运送距离配备采血车、血液运输车及相应车库用房和停车场地。
第十二条血站的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数量,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
新建血站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绿地率不宜低于35%;
容积率不宜高于1.5;
改扩建血站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
绿地率不宜低于40%,容积率不宜高于2.0。
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三条血站建筑面积应根据年采血量,按照表1的规定确定。
表1血站建筑面积指标
年采血量(升)
建筑面积(m2)
2000以下
1000~2000
2000~10000
2000~4000
10000~-20000
4000~8000
20000~40000
8000~12000
40000~60000
12000~16000
60000~80000
16000~20000
80000以上
20000以上
注:
1.位于寒冷地区的血站,建筑面积可在上表规定的标准上增加4%;
位于严
寒地区的,建筑面积可增加6%。
2.年采血量高于10万升的血站,可按每增加0.2万升采血量,增加500㎡的建
筑面积。
第十四条血站各类用房所占比例,宜参照表2的规定。
表2血站各类用房比例(%)
类别
部门
血液中心
中心血站
中心血库
业务用房
60
55
50
保障用房
40
45
合计
100
注:
使用中,各类用房的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承担核酸集中化检测任务的血站,可根据实际需求,增加800~1000㎡检测用房面积。
第十六条承担集中培训任务的血站,按照每名参加培训人员5㎡的标准增加培训场所面积。
第十七条血站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应按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十八条血站业务用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0233)进行抗震设防,并根据相关国家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设备荷载、减少设备振动影响。
第十九条二层及以上的血站业务用房宜安装血液运输专用电梯,同时应设置独立的污物电梯或污物通道。
第二十条血站应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休息和就餐场所。
第二十一条血站业务用房的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无特别要求的业务用房,内隔墙宜采用轻质材料,并应具备牢固、保温、防火、防潮及防霉的特性。
二、业务用房外窗不宜采用有色玻璃。
对有避光要求的实验用房应另行采取物理屏障措施。
三、顶棚、墙面的材料、构造应满足不起尘、不积灰、吸附性小、耐腐蚀、防水、易清洗、表面光滑的要求。
四、地面材料应满足耐腐蚀、耐磨损、易冲洗及防滑的要求。
有特定要求的业务用房地面材料还应满足整体无缝隙的要求。
五、制备环境应当卫生整洁,宜以密闭系统制备血液成分。
用于制备血液成分的开放系统,制备室环境应达到10000级、操作台局部应达到100级(或在超净台中进行)。
六、业务操作区内使用的台柜的基材应符合环保要求,面材应具备理化性能好、耐腐蚀、易清洗、防水、防火的特点,结构与配件应满足人类功效学及操作安全的要求。
七、业务操作区域内,易发生职业暴露和化学物质灼伤的场所,应设置洗眼设施和紧急冲淋装置;
当受条件限制时,可在紧急疏散方向的公共区域设置共用洗眼设施和紧急冲淋装置。
第二十二条血液检测实验室应满足现行国标《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对生物安全Ⅱ级(BSL-2)实验室的相应要求。
第二十三条业务用房的污水排水系统应与其他排水系统分开设置。
对于含有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质,以及毒理(动物)业务用房的废水,宜分别设置排水管道。
涉及酸、碱及有机溶剂的业务用房,水槽、排水管道应耐酸、碱及有机溶剂腐蚀。
第二十四条血站污水应进行消毒处理,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业务用房环境温、湿度应符合功能需要。
空调系统应满足使用灵活、节能的要求。
具有洁净度、温湿度、压力梯度要求的业务用房,应采用独立的空气调节系统。
第二十六条血站应按照一级负荷,采用双重电源供电,特别重要负荷应设置应急电源。
第二十七条血站应配置与医疗服务体系和血站业务相适应的智能化、信息化系统;
实现信息准确与业务协同;
确保信息安全和血液安全。
第二十八条血站应设置污物收集和暂存设施,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六章设备配备及相关指标
第二十九条血站应根据所承担的工作类型、职责和任务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第三十条对承担应急检测和集中检测任务的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重点仪器设备的设置应考虑备用。
第三十一条血站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
投资估算应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的新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0.9-1倍确定。
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第三十二条血站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血站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条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无偿献血事业,不仅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公共安全应急体系的一部分,对社会安全与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增强政府执政能力的重大问题。
保障血液安全和血液供应属于典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赋予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
血站是采集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由政府设置。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医疗保障水平的稳步提高,医疗需求呈现“井喷式”增长,临床用血需求相应增加,血液供需矛盾凸显。
制约血液供应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血站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表现在固定献血屋数量不足,开展核酸检测等新技术后,业务用房不足,献血环境不能满足人性化需求等方面。
2000年发布的《血站基本标准》已经不能满足目前采供血量所需的业务用房,已不适应当前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血站机构建设,亟待编制《血站建设标准》,满足血站建设发展需要。
第二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政府工程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工程项目科学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
同时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群数量等方面的差异,使之切合实际,便于操作。
因此本建设标准是血站建设项目的全国统一标准。
第三条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一般血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不涉及单采血浆站和特殊血站。
血站分类标准按照设置主体、规模和职能,血液中心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每个省份设置一个);
中心血站设置在设区的市;
中心血库设置在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
第四条本条阐明血站建设的总体要求。
各国的临床实践和医学研究表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临床医疗对血液的需求相应增加。
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千人口献血率达到10-30的水平,才能基本满足本国临床用血需求。
为保障临床血液供应和血液安全,根据我国临床医疗发展趋势和血站采供血工作现状,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原总后勤部卫生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5〕68号),提出到2020年,千人口献血率达到15,保证临床用血的供应和安全,确保自愿无偿献血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本条规定了血站建设应遵循的基本要求,针对血液采集、检测、制备、存储等的特殊要求,保证“用血安全”。
第六条本条阐明血站建设原则。
第七条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
第八条本条规定了血站建设规模确定的依据。
第九条本条规定了血站的建设项目构成。
第十条本条规定了血站选址应遵循的原则。
血站的选址,除应考虑外界对血站环境的影响,尚应考虑血站与采集点、用血机构之间的距离和交通便利,利于采血车和血液运输车通行,以满足血液的运送;
规定了固定采血点基本设置原则。
第十一条本条明确了血站采血车血液运输车的停车库和停车场地要求。
第十二条本条提出血站的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数量的设置要求。
第十三条本条规定了血站建筑面积指标。
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初步建立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血站服务体系。
《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通过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00多所血站调查和分析发现:
1.由于2000年《血站基本标准》发布时,我国血液管理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我国血站发展不平衡,许多机构受业务用房限制,部分血液制备、检测任务无法开展,不符合实际发展需要,难以作为建设标准确定的依据和参考。
2.献血屋设置数量、核酸检测要求对血站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要予以充分考虑。
第十四条本条规定了承担核酸集中化检测任务的血站,增加相应面积的原则。
第十五条本条规定了承担集中培训的血站,增加相应面积的原则。
第十六条本条规定了血站应急救援任务的用房和相应设备的设置原则。
第十七条本条规定了血站停车设施的设置原则。
第十八条本条对血站业务用房的建筑结构安全和形式提出了要求。
第十九条本条规定了血站业务用房的电梯设置要求。
第二十条本条规定了血站献血者休息和就餐场所的人性化要求。
第二十一条本条规定了血站业务用房的装修材料、家具设置、制备环境和应急设施等要求。
第二十二条考虑血液检测实验室的特殊要求,本条规定了血站血液检测实验室的设置要求。
第二十三条本条规定了血站污水排放要求。
第二十四条本条规定了血站污水处理要求和排放标准。
第二十五条本条规定了血站业务用房环境温湿度和空调系统要求。
第二十六条根据血站的负荷等级,本条规定了血站的供电电源和应急电源设置要求。
第二十七条本条规定了血站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原则,明确应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发展要求,达到相应智能化、信息化水平和安全要求。
在实现血站信息化智能化基础上,逐步实现用血信息共享及业务协同。
第二十八条本条规定了血站污物收集和暂存设施的要求。
第六章设备配置及相关指标
第二十九条本条规定了血站仪器设备配备的原则。
第三十条本条规定了血站重要备用仪器设备的设置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规定了血站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内容和编制要求。
应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建筑安装工程除建筑物主体外,还应包括室外工程投资。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因建设地区不同,造价会有所不同。
编制估算时应参照当地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的新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般应控制在当地新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单方投资的的0.9-1倍之间,编制概算时应执行当地相关造价文件。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应执行国家、卫生行业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条规定了血站进行经济评价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