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动法及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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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的概念及劳动者的概念…………………1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3
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6
四、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9
参考文献………………………………………………10
摘要:
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是劳动法法典和其他单行劳动法规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
本论文阐述了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若干内容和重要作用,强调了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这一部门法效力最高的指导原则,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本文也侧面论述了与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关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关键词:
主体平等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正文:
要想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首先要了解和掌握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和劳动者的概念。
对于劳动法的概念一般有两种理解,一种是狭义上的理解;
一种是广义上的理解。
狭义上的理解,劳动法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和颁布的全国性综合劳动法,即法典式劳动法,这样的劳动法对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进行统一调整,这种法律各国名称不同,如《劳动法》、《劳动关系法》、《劳资关系法》、《劳动标准法》、《劳动基本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相当长的时期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综合性法。
法律效力较高的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主要由大量的单行法规调整,经过多次起草和更改工作,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部法律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这种法律就是人们通常理解的狭义上的劳动法。
因为这种法律它是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
这部法律统一适用于全国(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这部法律内容包括涉及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各个方面,是一部全面而系统的法律。
这部法律为制定单行劳动法规和地方性劳动立法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现在世界各国多数制定并颁布了法典式的劳动法。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上的劳动法调整的是两部分社会关系,即除劳动关系外,还调整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广义劳动法是所有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说,它不只是指一部法典式的法律,而是包括宪法中的相关规定,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障颁布的部门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各部门联合颁布的规章等,因此称为法律规范总称。
从劳动法的定义可以看出无论广义上的劳动法还是狭义上的劳动法,尽管各国劳动法的名称不同,但劳动法都是和劳动有关的法律。
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任何一个民族都不能停止劳动,因此劳动是人们经常广义上使用的名称,但是劳动法的劳动可不是一般人们称的劳动,这一点概念一定要搞清楚,劳动法上的劳动是具有明显特征的,一般是指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全过程中的劳动,如劳动就业法律保障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劳动,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或劳雇关系的劳动,区别于单个的职务劳动。
弄清楚劳动法的概念,我们就不难了解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劳动法是调整两部分社会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除劳动关系外,劳动法还调整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一些社会关系。
因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中国的劳动法与国际的劳动法都是人类社会长期发展的产物。
是人们在自然劳动中必然形成的社会劳动关系,由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再到封建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劳动法的形成经历了风风雨雨和无数次变革,才延续到今天,形成一种固定化、规模化、规范性,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以生产关系需要的法律规范的法典。
我们了解和掌握劳动法的概念,及其发展变革的历史,就不难掌握劳动法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是劳动法法典和其他单行劳动法规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这一部门法内效力最高的指导原则,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正确地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对劳动法基本原则在劳动法某个方面的具体原则中的地位有个清晰的认识,以便我们在学述及审判实践中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正确关系,起到法制化的良好效果。
具体的来说,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宪法,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从而可以看出劳动法的法律地位,我国宪法在总纲的第6条中规定了实行
“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宪法的原则。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宪法原则是各部门法的指导原则,劳动法也毫不例外,必须服从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指导思想,劳动法基本原则根据宪法原则确定,它是劳动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所特有的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又不同于劳动法的具体原则,前者在效力层次上比后者高,劳动法基本原则在劳动法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是劳动法法典和其他单行劳动法规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而劳动法的具体原则仅适用于劳动法的某个方面如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它必须符合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了解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劳动法的具体原则的区别,我们再来看看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是什么,劳动法中所体现的原则,精神有许多,要衡量一个所谓的原则是否能够成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需要一定的规格和标准,这就是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首先劳动法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
劳动法基本原则是规范各种劳动关系的共同的通则。
它不同于劳动法的具体原则,并不是为了向人们指明具体的行为方式,而是要为劳动法指引前进的方向,抽象性地决定了劳动法基本原则适用的范围的广度,具有统一的指导性和适用性,是制定各种劳动法律法规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
其次,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这是因为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是由社会的经济制度、文化传统所决定的,而社会的经济制度和文化传统在一定时期是相对稳定的,因而由其决定的劳动法基本原则也必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只要社会经济制度、文化传统不发生变化,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必然具有全面的覆盖性和高度的权威性。
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全面的覆盖性和高度的权威性,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能够覆盖劳动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和各项劳动法律制度,这是劳动法基本原则与劳动法具体原则的区别。
由于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这一部门法内效力最高的指导原则,因此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各项具体的劳动法律法规的内容,都不得与劳动法基本原则相抵触,劳动法基本原则决定了劳动法的发展方向及其基本任务。
各种劳动法主体在劳动领域的行为,都必须受到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约束,甚至各种劳动问题的处理,也要以劳动法基本原则为基本依据。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究竟包含了哪些内容,在理论上一直存在着争议,学者们根据自己的不同理解,提出了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不同看法。
综观各种关于劳动法的有代表性的著述,关于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不同看法,基本表述大致可以划分为五类。
第一类:
以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1996年出版的、由关怀主编的《劳动法学》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由李景森主编的《劳动法学》为代表,认为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有:
第一,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第二,改进劳动组织,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原则。
第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劳动待遇的原则(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
第四,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保护的权利的原则。
第五,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原则(劳动者有集会、结社的自由和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的原则)。
第六,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
第七,劳动者享有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第八,劳动者有遵守劳动纪律的原则。
第九,劳动者享有物质帮助的原则。
第十,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第二类:
全国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由郭婕等主编的《劳动法学》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
第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贯彻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类:
由上海人民出版社董保华所著《劳工神圣的卫士——劳动法》认为,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应分为以下四种:
第一,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
第二,劳动条件的基准化。
第三,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
第四,劳动执法的规范化。
第四类:
“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王全兴所著《劳动法》认为,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的原则。
第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
第五类:
世界银行法律援助项目法学系列文库——经济法系列《劳动法学》,由冯彦君所著,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该劳动法学认为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三项:
第一,劳动自由原则。
第二,劳动协调原则。
第三,劳动保障原则。
以上各种观点从各种不同角度提出了劳动法学基本原则,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
结合各种观点我们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主要有劳动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劳动法主体利益相平衡原则。
下面笔者简述一下各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劳动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规定被确立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表明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劳动,既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又是履行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义务。
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平等权利,即享有劳动权。
所谓劳动权,指的是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权和职业选择权。
劳动权是关系到公民的生活保障,关系到劳动者聪明才智发挥,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大问题。
公民只要有劳动能力,不论性别、民族、财产状况等的不同,都有权参加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有权依法选择符合自己特点的职业和用人单位,有权利用国家、社会提供的各种机会参加不同的培训,以提高自己的劳动技能,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义务劳动。
劳动者在劳动岗位上应认真履行各种劳动义务,按时按量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这一基本原则体现在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系列规定中,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更是在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宗旨。
在我国,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落实宪法中的规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财产权益还是人身权益,无论是法定权益还是约定权益。
凡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权益,都应该得到保护。
所谓平等保护,指的是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的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首先,是对各种劳动者的平等保护,即对于不同性别、民族、职业、职务的劳动者,他们在劳动法上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禁止对劳动者有任何歧视。
其次,还应该注意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如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劳动者等),除了要给予他们劳动者的一般保护外,还应该对他们的特殊利益给予特殊的保护。
(三)劳动法主体利益平等原则
劳动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法主体利益包括国家的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在劳动法学上,主要表现在通过保障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实现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宁和经济文化发展,从而为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和用人单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只有用人单位的利益得到了保障,才能更好地改善生产条件,改进经营管理,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劳动条件。
劳动法的具体条文也是在充分考虑衡量了三方主体利益之后确定的。
因此,这个原则也作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谈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使我们明白如何正确使用劳动法、掌握劳动法,仅此一方面还不够,我们还应该了解一下与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关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个人权利和劳动者的集体权利。
劳动者的个人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有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性收入的劳动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
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地获得就业的权利,即在就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而受歧视,就业机会面前一律平等。
劳动就业者获得劳动后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付出了职业劳动之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权益。
而报酬的支配权是指劳动者独立支配自己劳动报酬的权益,劳动者有获得休假的权益。
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间的劳动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
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的基本生活而依法强制实行的一项物质帮助制度。
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方便劳动者工作和生活,适应其物质文化需求而举办的各项事业。
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者在劳动中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就有权提出对劳动争议进行处理。
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谈了劳动者的个人权利,下面我们谈劳动者的集体权利,劳动者的集体权利有结社权,指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有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是指集体谈判,是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就有关劳动条件进行商谈,以签订对双方有约束力的集体合同而进行的劳动关系双方协调行为。
罢工权是劳动关系双方冲突激烈化时由工会组织工人集体停止工作所采取的一种对抗行为。
劳动者的参与权是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自身利益有关的管理信息有知情权。
劳动者除以上劳动权利外还有一定的劳动义务。
劳动者的义务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它包括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以上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它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密切相联。
以上我们谈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了了解,那么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作用是什么呢?
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其重要作用,其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劳动法基本原则指导着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有助于劳动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
只有在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统一指导下,立法者才能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及时制定新的劳动法律法规,修改和废除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劳动法律法规,从而使各种劳动关系及时得到调整,并使劳动法律体系协调、稳定发展。
第二,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助于理解和解释劳动法,解决各具体劳动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
各具体劳动法律制度规定上难免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和冲突的解决需要在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进行。
在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对各项劳动法律法规进行解释,有助于更深刻地理解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把握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从而解决各具体劳动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
第三,劳动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具体规定的不足,用于解决某些实际问题。
第四,在审判实践中,如果遇到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情形,审判人员就可以依据劳动法基本原则精神,进行自由裁量。
在劳动立法与现实生活之间,总会存在一定的差距,经济生活的发展速度往往超前于具体法律规范的制定。
由于劳动法基本原则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因而具有相对的灵活性。
在缺少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劳动法基本原则对某些劳动关系作出解释,从而解决实际存在的法律又未明文规定的实际问题。
参考文献:
1、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的《劳动法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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