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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的思考题答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C.F.R.

卖方

CIF

买房

6、如按CIF术语出口,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提出拒付货款。

试问:

我方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CIF是指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当货物在制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卖方必须支持将货物运至制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时间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卖方还必须为货物在运输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海上保险。

卖方对货物的责任在越过船舷至时已经交付给买方了,货物在海上的事故责任归买方所有,而买方的货物灭失可以由卖方代为向保险公司追偿,但不能因此而拒付货款。

8、试简述FOB、CFR、CIF与FCA、CPT、CIP的主要区别。

FOB、CFR、CIF适用于水上运输的术语;

而FCA、CPT、CIP则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第五章

1、在进出口贸易中,有哪几种作价方法?

不同作价方法的基本含义如何?

在实践中有何利弊?

1)固定作价:

在磋商交易中,把价格确定下来,时候不论发生什么情况均按确定的价格,结算应付货款。

利:

节省事后交易磋商时间,适合价格稳定的商品贸易;

弊:

如果国际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大,那么买卖双方中必有一方受到损失。

2)暂不固定价格:

对因国际市场价格变动频繁,幅度较大,或交货期较远,买卖双方对市场趋势难以预测,可约定香港商品的其他条件,价格暂不固定,而约定将来如何确定价格。

贸易双方受未来商品的价格变动影响小,可灵活处理;

磋商的时间变长,人力成本较高。

3)暂定价格:

为避免价格风险,买卖双方在洽谈某些市价变化较大的商品的远期交易时,先在合同规定一个暂定价格,待日后交货期前的一定时间,再由双方按照当时市价商定最后价格。

对未来价格变动有谈判的余地。

若缺乏明确的定价依据将给双方商定最后价格因各执己见而无法履行合同,带来纠纷。

4)滑动价格:

先在合同中规定一个基础价格,交货时或交货前一定时间,按工资、原材料价格变动的指数作相应调整。

以确定最后价格。

给予价格弹性,避免承担过大的价格风险,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计算复杂,可预测性低。

4、在进出口贸易中,如何选择使用贸易术语?

在采用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运输的出口业务中,我出口企业应选择使用何种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的选用应结合如下要求考虑:

增收节支外汇运保费;

适合所使用的运输方式;

按实际需要,灵活掌握;

安全收汇,安全收货。

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运输的出口业务中,应采用FCA、CPT、CIP。

如果扔采用FOB、CPT、CIF术语,一个增加我方的风险责任,从货交承运人延伸到在装运港越过船舷;

二是推迟了运输单据的出单时间,从而延缓了我方交单收汇的时间,影响我资金周转和造成利息损失。

第七章

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什么?

交付货物是卖方的基本义务。

2、为什么说在FOB、CFR、CIF、FCA、CPT、CIP合同中,“交货”与“装运”可理解为是一致的?

因为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装到船上或者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买方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

因此在采用上述六种术语订立合同的情况下,“交货”和“装运”在一定意义上是一致的。

3、规定装运时间的方法有哪几种?

我出口企业在与外商约定装运时间时,一般应考虑哪些问题?

规定装运时间的方法:

规定某月装运、规定跨月装运、规定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装运、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有时使用规定在某一特定日期装运、具备某一条件(如接到确认样品通知书等)后确定装运期以及使用近期装运术语。

注意问题:

国际货运情况错综复杂,较难做到保证货物装运在选定的某一天完成,故实际业务中避免使用“在某一日期装运”;

对于“近期装运”由于界定模糊,也要减少使用。

对于既规定装运时间又规定到达时间的做法,往往会引起对合同性质产生疑问,除非必要,我方有把握,一般不能接受。

4、何谓分批装运和转运?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对买卖双方各有什么利弊?

分批装运(分期装运):

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装运。

转运:

指在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运地至最后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不论是否为不同运输方式)的行为。

一般来说,允许转运对卖方比较主动,但要增加费用支出。

而货物在转运时可能增加损耗或三十,而且易使运程延迟。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主要有哪几种?

对这些规定方法,按照一般法律规则和国际惯例,应如何理解?

如未作规定,又应如何理解?

规定的时间,将最后去顶的卸货港通知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方负责按通知的卸货港卸货,这样的港口称“选择港”。

如果货方未在规定时间将选定的卸货港通知船方,船方有权在任何一个备选港口卸货。

但我方在接受国外客户的选择港要求时,需要注意买卖合同中规定“选择港”的数目一般不超过三个;

备选港口必须在同一条班轮航线上,且是班轮公司的船只都停靠的港口;

在核定价格和计算运费时,应按备选港口中最高的费率加上选港附加费计算。

第八章

4、班轮提单的性质和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

班轮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1)它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表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它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船货抵达目的港后,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而承运人也必须按照提单所载内容向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交付货物。

提单的持有人还可以通过背书讲提单转让从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也可凭提单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或叙做押汇;

3)它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条款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等各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责任与豁免,是处理有关海洋运输方面争议的单据。

5、何谓“已装船提单”、“指示提单”、“直达提单”、“转运提单”、“清洁提单”与“过期提单”?

已装船提单(onboardB/L;

shippedB/L):

承运人在货物已经装上指定船舶后所签发的提单。

指示提单(orderB/L):

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示”(toorder)或“凭某某人指示”(totheorderof…)字样的提单。

直达提单(directB/L):

货物在装运港装上海轮后,中途不再换船而直接驶往目的港卸货所签发的提单。

转运提单(tanshipmentB/L):

货物装上某一海轮后,在航运的中途港要将货物卸入另一船舶再驶往目的港卸货的情况下所签发的包括运输全程的提单。

清洁提单(cleanB/L):

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提单上不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受损及/或包装有缺陷状况的不良批注的提单。

过期提单(staleB/L):

提单签发后超过信用证规定期限才交到银行的提单,或者银行按照正常邮程寄单,收货人不能在船到目的港前收到的提单。

6、为什么当货物通过班轮运输时,进口人通常要求出口人提供“已装船、清洁、做成凭指示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提单?

当出现贸易纠纷的时候,这些单据将会是责任明确划分的重要证据。

7、“多式运输单据”与“海运提单”有哪些区别?

多式运输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运输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运输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而海运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10、何谓装卸时间、装卸率、滞期费和速遣费?

为何程租船合同要对这些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又为何在以程租船运输货物的情况下,买卖合同中也要就以上内容的条款作出规定?

装卸时间(装卸期限):

租船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装卸作业。

装卸率:

每个工作日(按合同约定)装卸多少吨货物。

滞期费:

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如果租船人未能完成装卸作业,为了弥补船方的损失,对超过时间租船人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款。

速遣费:

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提前完成装卸作业,则所节省的时间船方向租船人支付一定的奖金。

11、何谓不可转让海运单?

它与海运提单有哪些区别?

不可转让海运提单(海上货运单):

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付给单据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据。

区别:

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可转让。

收货人不凭海运单提货,承运人也不凭海运单而凭海运单载明的收货人的提货或收获凭条交付货物,只要该凭条能证明其为运单上指明的收货人即可。

而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它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也是货物的提取凭证。

15、国际航空运输的方式有哪几种?

试简述其基本做法。

1)班机运输:

固定航线定期航行的航班,从固定始发站、运往各途经站,最后到到达站。

2)包机运输:

整架包机指航空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调剂和费率将整架飞机租给租机人,从一个或几个航空站装运货物至指定的目的站;

部分包机:

几家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或发货人联合包租整架飞机,或者由包机公司把整架飞机的仓位分租给几家航空货运代理公司。

3)集中托运方式:

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把若干批单独发运的货物组成一批向航空公司办理托运,填写一份总运单将货物发运到同一目的站,由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在目的站的代理人负责收获、报关,并将货物分别拨交给各收货人。

4)航空急件传送方式:

由一个专门经营此项业务的机构与航空公司密切合作,设专人用最快的速度在货主、机场、收件人之间传送急件。

第九章

1、试简述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最大诚信原则: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

一是重要事实的申报;

二是保证。

3)补偿原则(损害赔偿原则):

当表现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但保险人的赔偿金不得超过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

保险人的赔偿不应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

4)近因原则:

保险人只对城堡奉献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试简述货运保险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由卖方所在地到买方所在地的整个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可能会因遇到各种难以预料的风险而遭受损失。

为了在货物遇险受损时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则需要货运保险的办理,将风险分摊,损失降低。

由于货运保险业务的发展,又促进了国际贸易和航运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3、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哪三种?

三种基本险别的责任范围有何区别?

1)平安险;

水渍险;

一切险。

2)平安险的范围最小,水渍险次之,保险平安险的内容;

一切险范围最大,包括一般附加险的内容。

4、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有哪些?

在投保一切险时,是否包括上述所列举的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

投保一切险将包括一般附加险,但是不包括特殊附加险。

这样的安排保证了保险的灵活性。

因为特殊附加险出现的状况并不是每次贸易都会出现的。

不同的贸易运输所面临的风险都不相同,如果全部险别都包括,保费将会很昂贵;

有些贸易可能不会发生是次风险,如此将造成贸易成本上升。

5、解释下列名词:

保险利益、共同海损、委付、仓至仓条款,T.P.N.D.,批单,代位追偿权。

保险利益:

又称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共同海损:

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委付:

被保险人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的一种行为。

仓至仓条款:

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T.P.N.D.:

偷窃提货不不着险。

批单:

保险单出立后,投保人如需要补充或变更其内容时,可根据保险供公司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即另出一种凭证,注明更改或补充的内容。

该凭证即为批单。

代位追偿权:

在保险业务中,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双重获益,保险人在履行全损赔偿或部分损失赔偿后,在其赔付金额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方要求全损赔偿或相应部分赔偿的权利。

6、我按CIF贸易术语对外发盘,若按下列险别作为保险条款提出是否恰当?

如有不妥。

试予更正并说明理由。

(1)一切险、偷窃提货不着险、串味险;

(2)平安险、一切险、受潮受热险、战争险、罢工险;

(3)水渍险、碰损破碎险;

(4)偷窃提货不着险、钩损险、战争险、罢工险;

(5)航空运输一切险、淡水雨淋险。

(1)不恰当,偷窃提货不着险和串味险都包括在一切险中。

更正为:

(2)不恰当,一切险包括平安险和受潮受热险。

一切险、战争险、罢工险。

(3)恰当。

(4)不恰当,因为没有基本险别。

(5)不恰当,淡水雨淋险在航空运输一切险中。

航空运输一切险。

7、我按CIF或CIP贸易术语对外成交,一般怎样确定投保金额?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凡按CIF或CIP条件达成的合同一般均规定保险金额,而且要在发票金额的基础上进行保险加成。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加成的百分率,则卖方有义务按CIF或CIP价格的总值另加10%作为保险金额。

增加的保险金额是买方进行这笔交易所支付的费用和预期利润。

12、我出口CIF、CIP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应包括哪些内容?

试举例说明。

在FOB、FCA、CFR与CPT合同中保险条款应如何规定?

1)出口合同采用CIF或CIP条件时,保险由我方办理。

条款内容需明确规定由谁办理保险、投保险别、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以及按什么保险条款保险,并应注明改条款的生效日期。

避免使用“通常险”、“惯常险”、“海运保险”等笼统规定方法。

例子:

1)保险由卖方按CIF发票金额的10%投保一切险,以2011年2月12日的中国保险条款的有关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为准,包括战争险按2011年2月12日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负责。

2)保险由卖方按CIP发票金额的15%投保陆运(汽车、火车)一切险和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按2011年2月12日中国保险条款有关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负责,包括战争险按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火车)条款和2011年2月12日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负责。

2)出口合同采用FOB、CFR或FCA、CPT条件成交的合同,保险条款签订:

“保险由买方负责”;

如买方委托卖方代办保险,应明确规定保险金额、投保险别、按什么保险条款保险以及保险费由卖方负担。

同时规定保险费的支付时间和方法。

13、何谓预约保单?

预约保险对被保险人有何好处?

预约保单(预约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一般为进口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总合同。

订立预约保单,可以简化保险瘦削,又可使货物一经装运即取得保障。

合同中规定城堡货物的范围、险别、费率、责任、赔款处理等条款,凡属合同约定的运输货物,在合同有效期内自动承保,可以防止因漏保或迟保而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

15、I.C.C.条款中(A)(B)(C)三种险别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有何区别?

(A)的险别范围最大,除了在出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所致损失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所致损失均予负责(除外责任有一般除外责任、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战争除外责任、罢工除外责任);

(B)险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把所有城堡的风险一一列出,凡属城堡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无论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保险人按损失程度均负责赔偿,除外责任方面除了“海盗行为”和恶意损害险的责任不负责外,其余与(A)险的除外责任相同;

(C)险责任范围最小,仅对“重大意外事故”所致损失负责,对非重大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所致损失均不负责。

第十章

1、解释下列名词:

汇票、本票、支票、出票、提示、承兑、背书、拒付、追索权、贴现、拒绝证书。

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制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

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

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提示:

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的行为。

承兑:

汇票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背书:

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

拒付:

付款人对于远期汇票拒绝承兑,或对即期汇票拒绝付款的行为。

追索权:

汇票被拒付,持票人除可向承兑人追偿外,还有权向其前手,包括所有的背书人和出票人行使追偿的权利。

贴现:

受让人在受让汇票时,按照汇票的票面金额扣除从转让日起到汇票付款日止的利息后讲票款付给出让人的行为。

拒绝证书:

由付款地的法定公证人或其他依法有权作这种证书的机构所作的证明付款人拒付的文件。

2、简述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人的责任及其区别。

1)出票人签发汇票后,承担保证该汇票必然会被承兑和/或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情场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和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取得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等的费用。

2)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签发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则背书人必须承担偿付责任。

3)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即成为承兑人,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果承兑附有条件的,承兑人应按所附条件承担责任。

三则均具有对票据进行承兑的责任,然而持票人首先找票据的付款人(承兑人)进行承兑,倘若拒付,则应找到票据上一位背书人进行票据承兑的责任,如果拒付,再找上一位直到出票人。

3、何谓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试简述两者的主要区别和用途。

商业汇票:

出票人是工商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工商企业或个人,也可以是银行。

银行汇票:

出票人和付款日都是银行。

两者的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一般是光票,不随附货运单据;

商业汇票大都附有货运单据,且出票人不必向付款人寄送付款通知书。

用途:

两者都有用于国际贸易的结算当中,由于商业汇票是附有货运单据因此保障较大,使用广泛,而银行汇票是用于贸易从属费用、货款尾数、佣金等的托收或支付。

 

7、试着比较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异同。

支票

汇票

本票

相同:

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前面于票据上,约定某方无条件地支付确定金额的可流通转让的证券。

都是债券凭证,一般可以转让。

不同:

1、当事人

3个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个出票和收款

2、性质

委托支付证券

自付/承诺证券

3、到期日

见票即付

见票即付、定期付款

4、承兑

即期付款(无须承兑)

远期汇票需要付款人承兑

无须提示承兑

5、出票人与付款人的关系

只有在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存款的条件下才有付款义务

出票人对付款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一经承兑,承兑人就应承担到期付款的绝对责任

一经出票,出票人即应承担付款责任

9、支票能用于远期付款的交易吗?

支票是即期付款,不能用于远期付款,这违反《票据法》。

10、我国《票据法》对汇票的出票、背书和追索权的形式,本票的出票人与支票分类与应用,与国际通行规则的规定有哪些不同?

试说出做出这些规定的原因。

1)我国《票据法》规定:

汇票出票时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凡签发持票人或来人抬头的汇票无效。

而《英国票据法》则允许签发不记名汇票。

背书的时候,持票人转让汇票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如果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我国不允许对票据作不记名背书。

追索权:

国际通行规则,持票人进行追索时,应将拒付事实书面通知其前手,并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我国《票据法》则要求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因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或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而依法取得的其他有关证明,承兑人或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承兑人或付款人依法宣告破产的有关法院的司法文书,均可作为拒绝付款或承兑的证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实际业务中,国际规则,持票人有权自由选择追索对象,而不一定要逐个按序向前追索。

规范国际贸易结算中票据的使用,结合中国国情进行设立、调整,使票据的使用、处理方式有依据。

2)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本票出票人资格由中国人民迎合规定且经其审定的银行方可签发本票。

因为本票术语自付证券,由出票人自己支付本票金额,负觉得的付款责任,签发本票具有提供信用的性质,实质上相当于信用货币。

倘若随便允许签发本票,容易扩大流通中的货币量,有可能引发通货膨胀,扰乱金融秩序。

3)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分类:

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国际上,支票一般既可以用来支取先进,也可通过银行转账,由持票人或收款人自主选择收款方式。

我国目前的普通支票加划线使之成为仅限于银行转账之用。

第十一章

1、试写出T/T、M/T、D/D、D/P、D/A、T/R、O/A的英文全文、中文译名,并分别简述其基本含义。

T/T:

telegraphictransfer

电汇:

由汇款人委托汇出行用电报、电传、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网络(SWIFT)等电讯手段发出付款委托通知书给收款人所在地的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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