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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与本公司有关投资项目的调研、论证、立项、审批等工作。

2、负责制定本公司部建设项目的有关制度和实施办法。

3、负责本公司建设项目会计核算体制的确立和实施。

4、负责对下属单位建设资金的控制与监督。

5、参与对下属单位建设项目效绩考核。

三、建设单位财务部门的职责

1、参与本单位投资项目的调研、论证、立项、报批等工作。

2、负责本单位建设工程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3、负责本单位建设资金的管理与有效使用。

第六条建设工期在一年以上,或者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设立单独的建设会计核算体系,与筹建单位的生产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分开。

单独的会计核算体系是指:

项目筹建单位应设置单独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建设财务工作,在结算中心单独设立结算账户,设置单独的总账及其相应的账务处理体系,单独编制会计报表,制定并执行单独的项目建设财会管理制度。

建设工期在一年以下,或者投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以在项目筹建单位的生产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分别不同的投资计划和项目,设立单独的工程核算账户,用以核算相应的项目建设业务。

第七条凡使用集团公司投入资金(包括投入资本金和给予长期借款)建设的项目,必须具备下述资料,供各级财务部门查阅。

1、项目设立的有关资料,包括项目调研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相应的批准文件等。

2、项目投资的有关资料,包括项目概算、施工图预算、年度投资计划等。

3、项目实施的有关资料,包括与项目有关的合同,如项目咨询、可研、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土地划拨(出让)等合同,以及开工报告、建设用地批准等有关文件。

4、项目变动的有关资料,包括重大设计变更、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的批准文件。

5、项目竣工的有关资料,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决算、单项工程质量认证证书等。

6、公司成立的有关资料,包括公司成立批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合资合同、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

第八条各专业化公司(区域能化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结合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部会计核算、财会人员岗位责任、账务处理程序、部控制、工程资金审批、工程成本核算、工程经济分析等有关管理制度。

切实加强财产物资管理和核算工作,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化的要求和各项管理制度开展财会工作,保证项目建设规运行、建设资金合法使用,保证会计工作质量。

第九条建立部门协作制度化。

各级财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与计划、统计、基建、造价、物资供应、设备管理等管理部门联系,互相配合,协同工作,确保各部门口径统一、容一致。

在集团公司统设项目管理制度下开展各项财务工作,会计核算资料中的单位工程名称、设备名称及费用划分必须与年度计划容口径一致;

工程结算应按照基本建设管理及计划等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

项目资金拨付应严格控制在计划规定围之;

具有同一数据来源的结算、计划统计、财务等数据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集团公司及各专业化公司(区域能化公司)针对项目各时期的特点,设立不同的考核指标,对项目责任人分期考核、分期奖惩兑现。

在项目建设阶段,主要控制项目投资额、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在项目投产3年之,要考核项目运行的经济效益。

同时,建立项目后评估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后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落实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认真做好各项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办理财务划转手续。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资金实行“多方筹集、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各建设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一律在结算中心开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驻地在西关地区以外的各开户单位,除在结算中心开户外,应在有关商业银行设立收入和支出账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核算办法。

有关具体容,按照《XX集团公司结算中心管理办法》执行。

重点建设单位自行取得的贷款,一律在结算中心开立的贷款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同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贷款资金专户中划拨资金开立自管资金结算账户,用以办理周转材料款、建管费等零星支出。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资金筹集的管理

一、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

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主要途径为:

1、股东各方投入的项目建设资本金。

2、建设项目采用各种方式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

3、集团公司贷给建设项目的资金。

4、取得的国家专项拨款。

5、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

二、建设项目资金筹集的管理

1建设项目除集团公司投入的项目资本金以外,原则上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筹集建设资金;

自行筹集有困难的,可由股东各方按股权比例共同担保向银行贷款;

特殊情况下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也可由集团公司向建设项目发放贷款。

2、自2005年3月1日起,集团公司对重点建设项目只负责筹集项目资本金,其他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完善项目审批手续的基础上,成立公司后,以项目名义取得银行贷款。

3、集团公司投入项目资本金、按出资比例担保取得贷款的同比例部分、重点建设单位自行取得的贷款,应将资金存入集团公司结算中心;

其他股东出资及担保部分,鼓励将其存入结算中心。

三、重点建设项目自行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

1、以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模式为基础的原则。

2、谁的钱、归谁所有、由谁支配的原则。

建设单位筹集的资金,其所有权归建设单位所有,由建设单位依据集团公司的规定使用。

3、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

严格区分项目贷款的来源与支付渠道,做到收入明确、支出合规,并接受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的日常和事后监督。

4、规管理、简化手续的原则

正确处理规资金支付程序和简化资金拨付手续的关系,做到控放适度、规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的管理,按照【XX集团计划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项目月度资金计划由各级财务部门负责,各建设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的统一要求,认真编制【建设项目月度资金收支计划】

(见附件1-1),该计划是集团公司筹集和拨付建设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年度计划、统计完成、累计拨付等容,按工程项目构成逐条认真编制,并在每月5日以前报送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几项具体规定

一、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度,杜绝无计划、超计划付款、无进度付款、脱离职能部门监督付款及建设资金挪用的现象。

二、月度资金拨付要以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为依据办理结算,月度工程款结算不得超过实际工程进度的80%。

年终工程款结算时,建安工程及纳入工程管理的大临设施、四通一平等费用,属于年竣工的单位工程经基建处验收、审查和确认结算额的,除预留5%工程质量保证金外可拨付剩余工程款;

区域能化公司建设项目暂按造价事务所审查和确认结算额的,按不超过实际造价的90%比例拨付剩余工程款。

各类划线工程按不超过划线造价的80%比例拨付剩余工程款,其余部分待单位工程履行完有关手续后拨付。

各重点建设项目在确认财务完成后,仍按月度工程列报完成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80%作为正常工程款,15%作为预留工程款。

待实际拨付时,分别按正常工程款和预留工程款填制不同的拨款表进行拨付处理。

在拨付预留工程款和质保金时,应同时附有【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结算表】

(封面)的复印件。

三、设备预付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应按照合同、集团公司部门职能分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支付。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程序

一、从集团公司取得贷款的资金拨付程序

1、建筑、安装工程款的结算:

①建筑、安装工程款的结算,应填制【工程进度及月度工程结算明细表】

(见附件1-2),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工程计划、统计完成等资料填写第一部分“工程进度”的有关容;

项目财务部门根据财务资料填写“工程款拨付情况”和“收款单位资料”;

项目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专业化公司计划财务部门分别签署意见。

②各专业化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工程进度及月度工程结算明细表】进行审核和控制,并按照审核后确认的金额做转账凭证转集团公司财务部,同时做好财务账簿、备查账簿的登记工作。

③集团公司财务部对专业化公司上转副页先由职能科室进行审核,经财务部领导审批后,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

2、预付设备款的结算:

①各建设单位需预付设备款时,应填制【预付设备款明细表】

(见附件1-3),项目管理单位根据项目计划、合同等资料填写有关基础数据,设备首次付款时还应同时提供合同正本或副本的复印件;

项目财务部门根据财务资料填写有关财务数据和“收款单位资料”;

项目管理单位、专业化公司计划财务部门分别签署意见。

②各专业化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预付设备款明细表】进行审核和控制,并按照审核后确认的金额做转账凭证转集团公司财务部,同时做好财务账簿、备查账簿的登记工作。

③集团公司财务部对专业化公司上转副页先由职能科室进行审核,经财务部领导审批后,直接将设备款支付给设备供应商。

3、设计、监理等费用的拨付:

①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安评、环评等费用由集团公司基本建设管理处管理。

有关资金拨付依据合同的规定,填制【XX集团勘察设计费(监理费)付款通知单】

(见附件1-4),并由有关部门签署意见。

②各专业化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XX集团勘察设计费(监理费)付款通知单】签署意见,如无异议,由财务部门做转账凭证转集团公司财务部,同时做好财务账簿、备查账簿的登记工作。

③集团公司财务部对专业化公司上转副页先由职能科室进行审核,经财务部领导审批后,直接将有关款项支付给劳务提供单位。

4、其他费用的结算

①建设单位发生的其他费用支出,应严格按照年度计划确定的费用项目名称,由财务部门填制【工程费用支出明细表】

(见附件1-5),项目管理单位、专业化公司计划财务部门分别签署意见。

②各专业化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工程费用支出明细表】确认的金额做转账凭证转集团公司财务部,同时做好财务账簿、备查账簿的登记工作。

③集团公司财务部对专业化公司上转副页先由职能科室进行审核,经财务部领导审批后,直接将款项支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

二、集团公司投入项目资本金的拨付程序

1、项目合作各方应按照【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金额,按时、同步出资到位。

2、项目资本金经验资和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将资金存入结算中心账户。

3、项目资本金使用时,属于正常拨付建安工程款、预付设备款及其他工程支出的,参照本条第一款的明细表格式,向集团财务部提出申请,财务部审核后,通知结算中心将资金拨付到有关单位。

项目资本金用于非正常工程支出的,如向其他单位投资等,应向集团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或总会计师签字后,由集团财务部通知结算中心付款。

三、重点建设项目自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程序:

1、根据所支付资金的不同性质,由建设单位参照本条第一款的明细表格式,分别填写《工程进度及月度工程结算明细表》、《预留工程款拨付明细表》、《预付设备款明细表》、《XX集团勘察设计费(监理费)付款通知单》、《工程费用支出明细表》等,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按每次支付资金的批次,填写《重点建设项目结算中心存款支付通知》(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一式两联,同时开具银行汇票(电汇)委托书与上述资料共同报送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查。

3、集团公司财务部按规定审查无误后,在《支付通知》上加盖财务专用章,由建设单位将汇票(电汇)委托书、《支付通知》一并交结算中心。

4、结算中心审查审批后,通过商业银行办理银行汇票或电汇手续。

办理完毕后在《支付通知》上加盖结算章,返回集团财务部一联。

四、区域能化公司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的几项特殊规定

集团所属各区域能化公司,应严格按照本章所规定的容进行资金管理,考虑到各区域能化公司的特殊情况,对该类公司资金管理做出如下特殊规定:

1、集团公司授权各区域能化公司财务部门,原则上按照本章规定的管理程序,行使集团公司财务部的部分项目管理职能,对所属建设项目直接进行资金拨付管理。

2、集团公司对区域能化公司的资金(包括项目资本金、集团担保的外部贷款、集团公司部贷款)实行按月度计划通过网上银行拨付的方式。

具体程序如下:

①各区域能化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按时向集团公司提交建设项目月度资金使用计划,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批后实施。

各公司发生非项目建设资金支出时,应向集团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需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或总会计师签字同意。

②结算中心对各区域能化公司的资金实行“额度存款”制度。

由集团财务部和结算中心根据各公司不同情况核定其资金账户余额额度,供周转使用。

③各区域能化公司应根据工程进度和容,每周向集团公司提出【区域能化公司建设项目资金拨付明细表】,由集团财务部审核后,由财务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办理拨付。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结余资金管理

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

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第四章财务监督与控制

第一节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实行建设项目业务岗位责任制,各级管理部门应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工程项目业务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

(一)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

(二)概预算编制与审核;

(三)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

(四)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会计业务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围和工作要求。

审批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相关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围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围,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围审批的工程项目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严禁XX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工程项目业务流程,明确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节项目决策控制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实行建设项目决策环节控制制度,明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决策程序等,确保项目决策科学、合理。

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应由计划、基建、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完整性、客观性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建设项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工程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实行建设项目决策及实施的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三节概预算控制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实行建设项目概预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各级管理部门应对概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概预算编制科学、合理。

集团公司组织计划、基建、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第四节价款支付控制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实行工程进度价款支付环节的控制制度,各级管理部门应对价款支付的条件、方式以及会计核算程序做出明确规定,确保价款支付及时、正确。

各级财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价款支付业务,应当符合《部会计控制规-货币资金(试行)》的有关规定。

办理工程项目采购业务,应当符合《部会计控制规-采购与付款(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各级会计人员应对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有关部门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

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

会计人员在办理价款支付业务过程中发现拟支付的价款与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完工情况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建设项目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

会计人员应对工程变更价款支付业务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与运用、物资采购与使用、财产清理与变动等业务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工程项目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及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五节竣工决算控制

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实行竣工决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各级管理部门应对竣工验收、竣工清理、竣工决算、竣工审计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竣工决算真实、完整、及时。

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集团公司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进行审核,重点审查验收人员、验收围、验收依据、验收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各级管理部门应建立竣工清理制度,明确竣工清理的围、容和方法,如实填写并妥善保管竣工清理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

集团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决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

集团公司实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条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编制财产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对资产的管理。

第六节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对建设项目实行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管理部门应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工程项目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工程项目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重要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工程项目决策责任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奖惩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四)概预算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概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对概预算进行审核。

(五)各类款项支付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要求。

(六)竣工决算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实施决算审计。

第三十三条各级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项目部控制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会计科目及核算说明

第一节会计科目

第三十四条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集团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结合建设项目会计业务的实际情况,建设项目会计核算使用的主要会计科目见【附件2】。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统一规定的一级会计科目名称、编号及核算容,各单位必须统一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二级以下科目可根据本规定及项目具体情况自行设置。

第二节工程物资的管理与核算

第三十六条为正确反映建设工程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企业应设置“工程物资”科目进行核算。

一、工程物资的核算容

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工程建设准备的材料、尚未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在仓库存放的不需安装的设备的实际成本,以及预付设备款和库存的建设期间根据项目概算购入为生产准备的工器具等的实际成本。

工程用材料、设备不论是先进入仓库存放还是直接运抵施工现场使用,均应办理验收手续,通过本科目进行核算。

集团公司物资部直接供给施工单位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工程物资的计价

企业购入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核算。

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

买价、相关税金、运输费、保险费、设备检验费等费用。

三、明细科目设置

工程物资按照各种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①工程材料;

②工程设备;

③预付设备款;

④为生产准备的工器具。

四、日常管理

工程物资的管理方法与存货相同,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采购、验收入库、领用、清查盘点等制度,确保工程物资的安全完整。

物资保管部门应按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保管账,详细登记各项物资的增减变动及库存情况,财务部门必须对保管账进行定期稽核,确保记录的准确性。

第三十七条工程物资的核算

一、工程物资购入核算

企业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应依据审核无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单、合同等原始凭证,按实际成本和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工程物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工器具)-XX(工器具可不按明细设置)

贷: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二、预付设备款的核算

1、企业为购置大型设备而预付款时,依据购货合同、供货方收据等作如下分录:

工程物资—预付设备款—×

×

单位

银行存款(集团部长期借款—XX项目借款)等

2、设备到达、验收入库时,依据发票、验收单等作如下分录:

工程物资—工程设备—XX设备

贷:

工程物资—预付设备款—XX单位

银行存款(集团部长期借款—XX项目借款)(需补付的价款)

3、设备出库时,由领用单位填制设备出库单,需安设备还要同时具备报完成的条件,依据设备出库单作如下分录:

在建工程—XX项目—需安装设备(不需安装设备)—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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