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业务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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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总公司营销管理部作为全系统中介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全系统中介业务管理和发展策略的制定;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全系统中介业务管理、考核、激励体系,并督促机构执行;
(三)负责总对总中介渠道的开拓;
(四)负责帮助和指导机构发展中介业务;
(五)负责全系统中介管理人员的管理;
(六)保险监管政策、法规的研究;
(七)中介业务的统计、分析和市场发展潜力分析。
(八)其他管理职责
第七条
分公司营销管理部主要负责本机构经营区域内中介业务的拓展、维护、服务和管理等相关各项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严格执行保险监管部门及总公司制订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开拓方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本机构中介业务拓展和发展策略,并负责落实和监督执行;
(二)负责总公司签订的“总对总”合作协议在当地的推广落实和衔接工作;
(三)负责本机构经营区域内的经纪业务渠道的拓展、维护、服务和管理;
(四)负责当地专业代理机构市场业务的拓展及对所属专业代理机构的维护和管理;
(五)负责对行业性代理如银行等渠道业务的拓展、协议签署、维护和管理;
(六)负责本机构中介业务发展潜力分析及中介业务拓展策略研究,建立本机构中介业务业绩考核体系,并对其进行定期考评;
(七)负责制定中介机构分级管理和分级回访制度;
(八)授权三级营业机构拓展、维护中小型兼业代理业务,并指导、监督和检查三级营销机构的中介业务操作和中介业务经营情况;
(九)负责本机构拟合作保险中介机构的甄选和拟合作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申办工作;
(十)负责本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管理档案的建立、保存和管理。
第八条
三级营业机构在分公司授权范围内,可对中小型兼业代理机构进行拓展、维护、服务和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所合作中介机构的资信调查;
(二)负责所合作中介业务台帐的建立;
(三)负责所合作中介业务基础数据的采集;
(四)负责所合作中介机构应收保费、续保业务的跟踪;
(五)负责所合作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六)负责总、分公司中介业务政策在基层的宣导和执行。
第三章
中介业务关系与协议管理
第九条
公司寻求业务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中介业务。
第十条
经纪公司业务关系管理
1、总公司营销管理部负责甄选经纪公司,洽谈并签署“总”对“总”合作协议。
来自经纪公司总部的业务,由总公司营销管理部根据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物的属地原则和就近原则划归分公司服务和维护。
2、分公司可在其经营区域内,以分公司名义,与营业机构所在地在该区域内的经纪公司签属合作协议,自行拓展经纪业务。
3、三级营业机构有经纪业务渠道时,可通过分公司与其建立业务关系,三级营业机构可参与关系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业务关系管理
(一)兼业代理机构
1、拟与其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的兼业代理机构必须符合《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同时符合以下公司要求:
(1)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目标客户,有良好的资信和业绩;
(2)接受我公司的两核政策和其他业务管理规定;
2、分公司营销管理部应当要求各级机构对辖区内主要兼业代理机构的客户资源、资信情况、业绩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分析并说明选择目标兼业代理机构的原因;
3、对于符合公司要求,具备《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条件,而暂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机构,分公司营销管理部审核其客户资源、资信状况和业绩情况后,可以根据保监会的要求为其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4、分公司营销管理部应当制定申报和审批兼业代理关系的具体操作流程和管理办法。
(二)专业代理机构
1、拟与其建立保险专业代理关系的专业代理机构必须符合《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符合以下公司要求:
2、内部申报审批流程
(1)代理关系建立前,分公司营销管理部应当对辖区内主要专业代理机构的客户资源、资信状况、业绩情况进行全面考察。
(2)分公司营销管理部根据所收集的材料,对目标专业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并提出意见;
涉及核保、核赔业务政策的,应提交两核部门进行审核,报分公司总经理室审批。
(3)对审批通过可以建立保险代理关系的专业代理机构,由分公司营销管理部负责与其建立代理关系。
三级营业机构可通过分公司与专业代理机构建立业务关系,参与关系维护工作,其业绩划分由分公司自行统筹。
第十二条
经纪协议/合同的管理
与经纪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原则上一律使用总公司统一制定的标准文本。
若对标准协议文本进行修改或者签订补充协议的,应报总公司营销管理部审核。
“总”对“总”经纪协议由总公司营销管理部负责在业务系统中录入经纪公司基本信息资料,并建立档案。
分公司名义签署的经纪协议/合同的录入、建档等工作由分公司营销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
其档案管理要求参照代理协议/合同档案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代理协议的管理
(一)协议/合同签署
签订保险代理协议/合同,原则上一律使用总公司统一制定的标准文本,若对标准协议文本进行修改或者签订补充协议的,应报总公司营销管理部审核。
兼业代理协议/合同签订后,应根据当地监管部门要求,由分公司营销管理部统一发放《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给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二)协议/合同的录入管理
分公司营销管理部指定专人在业务系统中录入代理机构基本信息资料和协议/合同,在该协议/合同项下录入代理险种、手续费比例、协议/合同期限等内容。
并指定专人负责对本机构代理机构资料及代理协议的管理。
(三)代理事项的变更和修改
保险代理机构由于名称或主营业务范围、代理险种等发生变更而与保监会批复的业务范围等不一致时,应及时在业务系统内进行变更录入:
1、专业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和代理事项发生变更的,由分公司营销管理部按照其变更后的书面函件进行修改,如不涉及向保监局申报的变更,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记载变更事宜。
补充协议管理同协议管理一致;
2、兼业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和代理事项发生变更的,由分公司营销管理部协助兼业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按保监会要求统一向保险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变更事宜。
如不涉及向保监局申报的变更,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记载变更事宜。
补充协议管理同协议管理一致。
第十四条
中介业务协议/合同的编码管理
中介业务协议/合同的编码在业务系统录入协议/合同信息后自动生成,各机构不得随意更改。
编码规则由总公司营销管理部统一制定,发放各分公司营销管理部备案。
第十五条
中介业务关系的撤销或终止
(一)对于提前终止或撤销保险代理关系的,分公司营销管理部应及时就终止保险代理关系等相关事由,向相关机构和个人发出书面通知,声明保险代理关系已终止,以免纠纷;
(二)保险代理关系撤销或终止,分公司营销管理部应从保险代理关系撤消或终止之日起15天内收回公司发放的相关证书和单证,结算保费、手续费。
(三)《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分公司营销管理部负责协助代理机构向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换证事宜,经核准后,应与代理机构重新签订《保险代理业务合同》。
(四)对于违反《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或违反公司对代理机构管理要求的所属代理机构、发生恶意违规经营行为的代理机构,应立即与其终止代理关系,并上报保监局。
第十六条
中介业务档案管理
(一)分公司营销管理部须为每个中介机构建立档案,定期整理,指定专人负责建档和管理,档案保存时间为5年。
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保险经纪/代理协议/合同登记簿;
2、建立建全中介机构档案资料,应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有关证件相关证件,其中兼业代理机构应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复印件。
3、历年所签合作协议/合同
4、代理人员培训记录、培训成绩;
5、中介机构与我公司合作业务的历年保费收入及赔付情况统计(业务报表);
6、本公司对中介机构考核和检查情况记录;
7、所出现问题及处理结果的记载;
第十七条
与中介机构建立保险业务合作关系时,可要求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费结算保证金,具体数额和缴纳方式可根据中介机构的资信和代理业务规模确定。
第四章
中介业务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中介业务单证管理
(一)各级机构对中介业务单证管理应根据保监会的各项管理规定和我公司《保险业务单证管理办法》的管理要求,确定中介业务单证管理责任人,保险单证管理同财务单证管理要求相一致,建立严格的单证领用、销号、交接等登记制度,保证保险单证不遗失。
(二)各级机构原则上不得授权或擅自把保险单证放在中介机构处由其出单,确因业务需要,分公司应书面报告总公司营销管理部批准后,签属特别授权协议,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备案后方可设置远程出单系统。
(三)分公司必须要求中介机构指定专人进行单证交接及保费结算等业务操作,如授权人员有所变动,应要求中介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公司营销管理部和相关人员。
分公司相关结算人员不得与非授权人员进行上述业务操作。
(四)分公司负责结算的内勤人员应严格按照单证管理的要求做好交接登记和核销工作,保证单证使用的安全性。
第十九条
中介业务财务管理
对中介业务的财务管理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保费管理(中介机构代收保费)
1、中介业务的保费应严格按照合作协议/合同关于结算的规定进行;
2、对交纳保费结算保证金的中介机构,当未结保费达到保证金额度时须立即结清;
对未交纳保费结算保证金的中介机构,当未结保费达到合同约定额度时须立即结清,否则分公司应暂停其出单资格,待结清后视情况恢复出单资格;
3、分公司与中介机构进行保费结算时,应做好交接登记和档案保存工作。
交接登记应填写清楚、签章齐全,以备日后查验。
4、对中介机构恶意拖欠保费、侵吞保费的,必须立即终止与其合作关系。
并对拖欠的保费进行催收,对恶意行为必须向保险监管机关报告,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中介业务手续费(代理费、经纪费)管理
1、中介业务手续费的支付,各分公司应实行统一备案、集中审批管理,财务部门应留存中介业务合作协议副本一份,并据此支付中介业务手续费,对于不符合国家及公司规定要求的,不得支付;
2、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建立中介业务手续费支付帐簿,建立台帐;
3、必须按照财政部和保险监管机关制定的中介业务手续费标准支付中介业务手续费,不得直接从保费中扣减或以现金方式支付。
不得直接以手续费或保险赔款等扣减或冲抵保险费,不得轧差入帐。
4、中介业务在保险期限内,因客户原因而发生退保的,且在客户退保前已支付中介业务手续费的,中介机构应退还未到期保费所对应的手续费。
(三)中介业务有关保单保险费未结清前发生赔款的,须通知中介机构结清保费后,财务部门方可支付有关赔款。
第二十条
中介业务台帐管理
分公司营销管理部必须对本机构管辖的中介业务建立月度台帐,中介业务台帐要针对每个中介机构分别设立,分险种设立承保业务台帐和理赔业务台帐,并订定成册进行存档。
(一)承保业务台帐(分险种按月度设立)
1、保险单号/批单号
2、被保险人
3、承保标的
4、保险金额
5、保险期限
6、保险费
7、手续费
8、批改日期
9、批改事项
(二)理赔业务台帐(分险种与理赔清单查对后设立)
1、赔案编号
2、保险单号
3、被保险人
4、出险时间
5、出险地点
6、出险原因
7、估损金额
8、赔付金额
9、赔付时间
第二十一条
中介业务的业绩分配和薪酬支付方式由各分公司参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章
中介业务的统计分析、监控与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介业务动态的统计分析
(一)分公司营销管理部应按月对中介业务保费、保单、佣金等相关数据进行统计,撰写《中介业务综合分析报告》,并对中介业务数据的异常变化进行监控并做出原因分析,并于每月5号前上报总公司营销管理部。
(二)分公司营销管理部应按季对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统计,制作保监会要求的《财产保险公司代理机构统计表》;
按季对中介业务保费、保单、佣金进行统计,制作保监会要求的《财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统计表一、二》,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总公司营销管理部。
第二十三条
中介业务的监控管理
(一)业务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中介业务的承保质量和单证管理情况进行监控:
主要检查保险单证是否填写完整,承保查验标的是否符合公司业务管理规定,是否有超权限行为以及单证入库登记表、单证回收统计表、单证销号登记表等登记和保存情况。
(二)稽核管理部门主要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检查中介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签订、管理和执行是否符合保监会及公司的管理规定;
(三)财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中介业务手续费进行监控:
主要检查中介业务手续费的支付比例及支付形式是否符合监管及公司的要求;
(四)营销管理部主要对应收保费情况进行监控:
主要检查中介业务的应收保费情况;
分公司中介业务的经营情况及对中介机构的维护、拜访情况和中介机构对我公司的满意度情况;
检查每个中介机构业务台帐的建立情况、执行情况和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在对中介业务的监控管理中,发现中介机构有如下情况应警告其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立即终止合作关系:
1、被国家监管机构和行业管理部门予以重大处罚,或吊销资格;
2、挪用、侵占保费和保险赔款(保险金);
3、串通他人欺诈保险人;
4、阻碍投保人如实告知、引诱投保人不如实告知、故意隐瞒或虚构重大风险因素,造成保险人较大损失;
5、发生洗钱、非法回扣行为等。
第二十五条
中介业务的考核评级管理
为保证中介业务的效益和质量,应对中介业务进行定期考评,考评指标应包括与我公司合作业务规模,合作业务赔付率、应收率等。
各分公司于年初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年度中介机构考评标准、考评指标,上报总公司营销管理部备案。
分公司营销管理部应当于每年年底对中介机构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上报总公司营销管理部备案。
总、分公司营销管理部根据中介机构的考评结果决定是否维系中介业务合作关系。
第六章
中介业务推动
第二十六条
各分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对现有的中介机构按标准保费规模及赔付率、应收率进行分级管理,确保公司有效资源向效益机构倾斜,减少效益机构脱落率。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回访
(一)总公司营销管理部负责与总公司签有合作协议的银行总行、经纪公司、全国性企业集团保持日常联系、定期拜访,组织总对总培训、研讨、联谊等活动,双方对应部门共同协调分支机构中介业务的发展,解决中介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二)各分公司营销管理部须每年制订中介机构服务计划,对同级中介机构进行日常联系、定期拜访、组织培训及联谊活动;
(三)各分公司营销管理部每年对中介机构满意度和忠诚度进行调查,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服务和中介业务发展潜力的预测;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培训
(一)培训形式
1.“总对总”联合培训。
针对全国性的中介机构,总公司有选择的组织总对总联合培训;
2.各级机构采用不同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中介机构培训,其中代理人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
(二)培训内容
1.保险基础知识、《保险法》、保监会对中介业务的各项管理规定和管理要求、财产保险基本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2.我公司各项承保政策、条款、费率、代理点单证管理办法等;
3.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内容:
在保监会两次考试前,组织代理人参加当地组织的考前培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中介业务管理工作应严格遵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营销管理部将不定期对分公司的中介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与分公司的经营目标责任制相结合。
第三十条
本办法总公司营销管理部解释,未尽事宜,将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后作补充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实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