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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考核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如发觉如下状况之—,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各100元。

未按规定设置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配备防治管理人员;

无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场所。

 

职业危害预防管理科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有经正式文件批准的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计划中应当包括目的、目标、措施、保障条件等内容;

3、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 验收方法等内容。

未按规定编制《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各100元。

职业危害防治各项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宣扬教育培训制度;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每缺少一项制度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各50元,未按检查要求进行整改的加倍惩罚。

序号

各项制度落实

职业危害 告知

在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规章制度;

在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在签订劳动合同中,说明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待遇;

在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

书面告知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并签字确认。

每缺一项或一惩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各50元,未按检查要求进行整改的加倍惩罚。

职业危害防治宣扬教育培训

实行培训班、讲座等方式进行培训,接受黑板报、橱窗、条幅、广播、宣扬单、有奖问答等形式进行宣扬教育;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应与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并具备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职业健康学问和管理能力。

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学问培训。

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培训率100%。

如发觉如下状况之一,罚责任部门主管、责任人各100元。

未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宣扬活动;

培训时间不达标;

培训率不达标。

安指中心、职业危害预防管理科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

应对职业病危害监测设备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监测人员必需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定期检定,按规定降级或报废。

按规定配备各种防护装置和报警装置。

任何状况下不得擅自停用、拆除防护设施。

需停用、拆除防护设施的,必需报平安监察部批准。

定期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价,准时更换或改造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施。

监测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未按规定配备各种防护装置和报警装置,按平安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未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监测设备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定期检定,按规定降级或报废,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各100元;

擅自停用、拆除防护设施,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并按严重“三违”处理。

4、未定期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价,准时更换或改造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施,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各500元。

劳动防护用品选购、发放、使用管理

依据《煤矿职业平安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配备;

不得使用假冒伪劣、超过使用期限和失去防护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

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按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使用说明书进行经常性检修、维护,并定期检测防护性能和效果;

劳动防护用品的选购、验收、使用、报废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

职业病防护设施、用品台帐、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齐全。

如发觉如下状况之—,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责任人各100元。

未按规定、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假冒伪劣、超过使用期限和失去防护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

未按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未对劳动防护用品按使用说明书进行经常性检修、维护,并定期检测防护性能和效果;

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选购、验收、使用、报废;

未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用品台帐、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齐全。

供应科、平安监察部、职业危害预防管理科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

有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经过培训,会操作;

每月有经通防副总工程师审定的合理的职业危害因素测点布置方案;

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

按规定开展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检测结果准时填绘在告知牌板上;

各项检测记录齐全;

通防副总工程师准时批阅报表,发觉超限问题准时处理。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持证上岗,按平安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各100元;

未按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按平安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检测结果未准时填绘在告知牌板上或记录不全,罚责任人50元/次;

5、发觉超限问题未准时处理,按重大隐患进行责任追究。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按有关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煤矿职业危害检查,包括:

上岗前、在岗、离岗前;

2、不得支配未经上岗前煤矿职业危害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支配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支配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支配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发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依据体检机构的要求准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当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看的劳动者,应当依据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支配其复查和医学观看;

对未进行离岗时煤矿职业危害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若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妥当安置职业病人员。

对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准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看。

为劳动者建立煤矿职业危害监护档案,并依据规定的期限妥当保管。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按规定提供煤矿职业危害档案复印件。

7、上岗前、在岗、离岗前体检率要分别达到100%、95%、100%。

1、未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煤矿职业危害检查及体检率不达标,罚劳动工资部主管、责任人、基层单位党政主管各100元;

2、未按规定支配职工上岗,每发觉1人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各100元;

3、未按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罚劳动工资部主管、责任人各100元;

4、未对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准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看,罚劳动工资部主管、责任人、基层单位党政主管各100元;

5、未按规定要求建立职业危害监护档案,罚劳动工资部主管、责任人、基层单位党政主管各100元。

职业危害

申报

1、按规定向所在地平安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未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职业危害申报,罚单位主管、责任人各100元。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

应当照实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提供有关或必要的煤矿职业危害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应支配职业病患者进行相应的医治和疗养,按规定妥如发觉如下状况之一,罚责任部门主管、责任人各100元。

1、未照实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提供有关或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

善支配其工作。

3、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准时支配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看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必要的煤矿职业危害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2、未按规定支配职业病患者进行相应的医治和疗养,并妥当支配其工作。

3、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未准时支配诊断、支付职工待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

按规定提供足额的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并制定经费保障制度和措施;

专人负责经费的使用,建立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提取、使用的明细记录;

合理编制财务预算计划使用资金,职业危害防治费满足使用要求,且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所投入费用是否与生产经营规模、职业危害控制要求相适应确保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来源;

严格财务审批和验收及经费支付报销的审核工作。

未保证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来源;

未支配专人负责经费的使用及建立台账;

3、未合理编制财务预算计划使用资金;

4、未按规定进行财务审批、验收及经费支付报销的审核工作。

财务科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支配专人负责按规定进行保管;

未建立职业危害防治“两档”;

档案不健全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未按规定保管档案。

职业危害预防管理科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

有以正式文件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预案包括:

①预案应明确责任人、指挥或组织机构、联系方式;

②事故发生后的疏通路线;

③应急救援设施的启动程序;

④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

⑤医疗救援方案;

⑥其他有关内容。

组织学习预案,有学习记录;

制定演练计划,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每年应进行1-2次演练,做好演练记录,并进行总结、修正、补充完善。

1、未按要求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平安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未按规定组织学习预案,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各200元;

3、未按规定制定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各500元,并进行责任追究。

技术科、职业危害预防管理科

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生产矿井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要配置满足需要的现场救援设施,并按规定向平安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准时报告设施配置与管理状况。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马上向单位领导汇报,单位领导要马上向矿井调度室、矿井领导汇报,矿井调度室马上向公司调度室、平安监察部及公司值班领导汇报。

发生事故后,单位要实行有效措施,削减或者消退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措施的拟定与实施要随时向平安监察部、生产技术部请示汇报,并接受该部的指导,组织实行有效救治措施。

严格依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

同时依据平安目标管理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全公司通报。

各矿井要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账,事故调查的报告有关资料要存档保存,同时报平安监察管理部。

如发生重大职业病事故,公司要准时向地方平安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总部和集团公司新疆分公司上报重大职业病事故状况以及处理结果。

未按规定上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救援设施配置及管理状况,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各200元;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未按规定程序及要求上报的,延报、漏报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责任人各200元,不报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责任人各5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罚责任部门主管100元;

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账,保管相关资料,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责任人各100元。

技术科、平安监察部、职业危害预防管理科

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管理

煤矿职业危害办公会议制度:

定期组织召开职业危害防治办公会议。

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会议,罚部门主管100元。

平安监察部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托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

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地方煤矿平安监管部门备案。

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提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初步设计,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地方未按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治进行预评价、初步设计、实行“三同时”、竣工验收前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每缺一项罚责任单位主管、责任人各200元;

未按规定上报,罚责任单位主管100元。

煤矿平安监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托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阅历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当报送地方煤矿平安监管部门备案。

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排查:

基层各科队必需建立健全职业危害排查制度;

依据职能公司管理部门每周、矿井区队每天、班组和车间每个班的要求,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的排查;

查出的煤矿职业危害等危急源,必需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列出处理计划,同时,要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时限、落实责任单位和整改责任人,并严格进行考核。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危害排查制度,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各100元;

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每缺一次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各50元;

对查出的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各100元;

职能部门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罚部门主管100元。

平安监察部 

作业场所环境监测与评价:

托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分析评价;

监测分析报告应向地方煤矿平安监管部门备案;

在从业人员经常能看见的地点公布监测结果;

按评价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

未组织年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分析评价,罚责任部门主管100元;

未按规定将监测分析报告向地方煤矿平安监管部门备案,罚责任部门主管100元;

未按要求公布监测结果,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各100元;

未按评价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100元。

作业场所防治措施

粉尘危害 

防治

粉尘日常监测应配备足够的粉尘监测仪器。

监测仪器应定期校准及检定。

应定期监测工作地点及个体全尘、呼尘、游离SiO2含量、粉尘分散度。

防尘供水系统矿井必需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掘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需敷设防尘管路。

综合防尘措施及设施矿井对产生煤(岩)尘的地点应实行防尘措施。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净化水幕;

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运输机转载点和卸载点,必需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掘进时,必需实行湿式钻眼、冲洗井巷帮、使用水泡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采煤工作面应实行煤层注水防尘措施(符合有关规定除外);

炮采工作面应实行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采掘机械及破裂机作业的防尘必需符合相关规定。

准时清除运输巷道中的浮煤,冲洗沉积煤尘、清扫刷白巷道。

按平安管理及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各科队

防尘技术资料矿井应有反映实际状况的防尘系统图,防尘牌板、煤层注水台帐、测尘台帐、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台帐、防尘工程设施施工及管路验收检查记录、冲洗巷道记录等防尘管理技术资料。

噪声危害 

1、机械噪声大的机电设备操作间应设置噪声防护设施;

2、噪声较大的作业场所人员应实行个体防护措施;

3、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安设消声装置。

凹凸温危害防治

1、高温采掘工作面应实行降温措施;

2、井口应有保温供暖设施;

3、机电硐室温度应符合规定要求,超过规定要实行降温措施;

4、高温作业地点人员应实行降温防护措施。

有毒有害气体防治

1、通风系统应合理完善、作业场所应风量足够;

2、监测仪器、个体防护用品装备数量符合要求、监测仪器定期校验;

3、定期对测点进行监测。

4、采空区应准时予以封闭、设立警示标记,定期检查有毒有害气体。

5、开采简洁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建立气体分析室,并配备气相色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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