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资协议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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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为乙方提供位于二郎村十组的土地约50亩(含代征路,以实际测量为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四至界线具体以规划和土地部门颁发的工业用地使用权证登记为准。
2、甲方按每亩万元的标准(含代征路)收取乙方土地价款,前述土地价款包括征地、办土地证、文物勘探、土地评估、环保评估、地面附着物等所有费用及涉地税款,前述所有税费均由甲方负责。
3、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乙方对甲方指定帐户打入万元,用于对农户补偿腾地。
甲方为乙方申报土地使用手续时,乙方对甲方指定帐户一次性付清余款。
4、乙方按照国有土地出让的法定程序要求办理具体的出让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乙方注册后20个月内,甲方负责办好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并将建筑红线内净用地的土地使用证交付给乙方。
若甲方逾期不能交付土地使用证,甲方赔偿乙方一定经济损失。
5、甲方优惠提供给乙方的土地只能用于本协议规定的项目建设,乙方若有更好的工业项目,必须在吴店工业园管委会批准的前提下,才能动工建设。
乙方自本合同签订后十年内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6、土地出让的具体年限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工业用地最高年限为准。
四、双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20日内办毕登记注册手续。
2、甲方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30日内完成被征地范围内腾地补偿,由乙方依法圈建围墙和投资建设。
3、甲方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15日内为乙方办理规划、放线等相关2
建设手续。
4、乙方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厂区布置设计,经吴店工业园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设施工单位进行项目建设。
5、乙方须强化安全意识,若出现安全事故,乙方负全责。
6、乙方须在进场施工后8个月内,完成一期工程,固定资产投资元并正式投产。
五、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甲方协调免除乙方在工程建设(含办证)过程中的行政规费。
2、甲方按照枣阳市招商引资的相关政策优待乙方,其中,对税收实行先征后奖,即对乙方交纳税收地方留存的部分:
第一年按90%的比例予以奖励,第二年按80%的比例予以奖励,第三年按70%的比例予以奖励,第四年按60%的比例予以奖励,第五年按50%的比例予以奖励。
3、甲方积极为乙方在供电、通气、打供水井、通讯、用工、银行贷款等方面提供协调服务,以满足企业建设、生产和生活需要。
4、甲方应依法保障乙方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一流的服务,落实国家、省市以及地方规定的有关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5、甲方成立由吴店镇镇党委书记叶世权牵头的项目协调领导小组,统一协助解决项目推进中建设、规划、土地、安全等各项审批事宜,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6、乙方须依法建设,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企业建设和生产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服从当地相关部门的管理。
7、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若因环保不达标,可责令企业整改,如企业拒不整改,该项目用地由甲方无偿收3
回。
8、乙方须按协议约定的建设期限和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额度如期建设投产,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
9、乙方在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打入20万元的项目建设保证金,待乙方履约如期投产后,甲方将一次性返还20万元的保证金。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要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七、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履行中,若有争议,双方本着友好的原则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解决。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代表人:
20xx年月日
4
第二篇:
项目投资协议书(7页word)4400字
项目投资协议书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的原则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柳河县鼓励投资若干规定》(柳政发[2006]1号文,以下简称“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建设项目
二、建设地点
三、投资规模
乙方在甲方区域内投资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万元(待投产后由县招商引资考评工作办公室核定)。
四、建设起止时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完成固定资产投入万元,年月日投入生产。
五、乙方享有的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乙方项目建设用地亩。
具体享受政策按《规定》有关政策执行。
(二)财政税收政策
1、乙方享受目前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优惠政策。
对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进行抵扣;
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
2、从企业纳税年度起5年内,企业前3年上缴所得税的40%和增值税的20%全部奖励给投资企业,后2年所得税的20%和增值税的10%全部奖励给投资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
(三)规费政策
1、新办企业建设期间,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有关政策执行。
2、新办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参照重点企业扶持政策,实行“一个漏斗收费”政策。
(四)服务措施
1、甲方为乙方提供“一条龙”服务和“一站式”审批,全程跟踪服务,协助乙方办理各种证照手续。
乙方负责出具相关要件,并承担办证费用。
2、对域外投资项目,由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确认文件,相关部门兑现优惠政策。
六、乙方责任
(一)乙方须在本协议确定期限内实施项目建设,并按期投入生产。
(二)乙方经营期限需在10年以上,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或改变土地用途,如有需要,须经甲方同意。
(三)本协议签字后,乙方需向甲方交纳万元项目建设保证金。
如项目出现停建、撤建或改变土地用途,甲方除收回土地使用权外,乙方的地上投入部分和项目建设保证金无偿划归甲方所有。
项目基础建设结束后,保证金全部返还。
(四)乙方需按甲方要求的统一规划进行土建施工和建设。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印章)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
(单位)
法人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与乙方就×
项目进行洽谈,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双方就该项目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投资项目的名称及规模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万元。
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建×
,生产×
项目建成投产后达到×
的年生产能力。
项目的经济效益:
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年可实现销售收入×
万元,创税×
万元,解决×
人就业。
项目的选址及用地规模:
项目建设工期:
年(其中,一期工程建设工期×
个月,开工时间×
年×
月,竣工时间×
月;
二期工程建设工期×
年底)。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主要内容及条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甲方以挂牌出让方式,按每亩4万元-10万元(视具体项目定)的地价标准在南宾工业园区为乙方提供项目用地×
亩。
甲方负责将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建设至乙方厂房界址(仅限于南宾工业园区)。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对乙方实行挂牌保护,保证乙方在石柱县投资充分享受国家、重庆市及石柱县的相关优惠政策,具体可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鼓励外来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石柱
委办发〔2007〕15号)执行。
乙方缴清土地出让金,并完成厂房建设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一个月内为乙方办理土地、房屋等产权证。
(其他有关内容,视具体项目和洽谈情况而定。
)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乙方必须在甲方所在地工商行政机关注册公司,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相关证照,依法缴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乙方在取得土地进场开工建设前,按每亩4万元-10万元(视具体项目定)的挂牌价缴清土地出让金。
乙方在接到甲方入场通知后的两个月内必须进场开工建设,并按时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投资建设内容。
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性质与用途,也不得擅自转让土地,否则甲方无偿收回土地,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厂房建设必须按甲方南宾工业园区的整体规划建设,并符合环保、消防等基本要求。
乙方项目建成投产后5年内,每亩土地累计实现税收达不到30万元,则乙方必须按30万元/亩的标准补足土地整治综合成本。
乙方必须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服从主管部门的管理,按时上报企业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乙方负责建设期和经营期的安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有关内容,视具体项目和洽谈情况而定)
第四条合同生效及违约责任
本协议一式陆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其余存档。
本协议未尽事宜本着有利于项目建设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赔偿对方直接经济损失。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可诉请人民法院仲裁。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项目落地方)乙方:
(投资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市县投资万元,或协议外来资金(境外资金)万元(美元),建设项目。
二、为了该项目顺利实施,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如下条件:
1、根据项目需要,拟提供位于,面积为亩的土地,用于项目建设。
该宗地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使用年期为50年(以县政府供地批文时间为准),出让土地的具体面积、位臵以正式签订的《长丰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2、根据国家规定,出让土地以招拍挂方式获得。
根据合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9号),长丰县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万元/亩(具体以招拍挂取得的价格为准)。
3、项目开工时,确保交付的土地做到相对平整,水、电、路连接至乙方用地红线边。
4、入园项目享受长丰县以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
(2)。
(3)。
(4)。
(5)。
(6)。
5、在项目注册登记及建设过程中,确定同志为联系人,协调、落实全程服务事项。
三、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项目建设和生产中,承诺做
到以下方面:
1、乙方确保该项目固定资产投入不少于万元。
项目
用地从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动工建设。
万元万美元);
万元(万美元)日之前完成全部投资,项目建成投产。
项目超过3个月未动工建设,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项目投资强度达到规定的标准,不低于/亩(双凤开发区不低于150万元/亩,双墩、三十头、岗集、吴山、水湖镇等地区不低于120万元/亩,其他地区不低于100万元/亩。
低于该标准的,不进行供地)。
项目未达投资进度要求的,同意交纳违约金。
自项目用地交
付之日起,1年内未达到投资进度的,按当期应投资额的5%计交;
1年以上2年以内仍未达到投资进度的,按当期应投资额的10%计交。
甲方可以按投资强度要求核减乙方的土地使用面积或者解除协议。
超过2年未达投资进度或强度要求的,同意按投资强度要求
核减乙方的土地使用面积,并无偿、无条件交出闲臵的土地。
2、项目在年内实现销万元,投产万元/亩。
3、项目用地如因规划需要分期建设,在年利用第一期土地亩,其它土地待具备投资建设条件时再分期、分批受让。
项目用地的最后受让期限截止为年月日,分期建设项目每一期建设内容都必须符合投资进度、强度和容积率等相关要求。
4、本协议签订后5日内乙方支付项目保证金万元,项目保证金可抵作该宗土地出让金;
乙方在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在甲方所在地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5、项目遵守国家环保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四、本协议关于项目投资及项目建设等内容作为乙方或其注册的企业与长丰县国土资源局签定的《长丰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同时遵守《长丰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所列条款。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有关条款不能履行的,双方不负违约责任。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作为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各执2份,报县国土局备案2份。
(盖章)乙方:
(盖
章)
(签字)法人代表: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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