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修挂牌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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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定义
操作牌: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工程设备处职责
工程设备处是特种设备的专业归口管理单位。
1、负责监督、指导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2、负责特种设备安装、维护、大修、改造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核。
3、负责定期对全公司特种设备技术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4、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周期检验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验工作。
5、负责公司特种设备注册办证及建立目录台帐和设备技术档案收集存档工作。
6、负责组织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处职责
1、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的定期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3、负责对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办理专业操作证件。
第六条生产厂(处室)职责
1、生产厂(处室)是所管区域所有特种设备的维护责任单位,负责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点检、维护和检验工作。
2、负责本区域内特种设备点检标准、给油脂标准、维修技术标准和维修作业标准的制定,实施定期点检。
3、掌握本单位所属所有特种设备的技术状态。
4、编制特种设备检验、日定修、年修、大修计划及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
5、制定特种设备改善措施方案及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落实。
6、编制特种设备备件及材料需求计划。
7、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8、制定特种设备事故紧急预案。
第七条操作人员职责
1、特种设备的操作者,负责对特种设备的正确、合理使用。
2、根据设备使用规程正确使用、保养特种设备。
3、每班操作前必须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认真检查特种机所有安全设施的功能是否正常。
4、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点检,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点检、运行维护人员反映并处理。
5、配合点检维护人员进行特种设备维护、清洁等工作。
6、提供、反馈特种设备在使用、操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协助设备检修、检查工作。
第四章起重机械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起重设备的购置
1、起重设备采购时,供应处应验明供应商是否具备起重设备生产许可证,有齐全的资质证明文件。
2、起重设备出厂时,需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设计图纸,设备出厂合格证,监督检验证明书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其零部件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特殊部件需提供材质证明单等相关文件。
3、各单位需要购入新的起重设备时,应向工程设备处提供完整齐全的技术参数、技术要求,由供应处组织招标采购。
第九条起重设备的安装与大修
1、起重设备的安装及大修必须由有相应技术能力,并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检修资质证的专业单位进行。
2、起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3、新购起重设备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办理安装告知手续;
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吉林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进行检验;
监督检验合格后按公司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安装竣工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单位向工程设备处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由工程设备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组织建立技术档案。
4、起重设备维护、保养、检修工作按公司相关设备基础制度规定执行。
5、用于检修起重设备的零部件必须是符合规范标准的合格产品。
6、安装与检修时,应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严禁随意更改起重设备的电气线路和安全装置。
第十条起重设备的使用
1、起重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经市吉林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后并在吉林市技术监督局取得注册使用登记证,方可投入使用。
2、起重设备操作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书,方可从事起重设备的操作。
使用单位应对起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起重设备操作、维护和安全作业知识和技能。
3、起重设备作业环境要求整洁有序,无有碍或影响起重设备安全运行的杂物。
4、起重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要严格执行设备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维修技术标准,实行标准化作业。
5、起重设备在运转前,操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正常运转。
6、多班连续作业的起重设备,应建立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应提前到岗,检查确认无误后接班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7、凡已报废的起重设备禁止使用,并由工程设备处向原登记的起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8、起重设备在使用及安装过程中有关单位要认真填写各种检查、检修安装技术记录,以备查验。
9、起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及时向设备管理单位报告。
第十一条起重设备的检验
1、起重设备要按《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检验单位为吉林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2、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在投入使用前,需要进行检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在用起重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
4、遇到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的起重机,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规定进行检验后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起重设备安全检查
1、安装装置、制动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6、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控制器以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7、轨道的安全状况。
8、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第五章压力容器、管道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十三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购置
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许可证;
其采用的图纸,必须有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查批准手续及特种设备设计许可批准字样;
要有齐全的资质证明文件。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产品和承压元件的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使用、维护说明书等。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限压保护等安全装置,必须具有有效的检验合格证书。
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检验。
4、新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各使用单位要加强审核其配置的适宜性,各种设计参数要符合使用性能的要求。
第十四条安装与维修
1、安装、检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施工单位,须由有相应技术能力,并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检修资质证的专业单位进行。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等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办理安装告知手续;
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吉林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磐石检验所进行检验;
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操作者和运行班完成,检修工作由外协检修单位完成,具体按相关设备分工协议执行,并执行维修技术标准。
5、用于维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零部件必须是符合规范标准的合格的产品。
第十五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使用
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操作者必须持证上岗操作。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运行前,操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检查,检查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投入运行。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应建立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应提前到岗,检查确认各参数正常后方可运行。
4、在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
5、报废的未取得使用登记证或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禁止使用。
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使用及安装过程中有关单位要认真填写各种检查、检修、安装技术记录,以备查验。
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及时向设备管理单位报告。
第十六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检验
1、新增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需进行监督检验,并取得使用登记证。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前,须向吉林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磐石检验所报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在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检验周期按《压力容器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附件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执行。
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单位为吉林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磐石检验所。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检查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属重要的、危害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为了保证其安全、有效运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点检维护人员应进行认真检查,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
1、操作者是否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规程操作。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是否超过允许值。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主要受压元件及部位有无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4、安全附件是否有效。
5、接管、紧固件有无松动损坏。
6、有无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的火灾或其他灾害。
7、有无过量充装。
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液位是否正常。
9、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与管道联结是否有严重振动。
10、排污设施是否畅通,排污是否良好。
1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关键部位连接、密封是否正常。
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对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
12、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爆破片、温度计是否正常可靠。
13、在检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
14、环境整洁有序,无有碍或影响设备运行、检修的杂物。
15、修理、检查、运行有记录。
第六章锅炉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十八条锅炉的购置
1、锅炉的制造单位,必须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生产制造许可证;
其采用的图纸,必须有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查批准手续及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字样;
并有齐全的资质证明文件。
2、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锅炉产品的质量合格证书、质量检验报告、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
3、锅炉的超压保护等安全装置,必须具有有效的检验合格证书。
4、各使用单位需要购入锅炉时,应将锅炉的技术参数、技术要求和选型方案、备选制造厂家报工程设备处审定。
第十九条安装与维修
1、锅炉安装、维修的施工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
2、锅炉安装前,须将锅炉平面布置图及标明与有关建筑距离的图纸,送交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
否则,不准施工。
3、锅炉安装、维修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4、锅炉安装、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办理安装告知手续;
5、用于修理锅炉的零部件必须是符合规范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二十条锅炉的使用
1、锅炉的使用和维护必须遵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同时执行公司设备管理制度。
2、锅炉的操作者必须持合法、有效的证件上岗操作。
4、锅炉在运转前,操作者、维护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检查,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动运行。
5、锅炉使用应建立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应提前到岗,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
6、锅炉的维修保养工作按相关设备分工协议执行。
7、在用的锅炉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不准带病作业。
8、锅炉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应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9、锅炉使用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
锅炉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实施紧急救援,防止灾害扩大,并及时向生产、设备管理单位报告(按公司相关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锅炉的检验
用锅炉必须按照《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规定进行定期检验,除定期检验外,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由使用单位申报、工程设备处组织,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1、外部检验:
(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前;
(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
(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2、
内部检验:
(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
(2)、移装锅炉投运前;
(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
(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3、水压试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第二十二条锅炉的检查
锅炉属重要的危害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为了保证其安全、有效运行,锅炉在运行中应进行认真检查,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
1、在岗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是否严格按锅炉设备使用规程操作;
2、液位(面)计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是否显示清楚并能被作业人员正确监视;
3、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
4、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5、温度计是否有效灵敏;
6、仪器仪表显示参数是否与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一致;
7、水位、压力、温度是否在允许范围内;
8、是否及时填写运行记录,记录是否与实际相符;
9、是否发现漏气、漏水现象;
10、是否有肉眼可见的损坏(含炉墙);
11、是否有水(介)质化验记录。
第七章特种设备的闲置、转让与报废
第二十三条闲置、转让与报废
1、特种设备闲置期限超过一年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工程设备处,由工程设备处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办相关手续,在闲置期间不进行检验。
2、特种设备产权发生转让时,产权单位应提供证明资料,由工程设备处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办变更手续,并将原出厂随机文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等资料移交接受单位。
3、产权单位不变,需要异地安装的,应办理移装告知及验收检验。
4、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发放使用证并要求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应予报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工程设备处申报,执行相关报废审批程序。
由工程设备处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报废的设备不得再用或转卖。
5、具体闲置、转让、报废流程见《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附件有:
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管理流程
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年号)]第(四位序列号)号
(接收单位):
经检验,你单位(设备名称)方面存在下述主要问题,限于月日前解决。
存在问题:
发出单位:
监察员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接收单位主管或者接收人初步意见:
接收单位:
接收人签字:
主管领导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