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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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工作,保证和提高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要大力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要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评阅与答辩。

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学籍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得随意离校。

因学位论文撰写或学习活动需要到校外的,应经导师、辅导员和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并到研究生处办理外出访学的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请事假,如因特殊情况须请事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研究生所在学院核准,报研究生处审核。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缺勤者,缺勤期间按旷课处理。

专业学位研究生请假及旷课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考勤问题的规定》办理。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每学期(阶段)授课期间,缺课时数达到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或缺课次数达到校研究生处随机抽查总次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该学期(阶段)所修全部课程成绩均以零分计算,须经重修后方可参加考核。

替他人上课或请他人上课的研究生,经查实,按旷课论处,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如果不能完整、连续地参加课程学习,中途因故不能继续参加课程学习,经申请批准后,此前所修课程成绩予以认可,剩余课程须与下一年级一起学习、考核。

未经批准私自离校,不参加学习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直至退学。

第十七条研究生请假期满未返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以及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十八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寒暑假除外)不受理请假出国出境探亲、旅游;出国出境进修、留学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应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研究生须按相关学位类别和专业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参加课程和各项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籍卡或其他栏目,并归入本人的学籍档案。

研究生的考核成绩应在考核结束后2周内由任课教师按有关规定提交成绩,并将已经签名的书面成绩和试卷送交有关部门。

各学院研究生秘书按有关规定对研究生成绩归类管理,同时存入研究生业务档案。

第二十条研究生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课程考核成绩的记录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其中,非选修课程(如学位课程、专业必修课、核心课程和公共课程等)采用百分制,考核成绩达70分方为合格;选修课程成绩的记录可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合格、不合格)或百分制(60分即为合格)。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申请补考,补考的试题不降低难度,补考成绩按卷面得分登记,并注明补考。

一门课程申请补考的次数不超过2次。

毕业(或申请学位)资格审查前,仍有1门学位课程不合格,或未修满规定的学分,或未完成教学实践环节以及其他毕业要求的,不能参加毕业(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

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未获通过者不能毕业(获得学位),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或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考核成绩与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认可。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违反课程考核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

研究生考试违纪或者作弊的,按《福建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办法》认定其违纪或作弊,并视其违纪情节的轻重,参照《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可以给予其课程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四节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学校一般不受理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和更换导师,如发生专业调整或导师调动工作岗位等特殊情况,方可受理申请。

具体受理手续如下:

1.在校内转专业(所转专业仅限于同一学位类别内的相关专业),由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及拟转入学院和导师考核同意后,研究生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2.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导师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征得拟转入单位及其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外单位研究生转入我校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须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学院和导师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从外省(市、自治区)转来的研究生,须报福建省教育厅批准。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学,确属特殊情况本人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导师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同时经过拟转入单位和相应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培养的,须经本人提出申请,相关学院和导师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在相同学位类别内的一级学科内可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以退学的。

5.已进入最后一学年学习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因病或因生育休学的研究生,应持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可申请休学:

1.以学生身份公费出国的。

2.经批准,非毕业生以学生身份创业的或到用人单位全职工作的。

3.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的。

4.因参军需中断学业的。

5.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的。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

一次申请休学为一学年,申请休学一次期满,特殊情况可再申请一次休学,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二学年。

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休学的研究生,应在休学期满前1个月,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的研究生应与当年入学的研究生新生一起参加学习。

第二十九条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或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学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在休学期间,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节退学

第三十条研究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退学:

1.所有课程全部结束后,累计有6门次及以上公共课程或专业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补考1次没通过累计为一门次);每学期(阶段)累计有3门次及以上公共课程或专业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补考1次没通过累计为一门次);同1门公共课程或专业必修课程补考2次均不合格的。

2.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延长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的。

3.无故不参加规定的课程考核,或无故不按期完成学位论文的。

4.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个学时,或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学或虽申请复学但复查不合格的。

7.休学期限内因病不能治愈,或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8.在休学期间,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

9.因业务基础、科研能力差,难以完成学业的,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校学习的。

10.研究生因自费出国留学,要求退学的。

11.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的。

12.公派出国联合培养滞留不归的,或假期出国探亲、旅游无故逾期不归的。

13.在学期间,同时攻读两种不同类别同一层次学位的。

第三十一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退学的研究生,须在接到退学通知书后一周内,办妥退学手续并离校,学校将其档案、户口等关系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或所在工作单位。

第三十三条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可发给相关证书或证明。

实际学习满一学年以上,完成相关学位类别和专业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考核成绩合格的,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学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全部待遇。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申诉程序、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节学制和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课程学习方式为在校连续脱产学习1学年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为2年;课程学习方式为分阶段在校参加学习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及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为3年)。

学习年限为2年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4年(含申请休学和延长学习年限);学习年限为3年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5年(含申请休学和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时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可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其学习年限。

需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应在规定学制期满1个月前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1.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为时间单位。

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的延长时间1次申请为1学年,累计年限最长不超过2学年。

2.研究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享受研究生有关待遇。

第三十七条由于学习年限较短,学校原则上不受理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八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按期修完相关学位类别和专业领域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毕业(学位)论文撰写,并通过学位论文的评阅与答辩,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的,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其他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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