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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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地物补测22
8.5调查底图标绘及手簿填写22
9统计汇总23
9.1面积统计23
9.2数据汇总24
10主要成果25
10.1县级调查成果25
10.2汇总成果25
11检查验收26
11.1调查成果检查验收26
11.2汇总成果检查验收27
参考文献:
28
1概述
1.1调查区概况
大竹县位于四川省东部,达州市南部,享有中国苎麻之乡、川东绿竹之乡的美誉,曾先后被列为全国双拥模范县、全国科普示范县、全国文化先进县、全国苎麻加工重点县、全国基础教育先进县、全国造林绿化百佳县、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
全县幅员面积2075平方公里,辖50个乡镇、57个社区居委会,115个居民小组,384个行政村、3433个村民小组,总人口107.5万,县城所在地竹阳镇,建成区面积18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8万人。
大竹县区位优越。
国道318线、210线纵横交错,达渝高速公路贯通全境,县城西至襄渝线渠县火车站40公里,北至达县火车站67公里、达县机场70公里,南至重庆江北机场130公里,东至梁平机场90公里、万州港176公里,形成半小时达州、1小时重庆、3小时成都通达格局,成为川、渝、鄂、陕的物资集散地和川东北地区的商贸中心
1.2目的、任务
农村土地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类调查两部分,本次外业调查的具体任务为:
(1)土地权属调查。
(2)地类调查。
(3)文字报告编写。
农村土地调查范围覆盖整个大竹县,其中建制镇、村庄、采矿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依据《规程》规定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划分要求,按单一地类图斑调查。
除此以外的其他土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进行细化调查。
1.2.1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调查。
(1)查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
对乡(镇)或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权属界线、土地权属归属等的确认(简称确权),并与相邻权属单位(如村)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2)查清国有农、林、牧、渔、茶场(含部队、劳改农场及使用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
对国有农、林、牧、渔、茶场(含部队、劳改农场及使用的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权,并与相邻权属单位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3)查清铁路、公路等权属状况。
对铁路、公路等已确权登记的用地权属进行调查;
此次农村土地调查时尚未确权登记的不调查权属状况,按其现状调查。
1.2.2地类调查
地类调查包括线状地物、图斑、零星地类、破碎耕地和地物补测等内容。
1.3调查底图
甲方已提供了以2004年11月航摄的1:
10000比例尺标准分幅正射影像图与矢量化后的村以上(含村级)行政界线进行套合的农村土地调查底图两套,每套底图共计92幅。
1.4准备工作
1.4.1成立项目组织机构
大竹县成立农村土地确权调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1.4.2宣传发动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和报纸等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组织居委会、村委会、国有(农、林、牧、渔、茶)场及各企事业等单位召开动员大会,在主要路口、公共场所张贴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土地调查的通告,积极宣传土地确权调查工作的目的、意义和重要性,做到调查工作家喻户晓,积极争取各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1.4.3作业单位成立项目指挥部
作业单位成立由主管生产的副院长、总工、生产科负责人、检查科负责人、外业分院长组成的项目指挥部,指挥部成员负责协调内、外关系,技术指导,监督工程质量与进度。
1.4.4人员培训
在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前大竹县国土资源厅对承担调查任务的专业队伍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已进行了土地调查技术培训。
开工前,承担单位对作业人员要认真培训,重点培训农村土地的政策、意义、目的、方法、要领,对权属调查、地类认定要重点培训。
通过培训,达到统一操作程序、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工作方法的目的。
1.4.5调查表格及工具准备
印制农村土地确权调查的各种表格,准备设备和调查工具,如计算机、打印机、钢尺、手持测距仪等。
2资料收集
调查前需要收集有关资料,主要包括收集权属调查方面和地类调查方面的资料。
2.1权属调查资料
(1)行政界线资料。
、县级行政界线资料由省调查办提供。
乡(镇)级行政界线资料由省调查办提供。
村行政界线资料由县(市、区)调查办提供。
(2)以往调查编制的权属界线图,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3)社级(含社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登记资料。
(4)政府最新划定、调整、处理争议权属界线的图件、说明及有关文件等确权资料。
(5)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资料。
(6)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转让等相关资料。
(7)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等资料。
(8)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资料。
(9)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10)已颁发的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农垦农场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11)林地登记发证资料。
(12)以往调查时,将国有荒山、荒地、河流、滩涂、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错划为集体土地,或对其所有权是否有争议等情况。
(13)以往调查未处理或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情况。
(14)与调查要求有关的其他权属调查资料和情况。
2.2地类调查资料
根据以往的调查情况,调查前县(乡)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应收集下列有关资料。
(1)以往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数据库、土地利用图、调查手簿、田坎系数测算原始资料、城镇地籍调查图件等资料。
(2)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生态退耕的设计、验收的图件、文字等资料。
(3)根据本调查区域需要收集与调查要求有关的其他资料,如,农业结构调整,土地承包,新建的水库、机场、港口、铁路、公路、住宅区、休闲度假村等大型建设用地的审批资料、设计图、竣工图等资料。
(4)公路资料。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道路修建的规格越来越高(发达地区更是如此),从外观看,与公路很难区分,但农村道路权属性质与公路的权属性质完全不同(农村道路为集体土地,公路为国家土地)。
为了将公路用地认定准确,调查前,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咨询,收集本调查区域内公路的位置、名称、权属等方面的图件、文字等资料,根据这些资料结合实地现状再开展调查,以避免调查结果与主管部门掌握的不一致。
(5)河流资料。
收集水利部门制定的《中国河流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目前最新版本的是1999.12.28发布的),对较大河流,应参照该标准的名称确认;
对《中国河流名称代码》未列出的较小河流,应向当地水利主管部门咨询,收集相关资料。
根据这些资料结合实地现状开展调查,确定本调查区域河流的位置、名称等。
(6)湖泊资料。
收集水利部制定的《中国湖泊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目前最新版本的是1998.11.02发布的),对大于1km2湖泊,应参照该标准的名称、位置等确认;
对《中国湖泊名称代码》未列出的小于1km2湖泊,应向当地水利主管部门咨询,收集相关资料,根据这些资料结合实地现状开展调查,确定本县(市、区)湖泊的位置、名称、范围等。
(7)水库资料。
收集水利部制定的《中国水库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目前最新版本的是2001.01.20发布的),参照该标准结合实地现状开展调查,对水库的名称、位置、范围进行确认。
3作业依据
3.1调查依据
(1)《农村土地确权调查方案》
(2)《土地确权调查技术规程》(简称《规程》);
(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4)《大竹县农村土地调查技术补充规定》;
(5)《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6)1998年8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7)199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8)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令第162号《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9)《农村土地确权底图生产技术规定》;
(10)《农村土地确权调查培训教材》;
(11)该项目技术设计书。
3.2测绘依据
(1)GB/T13989-92《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
(2)GB/T5791-93《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以下简称《图式》);
(3)CH1002-95《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
(4)CH1003-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5)GB/T18316-2001《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标准》;
(6)GB/T18314—2001《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如上述作业依据与本项目技术设计书有矛盾的以设计书为准。
本设计书未写入或未提及的按上述作业依据执行。
4技术流程和路线
4.1作业流程
根据本项目的技术要求和特点,采取如下工作流程:
(1)更新调查工作准备(组织准备、技术准备、资料准备);
(2)权属调查;
(3)地类调查;
(4)工作底图的清绘;
(5)权属界线协议书的整理;
(6)质量检查(包括生产单位两级检查);
(7)编写技术报告;
(8)成果验收;
(9)资料上交。
4.2技术路线
按照作业依据和本项目技术设计书的要求,采用甲方提供的调查底图,对权属界线和地类进行全面的更新调查。
具体技术路线如下:
(1)土地调查以村(社)级行政区为调查单位;
(2)各县(市、区)级行政界线,以省调查办提供的行政界线数据为准;
乡(镇)级行政界线,以县(市、区)调查办提供的行政界线数据为准;
(3)当土地权属界线与行政界线不一致时,土地权属按相应的“飞地”处理;
(4)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到行政村。
查清国有农、林、渔、茶场(含部队、劳改农场及使用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
公路、铁路等已确权登记的用地权属按宗地进行调查,尚未确权登记的调查其权属性质,按其现状划分图斑、确定地类;
(5)实地指界并签订权属界线协议书、争议原由书;
(6)按照二次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逐地块调查地类、线状地物、零星地类等,并填写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
(7)根据外业调查成果清绘工作底图,进行质量检查;
(8)对权属界线协议书、争议原由书、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进行整理、汇总并编写文字材料。
5主要技术指标和规格
5.1坐标系统
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3°
分带,第39带,中央子午线为117°
。
5.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在本次调查中,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二级分类体系。
为了适应农村土地调查需要,在《规程》中,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有关建设用地进行了归并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见《规程》表A2),即对附录A表A.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商服用地(05)、工矿仓储用地(06)、住宅用地(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特殊用地(09)一级类和街巷用地(103)、空闲地(121)二级类按表A.2《城镇村及工矿用地》进行归并,即归并到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采矿用地(204)、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按单一地类图斑调查。
风景名胜区内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按“205”表示地类,其余的林地、园地等按二次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相应的地类表示。
5.3图幅比例尺、规格与编号
(1)农村土地调查底图及成图比例尺采用1:
10000,采用国家标准分幅,每幅图的经差为3′45″,纬差为2′30″,图幅编号按照GB/T15989-92《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要求执行。
(2)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成图比例尺、分幅和编号同调查底图,图名一般采用工作底图的图名。
5.4精度指标
(1)拐点点位精度,与影像对比,标绘的明显的拐点移位不得大于图上±
0.2mm;
不明显位置移位不得大于图上±
0.3mm;
标绘的明显权属界线移位不得大于图上±
不明显权属界线移位不得大于图上±
0.5mm。
(2)调绘的地类界线精度,与影像对比,标绘的各种明显界线移位不得大于图上±
不明显界线移位不得大于图上±
1.0mm。
(3)新补测地物点平面位置精度相对邻近明显地物点距离误差,平地地区不得大于图上0.5mm,丘陵、山区地带不得大于图上1.0mm。
6行政区域界线
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包括省级、地级、县(市、区)级、乡(镇)级。
根据《规程》要求,二次调查中各级行政区域勘界成果作为各级行政区域调查界线的依据。
区级行政区域界线已经由省调查办在正射影像图上提供了大竹县的行政区域控制界线;
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由区调查办统一提供最新确定的界线。
上级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不得擅自修改。
行政区域界线是行政管辖的范围线,也是土地调查的控制范围线,与土地权属界线不同,行政界线仅用于土地调查范围和面积统计汇总的控制。
在使用民政部门勘界成果时应将行政区域界线与土地权属界线分别对待,土地权属界以实际调查指界为准。
调查时,遇到土地权属界线与行政区域界线一致时,用高一级的行政区域符号表示;
遇到土地权属界与行政区域界线不一致,有穿插交错的情况时,按飞地处理。
7土地权属调查
7.1土地权属的确认
7.1.1国家土地所有权确权
在农村土地调查中,下列土地可以确定为国有土地:
(1)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
城市市区,一般是指城市建成区,即已进行城市配套建设,具备城市功能,基本连片并由市政部门管理的区域。
(2)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用的土地。
(3)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水面、滩涂及其他土地。
即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水面、滩涂及其他土地。
(4)被开发利用的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只享有土地使用权。
(5)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及其他铁路用地。
(6)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
(7)国家已办理征地手续的电力、通讯设施用地。
(8)军事用地。
(9)河道内土地,除已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以外的土地。
(10)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11)根据国家征用土地需要,农民集体全部或部分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12)因国家建设需要、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原有的土地。
(13)寺庙、教堂等宗教用地。
(14)土地所有权有争议的,不能依法证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争议土地。
(15)已有权源材料的按权源材料确定国有农、林、牧、茶、渔场权的土地权属界线。
权源材料不齐全的,但符合《确权规定》的,按实际使用现状或权属双方协商结果确权。
省属或县(市、区)属国有农、渔、林场按乡(镇)界调查,对已划归乡(镇)管辖的国有农、渔、林场按村界调查,土地所有权性质为国有。
(16)其他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地方法律法规确权的土地。
7.1.2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农村土地调查中,下列土地可以确定为集体土地:
(1)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土地所有证的土地。
(2)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
(3)由于村的合并、分割,开发、征地、建设等各种原因进行的土地调整,致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4)乡(镇)或村在集体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库、渠道、水利设施,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用地。
(5)能够出示文件、协议、法院裁决书等依法证明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类型的土地。
7.2土地权属调查方法
农村土地权属调查,必须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承担二次调查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配合。
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的确权,是指对土地位置、界址(包括拐点、权属界线、界标)、权属性质、土地权利人或土地使用者及其身份等的认定。
权属调查工作开展前,调查人员应会同国土部门划定城市和建制镇范围,以工作界表示,用工作界线表示的相邻权属单位之间界线不用签协议书。
尚未建成的城镇规划区不列入城镇范围,按照农村土地进行调查。
7.2.1基本原则
对辖区内的土地权属状况进行全面更新调查。
充分利用以往确权资料和调查成果,权属调查的基本原则:
(1)延用性原则
已有的确权资料(登记资料、协议书等),当经过核实未发生变更,且与实地一致时,原资料可继续沿用,不需重新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如已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核实无误的,可继续延续使用,不需重新确权和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将权属界线调绘在调查工作底图上。
(2)完善性原则
已有的确权、登记资料,手续不完善的,应补办相关手续,不需重新确权。
(3)重新确权原则
已有的确权资料,如登记资料、《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存在错误或实地界线已调整的,如将国有荒山划为集体土地,村庄合并等,应重新确权划界,重新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7.2.2确权方式
进行土地权属调查的,一般由当地政府授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持,土地权属主(或授权委托人)、相邻土地权属主(或授权委托人)、土地权属调查人员及其他必要人员必须到场,经过审阅提供的权属资料、到实地指界等阶段,依法对土地进行确权。
具体确权有以下几种方式。
(1)权源确认方式
权属主能够出示权源文件的。
当通过审查权属主出示的权源文件和充分听取权属主申述后,确认权源文件能被现行法律法规所认可的,按权源文件来确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
这是较规范化的土地权属认定方式。
可根据权源文件上记载的土地的位置、界址(包括拐点、界址线、界标)、权属性质、土地用途、权属主、相邻权属主等信息,将土地权属界线直接标绘或到实地经过指界由调查人员将界线调绘在调查工作底图上,并与相邻权属单位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当权属主出示的权源文件不能够被现行法律法规所认可的,权源文件只能作为参考,用其他方式进行确权。
(2)指界确认方式
这种方式是基于双方共同认定土地边界来确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界线和归属。
这是非规范化的土地权属认定方式。
在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时,这是一种常用的方法。
使用该方式确权的基本程序是:
①相邻双方均不能出示被现行法律法规所认可的权源文件。
②共同指界。
一般采取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共同到实地共同指界,确认权属界线。
通过指界,由调查人员跟随指界人,沿界线走向将界线调绘在调查底图上。
③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土地权属界线确定后,双方应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这里要强调的是,通过双方指界不能将没有法律依据的国有土地,如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流等国有土地划为集体土地。
在以往调查时,已将国有土地划为集体土地的,必须改正。
集体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权属界线,由集体土地指界人指界、签字,根据有关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违约缺席指界的,如一方违约缺席,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如双方违约缺席,根据权源材料和实际使用状况确定界线;
指界人认定界址后不签字的,按违约处理。
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方。
违约方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或未提出重新指界的,按调查结果认定权属界线。
(3)协商确认方式
这种方式是基于双方均不能提供权源文件,或相邻权属单位双方对权属边界认识不一致时,本着互谅、互让、团结、相互尊重精神,通过协商确权,确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界线。
采用这种方式时,可由相邻权属单位双方自行协商确权,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人员在场主持协商确权,通过实地指界,将双方共同认定的土地权属界线由调查人员调绘在工作底图上,并双方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使用这种方式的基本原则是,一是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二是相邻权属单位认可,指界签字,防止错误认定;
三是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不能将国有土地通过双方协商指界划为集体土地。
7.3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有争议的界线,应依法予以调处,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难以调处的,划定工作界线,签订《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8地类调查
利用DOM和已有土地调查成果等资料,按现状实地调查地类及其界线。
地类调查至《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二级类。
8.1线状地物调查
线状地物包括河流、铁路、公路、管道用地、农村道路、林带、沟渠和田坎等。
8.1.1线状地物宽度大于等于图上2mm的,按图斑调查。
8.1.2线状地物宽度小于图上2mm的,调绘中心线,用单线符号表示,称为单线线状地物(以下未作特殊说明的线状地物指单线线状地物),并按附录E要求在宽度均匀处实地量测宽度,精确至0.1m;
当宽度变化大于20%时,应分段量测宽度。
8.1.3在以系数扣除田坎的地区,田坎不调绘。
但作为权属界线和行政界线的田坎应调绘其准确位置,不参与面积计算。
8.2图斑调查
8.2.1单一地类地块,以及被行政界线、土地权属界线或线状地物分割的单一地类地块为图斑。
8.2.2明显界线与DOM上同名地物的移位不得大于图上0.3mm,不明显界线不得大于图上1.0mm。
8.2.3最小上图图斑面积: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为图上4.0mm2,耕地、园地为6.0mm2,林地、草地等其他地类为15.0mm2。
8.3零星地物调查
零星地物是指耕地中小于最小上图图斑面积的非耕地、或非耕地中小于最小上图图斑面积的耕地。
零星地物可不调查。
对零星地物较多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调查方法,开展调查。
8.4地物补测
8.4.1补测实地相对DOM发生变化的部分。
8.4.2补测的地物点相对邻近明显地物点距离限差,平地、丘陵地不得大于图上0.5mm,山地不得大于图上1.0mm。
8.5调查底图标绘及手簿填写
8.5.1外业调查完成后,调查底图应完整标绘全部调查信息,包括行政界线、权属界线、地类及其界线、线状地物及宽度、补测地物,以及编号和注记等。
编号统一以行政村为单位,对地类图斑、线状地物分别按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顺序编号。
补测地物的编号在顺序号前加“B”。
8.5.2《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见附录F)应记载图斑地类、权属,以及有关线状地物权属、宽度等信息。
地物补测应绘制草图,并在备注栏予以说明。
9统计汇总
9.1面积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