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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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当月或上月《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上海市(小城镇)社
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缴纳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附件二)。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设立在单位)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尚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1、汇缴设立账户需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附件三);
2、补缴设立账户需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附件四)。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网上办理(设立在单位)
单位录用职工的,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也可以通过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连接互联网为尚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
办理条件:
1、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为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单位会员;
2、成功申请且已具备直联操作权限;
3、登录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并通过身份认证卡认证;
4、确定该职工从未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
5、仅受理18位身份证号码直联开户;
6、补充住房公积金开户时,必须填写9位住房公积金账号。
登录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在“账户管理”菜单中选择“开户”
,按提示
进行操作。
每个工作日九点到十六点即时操作成功。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设立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需补缴的个人。
补缴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本人身份证原件。
补缴单位或本人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
理。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网点变更
单位因办公地址变动等原因需要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网点的。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原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网点变更登记表》(附件五)。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
组织机构代码不变的情况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或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1、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管机构名称”、“主管机构代码”、“法人资格”、“经济类型”、“隶属关系”、“机构类型”等信息时需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名称变更核准证明材料复印件;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IC卡;
(5)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六)。
2、单位变更“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时需提供加盖
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的单位信息变更情况说明。
1、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管机构名称”、“主管机构代码”、“法人资格”、“经济类型”、“隶属关系”、“机构类型”等信息的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2、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变更“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等信
息的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网上办理
组织机构代码不变的情况下,单位在发生“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联系人”等信息变更时,也可以通过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连接互联网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3、登录单位会员综合系统并通过身份认证卡认证。
登录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自行修改。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修改(账户在单位的)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的信息有误且账户在单位的。
1、本人办理需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且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修改申请表》
(附件七);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不具备申领身份证条件的,可以用军官证、护照等相关证件代替);
(3)单位出具的账户信息修改说明,包括需要修改人员是否为本单位职工,发生错误
原因等事项;
(4)委托办理的,受托人应当是委托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
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2、单位办理需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且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修改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不具备申领身份证条件的,可以用军官证、护照等相关证件代替);
(3)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单位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修改说明,包括需要修改人员是本单位职工,办理修改人员是单位指派的公积金经办人,发生错误原因等事项。
单位或个人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结。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修改(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的信息有误且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
1、本人原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确认账户为本人的相关证明,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正确的姓名和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等事项;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不具备申领身份证条件的,可以用军官证、护照等相关证件代替);
3、委托办理的,受托人应当是委托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
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证和户口
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账户的注销手续。
1、工商部门、税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注销证明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
的文件的复印件;
2、填妥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登记表》
(附件八)。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
3个工作日。
第二章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从原单位转移到新单位)
个人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
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
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1、个别转移和整体转移需提供原单位出具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第一联加盖原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附件九);
2、部分转移需提供原单位出具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以及包含
个人姓名、住房公积金账号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转移清册(《转移通知书》第一联和转移
清册均需加盖转出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网上办理(从原单位转移到新单位)
个人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自劳动关系终止之
日起30日内也可以通过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连接互联网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
4、个人提供的新单位名称和住房公积金账号。
登录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在“账户管理”菜单中选择“转出”,按提示进行操作。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从“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转移到录用单位)
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个人被单位录用后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录用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或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网点。
1、录用单位到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需出具一
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第一联加盖录用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
2、个人到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需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2)与录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录用单位的名称和住房公积金账号;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1、录用单位办理的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2、本人办理的流程: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网上办理(从“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转移到录用单位)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个人被单位录用后,录用单位也可以通过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连接互联网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
4、登录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并通过身份认证卡认证。
登录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在“账户管理”菜单中选择“转入”,按提示进行操作。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委托转移)
个人已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该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为其办理或者不为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的,个人可以申请委托转移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1、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委托办理的,受托人应当是委托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
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个人提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原单位开具的《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等退工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劳动手册》的原件和复印件;
(3)新单位开具的《上海市区(县)职工录用名册》的原件和复印件;
(4)已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4、新单位的名称和住房公积金账号。
个人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
经督促并在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从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录用单位)
自愿缴存个人被单位录用后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与录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录用单位的名称和住房公积金账号。
第三章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与启封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
申请条件:
个人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
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
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清册》(附件十);
2、个人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复印件;
(2)《上海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解除工作关系审批表》复印件;
(3)《上海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解除工作关系证明》复印件;
(4)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如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
(5)其他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
3、单位欠缴或可能欠缴需要确认单位和个人缴存情况的,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劳动手册、养老金核定表、单位补缴清册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封存
职工与单位协议保留社会保障关系、职工进再就业中心且原单位已关闭或停产、职工停薪留职、职工因其他原因中断工资收入且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中断缴存。
1、职工与单位协议保留社会保障关系的需提供与职工签订的协保协议复印件;
2、职工进再就业中心的需提供单位关闭、停产批文及与职工签订的进再就业中心协议
复印件;
3、职工停薪留职的需提供停薪留职协议书复印件;
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及工会章一式二联的《未与单位脱离
劳动关系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表》(附件十一)(职工因故中断工资收入的须经职工本人签字)。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停缴(待转出)
个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
处理的要求办理停缴手续。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
但因账户
变更清册》;
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转移
通知书》。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停缴——网上办理(待转出)
处理的要求办理停缴手续的,也可以通过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连接互联网办理。
3、登录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并通过身份认证卡认证。
登录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在“账户管理”菜单中选择“待转出停缴”,按提示进行操作。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停缴(待销户)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以予以销户,但因账户处理要求办理停缴手续的。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二联的
金汇缴变更清册》。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上海市住房公积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停缴——网上办理(待销户)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以予以销户,但因账户处理要求办理停缴手续的,也可以通过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连接互联网办理。
登录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在“账户管理”菜单中选择“待销户停缴”,按提示进行操作。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
单位要为处于封存和停缴状态的个人汇缴住房公积金的。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网上办理
单位要为处于封存和停缴状态的个人汇缴住房公积金的,
员综合服务系统连接互联网办理。
也可以通过单位会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
登录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在“账户管理”菜单中选择“启封”,按提示进行操作。
第四章缴存
住房公积金汇缴
办理要求: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1、当月缴存人员不变动的需提供填妥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附件十
二)、转账支票;
2、当月缴存人员变动的需提供填妥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填妥并加
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转账
支票。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补缴(不超过12个月)
正常缴存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的。
1、填妥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3、转账支票。
住房公积金补缴(超过12个月)
正常缴存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超过12个月的。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和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三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3、劳动合同或劳动手册或经劳动主管部门和法院确认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等工资基数证明复印件;
5、转账支票。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住房公积金补缴(特殊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