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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三)公共基础课程、专业技能课程成绩、实习鉴定表

(四)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五)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六)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

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

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

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

学生的修业年限,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三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

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

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二)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四)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五)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

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

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一位学生休学次数原则上只有一次,累计休学年限最多不超过2年。

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六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一)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二)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四)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十七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

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

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一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

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二十三条 未满16周岁的学生不得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需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后,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学生应在实习前将三方实习协议提交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跟岗实习或顶岗实习。

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跟岗实习或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考核。

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考核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按《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达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一)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二)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三)跟岗实习、顶岗实习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学院应当运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中职(中专)学生日常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秩序,更好地依法治校,从严治校,根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中职(中专)学生日常管理作如下暂行规定,望全体学生共同遵守。

第一条凡我院全日制在校中专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学院纪律和对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生作息制度。

学生执行每周五天学习制,星期一至星期五是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各项活动的时间,每周星期六、星期日为学生周末假日,学生可自行安排学习和生活,或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参加有关课外活动。

所有学生必须在每周星期日晚7时参加班会,并做好下周学习准备。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门卫、学生公寓(宿舍)、教室、图书馆、计算机房等作息管理和纪律规定。

第三条周日晚班会制度。

每周星期日晚上,各班主任清点各班学生人数,召开班会总结上周情况,部署下周工作,次日上午11点前将班级未到学生人数及原因上报各教学系部,各教学系部汇总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第四条学生晚自习制度。

我院在校学生必须在校园内指定的地点上晚自习(教室、图书馆、阅览室、计算机房等)或开展活动,晚自习由各教学系部学生会纪检部组织例行考勤,院学生会纪检部抽查。

第五条升旗制度。

学院每周星期一早上7:

45分组织学生举行升旗仪式。

学生必须以班级为单位在划定的区域整队参加。

第六条组织生活、政治学习制度。

每周四下午为学生组织生活、政治学习固定时间,全院学生必须按院团委的要求参加组织生活、政治学习,各班班主任清点人数并指导团支部开展工作。

第七条学生请假制度。

(一)学生因事(直系亲属重病、死亡或其他特殊情况)、因病(凭学校医务室或医院证明)、因公(凭派遣人签字)不能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学和其它活动,应以书面形式请假。

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

一天以上五天以内(含五天)由班主任签注意见后,各教学系部领导审批;

五天以上十天以内(含十天)者,逐级签注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十天以上者,逐级签注意见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二)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期满,应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三)除急病、伤残、紧急事故外,不得托人代假。

(四)请假期满不能按时返校,必须及时向班主任报告,委托他人办理续假手续。

(五)学生在学期内节假日期间,离校实行外出备案制度。

离校前需将前往地点、同行人员、何时返校、安全措施等以书面形式报所在系备案,并按作息制度要求按时返回。

第八条寒暑假管理制度。

寒暑假是教师和学生的共同假期,学生应离校返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九条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以上规定,如有违反,按《达州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应条款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中职(中专)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中职(中专)学生思想品德等全面健康发展,特制定中职(中专)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测评细则以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为标准,以学生本人的行为表现为依据,实行量化考核。

第一条学生工作部(处)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与实施的职能部门,各系、部是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执行机构,班主任是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的认定人。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测评时间在第二学期开学后半个月内全面完成。

第二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学习成绩(60%)+政治思想品德行为分(基本分30分+奖惩分)。

(学习成绩分计算方法:

当学期所有课程成绩算数平均分×

60%为学习成绩分,如果有补考,每补考一科,再从成绩分中扣除0.5分)

每学期各系部应将各班级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按得分高低排序(对于毕业生,应有所有学业年限内的每年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的加总及排序情况),名单汇总到系部备案,并作为评优、评奖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奖励分如下:

(一)参加业余党校、团校学习并取得结业证的加0.2分,各教学系部团总支、学生会安排的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参加者每人每次加0.2分。

组织生活、政治学习被院团委推优的团支部每人每次加0.2分。

(二)积极参加院(0.4分)、系部(0.3分)、班组织(0.2分)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文化素质教育(第二课堂和讲座)和各项文体等集体活动;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写的调查报告或心得体会获院级表彰者,每人每次另加0.2分。

(三)参加各类比(竞)赛活动(包括科技学习竞赛、体育比赛、演讲比赛、文艺比赛、非专业征文竞赛等)获奖者,每次:

系部级前三名(或前三等奖):

0.5、0.7、1分;

院级前三名;

1.0、1.2、1.5分;

市级前三名:

1.5、2.0、2.5分;

省级前六名:

2.5、2.6、2.7、2.8、3.1、3.5分;

国家级前八名:

3.5、3.6、3.7、3.8、4.0、4.3、4.6、5.0分。

(四)系部学生会主席(2.5分)、团总支副书记(2.5分)、副主席(2.0分)、各部长(2.0分)、各副职部长、各协会会长(1.5分)干事(1.0分)其中青年志愿者协会每组织一次活动,每人每次加0.2分,学生公寓自管委员会成员参照协会执行。

(五)担任学生干部、考核合格的班级干部每人每期:

班长、团支部书记各加2.5分;

副班长、团支部副书记各加2.0分;

其他班委、团支委成员每人加1.0分;

寝室室长加1.0分;

小组长加0.5分;

综合素质考评组成员每人每期加1.0分;

以上干部如有兼职者只取最高职务加分,不累加。

(六)国旗护卫队队长加1.5分,所有成员加1分,每出勤一次加0.1分;

护校队队长加1.5分,副队长加1分,组长加1分,干事加0.8分。

(七)获得最佳文明班级、文明寝室、优秀团支部每人每次加1.0分。

每周荣获流动红旗的寝室和班级,每人每次加0.2分。

(八)凡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其它荣誉称号的,院级加1.5分、市级加2.5分、省级加3.5分、国家级加4.5分。

军训先进连队每人加1.0分、军训标兵加1.0分、军训先进寝室每人加1.0分。

(九)在全国、省、市级正式刊物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或参与课题并获结项证书者加4.0、3.0、2.0分;

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的非专业论文、诗歌、散文等文学艺术作品者加2.0分;

制作软件并被用户采用者,在提供软件及用户证明后加3.0分;

学院院报发表每篇加0.2分。

(十)外语及计算机运用能力:

通过国家外语等级考试,英语2—6级者,在通过学期加2.0、3.0、4.0、6.0分;

计算机过级按级别加分;

计算机1—2级者,在通过学期加2.0、3.0分。

(十一)勇于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检举揭发违纪违规行为,作出重大贡献的加1.0分。

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者加0.5—1.0分。

(十二)教室寝室卫生大检查时95分及以上,每人每次均加0.4分,90分—94分者不加分也不扣分,(以寝室为单位)。

(十三)凡学期成绩排名前三名者,按名次分别加2.0分、1.5分、1.0分,每学期总成绩前进十名者加0.2分。

(十四)早操和升旗仪式出勤者每人每次加0.2分。

学期全勤学生每人每期加3.0分。

(十五)凡帮助班级办板报、橱窗者加0.4分;

在组织生活中、政治学习中,凡是帮助布置活动场地、写字的同学每人每次加0.4分。

(十六)班主任根据学生在该学期的综合表现情况可适当加1—2分。

第四条扣分如下:

(一)无故不参加学院、系部、班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会议、政治学习、组织生活、集会和各项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者,每人每次扣0.4分。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者:

受通报批评者扣2.0分;

受警告处分者扣4.0分;

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6.0分;

受记过处分者扣8.0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10分。

(三)无故旷课,每课时扣1.0分;

迟到早退每次扣0.5分;

扰乱课堂次序,影响正常上课或考试者,每次扣2.0分;

不按时就寝者每次扣0.2分;

夜不归宿每次扣2.0分;

不履行请假制度者扣1.0分(不能以口头形式请假,不能代人请假);

不参加升旗仪式,早操者,每人每次扣0.2分。

(四)教室寝室卫生大检查时,得不清洁每人均扣0.4分;

无故不做清洁卫生者,每人每次扣1.0分;

无故不参加义务劳动者,每人每次扣0.3分。

(五)学生干部工作不积极、不尽职尽责、处事不公等,除不享受干部加分外,每学期每人扣1.0分;

因不及时反应班上情况而酿成事故,或不及时报告违纪行为者,每人每次扣2.0分;

考评组责任人对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记载不全、不详、不客观者,每人每次扣1.0分。

(六)在中专部学生科或其他管理部门有违纪记录者,每人每次视其情况扣1.0—2.0分,由学生科或其他部门统一交到班级,由班上按规定扣分。

(七)一学期在学生科请事假三次以上扣3.0分。

(八)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者,视情节扣1.0—2.0分。

(九)班主任根据学生在该学期的综合表现情况可适当扣1.0—2.0分。

第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中职(中专)学生门卫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门卫管理,严格门禁制度,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根据《达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院门卫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二条出入校门

(一)学院大门对外体现着学院的形象,全校师生员工应共同加以维护。

(二)凡出入校门人员和各类机动车辆以及非机动车辆,都必须自觉遵守学校门禁制度,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管理和检查。

(三)本校师生员工进入校门,应主动出示本校的《工作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

(四)中专生行课期间(夏季周日19:

30至周五下午17:

40,冬季周五下午周日19:

30至17:

15)实行封闭管理,学生出入学院必须持有各教学系部领导和班主任签字及各教学系部盖章的假条,走读生必须持有效证件出入学院。

周末(夏季周五下午17:

40至周日19:

30,冬季周五下午17:

15至周日19:

30)及国家法定假日期间实行请假管理,必须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规定,在宿舍关门时间之后需离开学院的,必须先向班主任请假,后向本部值班人员报告,并在宿管、门卫处登记备案。

(五)在校参加各类培训班的校外人员凭办班主管部门颁发的并加盖有保卫处印章的《学生(员)听课证》、外来务工人员凭安全保卫处办理的《临时出入证》进入校门。

全院师生员工(包括临时工)、家属一律应自觉接受查询,携带物品出入校门应自觉接受登记检查。

外来人员和车辆携带物品、物资出入校园,要有相关部门出具盖章和领导签字的证明,经门卫核实后方可出入。

(六)各施工单位拉运建筑材料以及运送物品的车辆,须经安全保卫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

(七)外单位因教学、工作、集会或举办文体活动等需要临时借用学校内的场地、教室、实验室、会议室等,须经学院主管部门同意并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按指定校门在规定的时间集体进入学校。

(八)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禁止滑行。

(九)严禁各类商贩进校推销商品、私贴广告,严禁赤膊、衣冠不整者进入校园。

(十)严禁出租车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须经门卫准许后进入。

(十一)经常出入我校的汽车、机动三轮车持保卫处办理的《机动车辆通行证》出入,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须慢行(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严禁校内鸣喇叭。

(十二)临时来校办事、送货的汽车、机动三轮车进入校门须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查验,经允许并详细登记后方可进入。

(十三)上课期间,外来车辆一般不得进入教学区。

上级视察工作或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的车辆,需经学院领导同意后,才能进入

第三条对外接待和会客

(一)因公来校洽谈工作,必须在学院的工作时间内,来访者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详细登记后方可进校,特殊情况由被访单位预先通知门卫执勤人员,并经验证登记后方可进校。

(二)无任何有效证件人员,禁止进入校园。

对会见人可以证明并说明来访原因的,可在履行登记手续后进入。

(三)学生上课期间不会客,私人会见学生应在课余时间进行,并须在晚10时前离开学校。

(四)因私来校会亲访友的,应与会见人电话联系,同意会见后,经门卫执勤人员查验有关证件并进行详细登记后方可进入。

(五)来访人员进门携带的物品,应在登记时填写清楚。

第四条携带物品出入校门

(一)携带公物出校门,须主动向门卫交验有关部门签发的出门证明,并接受检查。

(二)携带个人物品出校门,须持本人有效证件,主动登记并接受核查后,方可放行。

携带贵重物品出校门的,还应持所在部门开具的证明。

(三)凡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不准进入校园,如有特殊需要,须经保卫处批准。

(四)门卫有权对可疑物品、车辆暂扣或不予放行,待将情况查清后放行,当事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处罚

对违反门卫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出入校门或无理取闹者,视情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达州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规定》处理。

第六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学生校园安全注意事项

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从我做起。

为了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尊重和珍惜生命,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创建一个优美舒适平安和谐的校园环境,使我们能安全、顺利地度过中专生活,要求不断地学习各种安全常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维护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一条上下楼梯主动靠右慢行,防止踩踏事件。

第二条保持、爱护公共卫生,防止传染性疾病发生。

第三条不私自在外留宿,不留宿外来人员,不在校外私自租住房屋。

第四条不在屋顶、窗台、阳台、护栏上、女儿墙等危险地站立,不从屋顶、窗口、阳台向外倒水、丢垃圾扔酒瓶等易伤人的物品。

第五条不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安装插座,存放和使用大功率电器(大功率电吹风、电饭锅、电热棒、电热毯等电器),不使用充电式应急灯,不使用电炉、蜡烛等违章物品,不乱扔烟头,不焚烧杂物。

自觉举报违章用电、用火等人员。

第六条提高自己的防盗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数额较大的现金存入银行,防止被盗和丢失;

不链接可疑网站,不安装可疑APP,严防电信诈骗;

不在宿舍楼栋内经商,不允许销售人员随便进入寝室,不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和异性人员,出门后及时锁门,防止他人顺手牵羊和人身侵害。

第七条人离寝室时,收捡好贵重物品,拔掉插头,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第八条不存放和使用易燃物、易爆和剧毒物品及管制刀具。

不涉毒、不吸毒、不贩毒,不参加非法组织。

第九条不进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第十条不违反《消防法》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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