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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从监狱工作的角度出发,罪犯的自杀、自残与罪犯的脱逃、行凶、暴狱、劫持人质等同样具有危险性,同时,只要有对监狱的监管安全造成威胁可能,监狱都会认为具有危险性。

因此,必然会把罪犯人身危险性延伸到罪犯在服刑期间可能给监狱管理和社会安全造成危害的可能,也包括给罪犯自身带来危害的可能。

罪犯人身危险性也是罪犯服刑期间危害监管安全的可能性。

监狱了解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对不同罪犯的不同人身危险性,采取不同的矫治方法对罪犯进行矫治。

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实质上就是对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减弱或消除。

因此,对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准确判断,对改造好一个罪犯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对于人身危险性能否评估一直颇有争议。

有些学者认为,一个人的将来行为是无法预测的。

因为就人类至今为止的认识能力与手段而言,远未达到可以使我们做出这样预想的程度,并且人的犯罪行为相当一部分情况下并无规律可寻,具有很大的随机性与偶发性。

但又有些学者认为,通过大量的统计、比较观察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寻求到产生的原因。

根据过去大量的经验,来推测将来能发生的现象,不是不可能的。

直到提出以人格测量作为评估人身危险性的可操作性时,人身危险性的可测定性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可。

从罪犯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出发,揭示罪犯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现实危害性;

同时又从罪犯自身的生理、心理、社会等方面的综合特征出发,揭示罪犯再犯可能性或初犯可能性,并对罪犯可能造成对社会、他人以及对罪犯自身危害进行预测,对于预防重新犯罪、实行罪犯分级处遇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作用。

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对人身危险性的预测都给予了高度重视,试图通过各种方法和制度来评价罪犯的人身危险性。

并通过对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的评价结果,实施服刑人员的分类管理和分阶段教育。

二、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模式

(一)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的种类

确定评估模式是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估的第一步。

从当前国外和我国评估的实践来看,评估的方式一般可分为两类:

一是“统计评估法”,二是“临床评估法”。

“统计评估法”是指将罪犯有关重新犯罪的情况和信息一一列举,折成分值,评估的内容包括静态的和动态的、不变的和可变的因素,通过统计,将罪犯划分为不同的危险性等级,简单的讲就是以罪犯的共有特征为标准而把罪犯分类。

这种评估的重要前提是已经对所列举的再犯可能性因素进行了有效性考察。

“临床评估法”是由心理学家或精神病学家依靠他们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通过向当事人进行大量的访谈形成有关当事人是否会在今后从事犯罪作出判断或对其潜在的危害性得出结论的过程。

现行的英国的罪犯人身危险性测评就是一种统计评估法,它有一个详细量表。

主要通过测量影响危险性的因素——首要因素和次要因素来把握。

首要因素主要包括:

反社会的观点、对被害人缺乏同情、缺乏自我控制、药物滥用等,这类因素与犯罪的关系密切;

次要因素包括经济问题、情绪问题等。

内容分为12大项,如

(1)入狱前个人财产状况;

(2)住房状况;

(3)家庭状况;

(4)健康状况,尤其是否有精神病;

(5)成瘾物质,如吸毒、酗酒;

(6)犯罪史;

(7)暴力倾向;

(8)受教育程度;

(9)职业史;

(10)性犯罪倾向情况,等等。

(二)我国目前适用的评估模式

 

  

1、我国法院的评估模式

在我国法院系统,对人身危险性预测通常把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与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结合起来判断,认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越大,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也就越大;

社会危害性小的,人身危险性就小。

在法定期限内有犯新罪的,说明人身危险性较大。

投案自首的,说明其人身危险性较小;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人身危险更小。

另外也考虑犯罪人的个人情况。

它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预测是综合把握犯罪的下列情况:

一是通过自首立功来预测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二是通过犯罪形态表现出来的社会危害性来预测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三是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来预测;

四是根据罪犯的身心状况来预测;

五是根据犯罪人的年龄来预测;

六是根据是否是累犯来预测;

七是根据犯罪手段,侵害对象,损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态度和一贯表现来总体上把握;

八是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较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来预测。

2、我国监狱适用的评估模式

我国监狱对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的实践要早于对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的理论研究。

它起源于对罪犯的分管分押,评估罪犯的危险程度,主要是依据的标准是服刑人员的日常表现,更多的是监狱干警的直觉。

改造表现往往成为评估标准。

如罪犯思想汇报写得深刻交得及时,平时表现积极,能够向干警反映情况等,基本上确认为危险性较低。

这种评估实际上是一种直觉,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无法全面掌握罪犯人身危险程度。

而后又出现了通过了解某一具体罪犯的情况,找出他的问题所在,并试图针对该罪犯个人特性,对罪犯进行改造,消除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这就是“临床评估法”的雏形。

真正意义上的“临床评估”在我们国家还没有形成,心理学家的作用在“临床评估法”中是不可缺少的,但是,直至目前心理学家这项重要的社会资源一直非常缺乏。

“临床评估”在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中的地位没有确立,效果也不理想。

   

随着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提出,开始探索一种更有效率,更科学的方法。

许多人开始把目光投向国外,向发达国家学习经验,于是“统计评估”逐渐被引入我国。

统计评估获得的信息比较客观,通过考查有相似犯罪背景的人来获取相关的预测因子,从而估计被评估当事人将来的犯罪可能性。

统计式评估通常以表格的形式出现,实际运用时就是将罪犯的表现与预测表上的特征结合考查,得出不同的分数,以此来确定评估对象所处于的危险性等级。

我国监狱系统近几年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实践探索中,吸取了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把ISO质量认证体系引进到罪犯改造工作中,通过一系列规范性、程序性和记录性文件,实现对罪犯改造生活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

目前国内一般采用《中国罪犯心理分析测试量表》通过分析人格因素得分剖面图,着重从内外向、情绪稳定性、同众性、冲动性、攻击性、报复性、信任感、同情心、自信心、焦虑感、聪慧性、心理变态、犯罪思维模式等13项内容分析,确定罪犯是否具有“危险人格”。

同时,通过面谈、阅档等方法采集罪犯基本信息。

这些方案实现了罪犯改造活动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罪犯的改造质量。

三、对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的一些观点

对罪犯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我们区分两个量表进行,一个是自陈量表,一个是他评量表。

自陈量表是罪犯人格测验,由罪犯对自己的人格特征,按自己的意见进行评定。

他评量表主要是由干警结合罪犯犯罪情况、悔罪情况、家庭关系、经济状况、物质依赖等进行评定。

1、罪犯的人格因素是罪犯人身危险性的首要因素

对于罪犯进行危险性评估,一定要考虑罪犯的人格因素,在实际工作中,人格测验是单独进行的,主要是使用明尼苏达多项个性调查表和卡特尔16种人格因素测验表。

通过使用明尼苏达多项个性调查表,首先分离出已经产生心理疾病的罪犯,并观注其中一些分量表得分情况:

一是对疑病量表得分高的,表现疑病倾向,心情不快,自我中心,敌意,诉苦,希望得到同情。

这种罪犯在改造中,一般会称病而不愿参加劳动,对干警要求其参加劳动不能够理解。

二是抑郁量表。

得分太高的可能会自杀。

三是精神病态量表。

它可以反映个人性格的偏离。

得分高的往往表现出蔑视社会习俗、常有复仇攻击观念。

多数为人格异常,包括反社会性人格和被动攻击性人格。

这种人格的罪犯往往有暴力倾向。

四是男子气—女子气量表,得分高的女性表现为男性化,粗鲁、好攻击。

五是社会内向量表。

得分低的表现为外向、攻击、健谈、冲动、不受拘束。

2、悔罪程度是确定罪犯的社会危险性的主要标志之一。

悔罪是指罪犯在认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之后,自己对其做出否定评价。

对悔罪的认证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

①坦白认罪。

认罪是悔罪的前提,只有认罪才有可能真正悔罪。

所谓认罪是指投案或归案后如实地、彻底地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则是认罪服法的最好体现。

同时应当指出,被告人(罪犯)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对自己的行为及性质进行辩解,不能据此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

②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在关键时刻幡然悔悟,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

中止犯放弃犯意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他们之间悔罪是共同的,只是悔悟程度有别。

③赔偿损失。

罪犯在犯罪后能够积极赔偿由于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所造成的各种损失,主动向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赔礼道歉,取得其谅解,一方面有利于钝化矛盾、稳定社会,另一方面也是罪犯认罪、悔罪的客观表现。

④挽救损害。

罪犯采取了防止犯罪结果的积极措施,但实际上并未能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如交通肇事犯肇事后,立即护送伤员去医院治疗,伤员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种挽救损害的行为,虽然不能视为犯罪中止,但这是罪犯悔罪的实际行动。

⑤积极退赃。

盗窃、贪污等罪犯案发后,积极退赃,既减少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减小了社会危害性,且表现了罪犯的悔罪决心。

⑥遵守监规。

罪犯自觉遵守羁押场所的规章制度,勇于与同监人犯的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体现了罪犯的悔罪态度。

⑦检举立功。

罪犯在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属实,或为司法机关依法侦破其他刑事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的立功行为,都是罪犯的悔罪表现。

如果罪犯对自己所犯的罪一点都不后悔,麻木不仁,甚至认为自己犯罪犯是正常的,对被害人不愧疚,特别是有些犯故意隐瞒罪犯,这些罪犯就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

3、建立相关的分类分押管理制度

我国现行监狱建设,按照警戒等级可分为高、中、低三类。

而我们的关押,均采用统一关押的管理体制,分押管理仅体现在按刑期、年龄、身体状况等简单的类别,相应分押在不同劳动力等级的监区。

缺乏与罪犯人身危险性预测的连贯性,对不同犯罪人格的罪犯的改造没有针对性

依据对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的结果,将不同类型的罪犯进行针对性改造、需求性教育的监区或分监区。

主要体现的是监区对不同类型的罪犯所提出的不同的改造功能,在改造手段、内容与方法上体现出独特的风格。

按罪犯的危险程度可分为低危险度、一般危险度、较高危险度、最高危险度。

在监狱中只有设立与之对应的监区或分监区,才能达到分类关押的目的。

改造表现好的、危险性低的罪犯可以到更为宽松的改造环境,人身危险性大、改造表现差的罪犯,必须得到更为严厉的管束和矫治。

低危险度监区:

主要关押确定为危险性小,改造表现突出,或余刑较短的罪犯。

例如:

过失型罪犯,二级宽管罪犯等。

其改造目的是不再以是防止她们继续危害社会而采取关押措施,而是一种体现法律效力的刑罚惩罚型促使。

同时也是一种提供改造条件、转变恶习的措施。

具体监管措施:

半开放式管理,主要是对公共场所的控制和对罪犯行为的考察上。

以教育为主,引导罪犯自我教育、自我改造;

允许罪犯自由通行,监舍不上锁;

开展各项有益活动;

通信和打电话不受限等。

干警配备:

罪犯与干警的比例为:

15/1,其中掌握心理技能的干警占1%。

一般危险度监区:

主要关押危险程度相对偏低的罪犯,例如普管罪犯。

以劳动和文化教育为主,着重加强技术专项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她们的道德观、法制观、价值观。

半封闭式管理。

设立罪犯监督岗;

从制度上保证其参加各种学历和制度培训,鼓励其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化和体育活动。

10/1,其中掌握心理技能的干警占3%—5%。

较高危险程度监区:

主要关押相对较高危险度罪犯。

例如二级严管的罪犯、新入监犯。

目的是使罪犯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监狱的规章制度,逐渐适应监狱改造环境。

7/1,其中掌握心理技能的干警占5%—7%。

实行以干警管理和教育为主的强制型管理,开展队列训练。

学习行为养成规范;

探亲、会见制度做必要的限制。

自由活动区严格限定。

最高危险度监区:

主要关押因违纪受到行政处分、隔离审查或人格危险型需要转化矫治的罪犯。

例如重、顽危犯、精神病犯。

目的是要通过疏导障碍、化解矛盾认清自己的错误或罪行,树立正确的改造态度。

实行封闭式管理。

夜间监舍哨所,24小时监控。

通过强制性的教育内容、手段和时间达到矫正恶习,规范行为的目的。

5/1,其中掌握心理技能的干警占7%—10%,并成立攻坚小组。

此外,罪犯在服刑中,随着刑期的变化和思想行为变化,危险度也必然发生变化,因而提出罪犯常规性流动管理是必要的。

大多数罪犯危险度随时间而由高向低发展,说明罪犯在监狱的流动性在总体上是由高危险度监区向低危险度监区流动,这是一个总趋势。

在一般危险程度和高危险程度服刑的罪犯,如果确认其危险性减少,改造表现突出,或剩余刑期较短,可以流动到低危险度等级的监区服刑改造。

在低危险程度服刑的罪犯,如果改造表现恶劣、重新犯罪或发现有余罪,确认其危险性增强,可以流动到高危险度等级的监区服刑改造。

如果一直拒不认罪服法,抗拒改造,改造表现反复,不稳定的罪犯,原则上不可以流动。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在罪犯服刑期间,应对有关罪犯跟踪考评,在对其恶习程度、悔罪态度、向善强度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再一次评估其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要明白,罪犯的危险性评估反映的仅是一个预测性指标,其应当具有一定的弹性和变化性。

五、结束语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应从国情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不断完善和创新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体系和方法,更加科学的认识罪犯、评价罪犯,实施个别化矫正,增强监狱改造罪犯的针对性,实效性,是我们当前监狱改造工作的重点内容。

因此,罪犯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开展,在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

注释:

①杜里奥﹒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

《意大利刑罚学原理》337页,法律出版社,1998

②西原春夫主编,李海东等译《日本刑事的形成与特色》270页

③邱兴隆著《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225页,法律出版社

④霍中东《刑法中人格问题研究》41、42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参考文献:

⑴《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于爱荣主编,法律出版社,2004.10。

⑵《中国监狱学科》2007.5(总第134期)。

⑶《监狱刑罚执行理论研讨会优秀论文集》(第三辑),刘万清主编。

⑷《普通心理学》,叶奕乾等主编,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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