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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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省属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组织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二)省属企业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省属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四)省属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省属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定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当。

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二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

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三类企业应当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省属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落实到相应岗位。

第九条省属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省属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省属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第十条省属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省属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类省属企业可以向其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的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委派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加强对子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或备案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企业,省属企业应当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省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省属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省属企业应当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三条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

省属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监控、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省属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安全。

第十五条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

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省属企业应当加强企业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七条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

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

第十八条省属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省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省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提取足够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并将落实情况随年度业绩考核总结分析报告同时报送省国资委。

第二十条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

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一条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

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省属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

第四章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省属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省国资委。

第二十五条省属企业应当按季度、年度对本企业(包括独资及控股并负责管理的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报表(见附件2、附件3),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和次年度1月底前报省国资委。

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省属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除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外,应当按以下要求报告省国资委: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较大及较大以上事故,省属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见附件4),按本办法规定的报告流程(见附件5)迅速报告。

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

以后逐级报告至省国资委,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二)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属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省国资委报告。

(三)在省属企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省属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应当按本条第

(一)款规定报告。

第二十七条省属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发生的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省国资委。

第二十八条省属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省属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

第三十条省属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省国资委参与省属企业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省国资委督促省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省属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省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省属企业半年内连续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省国资委除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外,对省属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三条省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对省属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或者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省国资委根据省属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降分、降级处理(见附件6:

省属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降分降级处理细则)。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省属企业或者省属企业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条对未按照国家或者省政府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省属企业,省国资委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以扣减,并予以降分处理。

第三十六条省属企业年度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超过规定起数的,取消其参加该年度省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三十七条省国资委对年度安全生产相对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省属企业予以表彰。

第三十八条省国资委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分类表

第一类企业(12家)

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军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中煤矿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

第二类企业(14家)

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

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叉车集团公司

皖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

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省石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省盐业总公司

安徽省华强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

第三类企业(7家)

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深圳安徽实业总公司

上海安徽裕安实业总公司

安徽国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附件2:

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季报表

填报单位

20年季度

第页共页

序号

事故时间

事故地点

事故单位名称

事故概况

事故原因

事故类别

死亡人数(含失踪)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备注

1

 

2

3

4

5

备注:

(1)表中“事故类别”按以下分类填写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他爆炸19.中毒窒息20.其他

(2)交通运输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列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3)一般事故只填报死亡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事故

单位负责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制表人(签字)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件3:

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年度报表

20年

事故级别

总计起数(起)

死亡人数(人.含失踪)

重伤人数(人)

一般事故

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其他

6

合计

附件4:

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快报

省属企业名称

年月日时分 

事故单位

事故现场负责人

姓名

事故单位负责人

电话

事故已死亡(失踪)人数

死亡:

事故重伤人数

失踪:

一、事故简要经过

二、事故现场情况及救援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其他情况

附件5:

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图

逐级报告

立即报告

附件6:

省属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降分、降级处理细则

省属企业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纳入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之中,主要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分类及事故的起数、性质、级别和责任情况,对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降分、降级处理。

一、省属企业年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第一类企业1起扣1-2分,第二类企业1起扣2-4分,第三类企业1起扣4-8分。

二、省属企业年内发生较大、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未超过规定起数的(详见下表),按以下标准对省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降分:

类型

规模(亿元)

较大责任事故起数

重大责任事故起数

第一类企业

销售收入≥100

3

50≤销售收入<100

销售收入<50

第二类企业

第三类企业

所有规模

1、第一类企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5-10分,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10-20分。

2、第二类企业,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10-20分。

三、省属企业年内发生事故超过规定起数且承担主要责任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30-50分,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50-100分,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扣100分以上直至将年度考核结果降为E级。

四、省属企业年度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承担管理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等非主要责任的,按承担主要责任扣分标准的50%对省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扣分。

五、省属企业对年度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存在瞒报行为的,除按上述规定扣分外,每瞒报1起加扣30分。

主题词:

经济管理企业安全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资委办公室2009年5月15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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