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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大、政府,特别是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通过法定程序把发展我国航空事业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决定、决策及时转变为体现国家统一意志、政府行政依据、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法规,充分反映了国家对航空战略地位的高度重视。

关于民航立法,国内方面有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及相继颁布的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

国际方面,我国先后签署、批准了20多个国际公约和议定书,再加上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初步形成了我国的民用航空法律体系。

2.答: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自1996年3月1日施行.

该法是我国民用航空的基本法,在我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重要的地位,共16章159条。

内容涉及领空主权、民用航空器国籍、民用航空器权利(包括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民用航空器租赁)、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航空人员、民用机场、空中航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包括一般规定、运输凭证、承运人的责任、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通用航空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等基本法律规定。

该法既是我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民用航空实施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所应遵守的基本法律。

项目学习效果综合测试

一、填空题

1.军用航空、公务航空

2.航空法律规范、统一的航空技术标准

3.多边国际公约、双边协定、国内法和法院判例、国际惯例、国际组织的立法和准立法文件、国际间合同性协议

二、选择题

1.D2.ABCD3.D4.B

三、判断题

1.√2.√3.×

4.×

5.×

四、名词解释

1.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法简称民航法,它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用来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2.公法与私法:

公法是指规范国家和人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私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3.多边国际公约:

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

现在生效的国际民航公约中,普遍适用的有以下3个序列:

为解决公法问题的国际公约有1944年的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为制止航空犯罪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制止在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

为航空损害赔偿实行统一规则的华沙《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中某些规则的公约》。

4.双边协定:

主要内容是交换过境权和营运权,确定航路、运力和运费价格.

5.国际惯例:

是在长期反复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一特定领域内的习惯性做法或通例,最初被某些国家长期反复使用,后来为各国普遍接受并承认其法律效力。

五、简答题

1.答:

在我国,民航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共同构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民航法律制度和规范体系,在航空活动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这为全面实行依法治航,保障航空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制度保障。

(1)1958年6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根据国务院提出的议案,决定加入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2)1962年4月13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将交通部所属中国民用航空局改为国务院直属局,并改名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8年3月,由国务院直属机构改制为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同时更名为中国民用航空局。

(3)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4)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自1996年3月1日施行。

(5)1998年11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

(6)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同时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承认旧中国政府对《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的签署;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7)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提请审议批准的1999年5月28日经国际民航组织在蒙特利尔召开的航空法国际会议通过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同时声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1)人类的航空活动具有天然的国际性:

航空活动的中介为空气空间,并无有形的边界可言.同时,航空活动的高速性和远程性以及相关的领空飞越等特殊性,决定了民航法的国际性。

因此,航空立法从一开始就是作为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的.具体来讲,民航法的国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民航法的国际性要求国际上有统一的航空法律规范和统一的航空技术标准。

在航空活动中,尤其是在国际航空活动中如果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安全有序的空中航行将难以得到可靠的保障。

②各国国内民航法是一种涉外性很强的法律,与国际航空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由于民航法是一种涉外性很强的法律,因此,各国在制定民航法时尽可能与国际航空法保持一致。

(2)民航法的独立性:

是指民航法自成一类,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只用于调整民用航空及其在相关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项目二

领空的范围是指不包括外层空间的空气空间。

空气空间是由地面国主权支配的空域,是地面国的领空,根据航空法实行领空主权制度;

外层空间是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空间,不属于国家领土主权范围,根据空间法实行自由探索,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的制度.

1976年,联合国空间委员会在提交给联合国外空委员会的一份报告中称:

目前人造卫星轨道距地面最低高度为130千米,椭圆形轨道的最低点为100千米,所以建议离地面100千米高度外为外空最低界限。

国际法协会在1978年的一份决议中称:

海拔100千米以上空间已日益被各国接受为外层空间.

每一国家都对其领空享有充分的主权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管理权、管辖权和自保权。

(1)领空飞越权:

是指一国或地区的飞机可以不降落而飞越他国或地区领空的权利。

(2)技术经停权:

是指一国或地区的飞机在飞往外国途中,因技术需要(如添加燃料、飞机故障或气象原因备降)在协议国降落、经停,但不得作任何业务性工作,如上下客、货、邮等。

(3)目的地下客权是指飞机可以在协议国境内卸下乘客、邮件或货物,即本国装载客货,飞协议国.

(4)目的地上客权是指飞机可以在协议国境内载运乘客、邮件或货物返回,即协议国装载客货,飞本国。

(5)中间点权或延远权是指承运人从本国运输客货到另一国时可以将第三国(也就是始发地国家和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其他国家)作为中点站上下客货,再到达目的地国。

或者,承运人将自己国家始发的客货运到协议国家,上客货后,可以运到第三国。

该航班的出发地必须为该飞机所属国。

(6)桥梁权是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飞机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但途中必须经过登记国(此为第三及第四航权的结合).

(7)完全第三国运输权是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飞机可以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而不用返回本国。

(8)(连续的)国内运输权是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协议国或地区内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场间载运客货的权利,但飞机须以本国为起点或终点.

(9)(非连续的)国内运输权是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飞机可以到协议国经营该国的国内航线.

第五航权是针对两个国家的双边协定而言的,在两国的协定中允许对方行使有关第三国运输的权利。

但是在没有第三国同意的情况下,这个权力等于没有。

另外,第五航权的开放意味着航空公司不仅要分享对飞国之间的市场,同时还要分享第三国的市场资源。

任务三自我检测

(1)禁航区(我国称禁区)是指在一个国家的陆地或领水上空,为禁止航空器飞行而划定的空域,分为永久性禁航区和临时性禁航区两种。

禁航区是在各种类型的空域中限制、约束等级最高的,这些区域一般划在政治经济中心、工业基地、军事要地和港口等重要的地区或海区上空,在航图上常以醒目的字母P加以标注。

(2)限制区是指一国陆地或领水上空,根据某些规定的条件,在时间上或高度上为限制航空器飞行而划定的区域。

这类区域一般指位于航路、航线附近的军事要地、兵器试验场上空划设的空间和航空兵部队、飞行院校等航空单位的机场飞行空域.此类空域在航图上常用字母R加以标注.

(3)危险区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存在对飞行有危险活动而划定的空域。

这类区域一般位于机场、航路、航线附近的对空射击场或发射场等,根据其射向、射高、范围,可以划设空中危险区或者临时空中危险区,在规定时限内,禁止无关航空器飞入其中。

此类空域在航图上常用字母D加以标注。

飞行情报区是为飞行提供飞行情报和报警服务而划定的空域。

飞行情报是指重要气行情报、助航设备的变动、机场和有关设备的情况,其中包括跑道表面上的冰、雪、积水的情况以及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其他情报。

我国主要划设9个飞行情报区,分别是沈阳飞行情报区、北京飞行情报区、兰州飞行情报区、乌鲁木齐飞行情报区、昆明飞行情报区、武汉飞行情报区、上海飞行情报区、广州飞行情报区、三亚飞行情报区.

3.答:

管制区是指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空域范围,垂直方向可划分为高空、中低空管制区,水平方向可划分为多个管制区或多个扇区,目前我国有21个管制区,具体包括海拉尔管制区、哈尔滨管制区、沈阳管制区、北京管制区等.

飞行规则具有以下特点:

①必须实行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

②国内规则应尽可能地与国际规则相一致;

③公海上空实行统一的国际规则;

④制定空中交通规则时,应注意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任务四自我检测

(1)基本原则:

①领空主权原则,即外国航空器进入一国领空时须经该国允许,并应遵守该国的法律和规章。

②在不属于任何国家领空的空间航行时,应遵守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统一制定的空中航行规则。

(2)具体规则:

①展示识别标志;

②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

③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降停国的检查;

④应携带必备的文件;

⑤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

⑥不滥用民用航空,指不将民用航空用于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宗旨不相符合的任何目的。

公海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专属经济区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属管辖区,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外国航空器侵入一国领空,往往呈现复杂的情形,有战时与平时之分,有民用航空器与国家航空器,特别是军用航空器之别.外国军用航空器实行间谍飞行或者进行其他军事目的的活动,同时不排除滥用民用航空器进行非法活动;

但外国航空器,特别是民用航空器,飞入一国领空并非一切都是有意行为,如因天气原因或机械故障所造成,或者非法劫持不由自主地改变航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迷航等.因此,对于外国航空器入侵,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予以正确处置。

国家对入侵航空器行使主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应当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所采取的措施应当既是必要的,又是适当的.

1.《空中航行管理公约》

2.国家领空、公空

3.100000

4.技术经停权

1.A2.D3.A4.ABD

三、名词解释

1.领空:

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2.防空识别区:

防空识别区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

3.公海:

公海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4.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属管辖区,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四、简答题

第五航权即中间点权或延远权,是指承运人从本国运输客货到另一国时可以将第三国(也就是始发地国家和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其他国家)作为中点站上下客货,再到达目的地国.或者,承运人将自己国家始发的客货运到协议国家,上客货后,可以运到第三国。

另外,第五航权的开放意味着航空公司不仅要分享对飞国之间的市场,同时还要分享第三国的市场资源。

第八航权即(连续的)国内运输权,是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协议国或地区内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场间载运客货的权利,但飞机须以本国为起点或终点。

第九航权即(非连续的)国内运输权是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飞机可以到协议国经营该国的国内航线。

虽然第八航权和第九航权都是关于一国航空公司在另外一国内运输客货,但是,第八航权只是航空公司所属国航线在其他国的延伸,而第九航权表示一国航空公司完全可以在其他国经营该国的国内航线.

项目三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将航空器定义为:

“航空器是大气层中靠空气的反作用力,而不是靠空气对地(水)面的反作用力作支撑的任何器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条规定:

“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也就是说国家航空器(①军用航空器;

②专用于国家部门的,如邮政、海关、警察的航空器)之外的航空器都属于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只有取得一国国籍,才能投入飞行。

民用航空器国籍的意义在于,它是民用航空器与其国籍国之间联系的法律纽带。

一方面,给予民用航空器国籍的国家以此为依据对民用航空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实施管理和保护,如对航空器上发生的事件具有管辖权;

另一方面,还要保证具有该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论飞到什么地方,都遵守当地关于民用航空器正常飞行和地面转移的有关规则和规章,承诺承担该民用航空器的有关责任。

此外,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国还要保护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的合法权利,并加强对民用航空器的管理,对标有民用航空器行使有效的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的管辖和控制,以保证取得该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与国家之间有真正的联系.

B代表中国(包括台湾地区);

N代表美国。

民用航空器登记国应承担发证义务、管辖义务、保证义务、提供资料义务和禁止义务.

(1)民用航空器所有权:

是指民用航空器所有人依法对其民用航空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和一般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相同,即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

前者如航空器制造商对自己制造的航空器拥有的所有权;

后者如航空公司对直接购买的航空器拥有的所有权。

(2)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并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这里的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并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不同于前面提到的通过原始取得或继承取得的对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而是指民用航空器购买人通过附条件买卖、分期付款买卖、租购等交易形式购买民用航空器,在未取得该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之前,对该民用航空器行使所有权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3)根据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这里的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既包括根据经营性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也包括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但不论采用何种租赁形式,其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至少为六个月。

(4)民用航空器抵押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民用航空器,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民用航空器,并优先受偿该民用航空器的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九条规定:

“下列各项债权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①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

②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前款规定的各项债权,后发生的先受偿。

”也就是说,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的受偿顺序是后发生的债权先受偿。

因为后发生的债权为先发生的、已经存在的债权的受偿起到了保全作用.没有发生在后的债权,发生在前的债权可能也得不到清偿。

民用航空器的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两种形式,其中,融资性租赁具有期限长,出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所有权,不得干扰承租人依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等特点,经营性租赁具有租期相对较短,出租人承担的风险高,租金高,灵活性强等特点.

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又称资本租赁或金融租赁等,是最常见的航空器租赁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供货方和民用航空器的选择,购得民用航空器,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定期交纳租金。

(1)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交易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

飞机制造商,提供资金的出租人和选择制造商、飞机型号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承租人.

(2)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交易的构成包括多个法律文件,如租赁合同、购机合同、贷款协议、抵押转让书、租赁保函、保险单等.

(3)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在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期间,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承租人则以支付租金为先决条件,获得航空器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4)承租人须承担民用航空器的维修、保养和保险费用,以及造成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风险。

(5)以融通资金为租赁的主要手段。

出租人筹集资金购买民用航空器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实际上是向承租人提供了一笔购买民用航空器的贷款,是一种金融投资活动。

(6)民用航空器融资性租赁期限比较长,一般为10年左右。

(7)飞机融资租赁合同一般不得单方终止。

除非飞机彻底损毁灭失或被证明已经不具适航性,否则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解除约定。

(1)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承租人依法享有民用航空器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干扰承租人依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

承租人应当适当地保管民用航空器,使之处于原交付时的状态,但是合理损耗和经出租人同意的对民用航空器的改变除外.

(2)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融资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当将符合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状态的民用航空器退还出租人;

但是,承租人依照合同行使购买民用航空器的权利或者为继续租赁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除外。

融资租赁期间,经出租人同意,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转让其对民用航空器的占有权或者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和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其他租赁,承租人应当就其对民用航空器的占有权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用航空器经营租赁是由承租人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从出租人那里租用民用航空器,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并在租赁期满后将航空器按合同规定的技术状况退换给出租人。

民用航空器经营租赁分为干租和湿租。

干租指仅租赁航空器的使用权;

湿租则要求出租人不仅要提供航空器,还要提供相应的机组人员、空乘人员及机务维修人员等。

6.答:

(1)标的物是民用航空器.与其他租赁相比,民用航空器经营租赁的标的物是民用航空器,在法律适用上优先适用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在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转移民用航空器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民用航空器经营租赁不转移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而是转移其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但承租人无权处分民用航空器。

在租赁期满时,承租人要将民用航空器返还给出租人。

(3)民用航空器经营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达成租赁协议后,合同即告成立,而不以民用航空器的实际交付为合同的生效要件,故为诺成性合同。

民用航空器经营租赁合同当事人双方既负有一定义务,也享有一定权利,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对价性,因而为双务合同.

(4)民用航空器经营租赁中,出租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①合同解除权;

②收取租金权。

义务主要有:

①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民用航空器并确保其在租赁期间保持符合约定的用途;

②对民用航空器有维修义务,保证民用航空器在合同期内正常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返还押金或担保物的义务;

④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5)民用航空器经营租赁中,承租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民用航空器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义务主要有:

支付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及返还民用航空器等。

任务五自我检测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国家适航管理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的、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以保证民用航空器始终处于适航状态。

所谓适航状态,是指航空器适合空中航行并能保证其安全性.

(1)初始适航管理:

指在民用航空器交付使用前,适航管理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管理,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的。

初始适航管理主要是通过颁发和控制证件的方法来进行。

(2)持续适航管理:

指民用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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